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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校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及其权利的类型

时间:2024-06-19

孙 百 红

(渭南师范学院 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陕西 渭南 714099)

【高等教育研究】

试论高校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及其权利的类型

孙 百 红

(渭南师范学院 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陕西 渭南 714099)

高校教师是教师中的特殊群体,与普通教师相比,高校教师的工作职责具有多重性、任务具有艰巨性、社会功能具有特殊性。这决定了高校教师应该享有特殊的职业权利,包括更宽泛的学术自由权、专业自主权(或课程开发权)、有保障的培训进修权和充分的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只有这样,高校教师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职责、任务,承担更多的社会使命、社会责任。

高校教师;职业的特殊性;特殊权利

2010年7月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应该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去行政化”已经成为高等教育改革的必由之路。

怎样“去行政化”呢?“去行政化”就是要理顺政府和学校的关系,还学校办学自主权,“去行政化”就是要重新梳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关系,保障教师的基本权利。让教师在权利的保障下,充分参与高校管理,发挥教学积极性和学术研究积极性,增进教师的职业热情。

一、高校教师是教师中的特殊群体

高校教师是高等教育阵地的维护者,是知识创新的主力军,是时代精神的引领者。从某种程度上讲,教师的职业能力、职业责任感引领着人类文化的发展。但在“行政化”的高等教育体制下,在社会只谈其高风亮节轻视或忽视高校教师权益的背景下,高校教师的职业责任感、职业积极性、职业热情不仅会大打折扣,还会直接影响其职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一)高校教师工作职责的特殊性

韩愈曾说:“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无惑?惑而不从师,其为惑也,终不解矣。”高校教师是传道、授业和解惑的人,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高校教师的使命就是教书育人。《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是高校培养出来的,高校教师不仅承担着培养专业人才的任务,还担负着为各级学校培养、培训教师的责任。教师的素质、能力、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校的教育质量。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对教师的培养就是对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塑造,这更凸显了高校教师工作职责的特殊性。高校教师是课程的开发者和知识的传播者。在教学工作中,基础教育的各门课程由教育部规定,课程的内容也是按照教育部修订好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基础教育的教师只需要按照规定好的教材和内容将知识传授给学生。但是,高等院校办学有自主权,可以突出自己的专业和特色,所以高校教师在专业建设工作中对开设的课程、课程的性质、课程的内容、课程的教学方式有很大的决定权,对该课程的考核也有出考题和阅卷权。这使得高校教师的教学具有很大的发挥空间,不同的教师上相同的课程,侧重的内容和重点不一样,教学的效果和教出的学生会大不相同。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高校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导者。

(二)高校教师任务的特殊性

在高等院校,教师的基本任务一般可以分为两个: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教学任务是指一切和教学有关的工作,包括编写教学大纲、组织和实施课堂教学工作、开设新课程等。科研任务是指教师应该承担的科学研究工作,包括发表文章、编写教材、科研立项等。高校教师不仅要开好课程、搞好教学、教授知识和传播知识,还要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完成科学研究的工作和任务。科学研究是高校教师区别于其他各类教师的一个重要特点,高校教师应该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过去高校教师的教学和科研一直在“以科研促教学、以教学促科研”的口号下协调进行。现在,完成科研工作的任务越来越成为高校教师工作的重中之重,各个院校都以不同方式规定了教师必须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所以,高校教师还应该是知识的创新者,他们承担着开发课程、知识创新和科学研究的责任和义务。

(三)高校教师社会功能的特殊性

高校教师不仅承担着传道、授业、解惑的任务,他们在课堂上的言行时刻影响着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他们不仅讲授知识,还传承着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优秀文化精神。在人们心目中他们是身份优越的“精神贵族”和“社会精英”,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李大钊、陈独秀、鲁迅、胡适、蔡元培、闻一多、陈寅恪等高校教师成了引领时代精神潮流的标志性人物,那时起人们总是寄予高校教师更多的期望。 “大学应当是人类精神的引领者”,“不论时代风云如何变幻,大学功能如何变迁,崇尚学术、献身科学、探求真理永远是大学不变的价值追求。”[1]大学应该是崇尚科学和自由的地方,高校教师应该是人类追求真理和向往自由的代言人。高等院校作为大学机构,只有在社会中发挥了这样的功能,才会被认为是合格的大学机构,高校教师作为人类精神的引领者,只有始终站在时代前沿,才会承担起社会赋予的责任和使命。

二、高校教师权利的基本类型

有更多的责任义务就该享有相应的权利,无权利的责任义务是无法得到保障和完成的。由于高校教师工作职责的多重性、任务的艰巨性和社会功能的特殊性,与普通教师相比除了普通公民权和教师的一般职业权利,高校教师还应该享有高校教师的职业特殊权利。根据高校教师职业的特殊性,高校教师应该享有更宽泛的学术自由权,更宽泛的专业自主权(或课程开发权)和更有保障的培训进修权,还有更加充分的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只有这样,高校教师才能承担更多的工作职责、任务和更多的社会使命和社会责任。

(一)普通公民权利

高校教师享有和普通公民相同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体系确认、维护和保障,包括政治自由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人身权、财产权、获得救济权等。宪法规定,公民有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以及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公民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劳动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利、进行科学研究及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及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正当权利。高校教师还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财产权、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民法保护高校教师合法的民事法律权益。如果发生了和高校教师有关的盗窃、抢劫、绑架、故意伤害、人身攻击、人格侮辱和诽谤、故意杀人等问题,这些问题通过刑法来调整,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维护高校教师合法的形式权益。

(二)教师的一般职业权利

教师的一般职业权利是指所有教师应该享有的权利。《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职业权利进行了界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这五款规定了教师应该享有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和申诉权,是所有教师职业的从业人员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是一般教师的职业权利。

(三)高校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与《高等教育法》对我国大学教师的职业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种类包括:学校教育权、学术自由权、学业与品行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参与学校管理权、培训进修权、申诉权、行业自律权与专业自主权等。[2]其中除了与一般教师具有相同的职业权利以外,还有一部分是高校教师自身特殊的职业权利。为了保护高校教师的权利,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等对高校教师的权利作了补充规定。但是,这里的规定除了强调高校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监督、在聘任制下教师和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及学校应该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学术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以外,并没有针对高校教师承担更多的开发课程、知识创新和科学研究的责任和义务提出相关的权利保障。而高校教师的特殊使命让高校教师应该享有更多更宽泛的学术自由权,更多更宽泛的专业自主权(或课程开发权)和更多更有保障的培训进修权。

1.高校教师应该享有更宽泛的学术自由权利

学术是学者的生命,是大学的灵魂。学术的繁荣是学者、学校的共同理想。[3]90学术自由权是指大学教师享有参与学术活动、发表学术观点、结成学术社团、传授学术思想、学习学术知识等方面的自由。[2]学术自由是思想自由地在高校的延伸,不受外在强力左右。高校教师作为更新和创新知识的主要力量,应该享有比普通教师更有保障和更宽泛的学术自由权。学者贺麟认为:“学术在本质上必然是独立的自由的,不能独立自由的学术,根本不能算是学术。学术是一个自主的王国,它有它的大经大法,它有它神圣的使命,它有它特殊的广大的范围和领域,别人不能侵犯。”[4]89

2.高校教师应该享有更宽泛的专业自主权利或课程开发权利

专业自主权是指教师在专业规范约束之下,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对教学、学校或组织的决策与任务,拥有专业的判断、选择及执行的自由,不受他人或教育主管部门的干预,以完成教学的任务与目标。[2]高校教师不仅是教学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还是课程的开发者。自从人类进入工业文明、信息时代之后,社会的发展就呈现出多元化快速跃进的特点。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整个社会的结构都面临巨变和转型。在多元化社会快速发展期,知识更新的速度之快也史无前例。高校教师作为新课程的开发者,需要足够的思想活力、高度敏感的社会嗅觉和知识创新的热情,才能应对这个全方位巨变的时代,才能创造出新的科学知识以引领科技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人文知识以充实日益贫困的人类精神,这样才能开发出适应新时代需求的高质量的课程。

3.高校教师应该享有更有保障的培训进修的权利

高校教师是创新知识的主力军、课程的开发者和新知识的传播者,高校教师应该拥有更有保障和更加宽泛的培训进修权。《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一条专门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这是在《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应该具有培训进修的权利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高校教师的这一权利的体现。按照知识更新的速度、人类认知的惰性周期让高校教师定期、有序地参加高质量的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不仅有利于拓宽教师的知识视野、增强教师的创新活力,还有利于提高高校的办学质量、高校教师的学术能力。因此,高校教师能否按时、正常、有序地参加培训进修,直接影响着高校的课堂教学质量、高校的学术能力,也直接影响着高校能否担负起“时代精神的引领者”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

4.高校教师应该享有更充分的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民主参与学校管理权是公民政治权利在高校中的体现。高校教师作为普通公民,拥有民主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建立、发展和完善高校教师民主参与学校管理制度是协调学校各方利益、进行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的需要。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以及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2011年由教育部颁布,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取代了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由教育部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公布实施,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具有了部门法的法律效力,提升了高校教师民主参与学校管理权利的法律保障效力的层次。

民主参与学校管理也是发展高等教育的需要。不论时代风云如何变幻,大学功能如何变迁,崇尚学术、献身科学、探求真理永远是大学不变的价值追求。[1]与普通教师相比,高校教师从事的是高智力型、创造性工作,这种工作需要足够的思想活力、高度敏感的学术嗅觉和知识创新的热情,如果缺乏民主和职业自尊,就不会有充分的职业热情和创新动力。“自由是科研的生命”,“自由是学术生存和发展的空气,民主是学术兴旺和发达的土壤。学校行政权力的神圣使命之一就是保障这种自由和民主。”[3]90“教育的三大核心活动——教学、学习、科研,有一个共同的规律:需要给教师和学生以足够的自由空间。特别是大学,这种自由尤为可贵。”[5]而在高校教师民主参与学校管理权利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听取权、讨论权、提出意见建议权(提案权)、监督权、审议权、评议干部权和教职工代表拥有的会上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权,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权,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权,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权等,就是高校教师实现自身政治自由、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取职业自尊的直接路径。只有在民主、自由、宽松的政治氛围中,学术的张力才能得到充分施展,思想的能量才能获得无限的释放,创新的活力才能得到充分激活。

[1] 刘传霞.当代大学教师身份认同与大学文化精神建构[J].现代教育管理,2013,(5):79-82.

[2] 谭九生,朱龙.论我国大学教师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3):44-46.

[3] 张楚廷.学校管理学[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4] 贺麟.文化与人生[M].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

[5] 龙耀.论教育行政权力的边界[J].高等教育研究,2011,(5):37-48.

【责任编辑 马小侠】

Types of University Teachers’ Particularity of Profession and Rights

SUN Bai-hong

(School of Education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Weinan Normal University, Weinan 714099, China)

As special groups, university teachers have multiple responsibilities, embodied with arduous tasks and special social function compared with common teachers, which determines that university teachers should enjoy special rights of career including more broad academic freedom, more professional autonomy (or curriculum development rights), more training rights security and fully participating in school management. Only in this way can university teachers better work to undertake more social mission and responsibility.

university teachers; particularity of profession; special rights

K207

A

1009-5128(2015)04-0019-04

2014-03-28

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县域环境下校本研修实践模式与推进机制研究(12JK0101);渭南师范学院科研计划项目:陕西地方本科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研究(14SKZD01);渭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渭南市中小学教师教学研究状况的调研与分析(2013JYKX001);渭南师范学院科研计划项目:非理性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09YKZ048)

孙百红(1978—),女,陕西蒲城人,渭南师范学院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哲学硕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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