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汪 宇,武志伟
近年来,安徽省政府提出重振徽商的口号,当代徽商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现实方面,新徽商更多地停留在概念层面,距离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帮还任重道远。在理论研究方面,一是新徽商的概念在理论界定上仍显模糊,在实际中运用又稍显狭隘。二是学界关于新徽商竞争力的分析大多集中于地缘优势和文化优势两方面,关于新徽商发展的政策性建议则集中在政府和企业两角色上,即改善企业外部环境和提升企业内部管理的角度,而对介于政府与企业间的中间性角色——现代商会和作为整体商帮所应该具有和发展的组织优势关注不够。所以本文在此基础上,着重论述新徽商的组织优势的发挥和其优势发挥的现实载体——现代商会的发展对于重振新徽商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要重振新徽商,首先要弄清楚新时期徽商的定义问题,下文简称新徽商。从时间上来说新徽商应指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领域做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群体。在地域上,应该扩展到整个安徽商人。但安徽商人的指向并不明确,既可以是在安徽地区经商的商人,也可以指安徽籍的商人。唐李渊认为新徽商在地域上的界定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本土系、回归系和外援系。[1]本文基本赞同唐李渊对新徽商地域上的界定,但略有不同。唐李渊将第二类新徽商定义为回归系,仅包括回安徽境内二次创业的企业家,整个分类体系都将安徽籍在外地创业和发展的企业家排除在外。而本文认为回归系用异地系来代替能够更加清晰界定新徽商,也更加有利于新徽商的发展壮大。具体界定如表1所示:
表1 新徽商定义与类别
由于安徽在改革开放的头三十年,地处中部,无论是在经济基础、国家战略政策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市场发达程度和交通便利性方面都与沿海东部地区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很多具有实力的安徽籍企业家和企业大多都在东部其他省份成长和发展。在近几年,随着国家中部崛起的政策倾斜,安徽地区公共服务的改善,有一部分企业家已选择回安徽进行二次创业,但仍然有很大一部分有实力的安徽籍企业家依然在外省发展,而且他们往往掌握着丰富的商业资本和社会资本,拥有先进的管理经营理念和方法,可以说是安徽地区未来发展和新徽商重振的最有潜质的支持力量,将他们排除在整个新徽商的体系之外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损失。
随着商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对于现代商会认知的加深,新徽商越来越认识到集群化在与政府交流,资产重组与资源整合、企业家话语权、多角度互助、产业上中下游的合作等方面的巨大优势。所以在安徽政府的有效引导下,安徽商会在全国各地陆续建立起来,比如在北京、上海、深圳、重庆、昆山等城市都能见到安徽商会的身影。商会的形式也非常多样,主要是综合性商会、行业协会和专注公益事业的基金会等。但安徽商会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也比较明显:
首先,政府在现代商会的建设与发展中存在越位和缺位并存的问题。一方面,商会的民间性与自发性是其活力的重要来源,而目前很多安徽商会的核心成员仍是由政府部门的官员兼职担任,在商会的规则制定和发展进程中,也仍能够看到人为设计和权威推动的身影,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商会决策的民主性、信息的公开透明性和商会组织的扁平化,使商会这一本应介于市场和政府间的具有独特身份和作用的组织难以发挥其效用。而另一方面,政府又没有从宏观上为商会发展制订明确和完善的制度框架,使得民间商会的规范性和合理合法性存在疑虑,造成一些无所适从和混乱的局面。
其次,有远见卓识、行业自律和奉献精神的徽商企业家的数量和推动力量不足。安徽民间商会的良好发展离不开有远见卓识、有行业自律、有奉献精神的现代企业家的积极推动和参与。实验经济学的大量实验证明在公共品的提供领域,“领导人效应”能够很好的增加公共品的供给,当然搭便车行为的始终存在使得领导人在发挥领导人效应的同时,自身的物质利益相对于其他成员会有所减少。所以这就需要行业内的企业家精英具有更多的社会关怀和奉献精神。并且正如上文所说,虽然物质利益在短期有所损失,但其整体性利益和目标性利益在长远来看会给这些企业家带来更加丰厚的物质利益。在新徽商的群体中的确存在这样的企业家,但群体不够大,这样的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现代安徽商人还应该更多一些。此外,新徽商调查显示在文化意识方面,新徽商社会责任意识、职业道德素质普遍比较强,但自身这一群体的合作意识比较差(70.8%)[2],新徽商间合作意识的缺乏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再次,安徽商人群体的数量和实力还有待发展壮大。商会的发展繁荣和商人群体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商会的发展能够为本商会成员的发展提供更为良好的外部环境,反之,商人群体的发展壮大是商会建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目前安徽商人的数量规模与浙江商人、广东商人等相比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此外,根据新徽商调查,新徽商的创新意识和开拓意识普遍比较弱,观念和行动相对保守,所以新徽商的重振任重而道远。
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目前新徽商现代商会的数量规模、制度建设和实际作用的发挥都和国内的浙江商会、上海商会等存在明显差距,组织优势并未得到有效的发挥和利用。这就导致现有情况下新徽商更多流于一种概念化的称谓和口号,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商人联盟或现代商帮。
明清徽商得以兴起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样的,比如利用独特地缘优势充分发展地缘经济。徽州地区多山少田,而人口众多,所以民众需远走他乡,求食四方。据徽州志载:“徽州介万山中,耕获三不赡一。即丰年亦食江楚,十居六七,勿论岁饥也。”加之,徽州境内水路发达。在当时水运是最便捷的交通运输方式,从徽州出发,沿新安江而下,通过富春江、钱塘江、青弋江等发达的内陆水道便可快捷地到达江苏、浙江等地。再者,徽州地处的长江三角洲地带,从南宋经济重心南移完成后,在明清时期已发展为全国经济最发达、人口最稠密的大市场。稳定的大市场加上便利的交通使徽商的生存和发展不再受到徽州本地的制约,经营的行业、种类和地理范围都得到极大的扩展,为徽商的发展壮大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3]。再比如,徽商所秉持的独特的经营文化,儒家“义利观”非义弗取,不设智巧,不图小利的儒商风度为徽商赢得了良好的市场信誉,不畏艰苦、顽强创业的徽骆驼精神则支撑着徽商商帮的发展壮大[4]。
但明清徽商能够不断壮大和繁荣,成为明清时期最有影响力的商人群体的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其拥有的独特的组织优势,即以血缘为纽带、以宗族势力为支撑的商帮组织为徽商发展提供了的各方面的扶持。商帮组织对徽商的扶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徽商的形成时期,商帮网络提供商业资本和人力上的支持。关于徽商的原始资本的来源,日本藤井宏教授将其归纳为共同资本、委托资本、援助资本、婚姻资本、遗产资本、劳动资本和官僚资本七种类型。可以看出,除了劳动资本外,其它六种都是与宗族势力的支持有密切的关联。在人力方面,徽商所雇用的伙计等大多为族人。类似“宗人从叔贾,历年滋多。”“平生其于亲族之贫者,因事推任,使各得业”之类的记载经常见于古籍之中。
二是借助商帮网络开展商业竞争。一方面,借助遍布各地的商会和本族商人,提供准确和灵敏的市场信息,抢占先机,降低搜寻成本和经营风险,从而获得高额回报;另一方面,通过商会,协调统一行动形成商业垄断。徽商的垄断主要有两种,分别是地区性垄断和行业垄断。地区性垄断主要靠徽商扶持族人乡党、打击异己,最终形成徽商数量和势力上的优势,出现“十九皆徽商占籍”的情形。而在行业上,徽商则是形成卡特尔,制订统一的竞争策略,采取一致的行动,以其雄厚资本挤垮本薄利高的异邦商人。
三是借助商帮势力,增强谈判能力。随着徽商贩运规模的扩大,商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仅靠一家一族的力量不足以解决运营中的问题,所以通过建立徽商会馆、发展异地商会、借助徽商商帮的力量在抵御地方势力和异邦商人的欺压,举办商业大型工程和作为众商代表,与政府交涉,提升谈判能力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5]。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商会在准确及时提供市场信息,打破地方利益集团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提升企业家话语权,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方面依然能够发挥巨大作用。此外,现代商会的组织优势更集中体现在扩展相关组织中个人、企业和其他机构的社会关系网络,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方面。并且商会网络内信息的沟通提升了成员间信用程度,使成员的社会关系成本这种特定的、非市场化的资本的价值不断增值,从而促进组织优势的进一步强化。
但任何的组织都要解决其制度的供给和维护问题。在明清时期,商帮主要依靠血缘关系或者称之为乡族关系(主要靠联姻实现),以及宗法制度来联结和维系。而现代商会制度显然不可能效仿明清商帮。所以新徽商必须找到现代商会自身制度的供给与维护的动因。目前大部分学者认为民间商会制度供给问题可以通过选择性激励解决,组织的可信承诺问题则可以通过网状监督机制解决。
商会中的激励根据克拉克和威尔森的观点具体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物质性激励、团结性激励和目的性激励。物质性激励指成员从商会的组织行动中获得的有形资源,比如同行业间的资助扶持,获得的技术外溢,节约的谈判交易成本,获取的垄断利润等;团结性激励指成员从参与商会组织行动里获得的无形奖赏,比如社会资本、社会地位和身份认同;而目的性激励指同组织目标相关的无形奖赏,比如作为徽商一份子从徽商重振中获得的成就感和满足感。三种激励对大部分商会成员都起作用但各有侧重。商会的普通成员大多是中小企业,在市场的博弈中处不利地位,而通过加入商会,可以依靠团体力量解决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比如在打破地方利益集团的垄断和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方面,商会可以很好的增加谈判的实力和筹码,协调好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而对于民间商会的核心成员,大多数都是行业内的骨干企业,是行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行业的兴衰和企业自身的利益紧密相连,物质性激励内化在目的性激励之中。而在中国的文化圈中,“身份效应”是极其明显的,一些商会的核心成员特别是工商联下属的商会的核心成员还会被推选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代表,获得政治地位和政治发言权,这种整体性激励无疑是巨大的。所以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龙头企业都有建立和参与提供商会这一组织制度的动力。
在网状监督机制方面,温州商会提供了较为成功的案例。首先,温州商会大多采取民间形式,核心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无外在行政权力的干涉。其次,温州商会大多采取网络式的组织结构,不存在权力和沟通上的等级制度,使得信息和其他资源可以充分共享,组织成员间也可以平等交流。以上两点维护了商会的民主性和信息的公开透明,从很大程度上杜绝了核心成员的寻租行为,避免了商会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倾向。此外,温州商会是地域性组织,且经营的行业的相关度也比较高,成员间大多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是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甚至是类似于无限期博弈的过程,所以对于商会内部的一般成员,作为理性人也会选择合作而非背叛。再加上商会的核心成员大多是行业内信誉和声望比较高的人物,有很好的道德自律,通常能够发挥“领导人效应”,在制度这一公共品的提供和维持上提升整个群体的合作水平。[6]
除了上述的两个现代商会大多具有的制度安排外,在供给和维系商会制度方面,新徽商还有其独特优势,即有悠久的传统和一脉相承的徽商文化。真正意义上的徽商会馆是成于明末,兴盛于清。徽商是最早建立会馆,形成商会的商人集团之一,在扶助乡党,在打破地方利益集团的垄断和地方政府的压榨与保护主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在激烈商业竞争中形成的长期相互依靠,相互扶助的商业经营模式也使得“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互助精神内化到徽商的经营文化之中。悠久历史传统与相同的文化信仰也成为维系新徽商商会制度的一项重要纽带。
要发挥新徽商的组织优势,就必须促进作为承载体的现代商会的发展,而现代商会作为市场和企业间的中间性组织的存在,其发展离不开政府和企业的共同作用和努力:
首先,政府应坚持现代商会发展的“自组织”方针,减少越位行为的发生概率。现代商会作为中间性组织,其“自组织”功能是其成长的基本动因,“民主性、自发性”原则是其成长的活力来源。所以,政府对徽商商会发展的支持应集中于维护商会的自组织功能以及消除商会发展的制度障碍方面,而减少对商会事物和组织活动的直接干预,维护商会的民间性、自发性原则,保持徽商商会的活力,使其在宽松的社会环境中发展。
其次,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推动徽商商会在规范和改革中成长。在上文提到,在促进现代民间商会发展方面政府存在缺位与越位并存的问题,而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既使徽商商会发展无章可循,又使徽商商会发展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是政府缺位的主要方面。具体表现在管理体制不健全,存在多头管理,商会应该发挥和可以发挥的职能的规定界定不清晰,商会的约束机制也不完善等。所以政府应加强社会中间性组织的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7]
再次,徽商企业家应不断增强合作精神、奉献精神和开拓创新精神。作为商会最基本构成的徽商企业和企业家对徽商商会的发展和壮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方面,徽商商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徽商群体的发展壮大。而根据新徽商调查,作为新徽商发展的中坚力量的本土系徽商企业,前50强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80%,其营业额占85%。而最具活力的民营企业数量仅占浙江的1/4、江苏的1/5[8]。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新徽商群体内具有创业、创新精神的企业家规模依然有限,所以要不断增强创新意识与开拓意识,促进新徽商群体的发展和壮大。另一方面,上文提到的调查中显示,在文化意识方面,新徽商普遍感觉自身群体的合作意识较差。而商会的发展壮大、组织制度的供给和维护以及实际组织优势的发挥,必须需要有一批眼光长远、具有奉献精神的行业领头人发挥“领导人”作用,同时又需要组织内的中小企业遵守商会制度,配合各方利益协调,增强与各方合作,保持组织的和谐稳定。所以新徽商在促进自身企业规模和质量提升,发展壮大新徽商群体外,应更加注重合作,充分意识到现代商会和组织优势在应对激烈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作用,抓住时代机遇,促进新徽商的发展,早日实现重振徽商的美好蓝图。
[1] 唐李渊.新徽商的经营理念研究[D].复旦大学,2010.
[2] 张 丽,杨仕奎.新徽商成长调查[J].决策,2006(06):34-35.
[3] 葛剑雄.从历史地理看徽商的兴衰[J].安徽史学,2004(05):84-86.
[4] 张海鹏.论徽商经营文化[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03):271-280.
[5] 唐力行.论徽商与封建宗族势力[J].历史研究,1986(02):144-160.
[6] 陈剩勇,马 斌.温州民间商会:一个制度分析学的视角[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33(3):139-146.
[7] 齐东平.中间性组织的必要性及其组织功能[J].中国工业经济,2005(03):23-28.
[8] 姚国荣,陆 林.新徽商生长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特区经济,2007(11):21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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