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肖海婷,蓝国彬
(惠州学院 体育学院,广东 惠州 516007)
***总书记提出的“大卫生观、大健康观”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健康中国2030”战略,标志着我国在健康问题发生了根本性的认知变化[1].国务院于2019年7月16日颁布了《“健康中国2030”战略研究报告》,这一报告标志健康中国成为国家战略[2].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猛然来袭,更加引发了对健康战略的高度重视,“健康第一”“预防重于治疗”等观念深入人心[3].党中央领导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格外器重,鞭策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和新领会,“放之首位的自始至终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心身健康”,鼓励广大体育工作者踊跃投身于健康教育和体育强国建设的研究中,这一系列的举措都把“健康中国2030”推向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
健康不仅被看作成是公民的一项基本需求,而且也被广泛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4].2020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中第16条“加强制度保障”给出重要信号:鼓励各地方出台学校体育法规制度,健全政府、学校、家庭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伤害风险防范和处理机制.在《宪法》和《民法》里,法律主要维护的公民群体便是学生.在校期间,学生经受良好的体育教育,是每一个学生理应享有的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力的完备显露[5].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学校体育立法存在一定的盲区和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或多或少违法治教的情况,我国学生体质连续24年下降[6].造成学生体质下跌的缘由之一是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屡屡爆发,致使学生体育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捍卫[7].由此来看,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证成和保障实践等研究仍需要加强.本研究是以健康中国国家战略为政策背景,从法律法规与学校体育的维度出发,推敲学生体育权利的法理内涵及内容,剖释学校体育法规执行梗阻因素,在健康中国的视域下为学生实现体育权利思想公平化途径中呈现谋略,旨在探索如何在“健康中国2030”战略的要求下改善学校体育管理现状,更好地保护学生的体育权利和享受健康教育,愈加安全地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
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尚未对“学生体育权利”给出统一的概念,其范围尚未明确界定.梳理“学生体育权利”的文献资料中,发现研究人员对学生体育权利概念基本上是遵从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界说:一从概念本身进行探究;二是借鉴法学中对权利的界定,三从权利的具体内涵叙述;第四部分是对体育权利的全面概述.统计发现,目前大部分学者的对学生权利的界说采用第三种方法的居多,也就是借鉴法学中对权利的界定.笔者借鉴法学中对权利的界定,认为学生体育权利就是指学生在进行与体育相关的各级各类活动中遵从法律法规,在从事体育活动和接受体育教育、参与体育活动、参加体育竞赛的过程中,以一种积极的方式享有的自由和权益.
厘清2017年以后有关学生体育权利的文献资料,参考相关最新研究成果,笔者尝试对学生体育权利的种类进行划分和具体内容进行建构,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学生体育权利的种类划分和内容建构
《体育运动国际宪章》指出:“每个人插身于体育运动都可以得到维护和保障”[8].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中则对学生的体育教育权给予出清晰的界定,履行权利提供法律政策的支持,对参与体育活动者提供一定的保障.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学校体育予以特定的界说,揭示了学校教育中的体育教学是至关重要的组成部件,并对体育课、体育器材、体育教师等内容都赋予了相应的划定.1995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简称《体育法》)于2016年再度修改订正时,增加了“体育课在学业成绩的必考科目行列中”,其中第18条规程指出学校理当缔造条件为病残学生构造契合其特质的体育活动,人性化保障了病残学生的体育需求.《教育法》和《体育法》这两部高层次的法律显现出,对普通学生体育权力给予了充分保障,也确凿维护了体质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使得教育贯彻真确的公平与公正.2019年8月20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中指出:“学校不可以为提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而束缚或撤销符合教学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担心学生受伤而减少以至取消体育课的行为要严肃追加责任”.这一意见对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与保障是一重要信号.本研究对学生体育权利的1995年以来的法律政策条文进行梳理.梳理层次是按照法律效力高低进行排序,首先是法律条文,再次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条例等法规,最后是各部委的政策、规章、条文等,同时以依据颁布时间先后进行排序.详细情况见表2.
表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的学校体育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9]
在一些现行法规中,学生体育人身权的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其中,《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皆有显著规定:学校应当为学生创建身体健康检查系统和管理系统;教育、体育卫生等部门理应加强对学生体质的如期检测;学生必须依时参加学校的例行体检,并根据条件帮助学生建立身体健康卡并将其如实上交到学生档案.如若学校体检中察觉到学生患有器质性疾病,学校有义务协助其父母进行转诊治疗,学校应加强对残疾和体弱的学生医疗保健和心理、生理健康辅导等事务.《学生卫生工作条例》的第10条阐述道:“学校体育场地和运动器材应与健康和安全要求相契合,运动强度应在学生的身体耐受和健康范围内,以免发生伤害事故.”
有关学生体育财产权,我国《体育法》《教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都有确切的规定了.《体育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校该当依照相关规程的标准配备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且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可以挪作其他使用.”《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过教育的人有权利加入教育计划安排的各种身体活动,使用教育设施和设备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强调,学校的上级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进行一步一步地筹划,还提议了公共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有义务向学生免费开放一定的时间.由此可见,学生在接受体育教育期间,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运动场地,学生有权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使用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与侵占.
在法律法规中,针对学生接受体育教育权利的法律法规较多,较典型的主要有:《宪法》第46条规定,“中国公民每人都可以享受教育带来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在培育儿童和青少年的道德、智力、身体健康等模块有利于更好地成长.”《体育法》第17条章程写道,“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理当把体育列入学校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人才.”这两部高级别立法让学生在体育教育的体育权力和权益上给予了充分保障.
在健康中国2030这个大背景下,任何学生都有了解有关学校体育政策、知晓相关赛事信息权利,获得体育健康知识和知晓体育考试成绩等知情权.那这一块的法律保障体系还非常薄弱,比如说学生体质测试项目的设置标准和规定不合理,甚至会对学生身体造成极大伤害.加拿大滑铁卢脊柱生物力学McGill教授研究发现,仰卧起坐的重复弯曲最终会导致椎间盘突出,挤压神经[9].然而,尽管国外包括港澳台都不再做仰卧起坐,但我国的一些中小学和高校仍然长期推行这个项目,每学期都要达标.此外,“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中有些项目设置标准过高,学生对“达标”“合格”经受着较大的心理压力.
学生在体育保障方面的权利包括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体育条件请求的权利和体育资源使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第37条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第20条:“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体育运动会”.这些高层次的法律条文在“学生体育保障权”起到相应的支持作用.
为解决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实施中的各种阻碍因素,2016重新修订的《体育法》第32条规定写道:“国务院会规定体育仲裁组织的设立办法以及仲裁的范围,当竞技体育活动发生辩驳争论时,体育仲裁机构担负劝说解决纠纷和仲裁.”该条文把范围局限于竞技体育发生的争执事件中,由此看来学校体育纠纷和争议并未划分在内.也就是说,当学生的体育权利受到损害和遭受侵害时,处理纠纷事件不在《体育法》的仲裁范围之内.事实上,无论是竞技体育还是学校体育,中国至今还未建立体育仲裁制度,设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不难看出,这种援助途径就是空中楼阁.
在制定学校体育政策和法规时,相关部门和学校没有对学生的体质和实践资质做深入的调研.例如: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中,高校男生引体向上及格次数为10次(大一、大二)、11次(大三、大四),从目前高校男学生的身体素质状况来看,达到这个标准的学生仅为极少数,绝大部分都是低于5次,得分为0.另外,高校男生耐力跑1 000米及格线是4ˊ32ˊˊ(大一、大二)和4ˊ30ˊˊ(大三、大四),高校女生耐力跑800米及格线是4ˊ34ˊˊ(大一、大二)和4ˊ32ˊˊ(大三、大四),从统计数据得知,这个分数极少学生不及格.由此可见,从政策执行者角度来看,该政策在实施操作过程中部分内容被淡化或被曲解,游离出制定政策法则的初衷,阻碍了学生的体育权力和权益.从政策制定者角度来看,某些教育行政部门,尤其是实施政策法规的一线学校,应综合考虑和较全面的调研学生身体素质的实际情况,同时赋予基层组织充分的参与权和制度化的利益话语权,真正将学校体育政策例律落实合理性和有效性.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着重指出社会不平等问题,是造成健康不平等的主要源泉.从表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的与学校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来,数量还算较多,但这些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较粗略,缺乏详细规定,原则性规定繁多,可操作化程度远不足以,具体申诉执行路径不够畅达,加之体育体制上的瑕疵,在学校体育的具体范畴中,仍留存有“违法治教”“违法治体”的举措与形迹,学生的体育权利还居于不真实的权利阶段.
《体育法》固然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给予出明确规定,但对学生体育权利的概念规定较为抽象,没有形成科学的权威的界定,同时,在公民体育权利和学生体育权利区分度不够.例如,法律虽然规定学校为学生的体育活动创造条件,但缺少明确学生的体育权利内容以及侵权的后果.显而得知,此规定只具有指导性意义而缺乏操作性的实际情况.
学校体育风险,即体育伤害事故,约束了体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是体育权利实现的重要成分和关键制约要素.依照国家统计局揭晓的最新统计数据得知,2014年中国的在校学生又2.4亿多名,每年非正常死亡的学生近有1.7万多名[9].其中,体育课上的意外、训练和比赛占很大比重.据相关研究表明:在访谈一些中、小学体育教师“目前困扰您体育教学开展的主要因素是什么”时,90%以上教师的选择答案是“体育教学、训练、竞赛过程中频繁发生的学生体育伤害事故”[10].鉴之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复杂性,部分学校在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十分谨慎,更令人望而却步的是体育训练和竞赛的开展.一些学校和体育教师为了避免发生伤害事故,以至于去除一些具有风险因素较高的运动项目.在教学安排上将投掷、耐力跑、跨栏、跳高、体操等风险性较高但锻炼价值也高的项目排除在外,并且降低体育课教学的强度.显而易见,学校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已大大降低,但数据背后的真实情况则是学生体质下降和学生体育权利的屡次遭受侵犯,同时也让广大体育教育工作者感到困惑和迷茫.这一系列的行为都有悖于我国的教育方针,也与“健康中国2030”宗旨背道而驰.
健康中国战略的策略原则中强调健康公平、公正原则,一方面要提高健康水平,一方面提升健康公平[8].体育教师资源关系到学生的公平教育权和教育机会均权等[7].在体育教师资源配备中,法律法规也给予了保障.如《体育法》第21条规定:“学校理当依照国家有关规程,分配符合标准的体育师资,确保体育教师真正享有与其事务特点有关的报酬.”我国体育教师资源配置上还不尽人意.目前,我国的中小学及大学约有68万名体育教师,其中研究生占有8%,本科生是31.2%,大学专科占52.5%,高中及以下占5.5%.教育及格率约为75%,将近17万名体育教师依旧需要接受职业栽培[11].在偏远地区的一些农村学校,体育教师通常是由其他文化教师担任体育教学,从而致使体育教师的师资水平远不及教育部门所要求的标准.全国第六次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公报显示:学校体育物质资源配置上也是存在较多的问题,在学生余暇时间,参与乒乓球、篮球、足球、羽毛球等项目人数多不胜数,从而致使这些项目的场地设施极为稀缺,而排球、网球、体操等参与人数较少,搁置了运动场地,浪费体育场地资源由此而生.同时,学校体育物质资源地区分配呈现出不平衡,比较明显的就是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在体育场地、体育设施上的迥异,农村学校资源短缺显然束缚了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笔者在对一些学校体育教程内容上进行个案分析时发现,很多农村学校体育课的课程内容仅为田径、球类和游戏项,课程内容相对城市学校来说较为单调.
即使大多数学生的体育权利都出现在相关的执法法规中.然则这些法律法规中,并未注明翔实标准和实施准则,导致可操作性有所欠缺,以至于从法律原则和精神理念上意会成了我们唯一的途径,但是对侵犯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责任尤其不明朗.据不完全统计,从1998年到现在,共有20年,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布除此之外的270项与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相关的项目[2].当时,涉及体育教育内容的法令唯有七部,并且还有十多部行政法例.其中,与保护公民有关的部分也相对薄弱,囊含体育权利在内的受教育权.因此,创建完备的实体法律体系,能够对学生体育权利给予充分的维护,即: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学生体育权利和实现过程中各类法律关系是当前任务中最为急切的事情,并清理其中权利的义务关系.
在某种程度上,权利与救济是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的.因此,在贯彻学生体育权利的司法保障中,畅通的权利援助途径是至关重要的元素.而当前的实际却是学生在体育实践中,权利一旦受到侵犯,很难得到申诉,绝大部分学生也不知该用什么的方法和途径去主张自己的体育权利[9].学生的申诉权仅在《教育法》《体育法》中有所提及,但目前还未涉及配套立法加以完善[11].
从某种立场而言,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唯有当学生自己积极主动地去履行义务时,权益才能从法律授予的应然层面转变成为实际层面,兑现学生体育权利.学生充分行使体育权利时,应极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当学生体育权利蒙受侵越时,他们可以积极利用法律招数来帮衬自己,无畏地正当维护自己的权益.(2)社会和学校有义务的为了帮助学生实现体育权利从而提供便利和环境,增长学生的权利意识问题,让学生知晓自己依法享有哪些体育权利.(3)鼓励学生通过合法渠道积极探寻自己的体育权利.目前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学生法律意识尚未建立,例如普通高校体育科目学习中,众多学习者疏漏了个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在实际选课时,因高校的选课系统或课程设置等问题,很大一部分学生无法选择到自己喜欢的体育课程,面对这种情况大部分学生都是选择沉默甚至是不了了之,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一块权力的申诉.因此,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自我保护法律意识是不可或缺的,能够保障学生体育权利得以保护和实现.
为了确保学生体育权利的充分保护并加以实现,逐步降低体育伤害事故,应进一步鞭策和推行学校体育保险制度.很多国家学校体育能够展现出光彩夺目,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生气勃勃,学生体育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和保障,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国家重视法制建设[12],筑建了符合其国家法律和相对完整的学校体育保险制度.上述做法较成功的国家如日本,当校园发生体育伤害事故通常采用过错责任,由第三方来协调和处理,依托学校以外伤害保险体制,有效地转嫁了学校体育运动带来的危机.与此同时,国外学校体育发展的实践经验来看,我国除了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外,还需要完善的保险监督运行机制,这样才能够确保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有法可依,学生体育权利方能得到充分实现.
“健康中国2030”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的健康领域长期战略规划,是履行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承诺的重要举措.健康中国战略中所包含的保护人民健康权益,在完善公共体育安全体系,捍卫学生体育权利方面起到重要的政策保障.中国颁布了一系列维护学生体育权利的法令法规,但这些法令法规在声明性、原则性和一般性条规中占据很大百分比,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对薄弱;2016年重修的《体育法》人性化的为病残学生寻求和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确切地维护了学生体质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体育教育权、体育财产权、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体育知情权、体育活动的自由选择权等主要内容是学生体育权利构成的重要组成元素;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绵延不断发生、学校体育政策法规拟定者和执行者的因素、体育教师配备不达标及学校体育物质资源分配不平衡及体育仲裁制度中缺乏等因素给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带来影响;学校体育改革政策顶层设计和基层智慧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创建完备的实体法律体系,落实学校体育“法制化”管理;建立健全学生权利申诉制度,创建畅通的法律援助途径;学生树立权利意识,自主行使体育权力;健全学生体育运动保险法律制度,筑建保险监管机制等是帮助实现学生体育权利的切实可行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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