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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的适用与实施——基于教育心理学的视角

时间:2024-06-19

张运书(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案例教学法的适用与实施
——基于教育心理学的视角

张运书
(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摘要]从行为与心理的关系角度来看,案例教学法将柯拉斯沃所主张的实现教学目标的五个程序统一于教学过程,既实现了现代教育的情感认知目标,又实现了心因动作目标。按照认知发展理论,案例教学法并不适用所有层次的教学,只适用大学及其以后的学生群体;并不适用所有课程,只适应需要学生运用抽象思维分析社会实践素材的课程;并不适应所有案例,只适应对研究命题具有组合性争议的案例。在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教师应当不断激励学生进行思想辩驳,营造活跃的课堂氛围,推动“皮格马利翁效应”的产生,注意处理好案例教学法和其他教学法的关系,使学生学习产生正迁移效果。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教育心理学;认知发展理论;学习迁移理论

近几年,随着教育部“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不断实施,关于人才培养方法的探讨不断深化,其中,案例教学法尤其引人注目。长期的教学实践表明,虽然传统的教学方法具有逻辑严密、内容完整的优势,但是,不可否认,传统教学方法存在着偏离社会对实践性人才的需求、学术培养与实践训练目标分离、教学手段与学科特点分化等问题。当然,案例教学法不是“万能药”,实施案例教学不能完全脱离传统理性知识的“灌输”,教师应当结合具体学科的特点,按照教育心理学的一般规律,选择教学方法,将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进行有机结合,才能培养出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

一、案例教学法的本质特征

所谓“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对客观的感性材料理解和分析、整理和归纳出抽象的理性认识,从而运用理性认识指导客观实践的教学方法[1]。从哲学基础上看,案例教学法派生于欧洲大陆的理性哲学。根据理性哲学的观点,上帝并不能告诉人类一切,上帝将一般知识“隐藏”在他所创造的万物“背后”,人类只有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建立与世界万物的联系,从而认识隐藏其后的一般知识[2]。从某种意义上说,案例教学法就是赋予理性以实践意义,将学科的理性基础建立在“真实”之上。正是由于案例教学法具有理性哲学的思维逻辑,许多学者认为,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纠问式讨论。当然,我们所主张的“案例教学法”并不等同于“案例讲授法”,案例教学法必须立足于培养学生的独立认知能力,否则就沦落为案例讲授法。在案例讲授法的实施过程中,学生仍然是被动接受,教师仍然是“言传”的主体,这种所谓的案例教学最多只能培养学生的案例欣赏能力。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具有三个主要特征。

首先,案例教学的主体由老师转换为学生。考察我国的教学模式历史,不难发现,教师中心主义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教师一直充当着“言传身教”、“传道、授业、解惑”的主导角色。学生一直处于被动接受的从属地位,如果学生对老师所传授的知识提出质疑,则被认为是“大不敬”的行为。这种消极传授的教学方法一直流传至今,只是教学规模由古代的几个学生演变为现代的几十个学生。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具有“知识锁定”功能,忽视或压抑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的发挥,很难培养出“青出蓝而胜于蓝”的学生,从而使作为理性认知结果的知识范围很难拓展。同时,传统教学法具有“身份假定”倾向,老师被假定为知识渊博的“权威”,而学生被假定为“无知”的“儒子”,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传统社会所倡导的“礼”来维系[3],而案例教学法重视学生的主体价值,通过老师的引导以及学生之间纠问式的互动,老师和学生的思维空间都得以拓展,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对案例背后的理性知识理解得更深刻。这种新鲜的教学方法,从微观上讲,拓展了学生和老师的知识视野;从宏观上讲,推动人类知识的更新和传播。同时,在案例教学中,老师和学生具有平等的地位,双方关系的维系通过知识辩驳与思想交流进行,从而构筑了主动信任的心理基础。

其次,案例教学的内容由抽象理性知识转变为具体实践材料。传统教学以传播抽象知识为主导,虽然在讲解抽象知识的过程中也偶尔穿插一些案例,但穿插案例只是用以说明所讲知识的完全正确性。传统教学方法以知识假定正确为前提,只是要求学生被动记忆或理解,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发散思维,从而抑制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讲,传统教学方法不具有知识创造或发现功能。而案例教学法以具体实践材料为主导内容,不受假定正确的理性认知所束缚,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从多维度对现实材料进行去繁剥茧式地分析,注重批判反思,为学生创造了充足的独立思维空间,能够有效地塑造学生的创造力。这种重过程轻结果的“大道无形”式的教学方法,不仅对已有理性认知进行辩驳,而且注重把握现实世界的不断发展,从而实现教学由传播知识向创造知识升华。

再次,案例教学的方式由被动讲授转变为平等交流。现代教育心理学认为,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是教育的最终目标,具体包括认知情感目标和心因动作目标。只有鼓励学生发现自己猜测的价值和改进的可能性,增强学生运用“思想”解答问题的信心,才能培养学生对既有理性知识的认知情感,提高学生的自我推进水平,从而实现认知价值的性格化,最终使理性认知转变为学生的心因动作[4]。按照柯拉斯沃的教学目标分类法,情感教学目标分为接受、反应、评价、组织和价值的性格化五个程序。从柯拉斯沃的教学理论来看,传统教学方法以被动讲授为主导,忽视了学生的主动接受,因而难以实现教学目标。而案例教学法以学生平等交流为主导,在辩驳交流的过程中,既理性接受了人类社会的既有认知成果,又在适应客观环境的基础上,发展了既有认知成果,通过自我调节机制,使经验中的不一致性成为可理解的认知,从而实现新感知的事物与行为模式的一体化,即实现教育心理学上的图式一体化。从行为与心理的关系角度来看,案例教学法将柯拉斯沃所主张的实现教学目标的五个程序统一于教学过程,既实现了情感认知目标,又实现了心因动作目标。

二、案例教学法的适用性分析

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引导,以学生的交流辩驳为形式,以期达到提高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实践驾驭能力的效果。按照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思维是从具体的经验或具体事物获得印象并对该印象作合乎逻辑的思考,而抽象思维是以具体思维为基础所作的假设与演绎,并对假设的命题进行组合性分析。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法应围绕教学对象和教学目标选择和设计案例,通过案例分析,引导教学对象作合乎逻辑的思考,并以此为基础,对假设命题进行组合性分析。因此,案例教学法的适用应以教学对象、教学目标和教学案例为分析基点。

从教学对象来看,案例教学法并不适用所有层次的教学,只适用大学及其以后的学生群体。在讲授抽象理性知识的基础上,举例论证所传授理性知识的可接受性,这种教学方法仍然囿于传统教学方法,并不是我们所主张的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应以具体实例为思维起点,并在思维的基础上,对所涉及的命题进行抽象思维。概言之,案例教学法的实现过程是从思维到抽象思维。按照教育心理学所分析的心理发展的年龄特征,7~12岁为学龄初期,12~15岁为学龄中期,15~18岁为学龄晚期。上述三个年龄段分别对应着小学、初中和高中学习阶段。按照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一般情况下,7岁以前为人的感觉运动阶段和思维准备阶段,7岁以后具有思维能力,12岁以后具备抽象思维能力,意即初中以上的学生具有抽象思维能力。提高抽象思维能力并不是案例教学方法的唯一目标,心因动作目标才是案例教学法的最终目标,具备抽象思维能力仅仅是实现心因动作目标的前提条件,学生只有具备了抽象思维能力,才可能自觉实现新感知的事物与行为模式的一体化。而根据埃里克森的心理社会同一性理论,经历青春期(12~18岁)的青少年面临建立一个新的同一感和角色混乱的冲突。初中、高中的学生具备了实行案例教学法所需要的抽象思维能力的条件,自身也面临着实现社会自我认同的紧迫感。然而,从学校教育的社会分工来看,中学教育主要是知识教育,在大学以上的教育才面临着改造社会、维护现代社会同质性的使命。因而,在中学阶段虽然具备了实行案例教学法的前提条件,但是缺乏社会需求。只有在大学及以上的学习阶段,才同时具备了实行案例教学法的前提条件和社会需求。

从教学目标来看,案例教学法并不适用所有课程,只适用于具有实践驾驭培养目标的课程。毫无疑问,案例教学法属于方法论的范畴,而方法论是为社会主体需求服务的,世界上不存在任何一种“万能方法”。案例教学法也同样不可能适用任何课程。目前,案例教学法成为教育界的热门话题,几乎泛滥成灾,甚至小学课程都采用案例教学法。经过文献考察,我们发现,大多数都是“伪案例教学法”,仍然属于传统教学法的范畴。太多以讹传讹的学术探讨只能混淆视听,使案例教学法误入歧途。不管是从案例教学法的哲学本源还是从案例教学法的实践发展来看,案例教学法都旨在提高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实践驾驭能力,是一种与社会实践密切联系的教学方法。哪些课程能够使用案例教学法,既不是由教学主体决定,也不是由教学对象决定,而是由教学培养目标决定。学校按照教学培养目标设计课程体系,不同的课程所承载的培养目标不同。只有需要学生运用抽象思维分析社会实践素材的课程,才需要适用案例教学法,否则就是对案例教学法的背离。

从教学案例来看,并不是所有案例都适用案例教学法,只有对研究命题具有组合性争议的案例才适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以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实践驾驭能力为目标,而抽象思维是以具体思维为基础所作的假设与演绎,并对假设的命题进行组合性分析。因而,承载案例教学法培养目标的教学案例应当具有研究命题的多种假设及组合性争议。通过对具体案例相关理性认知争议的思辩,学生运用抽象思维能力进行去伪存真,在自我调节的基础上实现心因动作的教学目标。恰当的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法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首先,所选的案例要具有典型的知识性。案例是传递知识的媒介,是向学生展示间接经验提高认识能力的载体。很多老师为了活跃课堂气氛,在选择案例时过于注重案例的趣味性,忽视了知识性,使案例教学沦落为“讲故事”,这种做法偏离了案例教学法的本源。其次,所选案例应具有广泛争议性。案例是知识的载体,而知识分为感性知识和理性知识,理性知识反映事物的内在本质与内部联系,只有案例所反映的理性知识具有广泛的争议,才能激发学生运用抽象思维能力,对组合性的争议进行思辩,进而在大脑中形成强烈的主观映像,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再次,所选案例应贴近学生的社会生活。德国著名教育心理学家艾宾浩斯的研究表明,学习无意义材料的保鲜率呈急剧下降趋势,在学习1小时后,仅保持40%左右,学习一天后,仅保持1/3,学习6天后,仅保持1/4左右。有意义保持与遗忘理论和弗洛伊德的压抑理论也表明,人们对自己认为很重要的信息自发产生学习热情,并且容易记住相关信息,而对自认为不重要的信息往往容易忘记。所选案例只有贴近学生的社会生活,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记住相关的学习信息。

三、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现代教育的教育目标包括认知情感目标和心因动作目标,案例教学法通过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实践驾驭能力实现上述目标,而抽象思维能力和实践驾驭能力的培养又通过教育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实现。因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过程应围绕教育活动当事人的教学行为和学习活动展开。

首先,在课前准备阶段,教师应编选并下发适当的教学案例,科学构建案例展示载体。学校教育过程的实质就是塑造或改变学生的个体经验组织或认知结构。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塑造或改变学生的个体经验组织或认知结构主要通过案例进行,选择的案例要突出知识性、争议性,贴近学生生活。在上课前,教师要充分分析案例,提炼案例所涉及的争议命题,比较分析相关争议焦点,并将相关教学材料提前下发给学生,让学生有充分的思考时间,避免学生上课时被动听案例,激发学生主动参与案例争议观点的思想激辩活动。教师辛苦的课前准备无形中向学生传递了教师对学生学习的期望,这种期望对学生的学习活动会产生潜移默化的激励作用,教育心理学理论称之为“皮格马利翁效应”。选取案例材料以后,要按照教育心理学的相关理论,科学构建案例的展示载体。虽然案例分析法重点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但并不表示案例教学法对活跃课堂氛围、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毫无作为。案例展示形式是学生通过感知获得丰富感性知识的一种教学手段,既可通过实物、影像,也可通过言语、行动提高学生的直观感知水平,促进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

其次,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充当主持人和平等学习者的角色,激励学生积极思考。学生学习的过程是一个主动建构的过程,但其主动性、积极性不是由改造客观世界的时间过程激发起来的,而是需要教师调动。在展示教学案例以后,教师的任务是提示争议命题,激发学生围绕争议命题展开讨论。在学生讨论过程中,教师应通过动作、语言、表情等感知要素,营造活跃的课堂心理氛围。同时,在学生讨论过程中,教师要敏锐观察,善于了解学生的差异化,以便采取差异化激励方式。现代大学生的自尊意识和民主意识都很强,教师作为主持人,对课堂讨论要采取民主化管理方式,不当裁判员,对学生提出的各种观点,教师认为需要深入讨论的,可适当引导,启发学生多角度、多层次分析,而不进行简单的肯定或否定的做法,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学生的讨论热情和竞争学习精神,从而实现案例教学的目标。在讨论结束后,教师要对讨论的观点进行总结和回顾,从理论和实践角度评析每一种观点,指出存在的问题,使学生意识到存在的不足,从而帮助学生恢复记忆,使学生更深入、全面地分析讨论命题。

最后,在组织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处理好案例教学法和其他教学法的关系。学习迁移理论认为,一种学习方法与另一种学习方法之间具有相互影响效应,相互积极的影响称为正迁移效应,相互消极的影响称为负迁移效应。著名教育心理学家桑代克提出的共同要素论认为,学习迁移的产生与共同要素关系密切,且大致成比例。针对相同的理性知识,既可以采取案例教学法,也可以采取传统教学法。这两种教学方法具有相同的教学对象、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大致相同的教学要素决定了这两种教学方法之间能够产生学习迁移效应。虽然案例教学法具有突出优势,但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讲授教学法。传统讲授教学法具有连贯性强、知识全面系统、便于总结记忆等优点。从知识传播的角度,任何教学方法都离不开教师“讲”,其他教学方法的运用,都必须与教师的讲授相结合。从这种意义上讲,传统讲授教学法是案例教学法的基础。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既要重视案例教学法,又要重视传统讲授教学法,针对不同教学内容的知识特点,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以抽象思维为基础,而传统讲授教学法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讲授,为案例教学法的有效实施提供抽象思维的“养料”。因而,这两种教学方法的有机组合对学生学习能够产生正迁移效果。

[参考文献]

[1]Hernert W Titus. God, Man and Law: The Biblical Principles[M].New York: Institute in Basic Life Principles, 1999: 4-5.

[2](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M].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308-309.

[3]朱燕.现代礼仪学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37-38.

[4]姜飞月.自我效能理论及其在学校教育中的应用[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1(05):51-55.

[责任编辑:张文晋]

学科建设与教学研究

The Applic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Case Teaching Method----From the Perspertive of Educational Psychology

ZHANG Yun-shu
(School of Finance,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ngbu 233030, China)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ehavior and psychology, case teaching method achieves five procedures advocated by Cora Svevo to carry out the teaching goal in the teaching process, not only achieved the emotional-cognition goal of modern education, but also achieved the action -from-heart goal. According to the theory of cognitive development, case teaching method is only applicable to the students on college and later, not applicable to all levels of education, only applicable to the courses requiring students applying the abstract thinking to analyze social practice material, not applicable to all courses, only applicable to the cases being characteristic of combinational deputes, not applicable to all cases.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the case teaching method, the teacher should constantly encourage students to carry out their ideological dispute to create active class psychological atmosphere, and pay attention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ase teaching and the other teaching method, thus, pygmalion effect will come true, and the students study with positive transfer effect.

Key Words:case teaching method; educational psychology; the theory of cognitive development; the theory of learning transfer

[作者简介]张运书(1973-),男,安徽灵璧人,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是金融法。

[基金项目]安徽财经大学2014年度《保险法》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项目(aczygxkc201405)

[收稿日期]2015-02-10

DOI编码:10.13782/j.cnki.2095-106X.2015.01.005

[文章编号]2095-106X(2015)01-0018-04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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