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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机动船”的释义

时间:2024-06-19

谢保峰 于景田 熊 峰

(1.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航海学院,江苏南京 211170;2.长江引航中心 张家港引航站,江苏南京 215633)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机动船”的释义

谢保峰 于景田 熊 峰

(1.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航海学院,江苏南京 211170;2.长江引航中心 张家港引航站,江苏南京 215633)

“机动船”一词在《规则》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都出现过。为了正确理解“机动船”在某一条款中的意义,从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入手,立足条款本身进行解释,力求准确、全面。

1972年规则;避碰条款;机动船

1 《规则》的解释原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一项国际法规,由于受到地域和语言差异的影响,规则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为了保证《规则》的正确理解和运用,解释《规则》的方式或原则也应尽可能统一,并符合《规则》的意图。《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经1881年、1987年、1989年、1993年、2001年和2007年共计6次修订。《规则》各项条款规定是用文字叙述的,然而文字毕竟是表达人们思想的工具,单凭字义并不能完全和精确地表达《规则》的精神实质。因此在采用字义解释的同时,还须深挖《规则》条款规定的意图与目的,使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海上避碰既涉及到法律问题,又涉及到技术问题。《规则》既具有法律规范性质,又具有技术规范性质[1]。因此在对《规则》的解释就存在着将从法律规范角度的解释与从技术规范角度的解释相结合的问题。从法律规范角度解释时,需严格按照其条文规定的概念和上下文联系来解释各术语名词;从技术规范角度解释时,则需遵守避碰的自然规律和海员在多年实践经验基础上总结出的良好船艺来解释具体的避碰原则和避碰行动。

2 除其他条款另有解释外的理解

《规则》在第三条“一般定义”条款中对“专用术语”进行定义解释。这些定义对整个《规则》普遍适用。然而在个别条款中,某些定义可能会因《规则》条款上下文的需要而另作解释。基于此目的,在《规则》第三条“一般定义”条款前增加了“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机动船”一词在《规则》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都出现过[2]。为了正确理解“机动船”在某一条款中的意义,从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入手,立足条款本身进行解释,才能准确并全面予以把握,避免产生歧义。

3 条款中“机动船”的释义

3.1 《规则》一般定义中的“机动船”

机动船一词是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关于此定义的解释,国内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船一词在《规则》不同条文中的外延并不完全相同。在具体判断“机动船”的外延时,首先将其假定为具有本款定义中的完整外延,之后再看其是否存在限制其外延的特殊条件;若存在,则其外延会受到该特殊条件的限制而缩小;若不存在特殊条件,则其外延是完整的,即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另一种观点认为船舶虽然可用或在用机器推进但处于某种条件(车舵损坏或吃水受到限制)下或从事某种作业(从事捕鱼作业、从事疏浚作业等)时,不应属于机动船范畴,应归属于失去控制的船舶、限于吃水船舶、从事捕鱼船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等。此观点认为机动船与上述其他几种船舶在显示信号和避让关系上是大不相同的,应该区分对待。纵观上面的两个观点,从机动船定义本身理解,无论船舶使用何种类型的机器推进,不管机器是否使用,只要船舶是直接或间接使用机器,就被当作一般定义的机动船。《规则》第三条“一般定义”规定“限于吃水船舶是一艘机动船”,《规则》同一条款两次出现同一概念,其表述应该是一致的。同时由《规则》第二十八条和第十八条得知,限于吃水船舶所属机动船的范畴和第二种观点一致。作者认为,学习和研究《规则》人群主要包括船舶驾引员、船舶公司海务人员、航海院校教师、海运研究单位科研人员和海事律师等,一般定义的机动船应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解释是让学习者明确,机动船是某一类船舶的范畴,这类船舶具有共同的背景,共同特点,在不同的条款中,机动船内涵和外延是完整的。狭义的机动船指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机动船,虽然装有可使用的机器,但是“一般定义”中已给出定义的船舶除外。

3.2 《规则》分道通航制条款“机动船”

《规则》第十条10款:帆船或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的安全通行。分道通航制是定线制的一种,制定船舶定线制的目的在于增进船舶汇聚区域和交通密集区域以及由于水域受限、存在碍航物、水深受限或气象条件较差而使得船舶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的水域中的航行安全,并防止或减少由于船舶在环境敏感区域或其附近发生碰撞、搁浅或锚泊而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的危险。通航密集或者航行复杂区域本身航行资源受限,为了合理并最大限度保障上述水域的畅通,《规则》第十条设置了第9和第10两个“不应妨碍”条款。第9款:“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行”。第10款:“帆船或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的安全通行”。对于从事捕鱼的船舶由于自身渔具可能会阻塞分道以及所采取的捕鱼方式可能会妨碍他船通行,所以在本条第9款中不应被妨碍的船舶为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本条第10款中,帆船或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的船舶的机动船为按分道通航制行驶的除从事捕鱼船之外的船长大于等于20米的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3]。

3.3 互见条款中的“机动船”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是《规则》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第二节的内容,共八条。在“互见条款”中,《规则》根据两船所构成的几何格局或船舶操纵能力优劣来确定船舶间的避让责任。本节各条所涉及的各种会遇局面都是以船舶的外形、号灯或号型的识别为基础的。由于《规则》第十四条对遇局面和第十五条交叉局面中的“机动船”的含义是相同的,条款所涉及的是相同类型船舶间的责任,船舶之间无操纵能力优劣之分。通常是指除操纵受限船舶、失去控制的船舶和从事捕鱼船舶之外的一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此处机动船包括限于吃水船舶。

互见条款中“船舶之间责任”是指互见中两船之间的避让责任,即相遇两船中的一船对另一船应当承担的避让责任。纵观互见中的避让责任,船舶之间避让责任可以分为下面三种:第一,一船应给另一船让路。主要包括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1、2、3款;第二,一船不应妨碍另一船的通行或安全通行,主要包括第十八条4、5、6款;第三,两船负有同等避让责任,主要包括第十四条。《规则》在划分船舶之间责任时,主要采用了等级制和几何制两个原则,所谓等级制原则是指根据船舶的避让操纵能力优劣来划分船舶之间避让责任;而几何制原则是指根据两船所处相对几何位置关系来划分船舶之间的避让责任。规则第十八条1、2、3款所涉及船舶之间责任是等级制原则。该条款“机动船”是指除操纵受限船舶、失去控制的船舶和从事捕鱼船舶之外的一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

3.4 能见度不良条款“机动船”

《规则》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每一船舶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应将机器做好随时操纵的准备。《规则》第六条已对安全航速做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能见度情况是决定安全航速的首要因素。因为通过大量船舶碰撞事故案例分析得知,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发生碰撞事故的概率远大于能见度良好[4]。原因之一是船舶速度过高。在能见度不良水域或其附近航行时,由于视觉瞭望受限,通过其他瞭望手段获取的信息无法通过视觉加以校正,不仅存在时间上的滞后,还可能出现误识别而造成错误判断。因此降低船速是为留有更多时间来估计局面和判断碰撞危险最有效的方法,必要时需把船停住。

机动船应将机器做好随时操纵的准备,很多专著把它称为备车航行。备车是机动船降低船速的最基本措施,也是使机动船能够进一步减速的必要措施。做好机器随时操纵准备,既是《规则》的要求,也是《STCW规则》马尼拉修正案的强制性要求。安全航速和备车航行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当时能见度不良的情况,本款中“备车航行”是在船舶以安全航速行驶的前提下,所采取航行戒备,是确保安全的又一个保险。由此可见,此处的“机动船”应是对一般意义机动船的所提出的要求,而对于失去控制的机动船,此时采取的应当是应急行动。用机器推进的船舶从事操纵受限作业或从事捕鱼作业时,由于其本身工作的特点以及正在采取该项作业。以安全航速行驶是必须的,由于正在作业,船舶始终应将机器做好随时操纵,没必要在此处重复提出。

3.5 号灯、号型和声响灯光信号条款中机动船

3.5.1 规则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条款中的“机动船”

号灯和号型可以用来表示船舶的种类、大小和工作性质,并且可以作为判断一船的动态、航向、两船所构成的会遇格局,以及是否存在碰撞危险的依据。号灯和号型是船舶的重要装置,船舶所有人、船长及船员必须确保号灯、号型的正确显示,否则可能构成船舶不适航。规则第二十三条对在航机动船的号灯和号型进行规定,此处所指的机动船是指除操纵受限船舶、失去控制的船舶、从事拖带或顶推作业、限于吃水船舶和从事捕鱼船舶之外的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号灯号型的显示是为了快捷准确获取船舶类型、大小、动态和工作性质,为瞭望获取信息提供保障。再加上不同类型的船舶在局面中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此处的机动船应当被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机动船,这种理解不仅符合规则要求,也符合航海实际的需要。IMO《关于航行值班建议》第二节第24款规定[5]:“当遇到或怀疑能见度不良时,值班驾驶员的首要职责就是遵守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条款,特别是关于鸣放雾号……”。又如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雾航安全制度》第三章“雾中航行”第十二条规定:当能见度在5n mile时,即认为是能见度不良,应处于雾航的戒备状态,并做好一切雾航准备,报告船长,通知机舱,开启雷达,按规定施放雾号。这里是指除“操限船、失控船、限于吃水船、从事捕鱼船、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船舶”之外的任何机动船,其中包括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个组合体。规则第三十五条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条款中的“机动船”和规则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条款中的“机动船”是一致的。

3.5.2 规则第三十四条操纵和警告信号条款中的“机动船”

操纵声号适用于互见中,两艘机动船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当一船为避免碰撞的发生而采取操纵行动时,不管该行动正确与否,均应按照本款规定鸣放相应的声号。操纵行动声号表示正在采取行动,即在鸣放声号的同时,船舶正在采取着相应的行动。其中,一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二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三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根据操纵声号的适用条件和鸣放要求得知,操纵声号是“机动船”之间为了协调避让,并告知对方其操纵方式和方法的声号。该声号的鸣放时机和操纵行动是同步的,这样有利于对方识别和查核。基于此,本款中的“机动船”应理解为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并明确一个概念,操纵声号的鸣放是为了安全操纵的需要,正确及时的鸣放是规则要求,也是良好船艺的体现。

4 结 语

“机动船”一词在规则中多次被提到,为了减少规则理解的分歧,通过对相关资料和文献进行检索和研究。整理意见如上所述,以求抛砖引玉,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条款理解和重新修订做点滴努力。

1 蔡存强.船舶值班与避碰[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

2 张秋荣.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理解和修改意见[J].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3(12).

3 吴兆麟.论海上避碰规则的技术解释与法律解释[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0(6).

4 吴兆麟.试论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双重性质[J].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86(7).

5 卜仁祥.机动船的定义及避碰规则的适用问题[J].船舶避让与安全操作,2007(4).

(责任编辑:谭银元)

Interpretation of ‘Power-driven Vessel’ i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COLREGS)

XIE Bao-feng1,YU Jing-tian2,XIONG Feng2

(1. Jiansu Maritime Technical College, nanjing 211170,China;2. The Pilot Center of Yangtse River,zhangjiagang 215633, China)

In the COLREGS, the word ‘Power-driven vessel’ appears in the third, tenth, fourteenth, fifteenth, eighteenth, nineteenth, twenty-fifth, thirty-fourth and thirty-fifth articles. In order to get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meaning of ‘power-driven vessel’ in certain article, this essay gives explanation of this term from the technical level and legal aspects based on the article itself.

COLREGS;collision clause;power-driven vessel

①交通运输职业教育科研项目,课题编号:2015B64;②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课题编号:1402-137。

2016-04-19

谢保峰,硕士,远洋大副,研究方向:航海教育、船舶操纵与避碰。

U675.9

A

1671-8100(2016)03-0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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