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曹永平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402)
职业教育的“职业性”特征,客观上要求必须以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职业标准)为逻辑起点开发职业教育国家专业教学标准(以下简称专业教学标准)。近年来,在国务院及教育部发布的一系列文件中,都明确提出了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对接及联动开发的相关要求。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再次将“构建职业教育国家标准”作为重要任务,并强调了“三个对接”的要求。专业教学标准在促进职业教育质量提升方面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从目前教育部已发布的专业教学标准来看,并未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属性和特征,标准在专业建设及教育教学中的指导性作用也未得到充分发挥。
职业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要求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它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即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及权重表。职业标准本质上是工作标准。
关于专业教学标准,职教界对其没有统一定义。一般认为,它是“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统一颁布实施的详细描述专业所面向岗位的职业能力要求、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实施条件等的规范性教学文件”。专业教学标准本质上是教育标准。
职业标准与专业教学标准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类标准体系。
从二者的区别来看,首先,国家从行政层面划分了两类标准的管辖权。职业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由行业或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开发;而专业教学标准则由教育部主管,一般由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承担具体开发任务。其次,两类标准的适用范围也各不相同。职业标准的适用对象是社会人员和职业院校在校生,通过开展特定岗位培训,以使培训对象掌握单一岗位技能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为目的,在此过程中着眼于培训对象在一定时间内能够胜任职业岗位工作;专业教学标准的适用对象是职业院校在校生,通过开展专业教学,以使学生掌握从事某类岗位必备的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为目的,在此过程中着眼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与综合能力,使其能够获得全面和长远发展。
从二者的联系来看,首先,职业标准是专业教学标准开发的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依据。一方面,二者客观上必然形成这一对应关系。《职业教育法》明确做出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要对应职业标准的规定,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系列文件中,也提出了专业教学标准对接职业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职业教育“职业性”特征和服务区域发展的“经济性”特征,使其人才培养也不同于其他教育类型。由此,职业标准必须作为专业教学标准开发的依据;另一方面,二者客观上可以形成这一对应关系。职业标准的开发,需要对职业岗位的工作过程进行任务分解,并进一步分析界定“工作要求”,这“契合了包括中高职在内的职业教育的职业属性”。因此,职业标准作为专业教学标准开发的依据是可行的。其次,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形成一对多的达成关系”。由于职业教育面向职业岗位群培养人才,因而专业教学标准实际上需同时对应岗位群中多个职业标准的要求,从而事实上形成的是“一对多”的关系。
关于专业教学标准,近年来不少专家学者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与研究,对其内涵及内容也有着不同的阐释。然而,时至今日,职教界并未对其形成统一认识,也没有有效厘清职业标准、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之间的关系,甚至还有人将专业教学标准等同于人才培养方案。内涵界定不清,认识不统一,造成了标准开发的理念与思路不一致,直接影响了标准开发的质量,也成为制约标准应用的重要因素。
专业教学标准要对接职业标准,客观上要求两类标准应该协同联动开发。然而由于两类标准的开发主体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客观上造成了标准开发过程中只能分别按照行政管辖权独立、并行地开展工作,难以实现相互协调、共同合作、优势共享。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方案》中,再次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开发两类标准的责任分工。诚然,这种模式有利于在两类标准开发中清晰地划分责权利,但也实际上造成二者长期相互割裂的问题。
目前,专业教学标准的开发主要以立项的形式进行,项目完成后对专业教学标准物化成果进行验收,期间过程性监管相对较少。在标准开发过程中,由于“行指委”通常归口在一所职业院校,事实上由该院校牵头负责具体开发工作,由其组织企业专家、职业院校教师、专家学者,往往缺乏号召力,开发工作及成果也难以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此外,由于不同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分别负责开发不同的专业教学标准,在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具体指导的情况下,开发过程采用的理念、思路、方法可能也不尽相同,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标准质量的参差不齐。
一个完整的国家专业教学标准体系应包括:职业能力标准、人才培养指导方案、课程标准及专业实施条件。其中,职业能力标准是国家专业教学标准的基础构件。然而,从教育部分别于2012年和2019年发布的专业教学标准的内容体系来看,除所包含的职业面向及人才培养规格外,并未包含职业能力标准。没有清晰的职业岗位能力结构要求,人才培养目标及规格就不够明确具体,课程标准的开发及教学内容的设计也就缺乏必要的依据。
专业教学标准的开发应“结合企业、行业发展新需求,及时对接岗位能力发展趋势”。然而,从目前来看,职业间差异不断加大,许多新兴职业应运而生;职业内涵不断变化,简单职业向综合职业发展。职业与职业能力结构的这些深刻变化,并未及时体现在专业教学标准中。截至目前,教育部只分两批发布了部分专业教学标准。职业标准自50年代建立标准体系以来,也仅进行了5次修订。两类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周期都很长。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自1999年颁布以后,仅于2015年颁布了修订版。标准开发及修订的滞后,使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无法适应职业岗位的最新要求。
标准开发的目的在于通过重复使用提高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如果标准得不到推广与应用,就失去了标准开发的意义。人们对专业教学标准内涵认识不清,究其根源正是标准没有得到广泛应用。为此,应建立标准应用与开发的体制机制,使开发的标准充分服务于专业建设与教育教学,并通过标准的应用反过来促进标准开发质量的提升。例如,可通过“行指委”组织专业会议或开展专项培训,深化职业院校教师对专业教学标准内涵的理解,提升他们应用标准的能力,并在职业院校形成“学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氛围。此外,还可借助各项教学赛事,将专业教学标准的应用纳入评分体系,达到“以赛促改、以赛促建”的目的。在标准开发方面,应建立严格的管控制度,并对专家组强化关于标准的体例框架、编写要求、调研内容及技术方法等方面的专项培训,不断提升专家组开发标准的能力,确保标准开发的质量和效果。
如前所述,两类标准开发主体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要使专业教学标准能够真正与职业标准对接,就必须首先实现两类标准的协同联动开发。为此,可从国家层面建立一个组织机构,对两类标准进行统筹管理,协调两类标准开发过程,调动各方资源,融洽各方关系,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同时也能使开发的标准兼顾另一方需要。从组织结构上看,可改变目前垂直管理的直线型组织结构形式,“采用矩阵式结构的组织形式”,这样“为标准的协同制定提供部际合作的框架,保证了标准协同制定的严肃性和灵活性”。
如前所述,专业教学标准由不同的“行指委”负责开发。要解决各“行指委”理念思路不同,参与主体职责不清、方法不明等问题,可采取编制专业教学标准开发手册及技术规程等方式,详细规定标准的体例结构、开发工作流程、调研对象、调研内容、技术方法及验收标准等,对标准开发工作提供全程技术指导。同时,还要对参与标准开发的专家的来源、资质、工作职责等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此外,也应加强标准开发过程的管理与监控,确保开发的标准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专业教学标准缺乏职业性,是导致其对教育教学指导性不强的主要原因。为此,应在专业教学标准开发过程中,从专业面向的职业岗位群出发,参照各职业岗位对接的职业标准,按照对应的职业岗位技术等级,依据职业标准的核心构件“工作要求”,形成从工作岗位到工作任务、从工作任务到职业能力、从职业能力到专业知识、再由专业知识到课程内容的职业能力结构列表,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制定课程标准,构建以职业能力为主线的专业教学标准内容体系。
要解决职业教育国家专业教学标准体系缺乏前瞻性的问题,就必须制定专业教学标准诊改制度,在专业对接产业的基础上,由项目组负责依据产业变革和职业变化定期对专业教学标准进行诊改或修订,同时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此外,也应缩短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的修订周期,使职业标准与专业教学标准做到同步修订,从而保证人才培养能够有效对接职业岗位的实际需要。
综上,专业教学标准是指导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的纲领性文件。职业教育的“职业性”特征客观上要求必须以职业标准为逻辑起点开发专业教学标准。为此,应通过强化体制机制和组织机构建设,加强技术指导和过程监管,不断提高专业教学标准开发的质量,使其能够充分服务于职业教育教学,这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客观要求,也是提升职业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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