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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政府才能廉政勤政

时间:2024-04-24

毕秀林

[摘 要]近年来,温家宝总理反复强调“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至于腐败”,党和政府也为此做出了巨大努力。但距真正实现“人民监督政府”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必须不懈努力。

[关键词]制度;人民;监督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7-0143-02

1 “人民当家做主”为“人民监督政府”提供了政治保证近年来,温家宝总理反复强调:“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但这涉及政治体制问题,其实质是如何让“人民当家做主”。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刻而明确地指出:“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如何保障、落实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十七大报告也指明了途径。这就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明了方向,为实现“人民监督政府”提供了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保证。

2 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力2.1 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进行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为了更好地履行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人大监督政府的事项及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使监督更规范、更到位。

2.2 通过人民政协进行监督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几十年来人民政协积极参政议政,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宪法,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供法律保证。为了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经常化、制度化,1995年1月,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目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2.3 通过新闻舆论进行监督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下,我国的新闻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表达政府和人民的意志,反映社情民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可以通过新闻舆论及时发现工作中失误和不足,了解公众的需要和建议而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政府工作,从而架起了政府沟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正是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使得一些人民群众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也使一些腐败分子得到了惩处。

2.4 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手段进行监督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律规定政府必须履行生效的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这两部法律的颁布与实施,为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手段。

2.5 通过政府内部与外部相结合进行监督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这些法律制度的确立,使政府内部的监督与外部监督形成了合力,提升了监督力度。

3 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政府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3.1 通过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接受监督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要求:“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事情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要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从某一方面或就专门事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行政法规已达80多部。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立。把公开政府信息作为政府的义务,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为人民群众广泛知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2 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形式接受监督

1983年4月23日,中国记协首次向中外记者介绍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团体的新闻发言人,正式宣布中国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目前,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在面对各种突发事件、国际局势、国内外事务、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政府新闻发言人基本能够迅速及时地作出反应,为媒体提供权威性的信息,保持与公众的信息通畅,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接受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的监督。

4 建立和完善了党内监督机制

4.1 完善人大和政协的监督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职能。要适当调整代表的组成,增加社会各界、各阶层群众代表比例,使之能代表更广泛人民大众意愿;要改变监督方式。目前人大的监督基本上是通过每年一次的大会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提交议案、提出询问和质询以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政府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形式多属于事后监督,人大无法对政府的行政决策与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因此,必须完善法律,使人大能对政府行政决策与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使“主人”能够说了算,真正“当家做主”。而全国政协制定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属于一种内部规定,对外没有效力,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法律,完善政协的监督。

4.2 完善和健全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但是,对公民通过何渠道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却缺乏相关详尽的法律规定,人民群众缺乏与政府沟通的渠道。因此,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形式上,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宪法》的规定落在实处。

4.3 建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制环境

我们的政府既然是人民政府,就不应该怕人民批评。“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很重要的应是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营造一种让人民能够能够批评政府、敢于批评政府的法制环境,切实保障公民或新闻媒体不至因批评政府而获罪。形成“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人民可以无条件批评监督政府的社会氛围。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4.4 要完善对政府决策和执行过程的监督机制

对政府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是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途径。要制定和完善行政程序法律法规,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召开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还要经人民讨论;要认真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保障人大、政协对政府的监督权;在执行过程中,要按照规定公布进展情况,接受询证。通过程序的民主、公正,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

4.5 要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

各级党和政府主要领导的勤政、廉政情况,对一级党政机关能否勤政、廉政起着重要的引导、示范作用。要采取坚决、有力地行政的、法律的措施,着重解决党政主要领导权力过大,权力过分集中,民主意识缺乏,独断专行,家长制,把个人凌驾于组织、民众、法律之上的弊病,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要制定党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行为准则,预防和惩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要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公示制度,防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近亲属利用领导干部权力获取非法收入;要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下,进一步完善干部的选任制度,防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人唯亲、买官卖官,保证党政干部队伍的纯洁。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是“人民监督政府”,预防政府腐败的重点和难点,必须切实解决好。

“人民监督政府”,是坚持以民为本,推进民主政治的需要,更是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根本途径和可靠保证。因此,在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不断建立和完善“人民监督政府”的机制,为人民及时、有效地监督政府提供制度和法律保证,使“人民当家做主”,有效地防止腐败,这样才不会“人亡政息”。

参考文献:

[1]杨自度.实现“让人民监督政府”的伟大理想[EB/OL].求是理论网,2010-11-29.

[2]赵晓光.人民监督政府的有效机制[EB/OL].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200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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