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国内高校学术道德规范文本比较分析——基于对国内9所“985工程”大学的调查

时间:2024-06-19

(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066004)

面对当前层出不穷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已经引起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的高度重视,无论是教育部还是高等院校均出台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力,但当前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本文以国内首批进入“985 工程”的9 所大学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的学术道德建设相关政策文件为分析样本,这些高校属于我国高校的第一梯队,它们在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方面的政策规范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国教育界在学术道德建设方面的最高水平。通过对这9 所著名高校学术道德规范文本的内容、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深入细致的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可以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提供借鉴。

一、学术道德规范文本内容分析

通过比较分析,发现这9 所高校的学术道德文本在具体内容上虽然存在差异,但在文本结构上是相近的,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总则或序言或附录,总则和序言对文本出台的背景、意义,以及文本的适用对象进行说明,附录则是对文本的执行时间、解释机关进行说明;二是学术道德规范的内容,即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及形式进行具体描述和界定;三是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包括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构、举报、认定、处理和申诉等。9 所著名高校的学术道德规范文本的主要内容见下表1 所示。

二、学术道德规范文本的基本特点

通过对9 所“985 工程”大学出台的学术道德规范文本的梳理分析与比较,我们可以概括出国内顶尖高校在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的一般特点。

表1 9 所“985 工程”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文本基本内容简况表

第一,对学术不端行为及其表现形式的描述和界定是各个高校学术道德规范文本的重要内容,但各个高校在对学术不端行为描述的详细程度和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各个高校对抄袭、剽窃、伪造、篡改实验数据,不当署名、泄密、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谎报成果,包庇学术不端行为、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认定基本达成共识,但关于一稿多投在认定标准上还存在分歧,比如复旦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将“一稿数投”认定为学术不端,南京大学则仅将“一稿多发”认定为学术不端,哈尔滨工业大学则将“一稿多投、重复或者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均认定为学术不端。另外,在对学术不端认定的覆盖面和详略程度上也存在差异,清华大学和南京大学除了对其他高校均提到的一般性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还提出了对违背科学伦理行为的界定,比如清华大学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有一条:“违反科学研究活动的有关规定,如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以人类为对象进行试验的规定等”,这在其他高校的认定中是没有直接提及的。

第二,高校教师是学术道德规范文本的主要适用对象,对其他学术活动参与主体的覆盖存在较大差异。9 所高校出台的学术道德规范文本就其适用对象来说,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综合性的学术道德文本,比如《南京大学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与学风建设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师生,文本中对教师和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分别进行了规定;第二种类型是准综合性学术道德文本,即虽然文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体师生,但内容主要针对教职工,学生只是参照执行,比如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第三类是出台专门针对某一对象的单行文本,比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专门出台教师学术道德文本,中国科技大学出台研究生学术道德文本,浙江大学还专门出台了针对本科生的学术道德文本,这在9 所学校中是唯一的。

第三,各高校均建立了专门负责学术道德事务的职能机构,但机构的设置、独立性及权限不同。机构设置存在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一是机构名称及职能不同,大多数学校均成立了学术道德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隶属学术委员会,牵头负责学术道德事务的调查与处理,但也有一些高校虽然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但并不主要负责学术道德规范事务的调查与处理,比如浙江大学执掌学术道德事务审查的机构是教师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南京大学则由学术委员会直接主管学术道德事务,中国科技大学则没有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二是机构的独立性及权限不同,比如北京大学学术道德委员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处置权,可以直接作出学术性质的处理决定,其他高校一般只有处置建议权。

第四,各高校的学术道德文本均规定要严惩学术不端行为,但处罚力度和明确度不一。抵制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是各高校出台学术道德规范的一致目标,但针对不同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则轻重不一,明确度也各有差异。清华大学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十分明确,专门制定了《清华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办法》,对每种类型的不端行为均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北京大学对学术不端的处理从赔礼道歉到开除共有十几种形式,但没有说明那种形式的不端行为应该受到何种处分。上海交通大学的学术道德文本则没有对学术不端的处罚进行规定。

第五,各高校的学术道德文本均规定了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但各个高校问责程序的详细程度差异较大。有的学校规定十分详尽,比如北京大学在其《教师学术道德规范》中对负责学术道德的处理机构及其职责、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处理与申诉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程序上具有可操作性。有的学校的规定则十分简洁,比如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学术不端处理的规定,仅有两条:一是“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相关部门给予处理。”另一条是“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提出申诉,可要求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复议或上级部门进行仲裁。”对于通过什么途径申诉,申诉的时间、程序则没有说明。

三、学术道德规范文本存在的主要问题

学术道德规范文本不仅是一种制度规范,更蕴涵着大学精神,体现着一所大学的文化风尚,而且这种文化风尚具有很强的感染力和传承性。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本质上是一次系统的文化创新”[14]。通过对国内9 所著名高校学术道德规范文本的比较分析,笔者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学术道德规范适用对象的覆盖不全面。通过对9 所高校学术道德规范文本分析,学术道德规范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教师,也包括博士后人员、在校研究生,个别学校还制定了专门针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规范,如中国科技大学等。但对于本科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问题则很少进行规定。目前仅有浙江大学出台了《本科生学术道德问题调查规程》,而其他高校则是参照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文本执行,然而本科生的学术行为与研究生和教师的学术行为存在很大差异,本科阶段属于学术研究的入门阶段,重在诚信教育,而国内对本科生的学术规范教育的规定则属于空白,即使浙江大学出台了关于本科生学术道德问题的规范文本,也是属于事后惩罚性的规定。

第二,学术道德规范重事后问责,轻事前教育,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育意义明显不足。几乎所有高校的学术道德规范的重心都放在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应该如何应对上,而对如何预防学术不端行为则提之甚少,至于开展学术规范教育,特别是在本科生中开展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则未有涉及,而与此同时,英美国家高校非常重视对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术规范教育,如威廉·玛丽学院、普林斯顿大学等规定本科生在入学时,还需进行诚信宣誓。相对于惩戒来说,更希望通过严厉的惩戒威慑和健全的学术规范教育来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这就形成了与国内高校的鲜明对比,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第三,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试图面面俱到,但有些不端行为的取证十分困难,可操作性不强。多数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描述比较详细,除了伪造、篡改数据、抄袭等规定外,还对一稿多投、不当署名、挂名等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前者则容易调查取证,而对于后者,在没有形成一稿两发或多发事实的情况下,对于一稿多投行为的取证是十分困难的,对于不当署名、挂名则更无从取证。与此相对应,国外研究机构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取证中,更强调以事实为依据,强调证据的可采集性,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仅认定“伪造、篡改、剽窃”为学术不端行为[15],而对于一稿多投、不当署名则持不鼓励态度,通过道德自律进行约束。因此,在理论上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全面的描述和界定是必要的,但从实践问责的角度出发,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应该重点考虑可操作性。

第四,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置的透明度不够。虽然各高校大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置程序作了规定,但基本属于内部问责的范畴,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或人事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调查、鉴别和处置,调查过程透明度不高,而且行政部门在学术道德越轨行为的调查和处置决定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学术权力受到行政权力的严重约束,学术不端的调查和处置过程是一个单向封闭的过程,有些高校为了自身声誉,对于社会公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反映往往采取回避或能拖则拖的态度,不仅助长了不端行为,而且增加了社会公众对学术研究规范性的质疑。由于调查和处置结果的透明度不高,同时缺乏良好的社会沟通机制,学术问责公信力不高。

第五,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主体单一,缺乏广泛参与。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置过程似乎是一项秘密活动,不仅不透明,更不用说广泛的参与了。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实行保密原则是必要的,有助于在案情未定性前维护当事人的声誉和正当权益,但也要区分阶段和情形,一旦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属实则没有必要为当事人保密,或者受到社会公开举报的不端行为案件则也应该公开调查、积极回应、广泛参与。目前的现实情况是无论处于何阶段和何种情况的学术不端案件,在调查取证和处理过程中,基本上是少数人员参加,广大教师则没有参与权,学生更是被排除在参与之外,问责主体的单一性和封闭性,使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成了少数人的事,社会公众只能被动接受学校发布的信息,对于整个调查处置过程更是无从了解。

第六,除个别高校外,多数高校的学术道德规范文本均缺乏对调查不属实的被举报人的救济措施。虽然各高校均规定了调查过程中对相关信息的保密措施,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完全保密是做不到的,一旦学术不端调查程序启动后,就意味着被举报人进入嫌疑人的角色,已经给被举报人的教学科研和生活带来了影响,如果举报不实而又没有通过适当的形式加以澄清,那么被举报人将独自承担被质疑的后果,这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健康有序的学术科研氛围的养成。通过对9所高校学术道德规范的梳理,大多数高校均规定了对于对恶意诬告者将严肃处理,但对于被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的救济则仅有浙江大学一家,该校规定:“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这应该值得其他高校借鉴并进一步完善。

四、完善学术道德规范文本和学风建设的对策建议

知识社会的大学发挥着引领社会的职能[16],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事关重大、影响深远。针对以上对国内著名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比较分析得出的结论,并联系英美国家高校学术诚信建设的经验,笔者提出我国高校学术道德规范完善的建议,以更好地发挥引领学风建设的重要使命。

第一,各高校应该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制定的沟通交流,从学理上理清学术不端的形式和范畴。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作为国内处于第一梯队水平的首批“985 工程”高校在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形式和范畴的认定上还存在不一致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地方,对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上的分歧,往往导致在学术问责实践中难以做到对问责标准的准确判定,使得问责效果富有争议或受到质疑,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学术生态氛围。因此,国内学术界和知名大学在制定学术道德规范的时候,应该进行相互交流与切磋,形成捍卫学术规范的统一联盟,形成对学术不端行为鉴定的统一口径,而不是各自单搞一套。具有联盟性和统一性的学术道德规范的形成,必然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和整个学术界形成对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的准确认识和把握,也能使得学术问责做到统一明确、准确高效,具有更高的公信力和说服力。

第二,建立科学具体的学术不端行为判断标准,确保问责取证的可操作性。从上述调查发现,各个高校的学术道德规范不仅对不端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而且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上也存在过于泛化、抽象化的现象,鉴别指标不具体,采集性差,很难在实践中搜集证据。比如很多高校对不当署名认定为学术不端,一旦发现就要严肃处理,而事实上,即使存在不当署名现象也很难搜集到证据。因此,不当署名作为一种违背科学精神的行为来批评是可以,但作为各高校要严厉惩处的不端行为来对待仅仅是口号上的,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建议各高校对受理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内容应该坚持证据可采集性和调查可操作性原则,使得问责更具实效性,不具备指标可采集性的违背学术规范和科学精神的行为,应该通过大力提倡学术伦理来约束。

第三,从本科生做起,大力推行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把好入门关。我国高校的学术道德规范普遍把本科生作为学术研究活动一部分的身份排除在外,即使是少数高校规定了高校学术道德规范也适用于本科生,然而其学术道德规范更加倾向于对学术研究成果的关注,使得本科生的行为实际上被排除在外,比如对于本科生考试的作弊行为,学年论文、课程论文的抄袭等行为往往没有提及。因此,学术道德规范对本科生的学术行为缺乏约束力和针对性,更没有在学术道德规范中规定对本科生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内容,而这恰恰与英美国家相反,英美国家高校普遍重视对本科生学术规范的入门教育,大多数高校均制定了专门面向本科生的学术规范手册,不仅要求本科生对学术规范宣誓,还要求在入学初或每项学业活动中签署承诺书,比如弗吉尼亚大学(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每个新生入学的时候都要签署荣誉誓词(Honor Pledge):“我以我的荣誉起誓,我遵守诚信的原则,拒绝欺骗和剽窃,维护共同的学术诚信氛围。”[17]普林斯顿大学(Princeton University)要求学生在每件作业中都要签署个人的诚信承诺:“本文代表我自己的工作,它符合学校有关的各项规范。”[18]目前,我国学术界已从多学科视角探讨学术诚信建设问题,但多数属于定性研究,定量研究也多局限个体诚信的发生规律,其研究成果的适用性和可操行性不强[19]。因此,探讨学术诚信教育的有效形式并取得实效需要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紧密合作。

第四,制定严密规范的问责程序,并使之制度化,保证问责的公平公正。通过对上述高校学术道德规范的梳理来看,问责程序问题也表现出严重不足和不规范,国内高校的学术道德规范中,虽然提及了问责的程序问题,包括何时受理、调查取证、公布结果、申诉、处分等各个环节,但仅仅是做了大体性的、笼统性的规定,至于受理的形式、调查取证的过程如何实施和保障公正,通过什么途径和什么形式申诉等均没有详细提及,对于何种行为将面临何种程度的处分则更没有明确说明,多数学校仅规定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但严肃到什么程度,会面临什么样的具体的结果则没有说明,这就为学术问责留下了很大的弹性空间,无法保障问责的公正性和彻底性。同时,问责程序的保障往往随意性强,效果主要依赖于学校主要领导的重视程度,如果学校主要领导发生了不端行为,则这种问责机制则效力尽失。因此,为了弘扬学风,也为了学术问责的有效性,高校在制定学术道德规范的时候,应该尽量将程序明确化、具体化,并使之制度化,从而保障问责的公平公正,在这方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给予主管高校一定的约束性指导。

第五,鼓励学术活动中广泛参与和监督,实现问责主体多元化。从对国内高校的调研来看,我们在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过程,参与主体十分单一,仅学校指定的机构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不用说学生,教师都很少有参与的机会。调查取证阶段都是如此,那么在日常的学术研究过程中,对于学术行为的监督和不端行为的预防方面则更是参与性不足,教师之间和师生之间在学术监督方面互不相闻,自然就缺乏相互之间的监督,也起不到预防作用。至于学术组织的外部人员则更少能了解学术组织内部活动,更不会参与到学术行为的监督上来。而在英美高校,充分发扬师生、学生之间的互相监督则已经成为一种学术习惯,学术不端的曝光可能性明显加大,风险系数更高。因此,建议各高校在制定学术道德规范的时候,应该改变现行的重事后惩罚,而忽略事前预防,重自上而下的监督与问责,而忽视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互相监督,应该将学术规范教育纳入学术道德规范之中,积极鼓励教师之间、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广泛监督,并建立相应受理渠道,及时回应各种举报和质疑。

第六,推行第三方调查问责制度,发挥学术共同体的自律自治功能。目前各高校学术道德规范中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机构均为学校内部机构,属于一种内部问责的形式,有的高校甚至规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调查不端行为,行政权力支配学术权力。而在学术问责的实践中,一些高校甚至还采取校长办公会的行政手段对学术不端进行真伪鉴定,实际上是在以一种少数服从多数的政治式民主代替真理式的学术民主,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定应该由同行专家来做出,其判断标准应该是科学真理本身,而不是多数人同意不同意,只要其确实符合学术规范,遵循科学精神,即使多数人不认可,也不能抹杀其真理性价值,反之亦然。为了提高学术不端鉴定的公信力,建议各高校特别是作为我国高校代表性的“985 工程”知名大学,在学术道德规范文本中,应该将学术共同体的第三方调查引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问责中来,这是一种遵循科学精神的行为,也是提升学术问责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第七,建立公开透明的问责机制,提高问责公信力。第三方调查是保障学术调查科学性、公正性的重要保障,然而提高学术问责的公信力仅仅依靠第三方调查还是不够的。公开透明是提高学术问责公信力的又一重要条件。正如前面多次提到的,各大高校的学术道德规范文本中无论是不端行为受理机构、调查机构,还是申诉机构均是学校内部机构,而且参与主体单一,调查取证过程往往秘密进行。这些要素都影响了社会公众对问责的公信力。因此,各高校在学术道德规范文本中,应该引入对问责过程透明性的规定,一是积极鼓励参与;二是建立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调查进程等相关信息,回应社会质疑,这也是提高学校学术声誉和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

第八,健全学术道德规范中对救济机制的规定。当前高校的学术道德规范出台的目的主要在于弘扬学风和惩治学术不端,因此在文本内容的规定中强调的是对已经发生了不端行为的相关人员的调查和惩罚上,其逻辑起点是当事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所要做的工作是如何搜集证据证明其不端行为,然而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也存在着诬告和虚假举报等现象,一旦被锁定为调查对象,各种小道消息的传播就会给当事人的学术声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而由于我们缺乏必要的救济机制,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因此,建议在学术道德规范文本中应该明确具体的救济途径和救济形式,对于失实的举报行为,一旦调查确认,就要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正式的形式加以澄清,比如校园网站、教工大会等形式和场合,给当事人恢复名誉。对于虚假举报行为应该提出严肃批评,对于能够确认诬告人的举报行为,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适当处分,对于情节严重者可以提请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这也是捍卫科学精神,整肃学术风气,营造良好学术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

[1]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EB/OL].(2007-03-01)[2013-09-04].http://skb.pku.edu.cn/public/qitawenjian/082054833.html.

[2]清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守则[EB/OL].(2007-04-18)[2013-09-04].http://xswyh.cic.tsinghua.edu.cn/xswyh/DocContent.jsp?seq=11&boardid=14.

[3]清华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办法[EB/OL].(2010-12-07)[2013-09-04].http://check.cnki.net/Article/20101130/06/2010/12/277.html.

[4]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EB/OL].(2009-03-30)[2013-09-04].http://www.sinoss.net/2009/0330/22512.html.

[5]浙江大学.本科生学术道德问题调查规程[EB/OL].(2009-10-18)[2013-09-04].http://opt.zju.edu.cn/redir.php?catalog_id=1441&object_id=2470.

[6]南京大学.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与学风建设管理办法[EB/OL].(2009-09-25)[2013-09-04].http://skch.nju.edu.cn/iwms/show.aspx?id=641&cid=29.

[7]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EB/OL].(2008-05-06)[2013-09-04].http://www.gs.fudan.edu.cn/s/20/t/24/05/81/info1409.htm.

[8]上海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EB/OL].(2011-04-18)2013-09-04].http://hr.sjtu.edu.cn/info/1062/1247.htm.

[9]上海交通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EB/OL].(2011-04-18)[2013-09-04].http://hr.sjtu.edu.cn/info/1062/1246.htm.

[10]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EB/OL].(2010-06-30)[2013-09-04].http://biox.ustc.edu.cn/jxgz/yjsjx/gzzd/201006/t20100630_23859.html.

[11]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EB/OL].(2010-12-07)[2013-09-04].http://check.cnki.net/Article/20101130/06/2010/12/272.html.

[12]西安交通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EB/OL].(2007-12-07)[2013-09-04].http://std.xjtu.edu.cn/html/xinxi/2007/12/12667.html.

[13]西安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章程[EB/OL].(2012-05-10)[2013-09-04].http://xjtunews.xjtu.edu.cn/xfjs/gzkz/2012-05-10/1336612617d37352.html.

[14]王洪才.文化创新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J].阅江学刊,2012,(5):26-32.

[15][美]Francis L.Macrina.科研诚信:负责人的科研行为教程与案例:第3 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16]袁新荣.引领社会:知识社会中的大学职能[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82-86.

[17]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The Honor Committee[EB/OL].(2013-09-04)[2013-09-04].http://www.virginia.edu/honor/.

[18]Princeton University.Academic Integrity at Princeton[EB/OL].(2013-09-04)[2013-09-04].http://www.princeton.edu/pr/pub/integrity/pages/intro/index.htm.

[19]杜庆华.多学科视角的诚信研究综述——基于中国学术期刊2000-2011年的文献检索[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02-107.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