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吕淑萍
(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
当前影响“依法治国”的不良法治心态
吕淑萍
法治心态,通常是指社会民众面对法制体系所具有普遍性的、代表性的心理特征和心理倾向。当前,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加之民众认知和理解的差异,社会上存在一些不良法治心态,将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软阻力”,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法治心态;软阻力;依法治国
(一)“法乎人情”的普遍心态。这一心态具体表现为群众在遇见问题时,不会将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权益的作为第一选择,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观念在群众中尚未全面形成。相反,基于熟人社会、人情社会的普遍社会心理,找关系托人情成为人们的首要选择。这一问题,与中国有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有着直接联系,建立在儒家伦理思想和人治主义基础之上的中国封建社会法制体制对人们法治观念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短时间内并不能完全剔除其影响。但如果“关系”超出人情层面,走向破坏规则甚至违法乱纪的程度,就会使“人情”成为交易的筹码,腐败的温床,给民众带来更多的心理上的焦虑感,更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导致法律制度被虚置。
(二)“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法不责众”的观念在中国社会流传已久,它的逻辑是,对个别人违法容易追究,若违法的人多了,就难以追究以致不再追究,放任自流了。小到过马路时集体闯红灯、插队现象,大到国家行政人员的贪污受贿现象,不良商家的制假售假现象,因为参与者众多,执法者面对此类情况往往束手无策。“法不责众”心理不但会极大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其所具备的“传染性”更会诱使更多人走入这一怪圈,对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干扰和破坏,影响法治社会的建设。
(三)“弱者有理”的民粹心理。自媒体时代下,人人都有麦克风。网络技术的发展为部分群众提供了“弱者的武器”。通过网络渠道来表达利益诉求,将自己遭遇到的不公平事件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中,从而吸引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公众的参与,通过这种“哗众”的方式扩大事件的影响力,以博取社会舆论的支持和高层管理部门的重视。现在舆论中有些声音在鼓励弱势群体可以不讲道德不讲理,只要能折腾,能把个人境遇高度政治化,就能利益最大化。由于网民天然的同情弱者的心理,这些事件很容易演变成为群体性怨恨,直接破坏人们对司法的信任。
(四)“舆论审判”的道德绑架。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评价机制,道德评价不能随意逾越界限。然而,在当今社会中,道德评判泛法治思维欠缺成为人们看待社会事件的无意识之举。而道德泛化往往会化作民意,裹挟政府权力介入,法律就不得不退居其次。社会的良性运行离不开道德对民众行为上的约束,但是如果过度依赖道德、脱离法治,出现道德泛化,则有可能造成道德情绪凌驾于法律理性之上,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会遭到破坏。
(一)社会治理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失衡,导致某些社会问题激化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格局不断扩大,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推动下,经济社会呈现出加速变迁的趋势,人类遇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党和政府对社会治理创新工作始终高度重视,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不断改革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调整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但是政府的治理水平未能完全与时俱进,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部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不足,部分执法人员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等,在基层社会中,政府的治理往往是单向的,民众表达自己诉求的渠道不够畅通。尤其是当他们的合理的利益诉求之路受阻时,便会绕开司法途径,采取非理性的方式。
(二)社会层面上没有形成法律信仰,民众法律意识淡薄
相信法律,并依照法治的精神来实施行为没有成为人们的普遍选择。究其原因,一是长期的封建人治传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形成了诸多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二是我国现行法律体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社会回应度不高,法律的权威性不足;三是公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得还不够,整个社会还未形成浓厚的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
(三)司法审判未能有效回应社会,个别历史问题突出,影响法律的权威
司法权威来源于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认同,司法权威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和维护。按照法治规律,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是纠纷解决的最有力的武器,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然而,司法权的行政化、地方化,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使司法权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难以实现真正的依法独立公正,公权力插手、干预司法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以法治信仰为前提,提升法治意识。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制度发自内心的认同和自觉自愿的依归,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大公民法治宣传教育,把法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教育过程之中。在人民群众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民群众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
(二)以民生问题为导向,推进法治建设。在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过程中,应当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用行动着力改进民生问题,切实加强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加强教育、就业等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的领域的改革,通过对各种利益关系、社会矛盾的调整和处理,推进法治落实,促进人们的法治心态良性发展。对此,在立法方面,立法机关应遵循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尊重民权的立法思路,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让法律的公平正义更多地体现在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上面;在依法行政方面,政府部门应树立执政为民理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落实各项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在司法方面,切实发挥司法在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意义,促进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合理解决,对公民切身利益受损的情况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确保公民的各项民生权利得到保障。
(三)以法治心态为目标,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要旗帜鲜明地实行社会法治心态建设,将其纳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体建设的基本框架,使法治心态建设成为清晰的目标、持续的自觉努力和体系化的工程结构。对此,一定要建立常态化的社会法治心理与管理体系,注重面向普通人群和基层组织,重视培育积极的法治心态,着重增强公众理性平和的心理储备与心理资本;二是要建立社会法治心理管理和干预联动体系。三是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政府部门可以作为法治心态工作的牵头部门和核心部门,在信息管理与检测、理论前瞻研究、中介组织机构等方面起到主导作用,而具体工作的实施则可以充分依赖非政府组织或者高等院校来进行。
(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
[1]刘绪贻.论中国传统的法治观和法制体制[J],学术界,2006.05.
[2]姜福东.重视社会福利昭示法治观的成熟[J],求是杂志,2014.07.
[3]贾宇.重视社会福利昭示法治观的成熟[J],人民法院报,2014.25.
吕淑萍(1991.10-),重庆师范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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