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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推进社会公德建设的正向效能

时间:2024-06-19

吴 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一个文明的社会,离不开相善其群的公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新时代社会公德建设的新要求。互联网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工具”,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网络应用体系改变着人们日常的生活状况和行为习惯,引起了人们整体行为规范的变化。一部分人对互联网不能理性看待,将其负面作用放大,对其负面影响多有微词,认为它不利于社会公德建设。事实上,互联网所带来的正面效应是极为丰硕的,其对社会公德建设的正面作用更不应被低估。互联网对人们言行的约束作用、对主流价值的引领作用和榜样示范作用,促进了社会公德的建设。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互联网对社会公德建设的正向功效,积极推进当代社会公德建设。

一、人与互联网交互作用下认知与交往的正向改观

在当今这个高度互联互通的时代,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的交往方式发生了鲜明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具有正向作用,同时也昭示着互联网与社会公德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第一,互联网改变了人与自然界的相处之道。恩格斯说,“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一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1]马克思指出,“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2]互联网已经融进各个领域,展开了人与自然界交往的新的对话方式,互联网不仅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其信息的互通性和共享性可以更全面、更快捷地更新人对自然界的认知。首先,互联网可以更精准、更形象地向使用者呈现自然面貌,人可以全方位获取关于自然界的各类信息;其次,基于互联网的监测系统可以实时观测自然景象的变化,从而有效防范自然灾害;再次,互联网的广泛传播性可以更高效地向人们传递自然环境的重要性,提升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在互联网技术支持下,人与自然界产生了更加广泛、更为密切的互动关系。

第二,互联网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之道。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与人交往的必然性,且具有一定的公共特征,这些公共的具有一定行为规范的特征汇集形成社会公德。在互联网时代,人际关系由人的实体群体与虚拟群体共同组成,社会公德通过互联网体现和呈现,容易在更大范围内重构熟人社会的情景。更重要的是,互联网使人们的言论更加“公开化”,去“隐私性”,使之接受更加广泛的“监督”与“批评”,从而形成“舆论约束”。人们在互联网使用中留下的各类数据痕迹,就是人自身的行为印记,他人也可迅速获悉这些基本概况,有助于人与人之间建立起更好的协作沟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人际关系的陌生性并改变着人们交往的行为习惯。

第三,互联网改变了人与自身的相处之道。一是互联网调节着人们的社会行为,改变着人们传统的行为方式,影响着社会公德的整体体现。在互联网构成的关系中,人与人之间有时虽看似熟悉但本质上仍具有陌生性,互联网的虚拟性使人与人之间无法达成完全信任,然而互联网本身又中和着这种矛盾。二是互联网成为人们自省、评价、激励的工具。人们用来自互联网的他者的善意言行对照自己的言行,引导自己的言行,规范自己的言行,并调节自己的“身心关系”。三是互联网言行的呈现依赖于人们高尚的道德素养和精神追求。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不只追求技术上的进步,更着眼于超越纯粹的技术发展,以实现社会价值为最终目标,为互联网营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使互联网发展更加合理化。互联网网络空间的生态发展使人们的道德素养得到提升,更加注重对价值的追求。

二、互联网促进社会公德建设的正向效应

社会公德建设以及良好社会公德形成的动力,主要来自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而互联网在这两个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互联网不仅促进了物质资料的生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同时更促进了精神资料的生产,尤其是互联网的激励和约束功能,对社会公德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一,互联网公开监督的约束功能规范社会公德养成。互联网囊括报纸、杂志、媒体、广播等传统媒体形式,其综合传播手段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人们获取信息不再局限于单一的自上而下的传播形式,而是更加灵活多样,人的主体性增强,每个人都是一个微型信息源,互联网成为人们新的公共言论场所,也成为民意表达的渠道之一。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成熟以及“互联网+”的大力推行,基于互联网的多元化应用记录着人们的社会行为,并与其所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一同被纳入个人的“互联网档案”,这些储存的档案就成为对人们道德评判的依据。与传统的监督机制相比,互联网这种可随时随地取材的新的监督体系对于人们具有极强的约束性,例如高铁“霸座男”的视频公之于众后,其行为受到公众的严厉谴责。诸如此类的公共事件极易成为舆论焦点,人们在声讨他人的同时也以此为戒,在社会公共领域严格要求自己,注重自身的言行举止,个体的道德意识相应得到增强。人们由被动遵守社会公德逐步转变为标准化的自我约束,再上升至个体道德品格的提升,从而具备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社会公德。

第二,互联网主流价值观的主导功能引领社会公德养成。互联网技术的进步,逐渐改变着人们传统的思维和行为方式。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马尔库塞从工具理性的角度,指出了技术本身的意识形态属性。[3]互联网所具有的宣传属性决定了其必然的价值导向性。互联网不仅是人们自觉规范自身行为的一面镜子,同时也是一种无形的社会力量。例如通过互联网信息的文字塑造和生动画面向人们呈现古往今来的美德故事,弥补了传统价值观内容的空洞说教性与单一性,还规避了传播的滞后性,更能引起人们的思想共鸣,有助于个体社会公德意识的提升。社会公德是主流价值观在社会的具体表现,主流价值观也蕴含着深刻的社会公德内涵,在社会公德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导引角色。一方面,主流价值观与人们的公德观念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互联网作为不可或缺的“工具”,不仅使人们物质生活得到改善,而且在人们的精神生活中也占据着重要地位,其囊括的巨大精神力量是社会公德建设的强有力支撑。另一方面,主流价值观指引着人们的公德发展方向。互联网通过短视频、在线教育、网络新闻等信息内容承载和传递主流价值观,指导着人们的公德实践。

第三,互联网典型传播的示范功能激励社会公德养成。榜样示范是有效的社会公德提升方式之一,其价值导向性更加直接。榜样示范的实现包含着榜样示范主体、客体以及展现路径。美国新行为主义心理学家阿伯特·班杜拉称,“电子技术的加速化极大地扩展了社会成员日复一日所接受的榜样的范围”。[4]在互联网环境中,榜样示范主体的范围已打破了传统的局限性,扩展成身边的人或事,榜样就在身边。相应地,在互联网环境中,榜样示范客体范围延伸至每一个人。榜样示范的展现为示范主体作用示范客体的形式,传统的展现形式为言传身教这种单一的灌输方式,人们知悉的只是道德模范这一既定的结果,对于这个结果的接受依赖于人们自身的道德觉悟,且很大程度上具有被动性和抽象性。在互联网环境中,同样的言传身教展现形式更加生动化和形象化,人们可以通过一些互联网应用了解到榜样示范实现的过程,例如互联网短视频应用可以随时随地记录身边的好人好事。相对于灌输性的道德养成,互联网榜样示范功能的跨时空、跨文本和互动性使榜样示范主体更具亲和力和感染力,人们更趋于主动接受。在互联网的作用下,榜样示范主体不仅贴近生活实际,而且更加多元化;榜样示范展现路径更加多样化,人们能更直观、更深切地感受到榜样精神,不仅强化了对榜样示范的认同度,而且使榜样示范的社会影响力更加广泛,对于社会公德的提升效力也就更加明显。

三、多维度地发挥互联网推进社会公德建设的正向效能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道德失范现象较为普遍。社会公德作为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的基本准则,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虽然互联网日渐植入人们生活,为社会公德建设拓展了新的空间、新的载体,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日常行为规范,但互联网对社会公德建设的功能发挥还不够深入。因此,我们应该强化互联网的社会公德建设功能,充分合理地利用好互联网这个“工具”,推动社会公德建设。

第一,进一步丰富互联网信息内容,为社会公德建设提供多种实践途径。我们要合理利用互联网的示范功能、监督功能和宣传功能,强化互联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实践的结合,推进媒体融合纵深发展,实现互联网信息内容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丰富社会公德践行形式。一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互联网信息,传递正能量,不断激发人们的认同感,为人们提供正确的价值取向,使人们的社会公德意识不断增强,养成修身立德、文明自律的良好行为习惯。二是充分结合优秀传统文化,文以载道,文以传情,文以植德,实现互联网内容向至真至善至美创新性发展,为社会公德建设提供启迪心灵的精神底蕴。例如互联网与民间艺术文化相结合,使民俗文化内容得以完整保存,并且能够更广泛地再现文化经典,有助于人们不断挖掘其中蕴含的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优化社会风气,为人们的社会公德提升扎牢思想根基。三是充分结合公益事业、志愿服务、生态环保、礼仪礼节、移风易俗等社会实践活动,倡导奉献、友爱、诚信、互助精神,促进社会实践形式的转型革新,开拓社会实践新视角。其在无形之中产生的教化作用,能够推动人们以崇高的道德情操践行社会公共活动,真正实现公德认知推动公德实践。例如互联网公益打破了地域和成本限制,不仅创新发展了公益模式,实现公益价值最大化,而且公益行业的透明化和便捷化提升了人们对公益事业的信任度和参与度,拓展了公益事业线上线下渠道,壮大了公益事业队伍。

第二,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的技术转化,为社会公德建设提供智能服务体系。聚焦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业态的更新、改造和有机融合,通过互联网进行数据监测、数据分析、信息提取等,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合理规划和预测决策,为公共建设提供多信息体系互联协同机制。构建政府、企业、社会为一体的公共服务体系,更大限度地普惠民生,优化社会公共领域,培育人们的公共意识和规则意识,有效实现对人们公共行为的善治,为公德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方面要强化政府的引导、管理和服务,做好顶层设计,制定有利于互联网技术创新发展的政策机制,使互联网技术释能最大化,推动技术成果就地转化,坚持以“技术将服从于使人的才能得以自由发挥的任务”[3]为前提,逐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例如区块链技术,基于技术的信任建立,区块链分布式、透明、防篡改的特性,可以有效促进诚信体系的建设,为社会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提升人们的诚信意识。另一方面要促进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协同推进智能服务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庞大的数据库,探索集建档、归档、存储、共享、信息安全等为一体的信息档案库,共享技术成果,推动社会高质量智能化发展。例如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共享经济模式,以资源的使用价值实现共享,达到资源的高效利用。[5]这一理念不仅可以满足人们对于资源使用权的需求,而且可以提升人们的公德意识和自觉性。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社会治理对人们的公德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助于增强人们的社会公德观念,最终实现互联网技术运用下的道德约束。

第三,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的法治治理,为社会公德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总书记在给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贺信中指出,“发展好、运用好、治理好互联网,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类,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6]对互联网的有效治理,是确保互联网生态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确保互联网更好服务于人的重要保证。文明有序的互联网环境可以为社会公德的提升营造良好的氛围。然而,互联网发展的同时也不断面临着新的挑战,网络信息盗窃、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网络低俗信息等混杂于网络空间,侵蚀着人们的思想意识,诱使人们行为失范,误入歧途。因此,加强互联网的法治化管理刻不容缓。我们应该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依法管网治网,通过法治的方式促进社会公德的建设,以法治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从立法层面来说,针对当下互联网出现的新问题,要通过立法手段有效应对,精分细化相关法律条文,补充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从执法层面来说,对于恶意破坏互联网空间秩序的行为绝不姑息,要严格依法制裁,维护互联网空间清新净朗;从司法层面来说,要公正司法,坚持惩恶扬善,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作用;从守法层面来说,要教育引导社会公民提升法律意识,约束自身行为,绝不触碰法律红线。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标准的法律。借助他律力量规范人们的言行,使人们积极履行网络空间道德义务,坚守社会公德底线,营造风清气正的互联网环境,打造互联网生态保护屏障,为社会公德建设开辟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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