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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学生在校常见法律问题简析

时间:2024-06-19

闵滢男

高职院校学生在校常见法律问题简析

闵滢男

(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350)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专门机构,处理学生在学校遇到的各种问题时,校方都力求通过合法的手段“有理有据”的解决问题。然而,现行法律对于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财产等损失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学生与学校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往往因为缺少依据而就处理结果难以达成共识。

高职院校;纠纷;法律问题;赔偿责任

高职院校学生虽然具备当代大学生的一些共性的优点,但同时,也具备很多不同于其他普通高校本科学生的特点,如高职学生的自控力较本科学生有一定差距,法律意识较本科生更加淡薄等,从而导致他们更容易在学校发生一些小事故而引发纠纷。

一、学生与学校发生直接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学校作为教育的提供方,学生作为教育的接受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比较明确的。然而当双方发生纠纷时,法律的适用似乎就不太明确了。因为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隶属于哪种法律关系的规定,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到底是基于与校方的受教育合同而应该受合同法的约束,还是基于一种行政管理的关系,即学校是管理方、学生是被管理方,而应该受行政法的约束,一直以来都是困惑司法界的问题。由于受传统的“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思想的影响,从前不会出现“学生状告学校”的情况,但近些年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此类案件逐渐增多。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他们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的行政不是国家行政,而是非国家机关的公共行政,他们行使的是整个公权力的一部分,属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时,与管理相对人之间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争议,不是民事争议,而是行政争议,属于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是行政诉讼,不是民事诉讼。学校就属于这样的事业单位,虽然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但却在行使一部分行政职权,所以,在“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中,学校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例如在1998年的田某状告北京某大学不授予学位、博士状告北京大学不授予学位等案件中,司法机关就是依据行政法、按照行政程序进行审理。虽然在我国法院判例不能够作为法律适用的直接依据,但当判决是由上级人民法院做出时,对下级法院的实际审判工作还是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尤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类似案件的实际审判指导作用就更加明确。

二、学生与学校之间的间接纠纷

此类纠纷是指学生在学校发生的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虽然学校与该事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由于事件发生在学校,所以在处理问题时学校往往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针对此类案件《侵权法》中有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相关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法律规定,但高职学生往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针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的人身损害《侵权法》没有规定。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此类案件的责任认定做以下说明。案例一:学生甲在操场上体育课时,将书包放在了操场旁边的草丛中,下课时发现书包已经不翼而飞,书包中有书几本、财物若干。事后,学生及家长要求学校对此事件负责,赔偿学生财物损失。针对此类事件笔者认为,学校不应该付赔偿责任。原因一是学校不承担学生在校财物的保管义务。校方在校内提供的供学生摆放物品的场所,尽到的只是协助管理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不应该承担财物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学校在有重大过失时除外)。因为这是一种免费的行为,就好像一些免费的停车场所立的牌子上写着“免费停车、财物自理”是一样的道理。二是学校不存在明显的过失。如果对于学生财物的损失学校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的情况,就要与上面所述的案例有所区别,学校要根据相应的过失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三是学生自身存在过失。操场边的草丛中本身就不是正规的存放书包的场所,学生将书包存放于该处,造成物品的丢失,学生应自己承担由自身过失造成损失的责任。案例二:学生在学校走廊跑步摔跤,造成骨折,家长要求学校承担保险赔付之外的医疗费用。对此类事件笔者认为,学校不应该付赔偿责任。原因一是学生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职院校学生,除个别极少数情况外,大多数已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样的学生具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控制,并预见行为后果的能力。二是如果对于学生财物的损失学校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的情况,就要与上面所述的案例有所区别,比如学校的保洁人员刚刚擦洗完地面,地面水迹未干,由于地面太滑学生滑倒,或者学校的建筑存在明显建设瑕疵导致学生摔倒,学校就要根据相应的过失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三、学生在校期间社会实践所引发的纠纷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进行的社会实践所引发的纠纷,校方是否要承担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学生社会实践的岗位由学校提供。这种情况下引发的纠纷,如果学校对学生的损失存在过失,学校当然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二是学生社会实践的岗位是自己在假期时间找到的,与学校无关,这种情况下学校当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在此种情况下纠纷处理的结果直接关系学生切身利益,学校又不能完全置身事外,笔者主要谈谈此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解决的法律问题。

案例:学生甲暑假去洗车厂打工,在替客户驾车时不小心将客户的车刮出划痕,由于学生与洗车场只有口头的协议,并未就发生类似情况的责任归属做出事前说明,所以洗车场要求学生自己赔偿客户损失。学生为此找到学校帮忙解决此事。针对此类案件,通常的解决依据是《侵权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案例中有两点需要确定:一是工作人员对于损失的造成是否存在重大的过失;二是造成损失所从事的行为是否属于职责范围。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工作人员又没有重大过失的损失,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件中学生的代驾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同时,对于造成的损失学生虽存在一定的过失,但不存在重大过失。学校在与洗车场的交涉中说明了以上情况,并找到了《侵权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做支持,使得该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1]姜明安,李洪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Legal Analysis of Common Incidents of Vocational Students in Colleges

MIN Ying-nan

(Tianjin Sino-Germany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Tianjin300350 China)

A college is a special institution for student to receive education.The school officials endeavor to deal with various incidents a student encounters in colleges by legal means.However,the current laws has not defined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students and school authorities as well as the responsibilities for personal protection and property loss of students in colleges,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reach a consensus on solutions for lack of basis in handling with the related incidents.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disputes;legal problems;liability to pay compensation

G717

A

1673-582X(2012)04-0094-02

2012-01-15

闵滢男(1979-),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思政”教研室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硕士毕业,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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