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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探究

时间:2024-06-19

王 琳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探究

王琳

多支柱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理论体系的发展和提升,是我国在逐步实行的养老保险体系。结合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本文将对多支柱养老保险理论的内涵、各国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对比、存在的问题以及改善措施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

1.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内涵

我国将养老保险分为基本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支柱。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以确保工人在年老失去工作能力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政府行为,所有工人和企业都必须参加。

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由企业自有资金设立的旨在提高该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水平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法定政策,由企业和员工自己确定是否有必要参加的养老保险。

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以个人身份参加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具备投资与储蓄的双重作用,是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发展前景最为广阔的一部分。

2.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

2.1国家保险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保险型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以税收的形式通过财政支出保障居民养老的保险制度。国家保险型养老制度适用于高福利类的发达国家,例如法国、瑞典等,或者采取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某些社会主义国家,如蒙古、朝鲜等。

以瑞典为例,所有六十五岁以上的居民可以得到基本养老金,所有退休者可以得到附加养老金。六十岁以上的居民可以申请缩短工作年限,并且能得到因工作年限缩短而减少的收入补贴。

上述国家型养老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经济政策的调整,来保障老年人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的措施。但是,该制度的高消费、高福利也造成了财政支出太大,国家不堪重负的尴尬局面。

2.2自保公助型养老保险制度

自保公助型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主要通过社会保障税,企业和个人消费的方式来实施,国家仅担负必要的养老负担,主要在德国、美国等国家实施。

美国已经形成了由基本养老保险、私营性养老保险以及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即收即付制社会保障计划,主要财政支出的保障为社会保障税,体现社会保障再分配的功能,为无劳动能力的居民保障基本的生活质量。第二支柱为补充养老金,资金支出保障源自于企业和个人的上缴费用,享受政府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缴费也享有法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3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

储蓄或私营型养老保险制度是由企业和职工设立个人账户,强制性缴费,通过储蓄完成养老基金的增加。多在韩国、日本等亚洲国家实行。

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一种行效显著的养老保险制度。它的主要目的是为职工准备充足的储蓄,使其在退休后能保证必要的生活水平。上缴的工资上限为6000新元,在居民永远离开新加坡或年满五十五岁时,可提取全部公积金储蓄,储蓄的存款可获得与通货膨胀相关的利息。中央公积金制度中有绝大一部分来源于企业,随着劳动者年龄的增长,公积金的上缴率越低,且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

3.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3.1基本养老目标替代率与缴费率过高

目前的事业单位和公务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是90%-120%左右,最初设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制度时的目标替代率为70%-80%,第一支柱目标替代率较高,在老龄化的趋势明显的情况下,有可能引起政府的财务风险。

希腊公共养老金替代率为95.7%,覆盖率达到100%。而希腊养老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欧盟支援和国内借贷。在老龄化愈发明显的背景下,政府担负的繁重的养老使得希腊成为欧债危机的最大受害者。

3.2企业养老负担过重

若企业按照规定完成养老保险的缴费后,总得缴费率达到25%,其中基本养老占20%。剩余5%为企业年金,加重了企业的缴费负担。美国企业最高缴费率仅为20.26%,基本养老约为7.76%,企业年金约占12.5%。加拿大企业两种缴费比率之和最高为14%,其中基本养老为5%,企业年金约占9%。企业年金在缴费限额内能够税前扣除,大多数国家以自愿的比例上缴企业年金。企业能够根据经营状况自主确定缴费比率,使企业的负担在可控范围之内。

企业养老负担过重的原因,一方面是基本养老缴费率偏高,另一方面是基本养老对企业年金存在挤出和替代效应。我国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初期,预期平均养老金替代率将达到58.5%。然而近几年的平均替代率却都低于50%,并且呈现逐年下降的态势。养老金替代率的下降就意味着养老金相应的贬值。

3.3个人投保意识淡漠

如今在全世界人均投保率达到50%的时候,我国居民参加个人保险的比例还达不到5%。即使人们对将来缺乏足够的安全感,大多数居民仍将养老的希望寄托于储蓄,参加个人养老保险的意识淡漠,欠缺购买欲望。

与此同时,大部分参加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的时机不恰当。随着年龄的增长,事业发展渐渐趋于平缓,个人收入不比从前,如果这个时候才想到为退休后做准备,无论从时间,金钱还是精力上来说,都会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实际上,在事业鼎盛的年轻时期,收入高而稳定,此时,人们才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来积累养老资金。

4.对策及建议

4.1调整基本养老与企业年金的缴费比率

企业分担政府面临的财政风险及养老负担实际上是市场经济主导下的必然的养老模式。有效的降低政府对市场的过分挤占作用,增强了保险市场积极自主发展的主动性,用市场的高效率来减轻政府的负担。以此来保障居民的养老水平。

基本养老的缴费率下降之后,合理合法经营的企业缴费负担就会相应减轻很多,私人养老金如企业年金等的建立和实施就有了广阔的发展前景。政府如果对企业及个人采取积极有效的税优政策,那么一定有助于企业年金市场阔步发展。这样企业不仅仅可以为政府承担很大一部分养老责任,减轻政府负担,而且对企业的结构治理和资本运作起到良好的调整和推动作用。

4.2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截止到2014年底,企业年金仅发展到7688.95亿元的规模,与市场预期相去甚远。企业年金缓慢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完善,国外推行EET延迟纳税的模式有效的推动了企业年金的发展。而中国目前实行的是TEE纳税模式,企业上缴费用仅能享受5%的税收优惠,而且在划入个人账户时需要缴税,需要个人缴费部分则必须缴税。

从长期来看,实行税优政策在发展企业年金市场的前提下,会降低国家的养老支出。政府采取税延制度可以促进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财政从资本和金融市场征得的税收可能会超出短期的税收损失。财政和税务部门必须衡量出采取税优政策在长期和短期的利弊得失,制定出适合解决近期税收减少,长期财政收入增加的有利方案。

4.3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监管

对我国保险公司必须加强监管,不仅包括对销售人员素质的监督,更应该加强监管保险公司各项准备金。欧洲和美洲等成熟保险市场监管也证明,新兴市场可能会因为部分企业和个人的不合理行为,使市场发展扭曲,脱离正常轨道,从而引起整个行业被误解,也只有通过规范化管理和专业化经营,提高保险业的销售人员素质,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才能确保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完善。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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