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凡景强
(东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关系协同研究
凡景强
(东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从价值的定义角度探索两类不同的价值,在主客体关系、主体间关系基础上去分析价值,可以科学地认识到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作用及其关系。人们的价值体系是一个相互作用的矛盾统一体,它们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关系到人的发展与完善,正确认识人们的各种价值观及其协调发展,将有助于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
功利价值;道德价值;价值冲突;行为原则
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两种价值。现代文明社会是市场经济与社会文明融合的产物,体现了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和谐和同步发展,由于市场经济行为对道德的渗透,使得人们的价值观念出现了相互排斥的立场,让人们的行为在运作过程中极易冲突,造成行为抉择的困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行为观念受到诸多挑战。这既有人们价值观念模糊的自身原因,又有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在观念上的冲突所产生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关系进行反思。
对价值的定义一般是从人类实践的“主体——客体”关系来理解的。如:李德顺先生在《价值论》中指出:“‘价值’这个概念所肯定的内容,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的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1]13袁贵仁先生在《价值学引论》中说,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存在着一种主体按其需要,对客体的属性、功能进行选择、利用的关系。……客体对人的价值,必须通过它本身的属性和功能表现出来。客体的属性和功能决定着客体能否对主体有用以及用处之大小”[2]41。从这两位学者的价值定义可以看出价值是基于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的关系上的,客体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主体的需要。这种价值是主体与客体关系意义上的价值。
但是,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除了主体与客体关系意义上的价值,还存在一种主体与主体关系意义上的价值。前者更多的是指功利价值,而后者是指道德价值。基于主客体关系意义上的价值,李德顺先生对客体进行了物质客体和精神客体的分类,并强调了主体需要的多重性。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作为一种精神客体,能够满足主体对道德理想精神的追求。在论述精神客体的价值时,李德顺先生对“善”进行了界定:“‘善’是指这样一种境界:在社会生活中,人的言行达到了同人的社会关系和人的社会需要高度一致的结果。”[1]174这样的理解使得自我需要与他人、社会需要实现了合一,因而具有价值,包涵了功利价值和道德价值。但是,在涉及主体之间道德关系时仅从人的需要而非自身义务来理解道德价值就显得十分困难。因为基于主客体关系意义上的价值是必须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的,若视人为一种特殊客体,那么道德关系中的一方并不需要或自愿舍弃另一方的道德行为时,人所作出的道德行为难道就不具备价值?显然不能如此理解,道德价值产生于对社会伦理道德法则的尊重,是人格的内在规定。在道德关系中,应从主体之间的关系而非主客体间关系的价值意义来理解。因为双方都具有主体性人格,其相互关系中就内蕴着价值。由于道德价值有时可以产生功利性后果,从主客体关系意义上来理解主体之间关系的道德价值有时也是成立的。
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有用性的一面。黑格尔就是这样认识市场经济的:“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3]197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互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但不能因此用市场主体之间的功利性价值存在去否定他们之间的合理的道德价值关系。实际上,即使在市场经济中,主体之间的功利价值追求也是有道德价值的。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4]103“商品所有者……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4]102平等对待、协商一致,体现着对他人劳动的尊重,这种道德价值追求是内蕴于功利交换之中的。不能将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彻底功利化,否则只能消解人的道德价值而趋于工具化。从根本上看,道德价值建立在对人的人格、尊严的维护上,以及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与尊重。
功利价值可以体现出伦理道德意义。功利价值最明显的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当行为主体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为了生存与发展而追逐自己的特殊利益时,只要其能够遵守社会公利或增进社会普遍利益,那么该行为主体的功利行为对自己与社会都是具有道德价值的。就自身而言,它实现了人自身的价值,为社会做出了贡献,是一位有道德的人。就社会而言,生产力的发展终将改变社会关系,为实现理想社会创造物质前提。若对功利价值的追求有利于社会生产力进步也即社会功利价值扩增,就极具道德价值。功利原则内蕴着个人与社会整体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前提。同样,道德价值体现了人类社会的价值和尊严,是不可或缺的。尊重和保护人格、尊严是对社会制度的伦理要求。罗尔斯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社会制度应当体现人的道德价值。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历史的进步,人的道德价值越来越融于社会制度之中。因此,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具有内在相关性。
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相对独立性,存在着相互割裂可能。虽然在人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意义上,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都不可缺少,但两类不同价值取向的消长演化给人类带来了不少的价值观问题。从传统社会到近现代社会,是一个功利价值抬头、道德价值式微的过程。功利化的价值追求为近代经济活动所引发。现代社会的全面趋利化引起了一个严峻的价值观问题,那就是道德失范、伦理价值观念被贬抑及人的物欲化。我国功利价值观念的发展,先后经历了从被否定、批判和抹杀到充分肯定并从正面赋予它政治和道德的意义的过程,使得长期压抑了的功利动机能量突然爆发。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功利价值观念仍将是一种强势观念。市场经济的本性是趋利的,市场主体的出发点是自利的。若专注于自身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就会使人缺乏道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意识,那就必然会造成对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冷漠。
人的价值体系是一个相互作用的矛盾统一体。在社会活动过程中,适时地冲突与协调,推动着人们进行合理地行为抉择。正确地认识人所具有的各种价值取向间的关系,反思其存在的困境是处理好价值冲突的必要前提。功利价值的自利行为与道德价值的利他行为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二者的矛盾并非是绝对对立的,存在着协调可能性。人们的价值取向需要考虑调和二者的和谐发展。
3.1 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冲突及其影响
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都是作为现实中的人所必需的价值观念,但二者的运行方式和行为原则不同,使其存在内在的冲突。功利价值的行为是按照形式逻辑自然地把握、预测行为的后果,着眼于自然的经济秩序,很少考虑到主观动机、价值判断、行为规范等。人在功利价值的驱动下只会按照事先设计好的最优行为规则行事,而道德价值是基于对“人为秩序”的构建,关涉各种社会关系的价值取向。道德价值要求能自觉地践行自律,行为符合德性要求,无条件地遵守道德原则,履行道德义务[5]。另外,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行为原则也是对立的。功利价值是为了趋乐避苦、谋求自利最大化,自利行为是功利价值的首要原则。而道德价值是以利他为行为原则的,采取利他行为模式来解决矛盾,以利他的实践活动来实现良好的品德。由此可见,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之间存在较大冲突,并且二者的冲突已经带来了现实的不良影响。首先,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冲突导致了人的行为动机混乱,造成了其认知模糊和行为选择的盲目。其次,在经济活动中,功利价值更易凌驾于道德价值之上,人有脱离道德约束的风险。最后,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对立使得人们难以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又好又快地发展充满挑战。
3.2 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困境反思
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是人们做出行为的两个最主要的日常性价值观念。二者的合理平衡有助于日常社会经济活动又好又快地进行。要平衡二者,这就得对功利价值和道德价值之间的困境进行反思。首先,二者都是有所局限的。现实中的具体的人会受到自身的非理性动机和社会习俗、伦理规范等的不同程度约束,以及自身理性认识能力的有限性都会导致功利价值和道德价值的行为结果偏离预期。其次,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之间存在交汇点,二者并非天然对立。功利价值中包含有对道德的考量。功利价值的哲学基础源于功利主义道德哲学,功利主义的最高原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具有社会公利的德性。另外,在成熟的文明社会,受社会制度的引导,功利价值的行为后果也可能转化为利他的道德结果。道德价值是在人的社会经济关系基础上相对独立的,也就必须在一定社会利益基础之上运行。最后,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是可以结合的。功利价值趋向于个体利益,道德价值趋向于社会集体利益。这样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结合就涉及个体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的融合。
3.3 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协调一致
人的行为并非简简单单地仅仅出于某一种价值观念。在社会活动中,人们做出行为前往往会受到各种价值观念的不同程度的影响。只有实现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统一,人们才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统一需要在正确认识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并加以利益调节和制度的规范才能实现。
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可以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相对于功利价值来说,道德价值观念的培育可以帮助解决社会中的不道德问题。功利价值的行为容易滋生机会主义倾向,引发道德风险,而道德价值观念的培育可以增强人的道德素质,克服机会主义行为,促进人们不再机械地按个人得失计算来行事。功利价值的行为原则有时可以帮助解决道德难题。在面对道德冲突时,可以采用“利益最大化”与“损失最小化”的功利价值原则来维护道德之间的伦理和谐。在人们的伦理决策之中,也可以引入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来作为决策依据。这样运用功利价值的手段方法实现了道德困境的突围,为人们在面临道德两难的境地时提供了一种简单易行的科学途径。
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可以由制度统一协调。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都需要受到约束,不可偏执。这除了人们自觉合理权衡外,还需要外在的制度来保证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做到最基本的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观念和谐。通过对社会制度的严格规范,在充分保证人们的自由活动的前提下,人们基本会做到遵守制度。显然受到制度的约束,以破坏法律、规范为代价的极端功利价值观念是不会受人欢迎的,这就会改变其原始的功利价值取向,长此以往使功利价值观逐渐转化为一定的道德价值观,把制度要求内化为道德自觉。现实活动中的人的行为并非均是内心自发的,他们并不一定会自觉按照规则处理社会关系,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制度规范来确保这一点。另外,社会制度本身必须是良性的。因为不良的制度环境会吞噬人们的善良意志,使其得不到公正对待甚至迫使其为了生存而放弃高尚的道德精神。因此,科学合理的社会制度才能保障人们自觉的协调意识,使得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观念和谐发展。
(责任编辑 杨文忠)
[1] 李德顺.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2] 袁贵仁.价值学引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3]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 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5] 郝云.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的困境与反思[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5(2).
D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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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2093(2016)06–0051–03
2016-10-12
凡景强(1987―),男,四川安岳人,在读博士,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价值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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