时间:2024-06-19
刘利峰
(1.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2.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315800)
分配正义是生产关系中的物质利益关系,马克思认为分配从属于生产,而正义是一种道德判断,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分配正义是思想的上层建筑,介于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之间。生产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马克思认为分配的财富都是工人创造的,是被资本家等不劳动阶级窃取的劳动成果,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谈论正当分配的,因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分配是不正义的。马克思将分配正义统一于生产正义,即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生产正义。马克思分配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和消解当前社会主要矛盾提供了根本遵循。本文从马克思哲学革命论述马克思分配正义观的逻辑生成,以期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构建与推动共同富裕的发展提供相关借鉴。
黑格尔从形式上铲除了感性与理性之间的鸿沟,统一于理性的绝对精神,实际上造成了感性与理性更加明显的对立。马克思从理性的法哲学转向非理性的物质生产领域,研究范式的转变意味着完成了哲学革命。马克思在回顾自己思想发展历程时说: “1842—1843年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1]588马克思发现黑格尔法哲学并不能为当前的物质利益难题做合理的解释,为了解决苦恼的疑问,他首先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性的分析。马克思发现在物质生活关系的领域、物质利益的领域里,起作用的绝不是人类的理性,物质生活关系的领域是非理性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斗争, “利益是讲求实际的,世界上没有比消灭自己的敌人更实际的事情了!”[2]255黑格尔认为,物质利益的冲突可以用国家的理性来加以调节、加以处理,然而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现实的物质利益冲突却无法用国家的法律来进行调节,这些物质利益冲突表现为一部分人支配另一部分人、一部分人统治另一部分人、一部分人奴役另一部分人,而作为理性的代表——法律却偏向于冲突中的有利者,无产阶级不仅在物质利益冲突中处于弱势,在法律的关系内也是处于弱势,这样的弱肉强食却被资本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描述为 “平等” “自由” “正义” 等。
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出: “正义是区别什么算自然法的尺度,也就是法本身最抽象的表现,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3]322法律的产生从而导致了国家的形成,然而国家政治上层建筑所体现的并不是完全来源于经济生活条件。 “分配正义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3]323分配正义作为意识形态在保守的方面,不仅是衡量一切分配的标准,也是在每一冲突下人们所诉诸的最高裁判官。[3]319马克思正是将现实的问题诉诸最高裁判官,发现最高裁判官不仅是抽象的而且总是偏向资产阶级,其根源在于最高裁判官只是资产阶级虚拟的傀儡,要改变的不是最高裁判官,而是生成最高裁判官的阶级。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正是在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出现了萌芽,马克思的正义就是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从而解放在资本逻辑控制下的资产者和无产者,由无产阶级生成的最高裁判官才是解决人们冲突的唯一正义标准。
马克思分配正义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从对理性的批判转向研究现实的人和感性的实践活动,关注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和切身利益。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马克思把资本雇佣劳动这一经济事实还原为生产资料行使对活劳动的支配权,也就是资本家对劳动工人的奴役,马克思借用黑格尔的方法并且超越黑格尔,认为实现分配正义要从感性的物质生产领域而不是从理性领域着手解决,这也是马克思同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的本质区别。古典经济学家把对工人劳动收入的分配称为交换,即用工资交换劳动力,交换的原则是自由、平等,这些流通领域中的普遍理性原则掩盖了生产领域中剥削的事实。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得到了问题的本原,然而要解决当前问题,还必须走向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认为人最基本的需求——生存必然要在现实的物质生产领域进行解决,因而,马克思从生产领域开始,阐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概念。生产力的发展主要是依靠工具和技术,然而,生产力的发展反而导致了劳动者的贫穷和愚昧、非劳动者的财富和文化的发展,因此,马克思的生产力概念本身是具有批判性质的,不同于古典政治经济中的生产力的概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的是贫富差距的拉大,不是所有人受益,而是非劳动者受益。贫富差距的拉大既是当时重大的现实问题,也是马克思思考分配正义的直接缘由。白刚认为,整个《资本论》的 “正义论” 关注的不再是 “物” 的形式上的 “分配正义” ,而是消灭雇佣劳动制的 “人” 的实质上的 “生产正义” 。[4]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通过对德国工人党的批判,明确指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分配的弊端,并对未来社会形态的分配正义进行了阐述,从而建立了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
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市场的平等交易会导致分配的不正义,平等的前提却导致了不平等的结果,市场的平等是交换的平等,是工资和劳动力的平等交换,然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活劳动却是可以创造比自身大的价值,这部分多出的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 “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生产的影响和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5]156资本和活劳动相分离导致劳动的异化,工人劳动的产品越多,工人越受到资本家的控制,工人越是贫困,而资本家越是富有,工人同资本家的贫富差距就越大。资产阶级试图通过改良的制度来实现分配正义,然而并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一方面他们没有从分配的前提进行考察,另一方面他们认为的分配其实是再分配,既掩盖了初始分配的问题,同时通过再分配实现资本的增值。资产阶级通过国家机器,在产权和相关法律方面都制定了有利于自己的相关制度,再以 “公平” “自由” “平等” 等最高裁判官蒙蔽工人阶级,最终导致工人阶级在资本逻辑的控制下难以有反抗余地。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生产是不正义的,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是资产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暴力工具,国家也是不正义的。因而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是不能达到分配正义的。在共产主义阶段,生产力高度发达,重建个人所有制,一切都是正义的,生产正义=分配正义。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平等、权利、自由等比任何一个时代都迫切需要,然而马克思并没有把这些当做正义的标准,他通过对资产阶级分配正义的历史性批判洞察未来社会形态的生产和分配,只有在人实现了对人的本质占有的时候才是真正的正义,马克思提出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 “按劳分配” 和第二阶段的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作为分配正义的原则。
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尽管资本家通过平等交换付给工人工资从而获取工人的劳动力,然而这个交换过程是分两步完成的,第一步是资本家付给工人工资,第二步是工人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当完成价值创造时,交易才真正完成,然而第一步和第二步的价值在量化上并不相等。工人创造的产品总价值=不变资本转移的价值+不变资本价值转移过程中创造的新价值,其中创造的新价值=工资价值+剩余价值,创造的新价值大于资本家实际支付的工资。因此,工人的工资越高,为资本家实现的总价值就越大。总价值减去不变资本转移的价值要大于资本家偿付给工人的工资价值。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已经偿付,劳动力实现的价值当然全部属于资本家。剩余价值是劳动力实现的,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实现的剩余价值应该归劳动工人,这个劳动力既是单个工人的劳动力也是集体工人的共同劳动力。资本家通过对不变资本的所有权拥有对不变资本转移的剩余价值所有权。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工人无法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是私有制的直接结果,也是无法实现分配正义的主要原因。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下,劳动者也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劳动产品自然归劳动者所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后并不能一蹴而就实现分配正义,仍然需要国家的干预,国家进行再分配甚至多次分配形式逐渐达到分配正义。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把这部分劳动产品进行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三个部分: “第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极为显著地缩减,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显著地增加,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长;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3]433其中扣除的第二部分就是国家再分配的内容,再分配的原则是平等。从所有劳动产品中扣除的第三部分是第三次分配,主要以慈善为主,分配的原则是有利于社会中的最不利者,即优先考虑提高社会中弱势群体的福利。这几个部分扣除之后就可以进行初次分配,其根本原则就是按劳分配,这个 “劳” 就是劳动的量和质,狭义上也可以说按贡献或绩效进行分配,这样的分配方式是和当时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但并不完全是正义的。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主义初期,由于还有资本主义的弊端,分配上受到劳动者能力差异的不同而有区别,同时受到劳动者家庭不同的影响而导致贫富差距拉大,尽管这种缺陷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可以在共产主义社会中通过国家的作用进行消除的。通过劳动力产权等相关制度的理性原则的介入,让劳动工人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为缩小初始分配的差距提供了解决方案。
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通过数据分析认为贫富差距的根源在于劳资收入的不平等,但是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寄希望通过对资本征税不仅是很难实现而且是片面的,缩小贫富差距的关键在于宏观上抑制资本、扶持劳动,确保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通过发挥国家的作用,避免市场 “失灵” ;微观上提升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通过明确劳动力的产权,工人可以享有剩余价值的分配等。在增加初次分配中的劳动要素收入方面,工人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等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从而实现收入分配向一线劳动者倾斜。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指出,社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通过产权明确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数据等要素参与分配,激发劳动者创造的积极性,生产力的提高也要求劳动者能力的提高,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份额越大,劳资之间的差距就会越小。
恩格斯指出: “马克思用25年工夫来从各方面研究社会状况,而且他的批判工作的结果总是包含有一些现今一般可能实现的所谓解决办法的萌芽。”[3]333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实现分配正义?马克思并没有提供现成的答案,唯物史观不可能为资本主义之后的所有社会形态给予具体的阐述。然而马克思揭示的生产决定分配等一般经济规律,是适用于社会主义的,马克思描绘的分配正义图景是可以借鉴的,同时我国社会主义的实践为混合所有制条件下实现分配正义提供了现实依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新时代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就是在不断发展生产力的同时,通过壮大中产阶层解决先富带动后富的机制,从而实现共同体富裕。当前逆全球化思潮的兴起,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从某种程度上讲,正是分配的不正义导致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我国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必须以马克思分配正义观为基础,逐步探索混合所有制条件下的分配正义。近年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多次提出抑制资本、扶持劳动的举措,国家在实现分配正义中的导向作用必须得到有效的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和实践的建立既可以巩固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成果的合理性,又可以促进政治上层建筑的进一步完善,从而更好的推动经济高质量的发展,为解决我国当前社会主要矛盾提供了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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