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任 斌
(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改革开放30年以来,山西省的农村经济得到全面飞速发展,尤其是在国家大量支农、惠农政策的引领下,农村经济更是展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从而为其他各产业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伴随着经济的增长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并且已经成为威胁山西省农业稳健发展的重大障碍。目前山西省农村环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 (1)农业生产资料的不合理使用对农田环境造成的污染;(2)农村生活废弃物的随意处置对农民生存环境造成的污染; (3)乡镇企业的快速增长对农村环境产生了巨大冲击;(4)城市工业污染的转嫁给农村环境雪上加霜;(5)矿产资源的无节制开采加剧了农村的生态破坏。
通过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经验我们总结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但要重视城市环境与农村环境的整体性,更要重视农村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山西省在2006年启动了“蓝天碧水工程”,这项工程虽然主要是针对山西省的城市环境保护,但是正如山西省环保局局长刘向东所言:“我们既要保护‘蓝天碧水’,又要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净土’。清洁的土壤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保证,唯有‘净土’,才能‘洁食’。”可见农村环境保护在山西省环保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为此,我们应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农村环境法制建设,创设适应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农村环境法律体系,以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应具有农村的特色,应注重其创新性和可操作性,要能够充分反映广大农村环境保护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集中精力解决比较突出的问题,以避免过于原则、过于抽象、可操作性差的问题。
可持续发展观强调当代人发展与后代人发展的和谐,而现行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所强调的是当代人的环境权利和发展权利,未涉及后代人的环境权利和发展权利,这种做法显然是一种非理性的立法思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下,我们应该改变我们的立法思路,以可持续发展观为农村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重新审视我国和山西省现存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切实做到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建设、农村社会发展相协调。
为加强农民环境权益的保障,首先应将环境权作为农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农民的环境权,使环境权成为环境法的立法依据。其次应在环保法律法规中,明确环境权的内容。比如,应规定农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农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维护其生存环境的权利,公民有环境救济的权利,等等。当然,农民环境权作为法律上的权利,应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所以,法律除了应规定农民的环境权利以外,也应相应规定农民负有保护环境,不对其他主体所享有和利用的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
我国应该在现有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下,构建适合我国新农村发展的法律体系。该体系主要内容包括:(1)宪法中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2)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3)针对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各领域的单行法; (4)其他部门法中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5)地方政府规章中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6)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以上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将会给山西省进行有效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理论和法律依据。
目前,山西省农村环境问题严峻,其中一个原因是农民不了解环境保护法,不懂得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而村规民约是村民自己的“法律”,具有较大的亲和力,农民比较容易接受并遵守。将良好的环境保护习惯制定为村规民约,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针对目前山西省农村环境保护执法现状,笔者认为加强执法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执法体制是山西省走出农村环境不断恶化怪圈的重要途径。
(1)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机构和能力建设,完善农村环保基础体系。针对我国环保机构不完善的状况,应建立一个由中央到地方进行统一管理的环保机构,即有国家环保总局进行统一管理,各地方设置专门环保机构,作为环保总局的分支机构,垂直受上一级环保机构的管辖和监督,不隶属于当地政府主管。在农村应专人专职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这样各环保主体才能有效行驶环保监管权。同时,应加紧完善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必要的环保工作经费,加强环保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组织管理,形成一支科学、高效的环保队伍,建立并完善农村环境保护基础体系。
(2)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农村环保执法理念,增强农村环保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官员的政绩考核机制是各级政府管理者的指挥棒。要遏制农村环境恶化的趋势,就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评价农村党政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府绩效考核机制,促使政府从单纯抓经济增长转为抓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3)运用经济惩罚功能,提高农村环境违法成本。解决农村环保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又高于违法成本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充分运用和发挥环境行政处罚中的经济惩罚功能是一个有效的手段。虽然严厉的经济惩罚不是环境执法的目的,但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尤其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足够的威慑力,从而改善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效率。
若要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就要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制知识,切实提高公众的资源环境意识、环境道德及法制观念;要提高村镇居民的环保自主救济能力,尽量避免污染;要使广大农民牢固树立环保意识,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与发展经济同等重要的意识。
若要健全农村环保公众参与机制,就应鼓励广大农民广泛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监督活动,在环境立法等方面听取公众意见。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环境措施方案出台前,还应及时举行听证会,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知情权加以明确规定,并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提供便利渠道,增强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公众监督和参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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