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基于IMO示范课程的教学与改革研究——以《船舶辅机》为例

时间:2024-06-19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武汉 430050)

《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着重指出:“推进IMO示范课程[1]在我国船员教育培训中的应用,进一步提高我国船员的教育培训质量。”通过对IMO示范课程描述可以看出示范课程的内容是比较全面的,但是照搬示范课程应用在我国航海院校及培训机构中是不切实际的,如IMO示范课程的编写只符合STCW公约最低培训要求,而我国培养海员大多数是高职院校和本科院校,学员素质高于入学标准,大专及本科在培养模式、教学条件、生源基础上又有很大的差异。因此,IMO示范课程在航海类院校的推广应用进展缓慢。笔者长期执教航海类专业课程《船舶辅机》,对《船舶辅机》知识结构以及船员培训大纲对课程培养的目标也很了解,《船舶辅机》也是笔者所在学校双高建设专业——轮机工程技术专业的核心课程,有较强的代表性,本文将以《船舶辅机》为例,探讨基于IMO示范课程、船员培训大纲的教学与改革。

1 IMO示范课程在航海类专业教学中的应用

1.1 IMO示范课程概述

IMO示范课程[1]是根据国际海事行业协会、各成员国的建议和意见,基于STCW公约制定的通用培训示范课程,包括课程介绍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其课程结构组成如表所示。

表1 IMO示范课结构组成

如上表所示,示范课程不是专门的教材,也不是简单地提供相关的培训视频和参考书目,而是基于STCW公约,根据工作分析、制订课程计划、确定教学大纲等课程开发思想构建的符合IMO公约的技术内容和培训指南,便于不同国家,不同知识背景的学员更好地通过学习、培训成为合格的船员。

1.2 现状

目前,IMO示范课程共设计开发出版了72门示范课程[4],在国家海事部门的推动下,我国早在2011年就启动了对IMO示范课程国内转化研究,力图在国内推广与应用,截至目前国内航海院校、海事机构参与开发,由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翻译、出版了40余门课程。同时,国家海事局在参考了示范课程的内容及STCW公约的要求基础上,于2017年发布了《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以下简称培训大纲),培训大纲融合了IMO示范课程的基本构成,如培训内容、培训目标、授课学时、设施设备、教员等,为海事管理机构对所属培训机构和院校的课程认证提供了标准。

但是IMO示范课程在航海类院校的推广与应用进展比较缓慢,主要原因[5]在于:(1)示范课程的编写只需满足STCW公约的最低要求,其入学标准只要求具备基本的海上资历要求或经过相关的基本培训,而我国培养海员的主体是大专院校及培训机构,生源素质高于STCW公约标准,在教学方面需要根据培训主体自身情况作相应调整,难以完全复制。(2)示范课程与我国航海院校目前培训体系及实施情况有较大差异,它仅提供了某培训课程所需参考的知识概要,并没有对课程知识点作全面系统的描述,不能直接作为培训教材使用,仅能作为教学与培训的参考。(3)示范课程是按培训目标来编写,一门示范课程涵盖我国航海教育的许多课程,在教学学时上有的多达800学时(以小时计算),而我国教学学时一般以45分钟为1课时,所以在教学安排上也是难点,需要分解成多门课程或多个章节进行授课。

2 基于IMO示范课程的船员培训大纲分析

2.1 基于示范课程的船员培训大纲特点

为有效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提高船员培训质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编制了《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并于2017年发布实施,所有船员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培训大纲是基于STCW公约和IMO示范课程编制的,因此具备以下特点[3]:(1)满足STCW公约有关最低适任标准的要求;(2)以STCW公约规则规定的职能模块、知识和能力要求进行分类,岗位适任部分按照船员职务、等级划分;(3)与STCW公约的要求一一对应,相关的知识点和适任标准明晰;(4)融合国内航海教育体系,充分体现适任标准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2.2 培训大纲对航海教育的意义

培训大纲是在IMO示范课程基础上制定的,主要以“适任”为导向,促进船员培训从“应试”向“应用”的转变,提高船员素养与实践技能,推动船员培训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海事局要求各培训机构及航海类大专院校均需开展培训课程认证,以覆盖或不低于大纲标准开展教学培训。

目前,国内航海类大专院校对750KW及以上船舶二/三管轮的教学与培训主要参照国家海事局评估与考试项目,共分解为《船舶管理》《船舶辅机》《轮机英语》《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电气与自动化》等五门理论课程,以及《机舱资源管理》《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设备》《船舶电气与自动控制》《动力设备操作》《动力设备拆装》《金工工艺》等七门实践课程[2]。笔者所在学校轮机工程技术专业也是按照上述情况分解,并对各培训课程开展了认证,获得海事部门认可,同时也按照认证要求实施船员培训。

3 基于IMO示范课程的《船舶辅机》课程重构

3.1 《船舶辅机》课程重构的必要性

《船舶辅机》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核心课程,也是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之一,课程内容囊括了除主机之外的绝大部分船舶辅助机械,内容多而杂,也是适任考试的难点之一。在培训大纲里,《船舶辅机》的内容分散在轮机工程与维护、修理两个职能模块里,同时现有培训教材与培训大纲相比也存在一些差异,笔者长期从事《船舶辅机》教学,将培训大纲中针对《船舶辅机》内容新增部分进行了归纳,如下表2为培训大纲中《船舶辅机》新增知识与技能。

表2 培训大纲中《船舶辅机》新增知识与技能[3]

培训大纲将培训内容按照职能、知识点、设备等维度进行划分,对《船舶辅机》来说,职能1涉及到船舶辅助机械的理论知识点和部分实践技能,职能3维护和修理涉及到船舶辅助机械的大部分实践技能。如果按照培训大纲的结构内容来开展教学,显然与我国教育体系和课程设置不符,教学效果也难以保证,有悖于培训大纲编制的初衷。因此有必要将培训大纲内容进行重构,《船舶辅机》也不例外。

3.2 《船舶辅机》课程结构化设计

以STCW公约相关强制要求和船员培训大纲要求为课程设置依据,充分理解STCW公约相关规定和国内海事法规,依托IMO示范课程框架,按照船员培训考试大纲、评估标准,对船舶辅机教学内容进行归纳、整合,按照工学结合,基于工作岗位、模块化思路进行教学设计,将知识、技能融合于教学情景中,采用理实一体,让学生在具体项目中掌握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如下表3所示,将《船舶辅机》分解为八个具体任务,明确职业能力与教学目标,按照不低于培训大纲的课时及标准进行设计。

表3 《船舶辅机》教学结构化设计

4 基于IMO示范课程的教学建议

4.1 明确课程标准,做好课程设计

课程标准的建立应充分考虑STCW公约要求、IMO示范课程特点及船员培训大纲,应包括:课程性质、课程设计思路、课程目标、教学内容、学时分配、入学标准、规模限制、培训设施和设备、教具、教材、参考书目和IMO参考文献等内容。教学设计要结合当前高职学生特点及工作岗位特性来展开,将岗位工作融入教育教学过程中。

4.2 改革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兴趣

传统的教学模式已不适应当前高职学生的学习特点,IMO示范课程亦注重知识与教学方法相结合,国内航海教育应借鉴学习示范课程中的教学方法,根据学生的实际来不断丰富创新教学的方式方法,使教学达到更好的效果。我校轮机工程技术资源库平台的建设,为开展信息化、线上线下、翻转课堂教学提供了资源基础,同时教师也可以通过设计更贴近实际工作岗位的教学任务,引导学生的角色转变,激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习效率。

4.3 注重理论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

IMO示范课程以“适任”为导向,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当前国家海事局制定的船员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办法也说明了理论与实践教学应相辅相成,同等重要。在教学过程中,要增强学生对于实践课程的重视程度,让其认同理论为实践而服务,通过增加实践课时,改革教学模式,建议采取理实一体教学,以“项目任务”为导向,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实践技能。

5 结 语

IMO示范课程对航海类教育培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以IMO示范课为指南编制的《船员培训大纲》为我国有效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进一步规范船员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提供了准则。各航海类专业课程应及时充分通过《船员培训大纲》课程认证,结合当前航海类生源特点,采取有效教育教学方法,深化船员培训与国际接轨,提高船员培养质量,促进我国航运持续健康发展。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