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马辰庭
韩金广在其《“V吃+N”结构的认知语义分析》(以下简称“韩文”)一文中指出,转喻是“V吃+N”搭配形成的理据之一。[1]韩文认为一般而言,“V吃+N”中“N”多指食物,但人们常将注意力集中到与“食物”相关的某个环境因素上并将其反映到语言结构中,这样该环境因素就在“V吃+N”的“N”位置上得以突显,即所谓概念转喻。因此,在转喻机制操控下,“N”在“V吃+N”中并非必然表示“食物”概念,而是可体现为食物的数量、来源、属性等非必要结构成分,其与食物之间的临近性和相关性使其能够转喻食物。韩文列举了一些现实语料中的具体实例,如“吃食堂”是食物加工处所转喻食物,“吃大碗”是盛食物的工具转指食物,“吃油腻”则是食物的属性转指食物,等等。这些都体现了转喻允许人们在心理层面通过某一突显概念可及另一概念,并使目标概念成为人们关注焦点。不过,韩文列举的“吃公款”之转喻理据为“以食物的来源转喻食物”。针对此例,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接下来本文将进行讨论。
在以下这句话中,韩文把“吃公款”解读为“以食物的来源转喻食物”:
“这种里应外合‘吃公款’的现象,已成了目前某些人借‘三角债’名义,进行经济犯罪的一个主要特点。”
一般而言,“吃公款”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意义其实是“用公款吃喝”,这样其认知理据“食物来源(公款)转喻食物”似可成立,但该义显然不是韩文语料中“吃公款”的真正含义,韩文不经意间犯了张冠李戴的错误。该例中“里应外合”“三角债”“经济犯罪”等词语决定了此处“吃公款”不再表达“用公款吃喝”之义而是有更深层含义。本文猜测,原文作者之所以出现误读,一方面是固有观念所使然而令其忽视了语境对词义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则是其把“钱款”概念等同于“食物”,但接下来的分析显示此种理解方式是不严谨的。我们知道,在同一场境(scenario)中,若 A、B元素概念上临近则二者间有可能产生转喻联系。例如,孙亚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当一位饭馆服务员对另一位说“The ham sandwich just left without paying his tab”这句话时,我们都知道划线部分转指“The customer ordering the ham sandwich”,其原因就在于“顾客”和“顾客点的菜”共同位于“饭店”这个场境中并为该场境的两个基本要素,二者概念上邻近,转喻关系生成。[2]韩文指出在以转喻为理据的“V吃+N”结构中,“吃”基本上保持了本义“进食”的意思。因此我们认为,“进食”构成了“吃食堂”“吃大碗”“吃油腻”“吃十五”等以转喻为理据的搭配的认知场境,而在此场境中食物的“处所”、“工具”等一系列与食物相关的概念为“食物”本身提供心理可及。但是,若把原文例子中的“吃公款”硬是解读为“以食物的来源转喻食物”,问题在于若“款”是食物,“公款”则是以“食物来源+食物名称”组成的搭配,包含了食物的“来源”与“名称”两样要素,则“吃公款”之转喻理据“食物来源转喻食物”并不成立;如若成立,应表述为“吃公”而非“吃公款”,盖因“公”(公家)实乃食物(款)之来源。另外,“(公)款”并不属于人们关于“食物”的规约化理解范畴,这一点显而易见。因此虽然“公家”是“钱款”的来源,但若把“公款”归于“食物”范畴是不妥的,“公家”与“钱款”也很难成为“进食”场境中的构成要素。诚然,食物和钱款皆为个人生存活命之根本,二者具有相似性,但即便概念隐喻“钱款是食物”成立,我们也发现人们一般不使用以“食物来源转喻食物”为理据的“吃公”搭配,而是直接表述为“吃公款”。也就是说,一方面韩文例子中的“吃公款”不以转喻为理据;另一方面,其本身作为固定搭配而存在,韩文也未对“公款”与“食物”间存在何种联系作出说明。鉴于以上疑问,我们主张,动词“吃”语义的变化即其所构建场境的变化是例句中“吃公款”这一搭配得以成立的认知动因,而促成“吃”语义变化的原因就是概念隐喻。作为一类构式(construction),“V吃+N”的构式义表征为“进食某种食物”。如前所述,“吃食堂”“吃大碗”等搭配中位于“N”位置上的概念通过转喻机制可及“食物”概念,在V吃语义不变的情况下使名词语义获得进入构式的条件,语义合格。换句话说,V吃的“进食”语义制约着位于“N”位置上词语的选择,“N”必须是作为泛指的“食物”或是一般意义上的食物范畴中的成员,或者通过转喻等认知动因使人们能够通过“N”与食物概念相关联。但在韩文例句“吃公款”中“公款”非食物且与“食物”之间并非构成常规化、约定俗成的转喻联系,这就使得我们转而考虑调整动词“吃”的语义并使其能够与“公款”之间形成搭配意义(collocative meaning)。搭配意义就是适合在某一上下文或语境中的意义。根据吕煦,因为大部分词汇属于一词多义现象,所以同一词就能与多种对象搭配,形成不同的搭配意义。[3]因此,动词“吃”与不同词语搭配也就有可能产生不同意义,但这些意义都应从其本义拓展而来。
韩金广也重点强调了隐喻也是“V吃+N”搭配的认知理据之一。[1]隐喻是一种认知手段,本质上是概念性的。韩文揭示了 “吃”在诸如“吃亏”“吃棒”“吃官司”等义项中的意义是如何通过隐喻引申而来的,其隐喻理据在于,人体对食物(能量)的吸收和人体对外力的消耗之间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韩文还指出包括读书“吃不透”、考试“吃了八十分”这类例子中的“吃”也是通过隐喻引申而来,其主要着眼于“吃”的施食,分别表示知识和分数的“获得”。我们进一步认为,从施事角度而言,“吃”与“获得”的相似性在于:食物一旦进入体内被人体吸收就成为人身体的一部分,人体从而“获得”能量,则人们进食过程即为人们获得身体所必须能量的过程。因此,“吃”隐喻性地具有了“获得、得到”之义。在韩文所列举语料中,“吃公款”表示意义为“非法挪用、贪污公款”,个别人“吃公款”意图在于将公款占为己有从而谋取利益,即其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公款以实现不法利益。不难看出,“吃公款”义项中“吃”的语义不再表示“进食”而应为“获得”,语义转变的认知理据是概念隐喻,“吃公款”本身具有隐喻性。一个“吃”字,生动再现了不法分子侵占公款时的贪婪嘴脸。
本文通过对“吃公款”这一特定“V吃+N”结构的分析,旨在说明以下:首先,韩文提出“吃公款”的认知理据是转喻,但本文发现这一结论忽视了语境因素,先入为主,存在疑点,韩文对此未能给予解释,因此难以成立。其次,本文认可韩文提出的“V吃+N”中的“吃”在某些义项中拥有“获得”之义。例句中的“吃公款”即有“(非法)获得公款”之义,而概念隐喻是其中的认知动因。最后,规约性理解不一定适合特定语境,不能生搬硬套,要一切从实际出发。
[1] 韩金广.“V吃+N”结构的认知语义分析 [J].语言教学与研究,2014(2):61-67.
[2] 孙 亚.语用和认知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 吕 煦.实用英语修辞[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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