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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究综述

时间:2024-06-19

陈祖英

(福建省委党校,福建 福州 350108)

传承人是传承和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基础和核心。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力度,出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自2015年始,文化部联合教育部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计划》,培训学员已超过10万人次。学术界对非遗传承人也展开了多角度的探讨,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1-3]。研究拟从传承人释义与认定分析、代表性传承人之“传”和传承人之“承”三个方面对已有非遗传承人研究进行梳理、分析和阐释,以期为传承人的保护和传承工作、传承人研究的理论探索提供参考。

一、传承人释义与认定分析

传承人的概念是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兴起而产生的。什么样的人才能被称为非遗传承人、非遗传承人在学术上应如何被定义,在学术研究中普遍流行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被公认为“杰出”的人方可能是传承人。祁庆富认为非遗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4];郑一民指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那些直接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且有突出成就,并愿意将自己所掌握的相关知识与技能原汁原味传授给后人的自然人或社会群体”[5]。这种观点相对主流,我国关于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相关文件也大都是以鼓励和表彰“杰出人才”为基准而制定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人都可以是传承人。安德明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应该是把相关非遗项目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所有人,其中既包括‘文化专家’,又包括并不一定熟悉项目具体知识却能理解其意义的大量普通人”[6]。王智引述福建漳州提线木偶剧团团长对木偶戏传承人的理解时,将传承人分为4个层面:(1)上面要有“传人”,就是师傅;(2)下面要有“承人”,就是徒弟;(3)要有观众,即所谓“欣赏者传承人”;(4)要有“潜在的传承人”,也叫“未来传承人”,就是孩子[7]。黄龙光等认为民族文化传承人由个体传承人与团体传承人构成,其内部结构呈现一种层级性,即“民族文化传承人由个体传承人与团体传承人并列构成,在个体传承人与团体传承人下面,梯次分为杰出传承人(团体)与一般传承人(团体)”[8]。2013年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的主题“人人都是文化传承人”,就是这种观点在非遗保护实践中的体现。可以说,传承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传承人概念的这种模糊性,一方面可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没有设立“传承人”这一专有名词有关。无论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1998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年),还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年),都只是用“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来表示实践非遗的主体。我国“传承人”概念的提出,虽结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要求进行了概念的补充和拓展,但仍偏重于行政与实用层面。另一方面,我国“传承”作为一个固定语词出现得较晚。有学者指出,在《辞海》《辞源》等大型语词工具书中没有“传承”一词,只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现代汉语词典》有简短的“传承”词条[4]。乌丙安写于1982年的《论民间故事传承人》应是较早提到传承人概念的文章,并明确提出“并不是所有听过故事或讲过故事的人都是故事传承人”[9]。也有学者将对传承人的认定追溯至1979年国务院委托原轻工业部对有突出贡献的工艺美术艺人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家”荣誉称号。但传承人这一概念的广泛普及与应用大致从2005年才开始。2005年3月,为了延缓传承人濒危、提高社会对传承人的重视和珍惜,“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调查、认定与命名工程”在北京启动并全面实施,该工程同时借鉴了日本在“无形文化财产”保护中提出的“人间国宝”概念和当时我国正在实施的“青年杰出人才扶持计划”中的“杰出”概念[10]。2007年6月1日,中国文联和中国民协联合颁授首批166张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证书;6月5日,文化部公布第一批226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两份名单的人选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自此,传承人保护与非遗保护有机地统一起来。

当前我国学者对传承人的研究,主要是对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研究。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一个创造性概念,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从众多传承人中遴选出来的。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我国在2008年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围绕着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传承人制度,学者集中探讨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标准、权责和义务、认定程序等。苑利论证了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须具备的5个标准:被认定人所传必须是祖先所创非遗;被认定人必须亲自参与非遗的活态传承;被认定人必须原汁原味地传承非遗;被认定人必须愿意将自己的所学传授给后人;被认定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11]。萧放根据单一性和综合性这两类不同的非遗属性,建议从人的历史传承和社会声望两个向度考虑单一属性非遗传承人的认定,从文化整体中切分重要文化环节的方法,确定综合性传承人群中的关键传承人;同时提出传承人应履行自觉公开宣传本遗产、培养传承人、传承传统等义务[12]。刘秀峰等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我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存在遴选过程中社区参与度不够、国家补助经费使用功能不明晰、新老代表性传承人更替机制不完善、传承效果的评价体系缺失、女性代表性传承人比例过低等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13]。陈静梅发现,传承人认定程序、传承人制度本身都存在一些问题,建议改进当前传承人认定的程序与救济制度,建立团体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14]。

随着新时代非遗保护形势的发展,在总结既有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修订完善,2020年3月1日颁布施行。新的《办法》不仅明确了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等内容,而且细化了认定材料、评审环节、评估要求,增添了传承人退出机制等。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对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提出了“以传承为中心审慎开展推荐认定工作”等要求。2021年12月,文旅部取消了乔月亮等5人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政府的积极作为和非遗传承、发展中的现实需要,对非遗传承人研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围绕着国家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有学者综合上述传承人释义的两种观点,探讨了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利弊、普通传承人的权益保障等实践问题。刘晓春指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最终认定是多方力量博弈的结果;官方非遗传承人认定制度,在激发代表性传承人文化自觉的同时,也挫败了其他非官方认定传承人的积极性,破坏了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15]。陈靖认为非遗传承人制度在民族文艺保护中面临专属性排斥参与性、个体化切割组织性、遗产化侵害原生性的悖论[16]。黄玉烨等认为,当前我国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存在认定方式单一、一般性传承人的权益无法保障、缺乏造血式的私权激励等问题,建议构建多元的传承人认定模式,保护代表性传承人、一般性传承人和团体性传承人的合法权益[17]。段超等指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对普通传承人重视不够,建议明确普通传承人的地位,发挥民众参与非遗保护传承的积极作用[18]。吴兴帜通过对“传承”的字源分析和解释,指出从学理上讲,传承人应该包括“传授者”和“承袭者”两类行为体;但制度化的“传承人”主要指“传授者”,因此建议将“传承人”的界定扩展为“传授人和承袭人”,同时还提出构建“人—遗产—生境”三位一体传承人机制的思路[19]。本研究在访谈代表性传承人时,多位传承人认为他们开班教学所教的学员并不是传承人,只有通过传统的拜师学艺、品行优良的学员才可能成为他们认定的传承人。可见,政府、学者和民众对于传承人的理解认定不尽相同,而且在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推广中,一些传承人申报材料存在编造、虚假的成分,这些都需要研究者在对传承人的界定和阐释中进行细致的分辨。

二、代表性传承人之“传”的研究

葛剑雄认为“传承”应该分为“传”与“承”两个部分,传统文化的“‘传’就是记录、保护、保存、延长、延续”[20]。如何记录、保护传承人是传承人研究的重点和核心,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最多。学者对代表性传承人“传”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记录、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产性保护等方面。

早在20世纪50年代,钟敬文、刘魁立等学者已著文关注到民间故事传承人的问题[21-22]。随着中国民间文学集成工作的启动和全面展开,相关学者发现,在采录民间文学的过程中采集讲述人的基本信息也同样重要;同时也开始对民间故事传承人讲述故事的社会文化背景、传承线路、语言艺术特色等进行探讨[23-24]。因此,对于民间故事传承人“传”的研究较早结出硕果,其中比较突出的有2007年江帆整理出版的《谭振山故事精选》,不仅记录了“国宝”级民间故事传承人谭振山讲述的故事,而且篇首的《农耕文化最后的歌者》,是故事整理人江帆长达二十余年追踪研究谭振山讲故事的论文。江帆总结了谭振山讲故事的特点,分析了他所讲故事的类型、传承线路和生活环境及文化氛围对讲故事活动的影响;同时也指出谭振山在故事传承中的文化自觉意识和对文本意义的能动性建构[25]。同年,林继富的著作《民间叙事传统与故事传承》,将民间故事传承人纳入到民间叙事传统中研究、纳入到民间故事传承人的现实生活中考察,为研究民间故事传承人建立了三维研究平台和民间知识谱系性的整体阐释方法[26]。

随着全国性非遗资源普查的展开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的发布,大量代表性传承人的口述史资料整理出版。如王文章主编的《中国民间艺术传承人口述史》(2010年)丛书,记述了唐卡、剪纸、年画、皮影戏等10种具有鲜明特色的民间艺术发展历程,不仅完整客观地记录了制作技艺和过程,而且对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经历进行了生动丰富的记述;冯骥才主编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百科全书·传承人卷》(2015年)详尽叙述了1986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基本情况,着重描述传承人如何习得技艺、其技艺的特点或主要贡献、目前传承情况三方面的内容。其他如山东、河北、贵州、深圳、太原等省、市也组织出版了省级、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名录、图志或小传。一时间各地各门类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蔚为大观。丰富的传承人口述史资料不仅将传承人身上“不确定”的记忆和技艺,变为“确定”的文字形成了文化档案,而且促使学者对非遗保护中的口述史展开进一步推进与反思。李海云探讨了非遗口述史研究的深化和拓展问题[27];王拓指出非遗口述史研究已不再拘囿于弥补文献史料的不足,而是嬗变为一种为非遗传承人获得话语权的媒介与途径[28];孔军则提醒非遗工作者、研究者注意厘清传承人口述史的效度和限度[29]。2017年,由冯骥才带领的学术团队所完成的国内外第一部传承人口述史理论专著《传承人口述史方法论研究》问世,为其后的非遗传承人口述史研究提供了系统深入的理论指导和借鉴参考。

除通过口述、录音、摄像等方式保存非遗传承人相关资料、保护传承人外,很多学者认为对传承人的保护最终要落实到法律制度上。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为中心,其他法律法规作为补充的非遗保护法律体系。但也有学者指出,我国关于非遗传承人保护的立法和实践都存在不少问题。李华成认为现行的传承人制度存在认定机制不合理、扶持力度不够、资格取消不当等问题[30];文晓静指出我国有关非遗传承人的行政保护政策措施虽多,但整体缺乏系统性[31];吴安新等认为目前刑法仅将非遗传承人当作普通公民进行保护,没有对传承人进行特殊保护[32];田艳等运用中美两国的实际案例,建议在刑法中适当运用文化抗辩理论,为作为“被告人”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减轻或免除处罚[33]。针对存在的问题,学者们也提出了相应的完善非遗传承人保护的对策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一部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部门的行为,没有涵盖具体的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事项。多数学者认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完全适用于非遗保护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为非遗保护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复杂,学者对传承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利益划分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李华明等认为必须切实尊重并保障非遗知识产权主体权利,构建科学、规范、理性的利益分享机制[34]。李一丁指出仅从知识产权角度论证传承人私权利的权利构成有所不足,建议借鉴发展权理论,设置传承人知识产权权利、惠益分享权利等方面来加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35]。赖继等认为确立传承人诉讼机制,能在最大限度内改善非遗权利被侵犯和盗用的情况;举证责任倒置则是传承人诉讼制度的核心,也是非遗保护区别于知识产权保护、其他物权保护等制度的优势所在[36]。高慧玲等认为应从培养传承人知识产权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进知识产权理论入手,逐步缩小知识产权理论与传承人保护之间私有化与传统化的矛盾等[37]。从这些不同角度探讨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路可以看出,非遗传承人研究有着广阔的空间。

非遗生产性保护是我国非遗保护的主要方式之一,2012年还出台了《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有学者围绕着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概念、内涵、适用范围等展开理论探讨,有学者对非遗生产性保护实践个案进行分析,也有学者关注到传承人在非遗生产性保护中的作用。徐艺乙指出传承人在非遗生产性保护过程中,要选好、带好徒弟;要创造经典作品;要注意收集资料、档案和总结经验;在传承、传授、总结和整理传统的技艺和艺能时,要注意项目本体的恢复与重建[38]。王巨山以杨家埠木版年画为例,不仅指出代表性传承人在项目传承和产品生产中的作用,更提到要充分肯定并恰当评估传承参与人在生产性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39]。游红霞从上海地区非遗生产性保护企业的实践中,探讨了非遗生产性保护创业主体的认同问题[40]。不过对于需要从事生产的非遗而言,生产实践本身就是在传承,而不是为了保护才去生产,因此生产性保护这个词有时需要慎用。

三、非遗传承人之“承”研究

葛剑雄认为“‘承’就是继承、发扬、延续,还包括转化和创新”[20]。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与“承”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既有“传”也有“承”。研究出于讨论的侧重点及综述的方便,才将其分开论述。学者目前对非遗传承人之“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传承人培养模式的探讨等方面。

教育是文化传承最主要的手段。对非遗传承人的教育,既有基于传统社会口耳相传式的传承教育,也有学校教育。杨利慧教授认为我国的非遗教育与我国有着漫长历史的本土民俗教育实践之间存在连续性;非遗概念的传入,为我国以高校及其学者为主导的现代民俗教育带来了新变化,即“‘客位教育观’更加向‘主位教育观’转变,学院派民俗学日益与公共民俗学相融合”[41]。在新时代背景下,为缓解非遗传承后继乏人的状况,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等部门部署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简称“研培”),委托高校和相关机构面向非遗传承人或从业者等开展研修研习活动。“研培”计划自2015年实施以来,成效显著。截至2020年,全国有121所高校积极参与,已举办研修研习培训849期,培训传承人群近3.2万人次,加上各地延伸培训,全国已超过10万人次参与。针对这项非遗保护实践的创新之举,学者及时展开实践和理论的探讨。李敏等对我国当前研培实施现状做了整体概括,指出当前非遗研培计划的实施具有以传统工艺研培为主、学员复杂多样、研培师资来源广泛等特点,但也存在分层分类培训实行不充分、课程体系不完备、教学内容不可持续、评价方式不完善等问题[42]。唐文忠等以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试点项目为例,探讨现代学校教育体系与口传心授式的传统师徒制如何嫁接、如何兼容的问题,通过试点项目探索的“送教入企、传承非遗”校企合作办学模式,解剖分析了非遗传承人才培养的现代学徒制及其与职业教育、文化产业发展的协调关系[43]。孙发成以研培为例,对“非遗”传承人群的“再教育”问题进行反思,认为传承人群进入高校接受学院派的“再教育”,更应注重“民间”和“精英”两种不同知识体系的碰撞和交流,对非遗传承人群培训工作也应更侧重于激发其对传承非遗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44]。贺少雅等以北京师范大学与浙江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政府合办的“传统文化的当代实践:文化部、教育部中青年非遗传承人传统节日仪式研讨班”为例,总结了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学团队以“团队为本、理论引导、根植社区、创新实践”的理念为指导,通过“多方联动、资源整合、方法融合、长效互动”等一系列做法,探讨“非遗”研培模式的创新,以及分门类建立“非遗”保护传承体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45]。此外,王明月等就非遗研培计划中传承人主体地位的保障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46];吴新锋等结合石河子大学的研培案例中所呈现的传承与创新问题,讨论了问题背后隐含的各参与主体的互动和自由意志选择的关系[47]。

除了高校成为非遗传承人接受教育、提升能力的重要阵地外,中小学校园也是当代非遗传承人培养的重要空间。目前有不少文献针对非遗项目进校园(在中、小学开设非遗相关的美术、音乐、体育、舞蹈等课程)实践中的教学、教改情况展开了较为深入的调研。张莹莹借助系统理论,分析了非遗作为潜在美术课程资源进入美术课程资源系统的困惑和途径[48]。傅雅杰以锡伯族音乐为例,不仅从理论上论证了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校本教材开发的价值与意义、原则与方法、内容选择依据与途径、结构逻辑与组织等内容,而且将初步形成的《国音族韵唱传承:中小学生锡伯族音乐文化读本》带入中小学展开教学实践,发现和总结教材中的问题并给予完善[49]。徐珂针对胶州秧歌传承现状,提出将非遗文化与中小学美育教育下的舞蹈教育相结合的问题,并拟定了胶州秧歌在中小学开展的教学计划,包括教学元素、教学原则、教学模式等[50]。还有学者集中讨论了非遗或非遗代表性项目进中小学校园的意义、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对策等,如赵慧杰、萧放通过调研国家级非遗西和乞巧节在当地幼儿园、中小学的教育实践,分析了传统节日类非遗传承与保护在基础教育的设计与实践,认为传统节日类非遗进校园对非遗传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建议加强基础教育阶段对非遗保护与传承的认知,进一步完善教育和实践环节的设计,并注重将学校教育与社会传承有机结合[51]。丛密林、邓星华基于价值哲学和系统理论,对体育非遗的当代价值作了全新的诠释,认为可依托中小学基础教育平台,在“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框架下,合理地将体育非遗融入到学校教育各个环节[52]。关于中小学“非遗进校园”的相关研究,正如林加在《中小学“非遗进校园”课程的研究现状及反思》所概括的,对非遗进校园的课程内容和形式的关注和研究多,对相应的课程目标和评价的关注和研究少;而且课程内容框架不太均衡,艺体类和岁时节日类非遗课程案例多,对传统礼仪等的非遗课程研究较少。即使有学者的研究涉及课程目标和评价的探讨,也是多关注“非遗进校园”对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意义,忽略了对学生能力发展与培养的思考[53]。

此外,还有学者探究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能力问题,为传承人群的培养提供了理论的指导。游红霞根据上海地区非遗传承人的口述材料,勾勒出传承人的传承能力谱系,包括传承人的“内养”能力和“外传”能力;所谓传承人必备的“内养”能力是指传承人“要建设自我,不断学习非遗的专业知识、研习所持技艺,还要将工匠精神注入到所持技艺中,紧跟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认真实践”;传承人的“外传”能力包括文化交流能力、文化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54]。孙云指出“传承主体应备能力是指传承人为完成‘传承发展’的任务所应该具有的能力,包含自我生存能力、传承创新能力以及发展壮大能力”[55]。

四、结语

从既有非遗研究进展可以看出:首先,我国对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研究多,且更侧重于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权利义务、保护传承等方面;对普通传承人的研究少,即使面向普通传承人或未来传承人的“非遗进校园”培养项目,也更关注非遗进校园对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推动作用,很少谈及学生的能力培养。其次,代表性传承人个体明确的非遗项目研究多,如传统手工艺、表演艺术、口头传统等;基于群体性传承人的非遗项目研究少,如仪式节庆等民俗类非遗传承人的认定、传承。再次,对传承人保护或培养进行现象描述、从宏观政策角度进行建议的研究较多,在传承人保护、传承研究及相关理论体系构建等方面则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非遗传承人研究还有很多需要学者们进一步探讨的领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加强非遗普通传承人的研究

现代文化环境和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变化,现代人与非遗保护传承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非遗知识的传承实践,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样只有面对面、手把手代代传承的单一模式。随着现代网络技术、通讯工具等的快速发展,当前对非遗普通传承人的培养不仅有传统的师徒传承型,而且出现了高校理论实践型、群众业余爱好型等多措并举的苗头和趋势。如何培养普通传承人,以及普通传承人在非遗保护传承过程中的作用等问题有待学者的挖掘。

(二)关注群体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研究

虽然在2007年文化部办公厅发出推荐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通知中,曾注明“群体性较强的项目,如民俗类项目,目前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暂不推荐。但2008年文化部公布了5名民俗类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009年第三批公布了25位,2012年公布了31位,2018年时更是增加到99位。可见,随着非遗保护实践的推进,国家对群体性传承人重要性也在逐步认可。202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这既是非遗传承人保护实践和学术发展的需要,也为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群体的认定、非遗项目的群体保护与群体传承等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方向指引。

(三)探索非遗传承人保护传承理论研究体系

近年来,虽然学界在非遗传承人口述史、认定制度、立法保护、培养模式等领域展开多方面的研究,但研究的深度与广度还有待加强。如何深入细致地进行有针对性的田野作业、反思现行传承人制度、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如何在探讨非遗传承规律的基础上构建非遗传承人的理论研究体系等问题,都需要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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