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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证据法学课程建设的可行性探讨

时间:2024-06-19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天津 300382)

一、 公安证据法学的理论分析

(一) 公安证据法学的概念

证据法学的称谓,有证据学、证据法学、证据科学、证据理论与实务等等。20世纪90年代至今,证据法学成为我国学界主要采纳的说法,而证据法学应是一门独立的、交叉的、应用的法学学科。《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规定的证据规则主要是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基本上不涉及其他内容。而我们在本文中所说的“公安证据法学”则是更深入具体的呈现我们的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对于证据的使用的一门学科。我们可以看到证据法学在很多法学院校乃至一些综合大学已经成为独立于诉讼法学的法学二级学科,并且有独立的硕博学位点。我们认为证据法学是一门交叉性的法学学科,从以下方面可以论证。其一,从证据本身的性质上看,不同的证据需要不同领域的知识原理进行判断,因此证据法学融合了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诸多知识要点。其二,从内容上看,证据法学融合了哲学、政治学、心理学、经济学、逻辑学等其他学科内容。其三,从法学内部学科上看,证据法学不仅与三大诉讼法学发生交叉,而且还嵌入了审判学、检查学和侦查学的内容,甚至触及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争议焦点。这也就引出本文所涉及的公安证据法学科的介绍。公安证据的概念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公安机关在各种诉讼过程中有关证据的行为,主要是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进而运用无瑕疵的证据对案情进行认定的一系列方法及规范。

作为公安院校的学生来说,进一步了解公安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公安证据法学这门学科在公安院校中理应成为一门不可或缺的课程而独立存在。此课程应是一种以公安证据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而且应更加着眼于公安实践对于证据的应用。公安证据法学应是融合多学科的交集,其中不仅涉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更加有公安专业课程,乃至一些辅助课程如心理学等。公安证据法学与传统的证据法学的区别仅有两个字,而这两个字却将传统的证据法学的研究范围更加的具体化,我们将公安机关有关证据运用的行为的学科称为公安证据法学,这也代表了公安证据法学应成为公安法学特色学科的之一,也说明了公安证据法学的发展方向。

(二) 证据法学与公安证据法学之现状

现今我国关于证据法的理论探究不足以满足现实要求。首先,我们对跨学科研究方法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这就导致了跨学科研究证据法缺乏重大成果。其次,我们缺少的跨学科研究的所谓重大成果却正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例如司法实践有很多相关内容,像举证和质证等,不仅要运用到我们熟知的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等内容,还必须有法医学和法庭心理学等相关知识,这就显示出当今的理论研究无法满足实践的需求。

纵观国内外研究现状,公安证据法学学科建设方面仍处于空白阶段。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公安研究领域更多的关注于证据学和侦查学的探讨和分析,而在证据法学方面鲜有建树,公安证据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研究课题更是空白尚存;二是传统证据法学学科研究往往过多从庭审及证据本身出发去探讨证据类别、程序正义、证据标准等问题,很少从公安实践角度去探讨证据与证明的规则问题。这两个方面说明公安证据法学的学科建设并没有跟上学术界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转型的发展趋势,又或者说,公安证据法学课程应顺应时代及实践的需要而在公安院校予以设立。

二、 公安证据法学学科建设的必要性

(一) 制度要求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表明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特别是公安侦查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能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而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这一系列的信息都更进一步为公安证据法学指明了方向。于是,以“审判中心主义”为导向建立起公安证据法学的学科体系并进行深入研究可谓正当其时,将为我国证据学和证据法学填补研究空白,落实法律实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其对证据法亦具重要影响,公安院校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在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等方面同步推进证据法课程教学改革,以契合应用型警务人才培养之需。

众所周知,我们的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它的工作内容深入人们生活的很多方面,工作性质之重要,工作内容之广泛决定了其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实现法治政府的基础。公安机关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要求每一名公安民警将依法治国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律规范的完善、监督制度的严格是民警依法执法的外部条件,法律意识的增强、执法技能的提高是民警依法执法的内在条件。公安职业教育培训承担了为公安一线输送合格人才的重任,在依法治国总体战略决策的引导下,公安教育更应严于律己、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交出对国家、人民、时代的满意答卷。而公安证据法学的学科建设从一个侧面加强了公安民警的专业素质,从而使其自身的工作能力得到质的改善。

(二)公安职业教学需求

当今社会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职业教育是提供某一职业所需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更加注重培养实践技能以及相关的工作能力。而我们的公安职业教育是应该以公安民警的职业需求为导向,着眼公安实践工作内容,提供公安岗位要求的知识、技能以及职业道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专业设置、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可见,公安院校的特色教育培训应按照公安实践要求对课程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地改革创新,使教育课程内容与公安职业岗位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执法过程对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公安证据法学应当成为公安院校重点教学内容之一。学院的侦查专业、刑事技术专业、治安管理专业等公安类专业,以及法律专业、安全保卫专业,还有各类在职培训中分别开设的《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涉及的证据理论内容都有相应的交叉内容,如果可以系统的加以内容建设,不仅让教师在教学上把公安证据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更加逻辑清楚的传授给学生,更重要的还能够让学生综合所有程序法进而对公安证据法学与公安实际工作更好的结合,为将来的公安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作为公安院校,教学工作始终坚持服务公安实践需要的宗旨,坚持与公安一线相联系,因此更应为公安工作更好的进行提供有力的,系统的,明确的理论支持。作为警察院校的公安证据法学学科建设应当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长,以努力打造法学的公安特色。在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背景下,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改革是公安院校所面临的重大课题,而实践教学就越发显示出其优越性,这就是通往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途径。但当下实践教学理念略显缺失,存在实践教学学时比重过低和教学内容过于理论化。因此开设公安证据法学课程并强化实践教学必须处理好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教学单位和实务部门的关系。因此应当提升实践教学比重,公安证据法学便是一门可以将理论与实践紧密联系的公安课程。

(三) 执法基础

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公安部印发《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多年来,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

执法规范化要求公安民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捍卫法律”。公安职业教育不仅要完成执法技能教育,同时要进行执法理念教育。执法理念的教育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应贯穿于公安职业教育的始终,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执法主体是执法规范化的基础,执法规范化最终要通过执法主体的能动行为予以实现。执法规范化要求切实加强公安职业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公安职业教育培训应紧随时代步伐,按照执法规范化要求调整学科建设和课程设置,而公安证据法学可以很好的对民警的执法行为起到指示的作用,将理论与实践统一为社会服务。另外,公安职业教育又将教育训练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为一线输送执法规范、业务熟练、忠诚尽职的公安力量。公安证据法学的学科建设同样要求并且更好地呼应了执法规范化,同时也是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当前, 公安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唯有加强公安法学的学科建设, 加深对相关规律及理论知识的研究, 才可以帮助我们探寻更加行之有效的方法、手段与对策。

(四) 公安课程设置的需要

众所周知,证据法学与刑事诉讼法等诉讼学科具有一定的交集,但如果说将其设定独立的体系及功能又略显牵强。但如果我们设立了公安证据法学,就可以重新将其进行归纳总结。我们知道,公安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对于案件证据的收集以及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是我们公安证据法涉及的主要内容,因此我们要掌握多方面的理论知识,如心理学、逻辑学、概率统计学等,更需要一些公安特色学科的知识,如法医学、物证技术、侦查学以及司法鉴定等。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处理的案件中有哪些领域的知识内容,那么就应从这些领域着手对这些可能不太熟识的知识内容进行研究,以来更好的建设一门具有公安属性的公安证据法学学科,这样才能使公安机关在处理各种案件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来发现及确定案件的事实真相,使案件得到进一步解决。公安机关的实践工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指导公安职业教育的进程,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公安职业教育的进程又必然使公安学科的建设改革创新。

三、 如何对公安证据法学进行课程建设

(一) 课程建设

我院现有公安类专业:侦查专业,刑事技术专业,治安管理专业,交通管理专业,治安管理专业(警察管理方向),“体改班”治安专业,“体改班” 侦查专业。非公安类专业: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业,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业(3+2),法律事务专业,安保专业,法律文秘专业,社区管理专业。而纵观全院尤其是公安专业以及体改班的课程,公安证据法学的开设确有必要,上文已明确阐述。就如大家都知道的,在公安机关执法中调查取证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其中尤其以刑事执法办案最为显著。因此,我院为公安专业的学生开授了侦查学等专业课程,授课的内容也主要是传统的刑事证据,并在课程的编排、知识的重点及方式方法等方面都有了比较固定的模式。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出台以来,以往的授课内容及模式必须随之而变,而公安证据法的重要性更加显现,因此公安院校对涉及证据的课程教学必然应随之改革创新,从而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我们认为公安证据法学应分为总论与分论,总论我们介绍一般的公安证据理念,而分论我们认为应有三个方面,即公安刑事证据、公安行政证据和公安民事证据,对公安机关在处理不同的诉讼证据所应具有的不同特色给出明确的方法及规则规范。下面我们将对其分别进行讨论。纵观三大诉讼法中,对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有一定的共同之处,如证据的分类、司法证明的对象、法定种类以及责任和标准等。而且三大诉讼法之证据有的基本概念还是共同的,遵循一系列基本的证据规则和诉讼原理。我们将这一系列可以共用的理论知识作为公安证据法学课程的总论。但是,就如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一样,公安证据法学分论中的三种证据制度也应有相区别的研究对象以及基本原则。我们知道刑事诉讼所涉及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争端,为能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求,刑事诉讼证据适用的是无罪推定的原则,并且确立了犯罪嫌疑人拥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殊权利,制定了一系列证据规则。我们再来看民事诉讼,由于涉及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问题,那么民事诉讼证据要调整的是双方公平参与行为的问题。因此民事诉讼证据关注的主要问题必然不存在刑事诉讼证据所要解决的保障被告人防御权的问题。由此可见,我们在研究不同对象的证据并将其纳入公安证据法学分论之中的必要性。我们要全面的研究公安证据法学的理论问题与实践操作,除了涉及总论的一般概念及原理等理论知识,还应深入地研究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这三种不同诉讼程序中的各种特殊证据的问题。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对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学中的证据制度的不同情况做出具体指引,建立专门的针对于公安机关行为的公安证据法学,只有这样才能对公安刑事证据、公安行政证据以及公安民事证据做出深入全面的更加契合公安工作实际的研究,如公安工作中的口供规则、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等证据问题。

(二) 教学对象的区别

针对不同专业应开设不同的公安证据法学课程,以满足不同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面向公安专业与体改班的学生开设公安证据法学为必修课,技能培养方面,而不同的公安专业也应有不同的侧重点,如我院的侦查专业、治安管理专业、刑事技术专业等,这些专业主攻的方向不同,因此课程应体现多元化,可以有各自的侧重点。另外对于在职民警培训也应加入公安证据法学课程,提高民警在工作中对证据理论及实践的掌握与运用水平,有利于民警整体专业技能的提升。

(三) 内容全面

应将公安机关内部的证据规范纳入公安证据法学课程。近年来公安内部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证据的规范,以制约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法办案的行为。如非法证据认定排除规范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范等,旨在使我们民警可以更好更准确的把握法律条文。如公安机关非法证据认定排除规范,刑事诉讼法仅对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要求我们应有更加详细深入的证据规范,从而进入审判阶段的证据是无瑕疵的。这些排除办法应该包括了调查认定的主体、程序及处理等具体内容。因此我们认为公安证据法的教学应注重具有实践性和操作性的内容,尤其是在实践教学中,只有这样,学生才能真正掌握在侦查取证阶段该如何以审判为中心,才能使教学向公安实战迈进,从而达到我们公安院校的教学宗旨。

(四) 教学内容模板化

公安证据法学应采取模板教学方式。模板教学是指在教学中根据案件类型和证据的搜集使用对案例进行分类整理,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件,将课程全部知识按照案件处理的逻辑顺序重新进行编制形成模板,制作若干个模板以便涵盖课程所有的教学内容。教学中通过模板建设建立标准化示范流程,不仅能够用于教学,也能够探讨一些实践中的问题,从源头上解决一些实践问题,并逐步推广至培训与实战工作。

(五) 教学方法多元化

根据调查结果,多数学生对于纯粹的理论讲授并不感兴趣, 95%的学生认为课堂教学应该使用案例教学的方法,90%以上的学生要求实践教学占一半以上,有78%的学生有参加课堂角色扮演的愿望,只有7%的学生不希望参与课堂角色扮演。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重视案例教学和实践实训的作用,合理增加其比重。对于公安证据法学来说,实践实训又显得更加重要。

其一,案例教学。课堂案例教学应考虑至少每课一例,案例的选择宜具有针对性,课堂案例教学除教师讲解、学生讨论外可以进行小规模的反复演练。案例教学将实践教学和课堂教学相结合,让学生通过角色扮演参与教学过程,学生不再仅仅是被动学习,在教学中要求学生自己在课外演练角色,起到预习或复习的作用,课堂演练表演者为观看者演习知识点,观看者为表演者指出问题,相互学习、相互监督,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

其二,实训。应将实训穿插在课程中间及课程结束时,通过对于案件证据的演练贯穿课堂学习内容。实训过程中可能出现任何情况,因此无法提前形成处置预案,完全由学生根据已学习知识进行处置。实训过程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实训指导老师可以在实训过程中随时增减任何情节,极大考验学生的知识和应变能力。因此实训应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应有不少于25%的比例,实训成绩可以纳入学生的考核之中,极大的激发了学生的兴趣。

其三,工学结合。在公安教育中贯彻院局合作、工学结合的教学方式,与公安一线建立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有计划地安排学校与公安一线的互动,既能及时更新生动的案例又能使学生的技能得到发挥,提升课堂教学内容的实战性,推动教学研究的前沿性。方式包括以下几种:其一,在公安证据法课程中聘请有经验的一线公安民警通过课堂讲座、实训指导等方式参与教学。其二,除学校安排的实习外,组织学生到公安一线进行短期的观摩和学习。其三,组织学生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安法律知识宣传和咨询活动。

(六) 注重实践

在公安院校的公安证据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中,我们理应更注重实践教学。实践课程课时应高于或至少不低于理论教学课时。因此,为了突显公安职业教育的性质,应当适当压缩理论教学课时。但这不是意味着理论知识的不重要,因为公安证据法学首先是一门法学学科,有它自己独特的基础理论知识,我们只有掌握了基础理论知识,才能理解公安证据的实践操作,从而才能更好更准确的把握公安证据的运用。如果不能全面地掌握公安证据法学内容体系中关于公安证据概念、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基本原则以及公安证据种类、证据分类、证明标准、各种证据规则等理论知识,那么对于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认证等诉讼行为就无法做到正确实行。因此,我们重视实践教学并不意味着要弱化理论教学。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具体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让学生了解各种证据的具体形式,直接感知各种证据在使用、评判与运用的过程,就能够使学生真切地感知如何具体评判每一个具体证据在案件中的证明力大小,更真实地把握不同性质的具体案件之证明标准,体会到各种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大小和其证据价值,更深刻地理解自由心证对于每一个证据和每一个案件的评判的意义。由此可见,实践教学更加巩固了学生对基础理论的理解,从而又指引了实践。

结语:

本文提出在公安院校对公安证据法学课程进行设置是符合当今政治、公安教育以及法学理论这三方面要求的。公安职业教育培养公安一线所需应用型人才。实现这一目标不能仅仅依靠讲解几部涉及公安机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深入研究公安实践的规律,公安职业教育培养标准,应以此设置专业,制定专业培养目标,配置各专业课程。从课程内容来看,公安证据法学应更适用公安一线工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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