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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与妥协:山西大学堂何以“一校两制”

时间:2024-06-19

张 征

山西大学堂作为近代中国高等教育史上办学地位独特的一所新型大学,是社会转型期中西文化剧烈碰撞的结果,其间掺杂着中外双方对教育主权的争夺与维护。山西大学堂的出现并非中外文化平等交流的结果,传教士李提摩太也不是西学中渐的和平使者。[1]李提摩太固然是学堂创办过程中的重要人物,但绝不能忽视他的传教士身份,模糊其办学本质。因此,从教育主权的视角审视山西大学堂的创建过程,能够更为细致清晰地再现中外双方对学堂管办权的诉求及其博弈,避免教育史研究中因宏大叙事而带来的遮蔽与误读。

一、李提摩太争夺办学权

1900年春夏之间,在时任山西巡抚毓贤的默许和支持下,义和团运动在山西蓬勃发展,盲目排外情绪骤起,众多传教士和教民被无端杀害。各国驻华公使联合要求清政府保护外交使节和在华国民权益。由于未获得清政府明确答复,6月9日各国军舰聚集天津,决意北上。6月22日,朝廷谕令各省督抚,“各省筹划保守疆土,接机京师,不使朝廷坐困”。8月中旬,北京沦陷,慈禧太后带着光绪皇帝仓皇出逃。在毓贤主政山西半年间,全省共杀害外国传教士及亲属191人,杀害中国教民及家属1万多人,焚烧教堂、医院225所,损毁房屋2万余间,是庚子事变中杀害传教士最多的一个省,由此酿成“山西教案”。[2]

八国联军占领北京后,为罢战息兵,慈禧决定与八国侵华联军谈判,并敦促李鸿章赴京议和。李鸿章要求联军先停火再议和,而联军则坚持先议和后停火。此次谈判涉及国家多,商议事项繁杂,致使谈判屡次陷入僵局。1900年底,英美法等11国公使将他们拟定的《议和大纲》交给庆亲王奕劻,逼迫清政府迅即答复。1901年春,清政府调岑春煊任山西巡抚,负责处理“山西教案”善后事宜。同时,联军也在加紧军事行动,不断向清政府施压。由于“山西教案”牵涉多国教会数个教派,要平衡他们的利益与诉求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中方必须要与一位才能出众且为各教派所认可的传教士代表展开商谈。

英国浸礼会传教士李提摩太在华经营多年,熟悉中国官场,且与驻华使节过从甚密,是参与谈判的合适人选。李提摩太自1870年来华传教,先后在山东、山西、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展开活动,他在传教过程中深感在华传教艰难,需要走上层路线。因此,他与清末诸多权臣建立了良好的个人关系。1875年,李提摩太在烟台认识了时任江苏总督李鸿章,并参与中英《烟台条约》的外交斡旋,从此,他与李鸿章往来渐多。1878年山西大旱,李提摩太赴山西赈灾,救助灾民10多万人,其义举受到时任巡抚曾国荃等山西官绅赏识,也极大地便利了他的传教活动。李提摩太认为,要通过传播科学来传教,只有宣传西学才能破除官绅的封建思想和无知,获取上帝赐予的福祉。因此,他极力劝说洋务派引进西方教育制度,指出“这是使中国免于战争和被勒索的途径”[3]。并且,他还向朝廷建议,拿出100万两白银用于教育改革,在18个行省各建一所大学。[4]另外,李提摩太与英国公使巴夏礼、海关总税务司赫德等联系频繁,经常充当他们的发声器。戊戌维新期间,李提摩太提议将中国外交、新政、铁路、教育等事务全部交由西方人掌管,这是与其传教士身份极不相符的言行。

在此谈判关头,李鸿章、岑春煊邀请李提摩太北上,协商处理“山西教案”善后事宜。

1901年5月14日,李提摩太到达北京。在京期间,李提摩太穿梭于各国公使与基督教各差会之间,居中调停,并联合基督教各差会教士商讨“山西教案”抚恤赔偿之事。作为处理“山西教案”的教会总代表,李提摩太主持草拟了《办理山西教案章程》。5月29日,李提摩太与另外两位传教士文阿德(公理会传教士)和叶守真(山西寿阳教会主事)一道约见李鸿章,并递交了《办理山西教案章程》。该章程共七条,主要内容是惩凶、赔款、道歉、为死难者教士立碑、禁止歧视教民等。其中第三条提出,“共罚全省银五十万两,每年交出银五万两,以十年为止。但此罚款不归西人,亦不归教民,专为开导晋人知识,设立学堂,教导有用之学,使官绅庶子学习,不再受迷惑。选中、西有学问者各一人总管其事”[5]。李提摩太认为,传教士及教众之所以被害,是由于乡民冥顽不化,因此,创建学堂可以实现他藉由办学来传教的目的。李提摩太反复劝说李鸿章,“如果肯照以上章程办理,大祸犹可转为大福。不知高明以为何如?”尽管李提摩太所拟章程内容有侵犯主权之嫌,但为尽快了结“山西教案”,李鸿章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李鸿章同意将学堂举办、教师聘任、课程设置、经费管理等教育事权悉数交由李提摩太办理。

二、地方当局抢办学堂

接到李鸿章要求山西“遵办”的电报后,岑春煊再次电请李提摩太赴晋商谈。由于晋冀一带局势尚未完全安定,英国公使建议李提摩太暂缓前往。随后,李提摩太返回上海,开始着手筹办学堂。为加强谈判力量,岑春煊奏请朝廷将在张家口办理教案的沈敦和调往山西,督办全省洋务,协助处理教案。

李提摩太虽已离开北京,但他并没有放弃参与教案处置的权力。他邀请在京的多个差会代表去太原商谈“山西教案”善后方案。1901年6月22日,叶守真、文阿德、敦崇礼等八人由清兵护送离京,直到7月9日才抵达太原。教案善后事宜相当棘手,但经过反复磋商,中外双方基本达成一致,除了举办学堂。岑春煊反对李提摩太在山西举办学堂,知道他意欲以办学为名而渗透传教。岑春煊表示,教案赔款之后,山西已民穷财尽,无力支付50万两白银用于办学。李提摩太未曾料到岑春煊竟然如此强烈反对办学。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与列强在北京签订《辛丑条约》。在此背景下,“山西教案”善后之事自然不能无限期拖延。李提摩太“叠次催促,函电往返”,9月底山西当局才派出洋务局候补知县周之骧赴沪商谈办学事宜。周之骧与李提摩太的谈判并不顺利,李提摩太要求山西当局兑现李鸿章应允的办学事项,而周之骧则坚决不同意洋人在山西办学。李提摩太仗势凌弱,要求山西当局必须照办。山西官绅商议后,对李提摩太筹办的“中西大学堂”提出四个要求:一是,不能将山西所出的50万两白银称为罚款;二是,不允许在学堂内传教;三是,教会不能参与学堂事务;四是,西人不能干涉学堂行政。对此,李提摩太再次表示反对,并坚持认为校务理应由西人主持,并援引东南各省教会学校均无此限制的成例。中外双方互不相让,谈判无以为继,再次陷于僵局。

岑春煊考虑到《辛丑条约》签署不久,国内时局尚未安定;另外,山西又是“教案极巨”之省,如若谈判破裂,恐招致变故。于是,岑春煊决定继续与李提摩太谈判。1901年11月,周之骧与李提摩太在上海签订《晋省开办中西大学堂合同八条》。合同约定,晋省筹银五十万两,分期交付,用于创办中西大学堂;十年合约期内,学堂课程设置、教师选聘、学生选拔,皆由西人主持;十年期满,学堂房舍及一切图书仪器全部移交晋省,无须付款;学堂延聘总管及大教习中、西各一人;学堂定名为中西大学堂;此中西大学堂与晋省大学堂并京师各省大学堂一样看待,学生也一样录用。巡抚岑春煊认为,合同中有关课程设置、教师选聘、学生选拔等事项“均由彼主政,未免侵我教育主权”,一再电令周之骧据理力争。然而,迫于教会所依仗的外国势力,岑春煊不得不妥协让步。

为此,岑春煊上奏朝廷,“订课程,聘教习,选学生”均由西人把持,有侵我教育主权之虞,但查遍约章并无禁止教会设立学堂之文,应承此条乃不得已而为之。他还指出,中西大学堂与晋省大学堂并京师各省大学堂一样看待,学生也一样录用,实际上是为“隐杜干预教育之权,并非真冀收育才之效”。也即是说,岑春煊所应允的一切,只是为了尽快解决教案善后事宜。

1901年9月14日,清政府颁布“兴学诏书”,要求“除京师已设大学堂,应行切实整顿外,著各省所有书院,于省城均改设大学堂”。鉴于李提摩太执意在晋举办学堂,岑春煊在收到“兴学诏书”后,打算尽快在太原筹建一所大学堂,以便争抢生源。这样的话,李提摩太随后开办的中西大学堂便会遭遇有力的竞争对手。1902年2月,岑春煊将《设立晋省大学堂谨拟暂行试办章程》(以下简称《试办章程》)奏报朝廷,强调“欲雪此耻,要在自强。自强之道,首须培植人才。学校者,人才所由出也,故必自广兴教育始”;对于学堂的办学目的,他指出,“方今士习浮嚣,危言日出,全赖昌明正学,救敝扶颠”。《试办章程》共六条,分别从筹经费、建学舍、选生徒、订课程、议选举、司礼法等方面详加奏陈。随后,光绪帝朱批,“选举一条,著管学大臣议奏,余著照所拟办理”[6]。

岑春煊将太原的晋阳书院和令德堂合并,作为筹办大学堂的基础。晋阳书院乃山西官办书院,办学历史悠久,时任在籍户部主事谷如墉为书院山长。令德堂是张之洞任山西巡抚时创办的新式学堂,倡导实学,以培养经世致用之才为目的。将这两所山西最高学府合并,能够迅速奠定大学堂在山西的地位,抢占办学先机。1902年3月,岑春煊委任山西候补道姚文栋为山西大学堂督办,高燮曾为总教习,谷如墉为副总教习,他们为学堂尽早开学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并制定了《大学堂规则》,就中学、西学及考课等事做了详尽安排。1902年5月8日,山西大学堂正式开学。

三、中外双方互作妥协

1902年4月底,李提摩太率敦崇礼夫妇、新常富等所聘中外教习一行数人到达太原,准备中西大学堂开学事宜,却意外获悉山西大学堂即将开学。对此,李提摩太指责山西当局“保守”“狡猾”,坚决反对山西巡抚自行办学,强烈要求停办山西大学堂,他表示太原不能同时存在两所大学。岑春煊指出,举办山西大学堂是遵旨所为,各省均需创办大学堂。山西大学堂的出现,让李提摩太倍感无奈。由于“山西教案”牵涉基督教多个差会,此时,他们对办学之事也有分歧:有传教士提出不必在此办学,“现在最好是卷起我们的背包回欧洲去,只要我们不去用这笔钱在这里建什么大学,他们是愿意把钱给我们的”[7];也有传教士敌视中方办学,如新常富认为,“在太原已经有一个中国的高等学府,更狡猾的是,现在他们竟想把我们的学校挤走,……这对于我们的建校任务可是一个生死攸关的问题”。作为教会方面的总代表,李提摩太始终坚持要创办学堂。

鉴于山西大学堂已经成立的客观事实,李提摩太反复游说岑春煊,建议将山西大学堂并入中西大学堂,这样既有利于节省经费,也不会产生争抢生源等冲突。对此兼并提议,岑春煊明确表示反对。稍作回旋后,李提摩太再次提议两校合并办学,学堂分两部,一部专教中学,由华人负责;一部专教西学,由他主持,并将拟改合同底稿提交岑春煊考虑。对此提议,岑春煊等山西官绅颇感棘手,若断然拒绝,那么太原将出现两所竞争性大学堂,日后必有摩擦和纠纷;如若同意,则事关教育主权,且无前例可资借鉴。为此,岑春煊与山西官绅展开了多次商议。

时任山西大学堂督办姚文栋,坚决反对李提摩太的办学提议,认为此举有损教育主权。特别是李提摩太在谈判中流露出来的言论,“学堂是改变中国人信仰的机构,是为了毁灭儒教,使山西学子成为耶稣教徒”,这让姚文栋深感担忧。[8]其实,姚文栋并非顽固守旧之派,他两次以参赞身份出使日英等国,出入多位公使督抚门下,对国内外局势了如指掌。姚文栋对西学也颇有研究,赞同维新派的变法主张,重视教育,曾奏请开办京师大学堂,倡办新学。[9]为阻止李提摩太办学,姚文栋数次向北京主管官员反映此事。1902年5月,李提摩太借口姚文栋所著《西陲荟要》有排外思想,迫使岑春煊解除姚文栋大学堂督办之职。这在李提摩太的回忆录中也有相应记载,“到太原后,有人正在大张旗鼓地筹备一所官立大学,与我负责筹建的大学很相似,并且被置于一位排外的政府官员的控制之下”[10]。虽然赶走了姚文栋,但李提摩太也意识到山西当局维护教育主权的坚决态度。

此次中外交涉约两个月,主要焦点仍集中于教育主权。山西地方当局坚持教会不得干预学校,禁止校内宣教;而李提摩太表示,中外条约均规定宗教自由,并且巡抚无废约的权力。另外,上轮谈判中争论激烈的问题,如订课程、聘教习、选学生等事项,又予以重新商议;但李提摩太始终坚持要掌控这些事权。在反复磋商中,山西官绅对合并办学基本达成一致看法。洋务局督办沈敦和认可李提摩太的合并提议,并建议合校后,一部取名中学专斋,一部取名西学专斋;谷如墉建议,“此机不可失,我握其枢,彼任其教,即操纵在我矣。虽然,条约不可以不慎”。期间,岑春煊等人还征求山西大学堂在籍士子关于合并办学的意见,并让他们以“合并利弊论”发表见解,结果赞成合并者占多数。经反复商议后,山西官绅认为合并办理有“五利”:

“晋地偏僻,士习拘囿,每于外人多所歧视。若归并办理,西士晋士日相涵濡,畛域以除,偏畸以化,仇教之端,不禁自绝。利一。”

“学术之弊在分门户,另设学堂,纷纭必甚,入主出奴,其祸无限。若归并办理,我课中学,彼课西学,各尽所能,同臻精粹。利二。”

“今日开办学堂,自以讲求西学为亟,而各省所延之西教习,恒苦上驷无多。此皆由中外隔阂,难知底蕴也。若归并办理,则以西人延西人教习,必能胜任。所授西学可得真传。利三。”

“晋省现办学堂,因经费难筹,未能多聘洋员,故西学多从阙略。若归并办理,则每年顿增数万金之经费,所缺学科可以增加。利四。”

“今日译编新出者尚属寥寥,旧出者已似陈迹。虽设学堂,读西学,苦无课本。若归并办理,则西学专斋所译之新书系大学堂之课本。利五。”[11]

最后,在确定“可无牵涉传教之嫌”和“断无主权旁落之嫌”的前提下,山西地方当局终于同意将中西大学堂并入山西大学堂,并成立西学专斋。1902年6月7日,山西大学堂总理谷如墉、山西布政使吴廷斌、按察使胡湘林、冀宁道沈敦和、提学使高燮曾等代表中方,李提摩太和敦崇礼代表外方,正式签订《中西大学堂改为山西大学堂西学专斋合同》。合同规定,将中西大学堂改为西学专斋,归入晋省奏设大学堂办理;此专斋既议并入大学堂,即系中国国家大学堂,专斋课程只讲求各种有益之新学;十年期满,即交晋省官绅经理;往来文件,均使用大学堂关防(即印鉴)。山西官绅认为此次谈判达到了“以收主权而宏教育”的目的。合同还明文指出,“学堂事务概不函电公使等官与闻”,“合同一式三份,一呈山西巡抚衙门,一存山西大学堂,一存上海广学会”,这些规约性条款明确了学堂事务的涉事主体仅限于山西地方政府与教会,避免日后因摩擦而致使事态扩大为外交纠纷。由此来看,《中西大学堂改为山西大学堂西学专斋合同》有效地维护了国家教育主权。

为避免朝廷保守派攻击其出让教育主权的非议,岑春煊在向朝廷奏议西学专斋的条陈中指出,聘洋人为教习,此前同文馆教习丁韪良即为先例;西学专斋由洋人管理,与朝廷外派学生出洋留学相比,更不足虑;订课程、聘教习、选学生,皆商承于我,亦不致侵我主权。事实上,关于禁止在学堂传教的要求,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因而没有写入合同。李提摩太认为,如果接受了不在学校中教授基督教的条款,就意味着承认传教士们所传授、所信仰的东西对这所大学毫无价值,也就等于承认对传教士和本地基督徒的杀害是正义的。[12]

四、“一校两制”各自办学

1902年6月26日,西学专斋正式开学,由此形成了山西大学堂“一校两制”的办学格局。在行政权力安排、学生招生与管理、课程与教学等方面,西学专斋享有高度自治权,迥异于同校的中学专斋。

西学专斋独立行使专斋管办权。学堂督办由中方选派,为山西大学堂最高行政负责人,大致相当于大学校长。经岑春煊推荐,奏请朝廷同意后,沈敦和被委派为山西大学堂督办。中学专斋由督办委派中国人主持,但西学专斋却不受督办管辖,而是由英国人李提摩太负责。凡涉及西学专斋的事务,督办均需尊重李提摩太的意见,实际上意味着西学专斋独立行使教育管办权。由于李提摩太常住上海,因此,他委托西学专斋总教习敦崇礼为实际负责人。李提摩太、敦崇礼在中国经营多年,混迹于庙堂,显闻于达官,且还被朝廷分别赏赐过一品顶戴、二品顶戴,所以,他们牢牢掌控着西学专斋管理权。在教员聘用方面,西学专斋教习均由李提摩太荐举,由李提摩太与之签约,仅知会巡抚而已;若大学堂要辞退西学专斋教习,也需由巡抚告知李提摩太,再由李提摩太按教习延聘合同处理。反观中学专斋教员聘任程序,则需由总教习荐举,然后会同中斋总理、大学堂督办签署聘任合约即可。不难发现,西学专斋根本不受督办节制,即便是巡抚也难以干涉。在办学经费使用方面,西学专斋拥有独立的财权,所聘教师及勤杂人员薪水、教学用房建造、图书仪器等教学用品购置均由西学专斋自行支配;但是,西学专斋学生的食宿等勤杂事务却由中斋办理。

西学专斋在招生及学生管理方面也不同于中斋。当初,李提摩太提议合并办学的首要考虑就是为了避免出现山西士子不认可西斋的局面。由于山西地处内地,士绅对西学多持观望态度,所以,李提摩太要求学台刘嘉琛从各县秀才或举人中选拔西斋学生。1902年,西学专斋开办了甲、乙两个班次,仅招收82人。为避免学生流失,西学专斋要求学生签署契约,承诺入学之后不再参加科考,违者将予以严惩,甚至会被关入监狱。为激励学生学习,西学专斋实施月考奖励制度,每次月考,凡各门功课平均分数在80分以上者,可奖银8元,且不设奖励名额限制。而中学专斋,每学期考列超等者才获奖银4元,且最多奖励8人;考列特等者奖银2元,且最多奖励16人;其余即便考列一等亦无奖励。相较而言,西学专斋的奖励发放面宽、奖金丰厚,此举极大地调动了西斋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到1903年,西学专斋学生人数便达到353人,超出了合同规定的200人办学规模。

西学专斋直接效仿英国大学的课程与教学模式,将办学层级分为预科和专科(实为专修科,相当于大学本科)。预科学制3年,主要以英语和数学为主,以伦敦大学入学考试科目为学习内容,预科毕业者方可升入专科。专科学制为4年,分法律、采矿、冶金、工程等专业,以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西学专斋采用英语授课,按照班级授课制组织教学,上下午各安排3个学时的教学时间。中学专斋虽也倡导新学,但仍按经、史、政、艺四科设置课程,以经、史作为主要教学内容,算学、格致等科学课程并无显著增强,与此前令德堂教学安排差异不大。西学专斋的课程与教学引风气之先,让山西士绅强烈地感受到现代教育的重要性,因此,也引发了中学专斋的改革。1904年,宝熙出任山西学台,决意改革中学专斋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他针对中斋不分班次的情况,将高等科改设文理两科;旧课程一律取消,仅保留经学,增设数学、物理、化学、历史、地理、英文、日文、体操等新课程;聘请有真才实学的教师,废除上课不定时、集中授课等传统教育形式,仿西斋改为周课时制;另外,从中学专斋选派学生赴日留学。中斋教学改革使其摆脱了清末大学堂的窠臼,为后来中西斋合并奠定了基础。

李提摩太为提高西学专斋的地位及学生身价,坚持要求给西学专斋毕业生授予科举功名。1905年,西学专斋首批学生毕业,依据癸卯学制,山西学台宝熙决定只授予毕业生修业文凭。然而,李提摩太却坚持要求授予西学专斋预科毕业生举人资格,授予专科毕业生进士资格。在遭到山西地方学政拒绝之后,李提摩太直接向北京学部施压,终于获得清廷允许。[13]这使得西学专斋毕业生在当时显得极为特殊,他们学新学,且还能获得科举功名。李提摩太明白,在视科举为正道的社会氛围下,单纯宣讲新学的实用价值是难以改变士绅传统看法的。

西学专斋以工程专业为主,这与同时期的教会办学有着显著区别。因为李提摩太相信,“如果使他们对科学的奇迹产生兴趣,我就能够给他们指出一条路,一条利用蕴涵在自然中的上帝的力量去为他们的同胞谋福利的路”[14]。实际上,这是李提摩太为基督教进入中国而采取的变通之法。虽然课程中没有与宗教相关的课程,但教师们仍择机渗透,宣扬教义。敦崇礼在文化讲座中大谈基督教文化,其他西斋教员们也在学生群体中广播教义,并且他们还可以在学堂做礼拜。

1910年,山西当局付清了五十万两白银。按照合同约定,如未满十年,但五十万款项用尽,也视同期满,应交由晋省士绅经营。当年11月,李提摩太不得不再次造访太原,协商西学专斋移交事项。11月13日,在西学专斋管理权移交仪式上,李提摩太自夸道,“我想向政府官员和学生们表明,我不打算将学校的控制权掌握到最后一分钟,我决定立即将学校管理权移交给中国政府”。事实上,直到次年2月,总教习苏慧廉才正式移交西学专斋管办权。

五、讨论

晚清时期的中国积贫积弱,在列强的炮火威胁与外交讹诈之下,国家主权屡遭侵犯。传统的观点认为,在各种涉外谈判中洋人主导谈判过程与谈判事项,清廷官员以出让国家利益换取苟安,往往谈判便意味着丧权辱国。产生这种刻板印象,是基于历史宏观视角解读的结果。在涉外谈判中,清廷官员虽然缺少话语权,然而,地方当局却并未全然放弃努力,在与各种力量的角逐中,也在一定范围内维护自身权益。山西大学堂的创建过程就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朝廷、地方当局和教会共同参与博弈的结果。

以李提摩太为代表的教会方面提议创办学堂,并不是出于传播西方现代文明、挽救清廷于危亡的目的,而是为了便于其在华传教。同时期,西方国家秉持政教分离的原则,要求教会退出现代大学;然而,在海外拓殖过程中,列强反而鼓励海外传教活动,为教会提供庇护,以便在殖民地扩大影响。李提摩太等人在传教过程中深刻认识到,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在控制社会舆论或影响社会观念方面更具影响力。因此,他们利用处理“山西教案”善后事宜的便利时机,争夺学堂主办权。所以,从本质上来说,西学专斋是教会利用山西人民血汗钱办起来的新式学堂,是李提摩太为帝国主义文化侵略创造出来的新形式,比教会出钱办的学校,更能迷惑人民的视听。[15]在与以李鸿章为代表的清政府商谈过程中,李提摩太凌强施威,趁机攫取了学堂管办权,使西学专斋超然于政府管辖范围之外。另外,在与山西地方当局谈判过程中,为使西学专斋为山西士绅所认可,他又主动妥协,提议中外合办山西大学堂。经过多方博弈,李提摩太为西学专斋争取到最为有利的政策支持,同时,也使学堂获得了较为宽松的办学环境。

以李鸿章为代表的清政府为尽快了结“山西教案”,答应李提摩太等人的办学请求,实乃权宜之计。“庚子事变”后,清政府的对外政策迅速从主战转为议和,致使对外谈判进退失据,无力维护国家教育主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清政府不懂得教育主权的重要价值。不管洋务派还是维新派,他们都主张兴办教育培养国家栋梁,且强调“权操自我”。然而,朝廷对于洋人办学,既不严令禁止也不表示赞同,其实是弱国外交的典型表现。这样模糊处理,只能是寄希望于国力强盛后,再去追索教育主权。此外,清政府下达的“兴学诏令”,仅是一个空泛的号召,缺乏具体操作要求,以致各省均处于观望状态。山西地方政府利用朝廷发布“兴学诏令”的有利时机抢先创办山西大学堂,压缩了中西大学堂的生存空间,从而迫使李提摩太愿意将中西大学堂改为山西大学堂西学专斋,为中方谈判增添筹码。

山西地方政府在妥善解决教案问题和维护教育主权之间不断寻求平衡,以期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由于李提摩太在“订课程,聘教习,选学生”方面丝毫不让步,且不同意将禁止传教写入条款,因此,山西官绅在谈判中提出,将西学专斋的学科限定于文学、法律、工程学、医学等五科;若专斋课程与所列学科相违背,即可废止合同、停交款项。山西地方官绅灵活变通,在回旋余地极小的谈判中最大限度地维护教育主权。在与教会博弈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利用传教士办学的优势,发挥其西学专长,倒逼中斋改革;还借助传教士的政治势力,为学堂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外部环境,如为西学专斋毕业生争取科举功名等。另外,在向朝廷禀奏山西大学堂时,地方政府有意模糊西学专斋由教会控制的事实,避免受到朝廷保守派的攻击。

山西大学堂的创建过程,是晚清朝廷、山西地方当局和教会多方角力博弈的结果,因而,办学体制具有较大的张力。一方面,西学专斋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可以按照英国教育模式专心办学,免受保守势力干预。诚如李提摩太所言,山西随后几任巡抚对其办学,从不加以干涉,每年按时支付银两。西学专斋办学10年,共输送毕业生 335 人,先后选派了50余名优秀毕业生赴英国大学深造,为近代山西培养了首批现代科技人才。在当时的中国,还没有其他大学能够做到,包括京师大学堂也产生不出这样的成果。[16]另一方面,西学专斋作为山西大学堂的分斋,需要在大学堂章程范围内行事。中外双方约定,西学专斋归并山西大学堂后即为国家学堂,学堂事务无须知会外国公使,西学专斋办学不能逾越合同规定的范围等,这些条款有力地维护了教育主权。随着办学期满,1911年山西地方当局顺利收回西学专斋办学主权,终于为这场中外博弈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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