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赵大勇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730000)
2013年,新快报“陈永洲事件”引起了舆论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在陈永洲被长沙警方刑拘后,尚处侦查阶段,以央视为代表的媒体曝光了陈“自认其罪”的悔过视频,一时间将媒体监督权如何正确行使的话题推上了风口浪尖。数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媒体在普法教育、司法舆论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随着“许霆案”、“药家鑫案”、“邓玉娇案”以及后来的“陈永洲案”的相继发酵,无疑将媒体舆论监督权完全演变到了“媒介审判”的尴尬境地。究竟在审判独立下的媒体该不该有舆论监督权?媒体在司法监督报道中该扮演什么角色?媒体该在何时以何种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这些,成为困扰舆论界和司法界的一大难题。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和前提,因为公开所以就允许旁听、采访、报道。同时,宪法第27条关于公务员和机关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是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宪法第41条有关批评、建议权的相关规定,是媒体舆论监督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媒体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意义。不管是保障个案公平还是维持司法公正,不管是促进普法教育还是提升全民法治素养,亦或是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发展,都离不开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其积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正确行使是个案公平的有力保障。在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对法律资源的占有是十分匮乏的。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方与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在法律资源匹配的比例上是严重失调的[1]。媒体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可以在全面的陈述案情的基础上,有效地遏止占有绝对优势的国家公权力对毫无优势可言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枉法判决。因而,媒体在审判公开的原则下,利用社会舆论监督审判过程的公正与否是保障个案公平、实现个案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
2.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正确行使是普法教育的有效途径。媒体以其传播速率快、受众多、覆盖面广的优势,在信息传播领域有着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国家行使审判权在实现个案公平、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正义的同时,也期望能通过法律的适用和对违法犯罪者的合理处罚,使社会大众能够从中受到教育。媒体适时、全面、客观的报道,在让受众了解审判信息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中做了普法教育的工作[2]。这对社会而言,在普及法律知识、重现庭审过程、解读法律适用的同时,也提高了全民的法治素养,使社会普通大众对法律有了更形象、更深刻、更立体的了解,大大地降低了社会的犯罪率。因此,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正确行使是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法治素养的重要途径。
3.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正确行使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手段。所谓司法公信力,即公众对司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内心认同、信服[3]。虽然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都对审判公开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假设在审判过程中没有媒体的客观监督和实时报道,那么除了参与旁听的旁听者和审判工作的审判工作人员以外,普通的社会大众对案件的客观信息和审判的过程与结果的公正与否一无所知。在此情况下,讨论社会大众对司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内心认同和信服,可以说是无从谈起。媒体以其独特的优势,适时、客观、全面、准确的报道,是社会大众了解审判活动、肯定审判结果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4]。
1.媒体欲占先机,弃司法程序于不顾。2013年新快报陈永洲案在媒体曝出跨省追捕的信息后,一时间舆论将此话题推上了风口浪尖。10月18日,陈永洲于广州被长沙警方刑拘。然而3天后,案件尚处侦查阶段,以央视为代表的媒体曝出了陈永洲自认其罪的悔过视频。众所周知,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举证义务是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尚在侦查阶段,在是否经过非法证据排查尚为未知的情况下,媒体以犯罪嫌疑人自白、悔过的形式曝光其认罪的视频,难脱自侦、自证其罪的嫌疑。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由此可见,曝光行为抢先于司法程序,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罔顾。
2.为博眼球,弃当事人合法权益于不顾。北京未成年人“李某某强奸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2013年2月22日网友曝光相关信息至警方证实刑拘信息,再至3月7日央视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证实李某某被检方批捕,直至受害者信息被媒体间接曝光,此事件愈演愈烈一发不可收拾。我国刑事诉讼解释第469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在本案中,媒体相继曝光未成年当事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家庭信息等个人隐私以及被害人的相关信息。李案不仅涉及未成年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还牵扯被害人的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显然曝光行为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公然违反。
3.妄加评论、预测,错误地引导舆论。“李某某案”曝光后,各大电视、报纸、网络媒体纷纷对其展开报道。有的就李某某的生活、家庭情况展开挖掘,有的就李某某的既往情况展开评论,当然其中不乏所谓的法律界人士的一些就有关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将被判处何种和何期限刑罚的“法律意见”。李案尚未经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媒体相继就李案进行剖析并预测其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期限,难免有法院未审媒体先判的嫌疑。数年来,因媒体的错误舆论引导致使案件审判的舆论压力大的案例比比皆是,诸如“药家鑫案”后舆论界的一片喊“杀”声,“邓玉娇案”“许霆案”同样在媒体的大肆渲染下不断地突破公众的底线。虽说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就审判独立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审理案件的法官并非是与人类生活绝对隔离的,不恰当的舆论引导和社会压力会导致法官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进而侵犯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有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5]。
1.客观报道,做司法活动的真实记录者。媒体作为社会舆论表达的载体,应当理性地对待新闻事件的报道,虽然说时效性和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但是不能为了时效而不顾事实的真实性。对司法活动特别是审判活动的报道,应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尊重事实,恪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全面、适时地报道案件,而不是以评代述、以测代审。媒体应公正客观地采、播新闻,努力做好社会公众与司法部门之间的桥梁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环境。
2.适时报道,尊重司法程序。适时、精确、高效的报道是媒体舆论监督权最好的行使方式,尊重司法程序,不抢先、不违规、不主观报道是媒体人的职责所在。司法活动有其自身特有的程序规定,不管是实体法的规定还是程序法的要求,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司法获得公正性,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建设,为了全面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越程序、不适时、不客观、有导向性的报道,会使司法活动陷入非常被动的尴尬境地,这也是对司法公正的致命打击,是对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毁灭性冲击。
3.正确引导舆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药家鑫案”我们不难看出媒体舆论压力的可怕,错误的舆论导向不仅会干扰依法独立审判的审判人员的正确判断,也会让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每一个人,不管其是否应受法律惩罚,其依据永远是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媒体只言片语的解读和夸大其词的渲染。媒体在报道相关案件时,应当尊重事实,不做有导向性的评论,不做有碍司法公正的渲染。当然,在力求真实的新闻要求下,还要注意依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博眼球曝光未成年被告人、受害人甚至是审判人员、诉讼代理人员的个人隐私,切实做好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诚然,上述诸多案件确实暴露了我国媒体舆论监督权行使的诸多不规范之处,特别是媒体的主观报道、对案件事实的夸大渲染及对舆论的出位引导等不规范的行为。媒体自身缺乏有效的约束、错误的角色定位导致媒体舆论监督权成为侵害司法公正的罪魁祸首,但我们不能因此全盘否认媒体舆论监督权的积极作用,辩证地看待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行使问题显得尤为重要[6]。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司法公正的确切实现依然有赖于媒体的有效监督,媒体可以通过客观的报道,有效地引导公众意识和社会舆论,从而更好地实现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行使,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应该落实到客观、到位而不是越位、错位的司法新闻报道立场上,应客观、全面、适时、准确地做好司法活动的报道和监督工作,厘清媒体与司法活动开展的关系,维护审判独立的审判原则,努力实现审判独立和传媒自由之间平衡合理的良性互动。
[1]谭世贵.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33-237.
[2]陈绚.新闻道德与法规对媒介行为规范的思考[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249.
[3]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4):134-141.
[4]魏永征,张咏华,林琳.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31.
[5]龚雪娇.从媒体审判看舆论监督与审判权独立[J].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2):32-34.
[6]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3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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