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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研究

时间:2024-06-19

张晓瑞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研究

张晓瑞

小额贷款公司是随着现代金融业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金融组织,同时也是一项完善农村金融体系、降低农村金融门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举措。其在发展中获得了较好的成就,但在向规范化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为重点研究对象,通过对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总结出改进的建议。

小额信贷;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问题;对策

小额贷款公司对于推动小额资金的合理流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在信贷方面的一个重要的补充。为促使民间资本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积极扶持的作用,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资本,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决议在我国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从此,小额贷款公司开始了民间资本在我国合法经济环境下的破冰之旅。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虽然起步晚,但是近几年呈现出迅速发展的态势,公司数量、贷款余额以及从业人员增长速度较快。自2010年至2015年6月,小额贷款公司数量由2614增长到8951,增幅高达242.4%,贷款余额也由1975.05亿元增长到9594亿元。

一、小额信贷的概念

小额信贷由英文单词micro-credit翻译而来。但是由于不同国家的小额信贷是通过不同的机构和部门在运作,所以目前还不能够有一个确切的定义。在我国把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咨询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

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不同,它是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的,从事小额贷款的创新型金融组织。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一)扶贫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统一性。小额贷款创立的初衷就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小数额的贷款,满足其生产生活投资需求。随着小额贷款公司深入发展,可持续性逐渐成为其发展目标之一。其可持续性问题对其业务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二)“只贷不存”的营运方式。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小额信贷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小额信贷公司毕竟不是非正规金融组织,没有足够的资金保证,为防范信用风险,它不能向银行一样吸取存款。

(三)经营方式灵活。相比于正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简化了客户贷款程序,同时采取灵活的贷款及还贷方式。

(四)贷款期限较短。由于农业生产周期的特殊性,农户对小额信贷的资金需求也多为春季农业生产急需之用,这就决定了其贷款期限较短,一般在一年之内。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只贷不存”的制度设计使得资金来源不具有可持续性。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只贷不存”的运营制度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被限制开展负债业务,虽然这样的限制有助于对金融风险进行控制,但是也大大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资金来源的限制已经成为了目前我国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的瓶颈。目前农户及中小企业出于自身发展对小额信贷资金的需求也随之加大,然而作为向贫困群体和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小额信贷机构,其自身的融资渠道却是不通畅的。

(二)营运背离初衷,支农效果弱化。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采取担保、抵押等贷款形式,在贷款对象方面还未能按照国际小额信贷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群的模式营运,对农村,特别是农户的直接支持较少。现有的模式可能会让小额贷款公司逐渐向商业银行的营运模式靠拢,难以实现其支持“三农”建设的作用,这与其成立初衷相背离。

(三)“非正规金融”的定性是其困境产生的根源。小额信贷公司在政策及法规上被视为一般工商企业,但是其从事放贷业务,理应被视为金融机构,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身负双重身份。这样的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比如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定性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被排斥在央行的征信系统之外,小额贷款无法使用企业以及个人信用记录这一资源,造成其发放贷款审核时的额外成本。

(四)从业人员素质低。小额信贷公司业务的开展容易面临各种风险,需要专业人士去管理和控制。然而,因其起步晚,缺乏经验,员工也无法得到专业的业务操作培训,而且其大多数员工缺乏金融知识以及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这增加了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

(五)多头监管造成监管“真空”。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间金融组织,并不具备正规金融所应有的管理监督制度,同时也没有明确的部门的监督和规范指导。多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面临风险时不能及时做出反应去规避风险,从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由于缺乏适当的监管,其可能做出违反规章制度的操作,赢一时之利,而使企业自身面临风险。

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增资扩股、合理调整信贷结构。小额贷款公司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是要解决后续发展资金以及合理调整结构,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只有改变“只贷不存”这一制度设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资金来源渠道的问题。目前看来,“村镇银行”是小额贷款公司不错的“归宿”。作为村镇银行就可以全面开展银行业务,不仅仅是开展存款业务,而且可以发展中间业务,这样其资金来源问题将得到大大缓解,其盈利能力也将大大提高。

(二)借鉴国外经验,致力于服务农村经济建设。从小额贷款产生的原因及其额度小,期限短的信贷特点来看,最为合适的客户应该是广大城乡的低收入群体及融资渠道窄的小型企业。因此,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必须要明确其服务的目标群体以及业务范围,专注于为传统商业银行排斥的低收入群体以及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力争在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盲区寻找发展。

(三)建立规范标准的业务操作程序,提高职工专业技术水平。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合理借鉴银行的贷款管理程序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贷款分类、考察以及决策制度。借用银行的高标准规范来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操作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财务、风险以及人力资源管理能力。同时小贷公司有必要组织员工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对公司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指导,举行业务学习心得交流会,提高员工在具体的业务操作及风险控制方面的能力。

(四)健全政府政策扶持。目前小额贷款处于发展初期,其经济基础薄弱,可持续发展能力受到限制。要想小额贷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其作用,就需要政府加大其扶持力度。诸如从法律角度明确其市场定位;在税收、资金扶持和财政补贴上面给予适当的优惠;将小额贷款公司加入人行征信系统,降低其贷款风险和成本,使其能够与其它金融机构实现资源共享。

(五)明确监管主体,建立小额贷款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现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涉及多个部门,各省市金融办应该指导各级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把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并跟踪其贷款利率水平,及时查处违反利率规定的业务行为,避免高利贷行为的发生和操作风险的出现。

(六)健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法律法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当地政府设立,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并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在法律上还不是金融机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类业务在《公司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这就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依托于《公司法》,却在《公司法》中无章可循。这必然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规范在法律规范上出现空白。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若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应该在法律法规上完善关于小额信贷业务经营的相关制度规范。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1]赵小晶等.我国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探析[J].南方金融,2009

[2]李夏.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09(14).

张晓瑞(1993—),女,汉族,山西省临汾市人,硕士研究生在读,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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