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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政治舆论传播控制的“双刃剑”

时间:2024-06-19

文 玲,秦宏毅,王殿华

(桂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广西桂林 541004)

互联网:政治舆论传播控制的“双刃剑”

文 玲,秦宏毅,王殿华

(桂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广西桂林 541004)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中国网民总数跃居世界第一,这使得政治舆论传播呈现多极化发展趋势。互联网给国家政治舆论传播控制带来难题,也带来机遇。互联网是国家控制政治舆论传播的“双刃剑”,运用得当就能发挥其积极功能,成为稳定政治舆论的工具,反之,则会催发集体行动的发生。

互联网;政治舆论;双刃剑

人类历史上科学技术的每一次进步都曾对政治生活产生过重大影响。它总是以这样的或那样的方式对传统社会结构与政治秩序产生冲击力。它“削弱旧权利系统的每一根支柱,最终改变着家庭生活、商业、政治、民族国家以及全球权利本身的结构。”[1]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 I C)于 2008年7月发布的《第 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止 2008年 6月 30日,我国网民总数达到 2.53亿人,网民规模跃居世界第一位。[2]如此高速的发展,使得互联网以快捷、广泛、深入、互动的特点,在信息传播和舆论形成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超过 2亿的中国网民已经形成一股影响巨大的舆论力量,对整个社会的信息传播产生深刻的影响,冲撞着国家传统的政治舆论传播控制结构体系。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社会热点问题、负面危机事件等方面的信息传播与扩散十分迅速,被转载率和被重复放大传播的频度高,受关注的广度和强度大,并且能够迅速形成某种或某几种草根化、自由化、多元化的强势舆论。所谓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3]舆论引导亦称舆论导向,是运用舆论操纵人们的意识,引导人们的意向,从而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他们按照社会管理者制定的路线、方针、规章从事社会活动的一种传播行为。

互联网无疑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跨越时空的“赛博空间”,信息由国家完全垄断的局面被打破,这里是舆论自由的王国,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组织、组织与组织自由交流发表传播言论。在这个自由的、没有边界、没有控制中心的分散式结构空间里,信息舆论自由翱翔,“无论是通过法律还是炸弹,政客都没有办法控制这个网络,信息还是传出去了,不是经由这条路,就是走另外一条路出去了”。[4]互联网的这些独特性给政治舆论传播的控制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一、互联网对民主政治的促进作用

(一)互联网拓宽了民众政治参与渠道,激发了民众的政治参与热情

长期以来,党的舆论主阵地较多地集中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互联网的出现,迅速改变了舆论阵地的固有格局,互联网不仅从传统媒体“抢”走越来越多的读者,而且以其独特的魅力正在迅速成长为重要的舆论新阵地。据国务院新闻办网络局统计,从“5·12”汶川大地震发生至 5月 19日晚 10时,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央视网共发布各类抗震救灾新闻 12.3万条,上述网站抗震救灾新闻点击量则高达116亿次。新媒体正在从广度和深度上渗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日益成为重要的、新的舆论阵地。

(二)政府与民众双向沟通能力提高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0年 6月 8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表示,中国政府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十分重视互联网的监督作用,对人们通过互联网反映的问题,要求各级政府及时调查解决,并向公众反馈处理结果。

互联网在政府与公众之间架起了直接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了解民情、汇聚民智,成为中国政府执政为民、改进工作的新渠道,互联网上的公众言论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中国领导人经常上网了解公众意愿,有时直接在网上与网民交流,讨论国家大事,回答网民的问题。各级政府出台重大政策前,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已成为普遍做法。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都通过互联网征求公众意见。近三年来,每年通过互联网征求到的建议多达几百万条,为完善政府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三)互联网成为宣泄怨愤的舆论阵地,可以预防矛盾的累积与转化

“精明的政治家都懂得,容忍在议会中和在报刊上对政府

批评是一种防止造反的疫苗。自由抗议是一种‘安全阀’,它让蒸汽溢出,因为,如果蒸汽受到限制,就有可能把锅炉炸毁”。[5]公众对现实社会的不满与怨愤是不可避免存在的,然而一个生命力强的社会言论体制是可以海纳百川的,反之,僵化的不允许自由言论的传播体制,则有可能将民愤转化为灾难性的崩溃。在互联网上,任何人可以自由表达言论观点,为公众释放压抑的不满提供了一个渠道,而不至于因为矛盾的累积而导致有一天会发生质的变化,演变为剧烈的政治冲突而集中爆发。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虽然在舆论传播控制中起着无以能比的积极作用,也必然有其不利一面,“它绝不是一个‘一尘不染’的数字乐园”。[6]

二、互联网给政治舆论传播控制带来难题

(一)互联网打破了传统的政治舆论传播控制模式,弱化了国家对政治舆论传播的控制能力

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都必定对信息进行筛选过滤,通过封锁某些信息和有意识地传播某些信息,来影响公众对特定事件的认识和判断。传统的传播模式是由国家主导,人们知晓的信息几乎都由国家政府把关、过滤,用单一的政治声音塑造统一的政治舆论,个人很难散播自己的政治观点,而且是不允许的。而网络瓦解了这一舆论模式,政府的政治舆论传播控制力被弱化。网络空间充斥着各种形态的舆论信息,甚至是各种真假难辨的虚假信息,或者被有意识的政治谎言充斥,政府信息发布权威性减弱。这对政治舆论传播控制而言,无疑是种挑战。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控制信息舆论的话语权被支解,政府被迫面临信息难以控制的尴尬局面。

(二)互联网成为孕育集体行动的温床

互联网是一个无中心结构,任何一个支点都可能变为中心,也没有终极管理者,信息传递与交流完全自由或在相当程度上不受政府管理和控制。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任何一个想法也许都可能导致一群人的盲目赞许,所有人都可能被同化为“无个性的流氓”,自觉或自愿地放弃自我意志,放弃智识,放弃信念,而把它们呈送给“蜂房”。我们变得跟小孩一样容易上当:人家说的我们都相信,最后我们可能因此危害社会。对许多人而言,网络是极端主义的温床。[7]

(三)政府控制难点在于松紧程度问题

有学者指出,网络的出现对媒介接近权的广泛实现具有突破性意义,网络的低门槛和低成本使广泛的参与和使用媒介成为可能。网络媒介作为一种融合了人际传播、大众传播乃至文献传播三大领域的媒介平台,其信息容量的无限性,传播过程的交互性,尤其是作为信息生产工具的逆向生产力,再加上其传播的超时空性都使得作为用户的社会公众的媒介接近权得以高效地实现。

首先,太紧限制言论自由,易造成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共信丧失,流失民心。

言论自由不仅是多数人的言论自由,而且是少数人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对民主政治的重要性表现在:(1)言论自由是人民表示同意和进行自我统治的必要条件和基本原则,没有言论自由即没有民主;(2)言论自由是制约公共权力和避免民主从多数统治走向多数暴政的重要保障;(3)言论自由促进着社会内不同群体之间和政府与公民之间政治上的相互信任关系。概括之,言论自由之于民主政治具有三种功能:对话(dialogue)、制约 (checking)与共信 (trust)。

当政府是为多数人所支持的一个民主政府时,也是不应该压制少数人的言论自由的。[8]这种压制对于健康的民主政治是有害的,其弊害在于:(1)多数可以压制少数人政治性言论的自由,意味着只有宣传主流政治理念的自由,而没有宣传边缘政治理念的自由。然而,社会主流意见实质上并非固定不变,而是迟早要失去它的多数性质而成为少数人的意见,执行这种意见的政府将失去民主性质。(2)不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实际即是压制或剥夺了部分公民的民主权利,有害于民主主体的广泛性。(3)多数不过是多重少数暂时、有条件的结合,而一个不容忍他人意见存在的多数也难以容忍内部的不同意见。当某一条件不复存在时,多数之中的某些少数便会分裂出来,又成为言论压制的受害者。民主就是这样在不断有人失去言论自由时走向反面。因此,只有保障每一个人的言论自由,才能保障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曾言:“吾深信,吾人之言论、出版与信仰自由,当属于所有人,否则,最后可能无人拥有这种自由。”[8]当无人拥有这种自由时,也无人可以进行真正民主意义上的自治。

其次,太松易造成流言泛滥。

在互联网上,个人、组织自由发布讯息,一种信源不明、无法得到确认的消息或言论,通常发生在这个环境里,一些平时循规蹈矩的人在集合行为中作出越轨行为,因为集合使他淹没在人群中,处于一种没有社会约束力的匿名状态,这种状态使他失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能力,在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支配下,宣泄原始的本能冲动,流言漫布。而受传大众易受群体暗示和群体感染,某种观念、情绪或行为便在暗示机制的作用下以异常的速度在人群中蔓延开来。民智未开一向是各种形式的压制言论自由的理由。民智未开不仅用来指民众的理性水平不足,而且指他们在道德上是不能自立的。当民众的理性水平不足时,他们便不能够对纷繁复杂的各种意见和观点作出正确的分析和明智的判断;当他们在道德上不能自立时,他们就易于受到各种“危险性”言论的蛊惑,就有堕落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接受高明人士的指导,必须将他们与各种“危险性”言论隔绝开来,同时也必须肃清他们本身的“危险性”言论。

三、互联网政治舆论传播控制的对策与思考

如何利用好互联网来控制诊治舆论成为当今时代乃至以后都要去研究的问题。

(一)政府促进网络民主的建设

政府要加强网络民主的建设,拓宽民主渠道,得民心者的天下。言论自由对政府权力有其制约作用,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启动公共权力内部的监督机制。在很多时候,某一公共机构之所以会对另一机构行使制约与监督的法定职责,乃是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所为,而且这种职责的履行往往得益于新闻记者和公民个人的工作;(2)维持和促进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自律意识;(3)通过选举机制发挥作用。在自由的言论空间里,人们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不当行为的揭露和批评,可以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权力滥用起到一定的制约、威慑和遏止的作用。这些都可以有效促进政府良性发展,有助于建设民众和政府之间的共信。

(二)政府加强政治舆论传播的控制

目前我国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技术手段。对虚假的、不良的、对社会易造成恐慌的不法信息进行关闭或禁止发布,通过加强网络监管,让舆论朝着积极正面的方向发展。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0年 6月 8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说,中国主张合理运用技术手段遏制互联网上违法信息传播。白皮书指出,根据互联网的特性,从有效管理互联网的实际需要出发,中国政府主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发挥技术手段的防范作用,遏制违法信息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未成年人的危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传播含有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以及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的信息。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建立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阻止各类违法信息的传播。

另一种措施是正面引导。可以通过为公众设置议论话题来引导舆论,通过权威渠道,强化主流声音以达到舆论监督的目的。在及时面对危机事件面前,不妨参照《今日美国》在近年来“9·11”事件、“非典”、东南亚海啸、超级飓风、禽流感、矿难等危机事件上的做法,在危急中抢占舆论引导高地,在面对公共危机事件上以娴熟的专业技巧,及时、准确、客观、及全方位的展开全方位的报道,配合政府进行危机管理,可以在维系国内社会稳定方面起到重大作用。

(三)完善法律法规

现在我国关于互联网络传播的规定很多,但这些规定大多侧重于事后防范,而没有强化网站的法律责任。信息借助于网站进行传播,假如网站的经营者能及时履行自己的审查义务,将有关信息彻底屏蔽,或者在当事人投诉的情况下,主动消除影响,那么,始作俑者就很难达到自己的目的。反过来,如果只是追究信息发布者的责任,而没有追究网站的责任,那么,互联网络的管理者就会玩忽职守,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换句话说,网络传播方面的立法不是要强化或者加重公民的义务,而是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其实,规范政府的管理行为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并行不悖,如果夸大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那么就是讳疾忌医,在现实生活中就会缘木求鱼。当前互联网络危机公关中出现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公民或者部分企业滥用传播权利,借助互联网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政府监管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在日常管理中不是宽严相济,而是进退失据。只有通过完善立法明确政府监管互联网络的权力,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对行为人涉嫌恶意攻击他人的言论及时进行屏蔽,进而更好地保护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

(四)网络主体自律和他律

传播理论中,在客观环境与人对客观环境认知之间,存在着一个信息环境,依靠大众传播媒介构造。这样一个虚拟环境接近真实的程度不仅要取决于传播者的素质,还需要受众不止于被动接受,而是主动参与,以对传播者素质提供有力约束。

倡导网络道德自律已经得到广大用户包括业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认可。网络道德自律就是网络主体的道德自律,主体包括传者和受众,传者就是网络信息的传播者、发布者,受众就是网络信息的接受者,传播的对象。网络主体道德自律的实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网络主体道德自律机制,进行网络空间的调控可以为网络主体提供较好的实现道德内化的外部环境,引导网上舆论,减少网络主体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促进网络主体的道德自律。首先,建设以网络道德规范为主的自律规范体系。人们已经自觉或不自觉的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自律规范,说明了网络空间规范化过程的开始,比如网络礼仪、业界伦理守则、ISP行为守则、虚拟社区章程等,这方面还有待更为深入的政策引导、法律规范。其次,加强以网络主体性教育为取向的网络道德教育。教育是道德内化的有效手段,形成良好道德的内化,是网络道德自律的有效途径,虽然这种内化是隐形的、难以评估的、长远的,但是,这一条却是最为重要的,要长期坚持的。

第二,发挥法律、技术、经济等手段的调控功能。在要求网络主体道德自律的同时,我们也必须实施网络主体道德的他律手段。首先是网络立法,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调控的手段,道德的实施以法律为前提保证。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与道德共同构筑了对网络空间的舆论监督。只有网络立法,才能使网络空间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通过法律约束其道德规范,做到网络空间“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其次是网络自律技术,主要是指分级过滤技术这一类的网络安全技术手段,通过自律技术可以对网络空间中的不良信息进行分级与过滤,帮助用户控制在登录后应该看到的和不应该看到的信息内容,从而提供较好的实现道德内化的外部环境。其三是经济制裁,运用上网实名制对受众加以约束,实名制在高校已经开始运作,运用网络信用卡的记录方式,对每个上网者进行分类、注入资金,上网者持信用卡输入帐号、密码进入各个网站浏览所需信息;如果是终端用户可直接在办理入网时,输入真实信息和信用资金,对违规的制裁,由网站主体持证据、网络监管安全部门做处理、银行资金划拨,其资金可以成立网络安全基金(这个方面的具体操作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章可循、易于操作的条文)。

第三,加强网络主体道德修养,培养网络主体道德自律精神。网络传播主体或者网站的建设者要起到引导受众走向积极方向的作用和责任。首先,关注网络自律规范,提高网络道德认知水平。作为网站主体,在传播信息时,要在道德、法律的限度内进行过滤、筛选,把有效的、有用的信息传播出去,另外,传播主体要担负起道德、文化、法律传播者的重任。其次,积极投身各种实践,形成网上网下互动机制。

网络空间里的诸多问题,不可能立竿见影,只有长期不懈地努力,完善网上网下的互动机制,营造网络空间的良性环境,促进上网者自身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信息素质等综合方面的完善,网络会朝着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

总之,互联网终究是一种技术,一种工具。数字时代的到来,对政府舆论传播控制,可以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梦想与焦虑同在。如果政府能利用好其积极作用的一面,则有利于政治舆论朝着健康的道路发展,反之,疏于管理则会成为一把“利刃”,孕育并激化政治舆论矛盾。如何在这样的政治与技术环境下构建一套有力的政治舆论传播控制机制,是矛盾的另一方朝着有利的这一方转化,将是现在以至于未来都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1]托夫勒.权利的转移[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18.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 IC).第 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08.

[3]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11.

[4]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

[5]罗斯.社会学原理[M].上海:世纪出版社 1930:151.

[6]冯鹏志.伸延的世界——网络化及其限制[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125.

[7]徐文锦,黄毅峰.互联网:政治冲突的“缓冲器”还是“催化剂”[J].桂海论丛,2009,(4).

[8]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7.

(责任编辑:刘学伟)

Internet Is a Rapier of the Control of PoliticalOpin ion Commun ication

WEN Ling,Q IN Hong-yi,WANGDian-hua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ilin Guangxi 541004)

W ith the spread of internet,the total number Chinese netizens leaps to the first place in the world. Itmakes the political opinion communication multi-polarized.Internet has brought opportunities and difficulties to the control of political opinion communication.Internet is a rapier,when it is used properly it can generate positive effects and become a tool of stablizing political opinions,or else itwill cause collective behavior.

internet;political opinion;rapier

2011-01-19

文玲(1985-),女,湖南株洲人,桂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09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G20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2080(2011)04-0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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