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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及防控对策

时间:2024-04-24

张凯

[摘 要]近些年,我国对外贸易往来频繁,在国际支付结算办法中,通常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因为信用证涉及的环节多、运作程序复杂等特点,往往被犯罪分子利用而实施伪造信用证、利用软条款等信用诈骗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该采取各种侦查措施与手段,收集犯罪证据。提醒合同双方应该严格信用证条款内容,银行严格审单,并进行信息沟通,加强相应部门合作,构建打击防范信用证犯罪的协作机制。

[关键词]信用证诈骗;侦查方法;防控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7-0134-02

1 信用证的定义及特点

(1)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2)信用证的特点。第一,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第二,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第三,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2 信用证诈骗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数额巨大。1985年的温州钢材诈骗案金额为230万美元。1993年衡水农行备用信用证诈骗案金额高达100亿美元,1995年狂到极点的蔗糖诈骗案每笔金额都在400万美元以上。1993年9月有一笔备用信用证诈骗案金额高达1000万美元(未遂)。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诈骗分子组织一次成功的诈骗不容易,金额大才值得冒风险行骗,一旦得手就能得到丰厚的回报。

(2)运作程序复杂。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几乎所有的信用证诈骗案都同正常的国际贸易运作程序和国际结算支付程序相去甚远,表现出业务操作上的烦琐性和复杂性。

如前所述,信用证运作程序十分复杂,这样复杂的运作程序可以诱使买方逐渐增加对卖方的信任度,一步步地接近卖方设置好的陷阱。

(3)合同中交易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上同类商品的价格。20世纪80年代的广州烟草诈骗案,同印度卖方所签合同中的香烟价格比当时国际市场价格低20~30美元;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蔗糖诈骗,卖方发盘中的报价比当时国际市场的蔗糖价格低20~50美元。较低的价格是诱使买方签约上当的诱饵,使买方在“感觉良好”的心态下慢慢地丧失了警惕性和防范能力,对利润的期待代替了对交易文件的理性分析,许多国内的公司就是这样陷入了骗局。

(4)交易条件中总有“优惠”条件非常吸引人。例如衡水案中,美国亚联集团总裁梅直方在熟人的引见下来到农行衡水支行申请开证引资时,提出的优惠条件是: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只用于证明有关资金引入中国”,农行衡水支行对引进的资金“不还本、不付息、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又如,在蔗糖诈骗案中,“卖方”提出的价格条件通常是CIF WASP(世界任何安全港口成本加运费加保险价)或CFR ASWP(世界任何安全港口成本加运费价)。做过国际贸易的人都知道,蔗糖是一种垄断性极强的商品,买方和卖方通常都比较固定,真正的蔗糖出口商不可能在进入签约阶段时还允许他的蔗糖漂流到“世界任何安全港口”,除了以宽松优惠我方条件作诱饵行骗外,实在别无他意。

3 信用证诈骗犯罪的基本手段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取描绘、复制、印刷、影印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以其编造、冒用的银行名义开出的假信用证。虽然当今伪造工艺越来越逼真,但假信用证大多存在瑕疵,常见的缺陷有电开信用证无密押,电信号码短缺,开证行与通知行无代理关系,开证行、收单行并不存在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所谓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无效的或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的有效期是信用证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它包括开证日、装船日、提示日、交单付款日、承兑日、议付日等有效日期的规定,这些日期直接关系到信用证的交易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信用证本身是否有效。信用证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骗取资金,利用国内一些企业缺乏对信用证知识的了解,又不向开证行核实,常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货物或以此作抵押申请贷款或让受害方凭此去银行开立真实的信用证。

(3)骗取信用证。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用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等方法,使银行基于错误认识而为其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其实质是用骗取的信用证再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有的以吸引外资为目的,提出一些非常优惠的条件,骗取国内企业的信任,为其开立信用证;有的提供虚假文件和产权证明,骗取开户银行为其提供银行信用和担保,开立信用证,行为人再以开立的信用证作抵押骗取贷款。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此种作案手段主要是指利用“软条款”进行诈骗,即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或危险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实际上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的单方行为而失效。实践中常见的隐蔽性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须待进口许可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物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信用证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起运港、验货人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受益人;信用证规定货物的品质证书须由开证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尔后故意挑剔,致受益人于被动地位。

4 信用证诈骗犯罪的侦查方法

4.1 组织精干力量,依法立案审查

信用证诈骗案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案情复杂、后果严重,必须组织精干的办案力量,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核查案件线索,抓紧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受理案件后,首先应仔细分析报案材料的真实性,发现矛盾,寻找漏洞;然后审查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的性质和内容,鉴别信用证和相关单据的真假,寻找贸易合同、信用证条款及附随单据上的欺骗性内容;最后做必要的调查后,确定信用证诈骗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4.2 灵活运用谋略,捕获犯罪嫌疑人

(1)查控守候。对于仍在国内活动的犯罪分子,通过公开或秘密的侦查手段,发现其行踪,然后在其可能出现的车站、码头等地守候伏击,伺机抓捕。

(2)设法诱捕。对于尚未察觉而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境外犯罪嫌疑人,可由受害方出面借口商议信用证及其贸易事项,将犯罪嫌疑人诱至境内再行抓捕。

(3)跨国缉捕。对于证据确凿充分、居住地确切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与有关国家、地区警方联系,出国缉捕并引渡回国。

4.3 采取各种侦查措施与手段,收集犯罪证据

(1)缉捕犯罪嫌疑人,并及时讯问。由于信用证贸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都有过接触,在协商、洽谈中必然留有双方联系地址、电话、公司名称、账号等信息资料,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这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并迅速组织讯问,取得行为人伪造、变造信用证或使用作废信用证的过程以及骗取信用证的方法和如何利用“软条款”设置圈套等方面的供词,查清行为人预谋策划的过程、涉案信用证的具体运作程序、获利数额、赃款赃物的去向以及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数额、同案犯情况。

(2)询问受害人。由于受害人在信用证贸易过程中与行为人有过接触,掌握一定的信息资料,通过询问可以查清签订贸易合同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及参与人,然后再顺线追查,收集相关证据。

(3)调查与信用证运作相关的部门,收集并扣押书证。在信用证的运作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很多,主要有银行、海关、保险公司、轮船公司等,它们在处理各自的业务时,往往会留存相应的凭证、资料,这些凭证、资料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为此,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必须花大量的精力进行调查。

(4)对侦查机关收集到的所有虚假信用证、单据文件,聘请权威部门、权威人士做出书面鉴定。

5 信用证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

(1)严格信用证条款内容。买卖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合理选择信用证种类,规定合理适当的有效期等。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证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恰当地填写开证申请书,其内容务必准确、完整。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的要求,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做到条款明确,不含糊其辞。此外,买方可利用附随单据来预防、减少信用证诈骗,如要求卖方提供可信度极高的劳合社检验证明等。

(2)银行严格审单。根据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信用证是单证交易,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银行即应支付货款。但若银行审单不严,存有疏漏,未发现单证表面上的不符点,以致使不应发放的款项被诈骗者拿走,则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3)加强相应部门合作,建立打击防范信用证犯罪的协作机制。防范、打击信用证诈骗犯罪的成效既取决于司法机关的打击力度,也取决于与银行、外汇、海关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中国以前尚未实现海关的外汇报关单联网核查,如果能够建立联网核查电脑系统,实现第一时间的核查、检验,就可以有效遏制相关犯罪。银行系统应该定期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司法建议,采取适当的对策不断完善信用证交易的审核方式、制度,以有利于防范打击信用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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