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杜昌志
(海南大学 应用科技学院,海南 儋州 571737)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平民百姓口袋里的积蓄越来越多,加之交通的愈加便利、各地区旅游景点的开发以及人们生活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走出家门放松身心,旅游成为各阶层各年龄段人们都喜爱的度假休闲方式。
我们看到旅游带来的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关注到了在旅游中暴露出来的各种形式的问题,其中最受我们关注的是旅游者的权益保障。2013年4月2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并于10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首部旅游法,填补了我国旅游法律的空白,也标志着我国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在这部法律中,对于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这里,我们仅就旅游者的权益保障谈一下旅游法的实施及效力的相关问题[1]。
“丁锦昊”,一个近期名列新浪微博搜索榜首位孩子的名字引起关于旅游者自身素质的讨论。2013年5月24日,名为“空游无依”的网友在新浪微博上发了一张中国游客将“到此一游”刻到埃及神庙浮雕上的图片,引起网友们“吐槽”当今中国人钱包鼓而素质跟不上时代的现状。这名孩子的父母随后发出了道歉声明,称孩子做法确实错误,作为监护人也没有及时教育孩子,并希望能得到大家的谅解。
游客自身素质的提高,可以促进自觉遵守旅游的基本规范,不仅是自身素质的体现,更是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基础。这一事件其实与我们今天讨论的旅游法关系不大,虽然旅游者是旅游法的主体,但因为这一事件更多体现的是个人道德以及社会观念问题,而法律更多调整人的行为以及人与人的关系。根据一般法理,法的特征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和程序性,区别于道德的特性和作用方式。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更多的是旅游者的权利,只在部分条文中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广东省旅游局副局长周开生曾表示,以《旅游法》为指导,对旅游者破坏旅游资源行为的处罚将在配套条例中体现。作为法治国家的公民,为了保护旅游资源,造福后来子孙,我们应该自觉提高自身素质,保护自然环境,注意相关规范,让我们的旅游资源愈加丰富,不受人为损坏。
一位曾经去国外旅游的游客回忆说,游客被强行带到一家玉器店后,其相关证件等被导游没收,被扣留在店内两个多小时。对于不在安排好的购物点购物的游客,导游就擅自将协议中的星级酒店换成了条件一般的家庭式旅馆。而在国内一些地区,更有由于购物不多而被导游报复的事件发生,司机也故意捣乱,给游客带来极大不便。相关旅游者表示这种旅行不仅没有给大家带来快乐,反而增添了不少烦恼。
景点旅游时遇见不同程度的“被购物”已经是多年来经常出现的现象,如同案例中讲到的,许多导游或者旅行社的收入与游客的购物金额挂钩,于是导游便采取各种手段,强迫游客购买商品,赚取回扣,有的甚至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旅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触犯了刑法的具体条文,应按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刑事制裁。本次《旅游法》的制定,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游客方面,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旅行社方面,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条文中对游客权利的明确规定,表明了游客享有的相关权利,游客可在旅游过程中对旅行社提出要求并提示改正,同时,如果相关权利受到损害,可主动保护自身,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而对于旅行社的各种禁止性规定也说明,旅行社不能随意安排强制购物,违反规定既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游客损失,还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吊销营业或从业执照。
海口某大学生及其同学欲利用假期去三亚旅游,正好见有一导游人员正招徕客人前往三亚3日游,几人立刻决定参加该旅游团。但旅游车在前往目的地的途中不幸发生意外,致使旅游者不同程度受伤。事故经公安部门处理,并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旅游者认为,参加旅游活动是由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车是旅行社安排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旅行社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现该旅游团为非法旅游团,该导游属非法导游,而该旅游车则是临时租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旅游业也获得了长足发展,并且获得较高的收益,因此,每一座城市关于旅游的广告和旅行社随处可见,其中不乏没有资格证件的黑旅行社。没有相关营业执照和专业从业人员,旅游者的权益自然而然得不到保障。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报名参加旅行团,不签订相关合同,甚至不了解旅行社的基本状况,单单看一下旅游项目和报价就做出了决定。这样做的结果,导致产生权益损害后甚至找不到赔偿主体。这次《旅游法》规定了经营者的从业要求,严格了行政审批。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需具备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旅行社无营业执照违法招徕游客明显违反法律,必然要承担主要责任,但为了切实保护游客的利益,游客也要提高自身的辨识能力,比如,选择取得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和适合自身的旅游产品,选择旅游项目时既考虑价格,更要关注项目及具体标准。而且,根据常识和事先查阅、掌握一定信息,辨识其是否真实合理;签订旅游合同时明确服务标准,游客参团旅游一定要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线路、行程、景点住宿、餐饮、交通安排及标准,发现旅行社不履行合同及其他违规行为,要及时保留证据,及时向旅游执法部门投诉,以得到及时处理,减小损失[2]。
在旅游市场中,经常有游客反映,由于不同意导游变更旅游行程,被旅行社的导游甩在了当地宾馆。还有因为导游人员与司机不熟悉线路,耽误了航班,导游要求游客自掏腰包购机票前往下一目的地,没有购买机票的游客即被抛弃在原地。此类事件层出不穷,导致大量旅游纠纷出现,法律应该给予明确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导游代表旅行社,其行为应由旅行社承担相应责任。而且,新《旅游法》明确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旅游者应该把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旅行社反映,在问题没有解决的时候,应保护自身安全,向有关部门投诉,对严重损害合法权利的,还可以通过诉讼,取得法律保护[3]。
对于旅游者来说,首先应树立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其次,在旅游前期做好充足准备,了解旅行社具体安排及规定;再次,旅游过程中,侵害发生时,应该积极主张自身权利,通过自力救济和他力救济来保证权益的实现;最后,应多了解一些关于旅游者权益的相关法律知识。
对于旅行社等旅游法人或组织来说,应该秉承诚实守信、踏实服务的宗旨,主动保护旅游者权利,这也是树立品牌形象、增加营业收入的重要措施。在意外发生时,应保护旅游者安全,把问题解决好。
对政府部门来说,立法部门应当加强立法工作,切实谨慎地保护旅游者权利。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批要求,对不符合或者审批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旅游组织不予准批或取消资格。司法部门在保持正义和效率的条件下,应更加侧重对旅游者的保护,这具有深远而持久的社会意义[4]。
总之,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既是我国旅游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时代赋予旅游业的神圣使命。针对当前旅游业消费权益保护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国需要从立法的角度不断健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为旅游业健康、快速、平稳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1]张慧婕.我国旅游业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研究[J].旅游学研究,2010,(1):20.
[2]郑六一.旅行社在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中的法律义务[J].黄山学院学报,2007,9(6):73-76.
[3]田婉月.旅游合同及其规制[D].济南:山东大学,2012.
[4]许建平,任燕.关于促进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对策研究[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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