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吴 颍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000)
马尔库塞的《单向度的人》描述了发达工业社会造成人的不自由,揭示出当代发达工业社会是一个失去其内在否定性而只剩下维护现存制度肯定性一面的单向度的社会,对技术的控制进行了严厉的批判,但马克思指出:“火药把骑士阶层炸得粉碎,指南针打开了世界市场并建立了殖民地,而印刷术则变成新教的工具,总的来说变成科学复兴的手段,变成对精神发展创造必要前提的最强大的杠杆。”[1]互联网技术作为当下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健康发展对于人类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大数据是互联网技术的重要发展成果,是指其大小超出了常规数据库工具获取、储存、管理和分析能力的数据集[2]。当前,社会生产和生活通过数据的形式记录、识别和存储,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智能地展现事物的发展状态,更详细地反映事物之间的联系。网络的普及使大数据与社会生活密不可分,改变了人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正确看待大数据应用的发展,将其融入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更好造福人类。因此,着眼于《单向度的人》中所蕴藏理论内涵的扬弃,在符合制度与伦理规范条件下,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目的,探寻大数据普惠民生的实践路径,推动大数据应用的生态发展。
互联网技术带来更多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大数据的产生、存储和处理依赖于掌握电子信息技术的技术人员,依赖于无处不在的监控探头、手机终端和数据处理设备,也依赖于我们每一个生活工作在这个时代的人行为轨迹留下的数字记录。”[3]大数据记录人们在互联网使用过程中的各类信息,汇聚成庞大的数据集合体,反映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偏好,在分类后有目的性的为用户提供相关需求。在互联网的推广下,这些推送信息也使人产生单向度的思维,削弱人们独自思考的能力。
《单向度的人》描述了发达工业社会条件下形成的控制的新形式——技术,使人缺失否定性的自动化过程,一些大数据应用正是通过技术手段,通过数据分析主动为人们提供一些需要,然而从本质上来说这些需要是被动的,也就是“虚假的需要”[4],以至于最终是这些大数据应用控制着人们的需求,要引起警戒和防范。要消除使人单向化的发展并不是强调消除人们的顺从性的思维,因为即使观念消除了,造成观念的某些现象还是存在的。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考察人的生活方式时指出:“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5]消除人的单向性思维要从产生这种现象的源头去解决。互联网已深深融入社会生产中,大数据记载着人的社会生活,应竭力防止数据化的社会将人最终同化为“数据”。大数据运用应该为人们提供可选择性,协助完成人的需求和价值的实现,并致力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大数据应用应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大数据的核心就是预测,大数据时代的决策将更多地基于数据、分析和事实”[6],大数据应用应致力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正确轨道健康发展,人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第一动因,人的生活就是由人的各种需要形成的,而人的需要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本质来说,主要是对物质生活、生命延续、社会关系和精神层面的基本需求。从现实的人的需要出发,合理规划大数据应用的发展方向。首先,大数据应用的发展应着力于生产充足的物质资料,包括人们生存所需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一方面是扩大大数据技术在生产上的应用,运用大数据进行分析,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使生活资料从质和量上不断丰富,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另一方面是增强大数据技术生产,根据不同领域的社会生产需要,不断创新、完善、强化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效能。其次,大数据应用要致力于使人的生命更好延续的自然环境。大数据应用要遵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认识自然、了解自然、保护自然,通过数据分析进行预测,降低自然灾害程度,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再次,大数据应用应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关系的构建。人在进行生产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关系或政治关系,大数据应用要合理协助各种关系的组织与构建,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最后,大数据应用要充分满足人的精神资料的生产,协助人的意识由自我的直接感官性意识上升为社会的客观理性意识。教育影响人们的思想,大数据应用要顺应教育事业的发展,遏制大数据技术作用下的文艺商业化,更好地丰富和诠释文艺,创新发展文艺的生产与呈现形式,充分实现其价值。
从蒸汽时代、电气时代到互联网信息时代,人类每一次工业革命都伴随着工具的变革以获得更丰富的物质资料。工业和商业的迅速发展,也标志着科技的进步,科技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人的全面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密切相关。马尔库塞认为,“进步”并不是一个中立的术语,而是有着改善人类种种处境的前进目标,即当物质生产(包括必要的服务设施)的自动化程度达到所有基本生活需要都能得到满足,而必要劳动时间又降低到最低限度时,在为自然和社会的和平而进行的斗争中,技术将服从于使人的才能得以自由发挥的任务,在人—社会—自然界和谐发展的社会生产中追求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指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大数据技术作为当下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其使用范围和领域无限拓展,也势必带来未知的风险和挑战,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束缚其发展,而是应将其视作使社会发展的辅助物。乐观面对技术的应用发展,坚持大数据应用服务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大数据应用的多维实现性,以政府为主导做好顶层设计,以市场为辅助,协同并进,为人们生活状况的进一步改善提供更高程度的技术和服务体系,推动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实现社会全面发展。
第一,政府要加强与大数据技术的融合。“大数据时代为政府治理的精准、效率和预见创造了新的平台。”[7]政府在互联网时代,发挥主导性作用。“主动识别公众服务需求,以顾客为导向,利用大数据技术打通政府组织的层级、职能和运作程序,提供‘纵向到底’和‘横向到边’的无缝隙服务。”[8]其一,强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下的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提升信息化办公、管理和服务,简政放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坚持以先进的大数据技术为支撑,不断革新电子政务办理机制,捕捉并分析数据,规避技术漏洞产生的风险。其二,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对自身和社会的有效监管,更好地完善顶层设计,优化社会供给,统筹规划各项事务,更好进行舆论引导、计划和实施危机应对策略,有助于提升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其三,充分发挥数据资源可共享的优势,合理运用大数据技术将各种信息集合、分类、归档、存储、提取等,形成一个巨型数字信息库,整合包括企业、互联网、个人的大数据信息,有效促进各机关单位的互联互通和协同管理,同时还要注重数据信息的安全防护工作。此外,通过开放信息,有效遏制贪污腐败的政府官员。
第二,加强大数据技术与企业的融合。“必须充分了解并运用互联网思维、大数据能力来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9]相对于传统企业管理体系,大数据的信息共享性和便捷性,创新了企业组织管理形式;线上线下双向服务打破了单向企业运营模式,提高了企业的整体运行效率,节约了企业成本;大数据呈现方式的直接性与全面性也为企业获得了良好的宣传效应。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与餐饮、购物、住宿等传统生活服务行业相结合,创新服务升级,为人们提供更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的服务模式;加强与农业、工业、制造业等生产性企业相结合,促进传统产业结构转型,不断提高生产率,实现产能最大化;加强与交通、医疗、金融、教育、公益等公共事业的相结合,增强传统公共事业的灵活度与透明度,使人们的生活水平迈向新的台阶。加强大数据相关企业的技术研发、创新和产业化发展,掌握核心技术,创造新技术成果;强化大数据安全技术,保障使用主体的基本权益,使大数据技术良好运行于市场秩序范围内。
第三,加强大数据技术与公共服务体系的融合。其一,大数据与公共服务设施相结合,通过数据分析与识别,有助于公共设施的优化、运行、调配、修补等问题,例如维护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设备等。其二,大数据与教育事业的结合,运用学生的个性、特长、成绩、行为习惯等各方面数据信息,全方位了解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及其学习需求,教师可在各科目教学过程中更具针对性,不断创新教学模式,提升教学质量和学习效率。其三,大数据与医疗服务的结合,一方面,与临床研究相结合,帮助医生和医疗专业人士通过医疗数据、远程监控病人临床情况,更全面地进行诊断并且更具针对性地治疗;另一方面,与公共卫生部门结合,建立个人电子病例数据库,全面监测患者病情并及时应对,降低疾病感染率,维护公众的健康安全。其四,大数据与体育运动的结合,有助于筛选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此外,大数据对公共服务机构、公益组织、救助服务等的实时检测,精准判别弱势群体,减少欺诈等问题,还有助于发现潜在的罪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科学就其意义而言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具有道德性质,因为科学发现的成果,任何时候也没有像现在这样影响人类的命运[10]。大数据应用使社会生产力增强、人际交往关系改善、认知水平提升,人们整体生活品质也在不断提高,同时也伴随着风险和负面影响,由于大数据发展的不可预测性和大数据技术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风险防范体系却不够完善。对大数据技术的滥用导致信息安全隐患、舆论失控、生命科学研究无序化,主要问题在于技术与伦理的断层。“只有处理好科技创新与伦理道德的冲突,平衡好科技进步与科技向善的关系,才能确保所有科技创新都能够遵循‘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终极价值观。”[11]因此,如何以价值为导向合理规范大数据应用伦理秩序,消解伦理失衡,确保大数据应用的生态发展是当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一,要逐步构建完备的大数据应用伦理体系。“伦理原则是利益攸关者应尽的义务,也是我们应该信守的价值。”[12]将伦理体系介入大数据应用的发展过程,判定在现实社会环境中大数据的某一应用是否可为,需要大数据技术从业者、伦理学者以及监管人员的共同参与。其一,从大数据应用的研发层面来说,主要由大数据应用研发人员与伦理学者协同对大数据应用研发的合理性进行细化和分析,其研发目的不能违背人—自然—社会和谐共处的基本原则。此外,在研发过程中,研发人员的道德素养和伦理认知对大数据技术的整体设计以及算法的实现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源头赋予技术以向善的取向,使其符合现实社会的道德秩序,遏制因技术伦理失调而产生的消极后果。其二,从大数据的应用层面来说,主要由大数据技术人员、伦理学者与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行业共同研讨,划定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范围,确保大数据的运用正当性,杜绝恶意牟利的行为,防止大数据的应用越过伦理规范。其三,从大数据应用的推广层面来说,对大数据应用运营的引导与监管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协作,引导大数据应用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加大对大数据应用的伦理审查力度,防止大数据应用的滥用产生质变。第四,从个人层面来说,强化自身的伦理认知和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伦理价值观,这对于大数据应用伦理体系的构建具有决定性作用。
第二,逐步完善大数据应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大数据应用范围已覆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层面,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大数据应用的更新和延伸对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当下大数据应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数据安全风险、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立法应考虑平衡释放数据活力与体现数据安全价值、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明确将数据资源作为国家战略资产并加以利用和保护。”[13]针对大数据应用的立法也应展开。其一,对于已成熟的大数据应用,由于个人数据留存具有单面性,个人无法随意修改,应通过立法的手段加大数据信息的保护,确保用户隐私安全。完善大数据应用在各个领域应用的监管制度,形成以政府主导、企业协同、个人配合的纵深监管架构体系,使监管程序与大数据应用的发展协同并进。其二,立法应细化至大数据的研发、推广和使用各阶段,尽快明确各阶段的责任界限划分,探索相应的约束机制,确保后期对相关大数据应用的执法、司法、守法有章可循。其三,对于在生物、医学、工业、农业等领域的有害公共安全的或不正当大数据应用,应加大处罚力度,保证大数据应用发展有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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