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曹红军,李修启,石兴辉
随着淮南经济快速发展,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特别是国家宏观调控金融政策,使遇到资金瓶颈的经营者更倾向于民间借贷融资,上述情况反映在法院审判工作中表现为民商事案件数量的上涨,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额的急剧增长。笔者对淮南市两级法院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进行调研,通过对审判数据和审判难题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期通过法院审判职能,妥善应对民间借贷案件形式,为维护淮南市经济平稳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努力。
2010年至2013年,淮南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737件,其中2010年审结832件,诉讼标的总金额2330.1939万元;2011年审结783件,诉讼标的总金额2877.6785万元,同比上升37.8%;2012年共审结888件,诉讼标的总金额3389.3686万元。是2010年受案标的额的1.45倍。2013年共审结1234件,诉讼标的总金额39986.4597万元,同比上升91.5%;从统计数据图(图1)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结案数呈急剧上升趋势,结案标的额呈爆发上升趋势。
图1 淮南市2010~2013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案数、标的额
2010年至2013年,淮南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737件中判决1286件,判决率约34%,调撤2371件,调撤率约63%。从统计图二可以看出,近三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撤率仅为63%,远低于传统民事案件80%的调撤率,可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解难度系数较大。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明显增大,涉及百万以上数额的借贷逐渐增多,有的多达几千万。大额借贷也呈现出了集中化的现象,其主要集中在建筑房地产业、煤炭业以及部分个体工商业。从淮南市两级法院2010年至2013年审结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统计情况看,案件标的额逐年上升,2013年是2010年结案标的额的17.16倍,更是呈现出爆发趋势。
民间借贷案件中,除了单纯亲友之间的无利息民间借贷外,其他大多具有牟利性,尤其是涉企业民间借贷,在随机抽查的部分民间借贷案件中,60%的案件书面约定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数倍。例如秦某诉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的本金是500万元,而十三个月的本息就达到550万元。
民间借贷不再是单纯的亲戚朋友间互帮互助的借贷关系,而是为了追逐高额利息而放贷。借贷主体呈多元化职业化趋势,债务人有个人向企业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到民间借贷关系中来。同时,还涉及企业员工、个体经营者,典当行、担保公司等多种行业和职业。
所谓群体性民间借贷案件,即多个当事人一同或先后起诉同一个企业或者个人为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件。群体性民间借贷案件往往数量大、人数多、金额高,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普遍都面临着审理难、执行难等诸多困难,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例如:某个人独资投资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突然因病去世,其妻子昝某继承了其全部财产,该法定代表人生前债权人纷纷起诉昝某,但由于遗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导致许多债权人血本无归,多数债权人扬言要集体上访。
调研显示部分案件中原告往往都能提供形式较为规范、完备的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4倍,设定了房屋、汽车或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措施,约定违约责任,注明借条是在双方平等、自愿情况下签订的,借款已经全部交付等。这说明民间借贷呈现专业化放贷的趋势。
从淮南市两级法院一审案件结案的具体案情看,此类案件的增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民间借贷在我国自古有之,其特征优势表现为简单方便、快捷、灵活、交易成本低、贷款催收方式灵活等特点,为大量急需资金而贷款无门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了资金融通,填补了社会资金缺口,民间借贷在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
近年来,特别是自2013年来,淮南市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迅速,对资金的需要更为紧迫,而银行信贷的收紧,使民间资本过度发展,民间借贷大大增多,审判数据显示从2010年标的额2330.1939万元,到2013年诉讼标的额39986.4597万元,同比上升91.5%,2013年是2010年结案标的额的17.16倍。
金融监管方式存在缺陷,从具体执行看,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分布在不同的部门,其职能运行过程中造成一些监管交叉,也由此导致政府部门对民间借贷事前监管能力大打折扣,出现较多的民间借贷纠纷事件,现存的金融监管方式难以有效控制民间借贷的风险。
资本特性在于运作,民间资本同样需要投资路径。从当前产业形势来看,房地产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需要大量民间资本参与。商品房建设资金需求量逐年增大,大量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市场。部分投资者在不能取得银行贷款时,往往将资金来源目光转向民间借贷,从而导致民间借贷资本特性发挥极致,地下钱庄较为活跃。
调研发现,普通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存在违约甚至缺乏诚信的现象。表现在有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但出于投机心理,大量借贷,对利息多少一概不问,只要能借到钱就行。有些当事人甚至说,只要你借给我钱,多高的利息都行,还钱没有,除非你再给我从别处借钱来,我才能还你;有的当事人借款目的是为了转借,从中获取利差;可见,部分民众法律意识淡薄,以诚信为基础的传统民间借贷市场需要规范,诉讼案件频频发生。
民间借贷纠纷易发、常发,法院在处理各类民间借贷纠纷时面临审判难题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涉案证据较少,瑕疵借条大量存在,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民间借贷大量产生于亲朋好友之间,不少债权人碍于面子和人情,仅仅口头约定借款数额还款日期,缺乏书面合同和借条。即使有借条,也往往过于简单,甚至有大量瑕疵借条存在,例如,借条约定不明、缺少日期、借款人签名错误甚至缺少借款人签名的现象常有发生。缺少借条等有效证据以及大量瑕疵借条的存在,是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所面临的首要难题。标的额大,且是现金交付的案件更难查清案件事实。调研反映,大约有13%的案件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正式的借款合同,64%打的是欠条,11%是保证书或合伙协议等,还有12%没有书面证据。
调研发现被告不出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法庭无法核实案件细节。在许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不出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的现象普遍存在。例如:张某诉朱某民间借贷案,张某委托代理人后,自己一、二审均不出庭参加诉讼;罗某诉陈某、李某民间借贷案,陈某下落不明。究其原因,还是当事人受利益驱使和法治意识淡泊,借贷案件归根到底就是欠债还钱的事情,许多债务人受利益驱动,拒绝、逃避诉讼,不出庭或假扮失踪的现象比较明显。
统计数据显示,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主要有两种类型式:一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虚构,二是对破产债权进行虚构。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戚、朋友等特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配合高度默契化,“自认”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对涉案纠纷资金的来源、交付、使用目的、时间、地点等内容予以虚假陈述。实践中陈述以现金方式交款的较多,且此类案件审理时间较短,当事人倾向于调解结案,甚至出现“手拉手”到法院要求调解的现象。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诉讼当事人仿造借贷关系,虚假债权人起诉虚假债务人及其配偶,要求被告夫妇承担夫妻债务,利用这种虚假的诉讼,相互串通,侵害虚假债务人的配偶及家庭的合法利益。
部分案件借贷数额无法确定。许多案件的当事人为规避法律,通常以本息合计的方式约定借贷数额,而不在借条上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很多案件的借款利息直接被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在借条上却无反应,且借条上约定的数额包含着利滚利的现象,如王某诉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付某借王某2万元,却直接向王某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从常理分析,双方当事人之间如无特殊关系,大额借贷属无偿借贷的可能性很小,但因缺乏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为有偿借贷,且法律并不禁止无偿借贷,审判人员还是难以采纳有偿借贷的主张或抗辩,更无法采纳一方关于高利贷的抗辩,而往往只能认定当事人未约定利息。
针对调研情况,结合淮南当地实际情况,建议如下:
鉴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关系到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别是涉案民生企业问题,审判人员应当首先树立大局意识、整体意识,从地方经济发展和保障民生目的出发,一方面妥善处理个案问题,另一方面要兼顾社会整体的价值导向,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特别是涉及民生企业的案件,要注重人民群众对判决结果的社会效果的评价。对民生企业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慎重、灵活运用查封账户、冻结企业资金等方法,一方面在司法允许的前提下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要尽最大可能的保有民生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的资金,另一方面多做债权人的工作,通过分期还款、企业担保等形式力促调解,还可以运用司法重整以及和解程序支持实力企业通过兼并、控股等方式增加核心竞争力,坚决避免一判了之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积极稳妥的化解矛盾,有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积极调研,依法把握好审判尺度,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及时研究新问题制定对策。《通知》特别提出对于界定高利贷,赌债,虚假债务的识别等突出问题,法院审判应重点审查民间借贷的事实,实质的借贷关系,防止民间借贷案件的债权人将非法利益通过法院判决予以合法化,积极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取向,将民间资本引向合法流域。
调研来看,审判实践中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识别虚假诉讼:一是,充分运用对双方当事人分别问话,记录谈话内容,找出矛盾点,注重核实借贷资金的来源、使用资金用途,交付方式、时间、地点、有无证人在场,特别是对交付资金时周边环境的陈述。二是,重点审查证据。实践中对与经济状况明显差距的借贷资金金额,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资金的来源,银行汇款的要求提供银行汇款凭证。三是,通知合法利益受害人参与诉讼,增强庭审对抗性,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审查。
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的规定 ,民间借贷案件的出借人应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资金借贷关系,谁是借款人等问题;同时涉案的借款人也应当举证其已归还借款。对于争议的借条签名真实性问题,原告负有举证谁是借款人以及举证借贷内容的真实存在,由此应有原告承担鉴定申请费用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为宜。针对赌债问题,庭审时应重点审查借贷是否合法,原告应举证涉案借贷债务合法,被告反驳并举证证明债务系赌债,当被告的证据足以引起合议庭产生合理怀疑后,原告应承担继续举证的责任。庭审时,审判人员应重点要求案件的原告本人亲自详细陈述借款的数额、地点、时间、借款的来源、用途、交付资金方法、证明人、借贷的详细经过、约定的还款方式、期限、利息等有关涉案的细节。同时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平时的职业、道德品行和对案件的陈述,还可以联系公安部门核实赌博处罚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形成完整一致的证据链等等。
调研发现部分投资者法制观念淡薄、风险评估意识缺失。基于此,法院可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典型案例,向公众开放观摩庭审、定期进行社区普法宣传等多种渠道进行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群众风险判断能力,让人民群众在参与民间借贷时能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审查借款用途、确保借贷关系合法,保证借据规范、完整,设立担保、完善登记手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诉讼时效意识,及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规范、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1] 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336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R].
[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调研报告[J].山东审判,2011(6).
[3] 翁钢粮,林 沛,毛煜焕,等.民间借贷_金融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J].人民司法,2009(17).
[4]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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