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赵暘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的推动实施,群众性篮球赛事开展得越来越普遍,赛事服务机制运行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群众性篮球赛事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本文运用文献法、问卷调查法和数理统计法等研究方法对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机制运行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指出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机制构建的困境,提出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机制构建的策略,旨在为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关键词: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机制;构建策略
篮球运动既能够提升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素质,又具有良好的社交和休闲娱乐功能,所以在国家全民健身计划推行实施背景下,群众性篮球赛事开展非常广泛。不过,我国群众性篮球赛事的发展仍旧面临诸多的问题,如参赛者体验感较差、组织管理水平较低、多主体沟通协调不畅等,这就对群众性篮球服务机制科学构建提出了要求。只有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机制实现科学合理的构建,才能够有效地推动赛事服务对象的大众化、实现赛事商业价值的最大化发挥和实现竞技体育的内生式发展。基于此,本文对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机制运行问题、构建困境及构建策略进行深入分析。
1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机制运行现状分析
1.1研究对象
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机制运行现状
1.2研究方法
1.2.1文献法
利用“中国知网”进行相关文献检索,并对所收集到的文献资料进行汇总,将其作为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1.2.2问卷调查法
制定《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机制运行情况调查表》,并采用现场随机发放的形式。共发出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6份,问卷回收有效率为93%。
1.2.3访谈法
采取随机访谈的形式,了解群众性篮球赛事参与者对赛事服务的满意度及期望等。
1.2.4数理统计法
利用EXCEL软件对所得到的调查数据进行处理分析。
1.3研究结果与分析
1.3.1群众性篮球赛事活动参与者满意度分析
据调查,受访对象中,参加过群众性篮球赛事的人数要远小于未参加过的人数。并且,参与群众性篮球赛事的受访者对赛事活动的不满意度为61.5%,超出半数。对赛事服务表示满意的仅占9.9%,对赛事服务表示一般的占28.6%。结合问卷调查及有关访谈结果,发现群众性篮球赛事参与者对赛事服务不满意的原因很多,比如参与者所在单位或社区每年组织的赛事活动较少,并且少数篮球赛事还设有参赛门槛,等等。此外,群众性篮球赛事由于比赛场次较少,所以存在短时间内需要进行多次比赛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篮球爱好者参与赛事的积极性和賽事参与者的参与体验。
1.3.2群众性篮球赛事活动参与者期望分析
据调查,群众性篮球赛事参与者对增加赛事组织次数的期望水平最高;其次是增加比赛场次和提升赛事服务水平,所占比重均为48%;再次是降低比赛门槛,所占比重为22%。这就说明,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的管理质量有待提升,赛事服务水平的提升是群众性篮球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结合随机访谈结果发现,群众性篮球赛事缺乏常态化的举办机制,在赛程安排上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并且赛事举办和组织运营中呈现出多主体参与的特点,相关的赛事服务运营机制尚未构建完全,这对于参与者体验感和赛事服务质量的提升具有极大的影响。
2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机制构建困境
2.1政府与社会力量难以形成伙伴关系
群众性篮球赛事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彼此间通过协商机制实现共同目标的达成。从理论层面上看,政府的赛事服务压力被社会力量分担,这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提高赛事服务的质量。但是,由于我国群众性篮球赛事长期存在“政府强而社会力量弱”的失衡格局,这就使得社会组织在篮球赛事组织运营中处于被动参与者的角色,很难与政府形成平等协商的合作机制,从而导致群众性篮球赛事治理结构出现失衡现象[1]。近些年来,部分地方政府为避免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理由禁止群众开展群众性龙舟赛事,这种简单粗暴的行政禁令的发布,就凸显出地方政府同社会力量之间在话语权方面的较大差距。
2.2赛事多元化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群众性体育赛事不同参与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地方政府希望藉由赛事活动的举办宣传地方文化、拉动地区经济增长,社会组织希望藉由赛事活动提升组织影响力、获得更多的认可,参赛运动员希望藉由赛事活动实现自我突破、结交志同道合的朋友,赞助商希望藉由赛事活动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实现产品销售量的增加。多数情况下,各个群众性篮球赛事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并不矛盾,但有时也会出现冲突和矛盾[2]。例如,在行政审批实施改革前,群众性篮球赛事的审批权掌握在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篮球协会手中,这种法定的权力为审批部门带来了丰厚的利益回报,甚至成为个别部门官员腐败的根源。社会组织作为赛事的承办者,不仅要履行繁琐的审批程序,而且还要支付不菲的“赛事审批费”或“赛事服务费”,这种收费方式既不受行政收费许可有关规定的制约,又不需要物价部门审批通过,缺乏监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目前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机制对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进行利益分配上的平衡,同时也简化了行政审批的程序。但是,原有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审批既得利益者相关的政府部门并不甘心权力的流失,这就导致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机制构建中存在推力和阻力的对抗现象。
2.3赛事服务机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2020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明确取消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制度,并提出地方政府体育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积极推动体育赛事与本地区旅游、交通、卫生等部门实现协同工作机制。但在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仍旧存在地方政府在群众性篮球赛事运作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不能为赛事服务提供有效的供给[3]。除此之外,由于社会组织实体化改革正处于推进过程中,在服务功能发挥方面受到较大的限制,这就有可能因利益纷争而对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产生阻滞作用。总的来讲,群众性体育赛事服务机制应有作用的发挥并非易事,不同的赛事服务主体的协同治理仍旧存在很多问题,这就需要对赛事服务机制进行重新构建。
3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机制构建的策略
3.1优化赛事服务环境,完善多元主体服务格局
群众性篮球赛事体系受到内外部环境的影响与制约,但同时也会对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产生反向影响。内部环境主要表现为赛事举办的时空、主体和内容特征,这些特征与赛事所处的外部环境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对赛事服务环境的优化,主要是通过环境输入输出对组织产生的制约来实现社会环境能量、物质和文化等的交换,这实质是赛事服务环境系统资源配置的问题[4]。自群众性篮球赛事审批制度取消以来,办赛环境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中。
优化赛事服务环境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对内部环境的优化,主要是赛事相关的多元化主体角色的清晰定位和合理转变,尤其是地方政府部门积极作用的发挥;二是对外部环境的优化,主要是营造良好的群众性篮球赛事社会环境,如健全有关群众性篮球赛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市场运作规则、制定群众性篮球赛事举办主体奖惩机制等。为了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需求,仅仅依凭政府或是社会组织的力量是不行的,只有不断完善多元主体服务格局,实现“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才能实现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群众性篮球赛事的举办不仅涉及赛事组织规划等显性工作,而且涉及场馆使用、企业赞助、安全保卫、志愿服务、文化演出等隐性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如果缺乏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就很难顺利完成。在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坚持政府相关部门主导性的发挥,明确赛事多元化主体间的关系;二是提升社会组织的赛事服务能力,赋予社会力量赛事运营监督权力,使其具备参与赛事服务的能力;三是下移赛事的承办权和协办权,可采用合同外包、特许经营、多方协议等方式实现赛事服务中多元主体间的优势互补,权责明晰,不断提升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的质量。
3.2明确政府赛事权责边界,建立双向监督机制
多元主体融入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很容易产生主体间责。任边界模糊、问责困难、利益分歧等现象。目前,我国社会治理结构尚未稳定,治理机制也并不完善,所以政府不应当过度退出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机制,而是要明确赛事权责边界,承担起应有的赛事服务责任,为赛事的组织协调提供基本的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服务。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权责清单制度的建立是势在必行的。政府部门的权责边界为:一是政府部门应当与其他群众性篮球赛事相关部门形成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并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形成赛事服务机制构建的合力;二是政府部门应当将办赛选择权、经营权等下放到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作用,通过补贴、奖励等方式激发社会组织办赛的积极性;三是实现对篮球赛事服务过程的调控和监督,不断弱化政府体育管理部门的微观管理职能;四是对赛事服务过程中表现好的参与主体应予以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表现差的应减少其赛事利益分配,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依法追究服务主体的法律责任;五是政府赛事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工作流程,强化赛事服务意识,不断优化赛事服务体验,严格规范行政审查各个环节,以此实现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效率的提升[5][6]。
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包括两部分:一是权利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二是社会组织、群众、媒体等外部监督体系。两种监督机制互相补充,共同维护政府服务行为的合法性。群众性篮球赛事办赛审批环节的取消,虽然给社会组织赛事服务提供了更大的运作空间,但是也容易滋生不规范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对于此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是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赛事承办主体和群众提供应有的服务,是需要进行社会监督的。所以,应当建立起双向的监督机制。一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对其他赛事主体进行赛中监督和赛后评价,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予以行政处罚,对发生安全事故或是办赛专业水平低的赛事主体依法予以警告或停办处理;二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启动问责机制,对出现赛事服务问题的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总的来说,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赛事权责边界,构建出与社会力量相互监督的机制,实现对群众性篮球赛事多元主体不良行为的双向监督,营造出良好的赛事服务环境,维护赛事市场运营秩序,不断促进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水平的提升。
3.3强化赛事服务制度保障,多样化运营服务手段
自政府部门取消赛事行政审批制度后,不同规模的群众性篮球赛事层出不穷,但同时相关负面新闻的曝光也常会引发社会热议。放开审批制度后,各赛事服务主体的角色都发生了转变,但在将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机制会存在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间有关权力、责任和利益的博弈,為了有效应对这种现象,就应当着力构建赛事服务保障机制。从表现形式上看,赛事服务保障机制包括制度性和非制度性两大类,两者护互为补充。其中,制度性赛事服务保障机制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处罚办法等明确的纲领性文件和强制性的手段实现服务保障效能;非制度性赛事服务保障机制主要通过风俗传统、道德约束和舆论导向等以非强制性的手段实现服务保障效能。
群众性篮球赛事规模有大有小,但是均对全民健身战略计划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在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机制构建过程中,作为赛事服务的多元主体,必须要明确不同规模篮球赛事的不同办赛特征,并有针对性地选择服务策略。对于规模大的群众性篮球赛事,如温州马拉松等,由于办赛过程中会涉及到医院、交通、环保等多部门,此类赛事离不开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所以地方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出主导性的作用。同时,由于规模大的群众性篮球赛事涉及事务和投入经费较多,社会影响力较大,所以其服务运行过程中也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中小型群众性体育赛事数量较多且投入经费相对较少,参与门槛设置较低,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较高,其与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最大的区别在于赛事服务主体的结构不同,主要还是由社会组织为主导,政府的干预较少。由此可见,中小型群众篮球赛事服务机制中政府仍是主体之一,但是在职责和角色定位上与大型赛事不同,更为注重对赛事基础保障的提供和对赛事各阶段的监管。
4结语
群众性体育赛事既能够推动全民健身战略计划的实施,又能实现对地区经济发展的促进,故此得到了越来越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在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尚未成熟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制度取消的背景下,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机制构建存在政府与社会力量难以形成伙伴关系、赛事多元化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赛事服务机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等现实困境,这就需要对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机制进行重新的构建,这样才能满足赛事多元化主体的需求。在实践中,构建群众性篮球赛事服务机制可以从三方面着手,即:优化赛事服务环境,完善多元主体服务格局;明确政府赛事权责边界,建立双向监督机制;强化赛事服务制度保障,多样化运营服务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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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肖斗杰. 上海马拉松参赛者的风险感知对参赛行为意向的影响研究[D].上海体育学院,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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