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时间:2024-06-19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孙应帅

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孙应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改革目标是党和国家提出的一个重要“政治理念”或“发展目标”。从“国家统治”向“国家治理”的转变,涉及的是“阶级”、“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需要具备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公共服务”将成为基本职能。而只有当“国家”向“社会”转变或交出部分“公共权力”时,社会组织才具有参与“社会管理”或“公共服务”的条件,而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

国家;社会;公共服务;治理体系现代化

一、基本经济制度奠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经济基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于《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这里所说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②***:《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载于《人民日报》,2014年1月1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提出这一重要“政治理念”或“发展目标”,是全会的主要亮点,也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要创新。

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主要关注的是“国家统治”,但没有提过“国家治理”。简而言之,“国家统治”的概念主要从阶级分析的角度出发,其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其目的是维护“阶级利益”、其基本职能是“暴力镇压”,而“国家治理”的概念则主要从社会分析的角度出发,其本质是“社会管理的工具”、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利益”、其基本职能是“公共服务”。从“国家统治”向“国家治理”的转变,涉及的是“阶级”、“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这不仅仅是一个理念创新,还必须具备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

“阶级”、“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不是凭空而降或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经济基础”或“社会结构”变革的条件下才能实现的。恩格斯曾在《共产党宣言》1883年德文版序言中强调:“贯穿《宣言》的基本思想: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这一“基本思想”,被后人解读和概括为“经济决定政治”,“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或者“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等通俗简明的用法,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世界的最重要的历史唯物主义视角,是马克思主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金钥匙”或“金手指”。

从这一视角出发,或者用这把“金钥匙”或“金手指”解读人类社会这把锁,马克思主义者在看待“阶级”、“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才能从更基础的层面看待其本质、目的和基本职能的转变。只有当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发生根本变革时,建立于其上的阶级关系、社会结构和国家职能才能随之发生变革,“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因此,在中国,我们的经济基础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所确定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其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③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载于《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既能够保证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方向,又照顾到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这一经济基础之上,包括“阶级关系”、“国家性质”等在内基本的政治制度才能得以确立,以维护“阶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统治”,才能向维护“阶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治理”转变。

二、公共服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职能

应当明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只能是“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而不是“资本主义的“现代化”或“近代化”。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条件下,由于“阶级矛盾和对立”尚未消失,“国家”和“社会”就只能处在“割裂”乃至“对立”的状态。只有在“阶级”消失后,“国家”才具有消失或与“社会”融合的可能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才能成为“国家”或“社会”生活的基本职能。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1845年起就持有这样的观点:未来无产阶级革命的最终结果之一,将是称为国家的政治组织逐步解体直到最后消失。当“阶级统治一旦消失,目前政治意义上的国家也就不存在了……”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9页。即“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这表明,未来的社会,国家所具有的“公共权力”和“管理职能”并非就“消失”或“不需要”了,而只是失去了“政治性质”即“阶级性质”或“阶级镇压”的职能。

同时,他们也认为,这种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当不再有需要加以镇压的社会阶级的时候,当阶级统治和根源于至今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的个体生存斗争已被消除,而由此二者产生的冲突和极端行动也随着被消除了的时候,就不再有什么需要镇压了,也就不再需要国家这种特殊的镇压力量了。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在各个领域中将先后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1页。这表明,未来的社会,国家将不再“为统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独自谋取利益,而将“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为全社会成员,谋取利益,只有在这时,“国家”要么“成为多余”,要么与“社会”已成为一体。这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崭新局面。

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上述观点和论断中可见,当一个社会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社会结构的调整,从充满阶级矛盾与对立的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初步消灭了阶级或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后,尽管具有阶级性质的“国家”还难以像共产主义社会“消亡”,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中,以“阶级统治”或“暴力镇压”为主要职能的“国家统治”,也就具有了向“社会管理”或“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治理”进行转变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从“资本主义近代化”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转变的一个显著区别。也就是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体现,就是其基本职能从“阶级统治”向“公共服务”的转变,这种“现代化”也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具有可能性。也因此,我们所说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能是“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而不是“资本主义”的“现代化”或“近代化”。

三、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

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看,只有当“国家”向“社会”转变或交出部分“公共权力”时,社会组织才具有参与“社会管理”或“公共服务”的条件,而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

在既往的“社会管理”理念中,我们习惯于“治理”的主体责任在政府,社会上的所有事务都要有国家管理、政府统筹。因而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就出现了“国家办企业”、“企业办社会”的现象,举凡就业、教育、养老、医疗等社会职能统统交由“国家”和“政府”管理。这种治理模式,虽然也将“国家”与“社会”统合在一起,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国家”将与“社会”融合的设想,也是“国家”与“社会”整合治理的一种探索。但是这种探索是建立在社会生产力尚未充分发展,阶级、城乡、工农三大等差别尚未根除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从而导致了不是“国家被社会取代”,而是“国家取代社会”的结果。

这种“国家接管社会一切职能”的制度安排,将人通过户籍制度、分配就业、单位福利等机制局限在社会关系的狭小格局内,使人人成为“单位人”,造成了城乡剪刀差,自主择业、自由迁徙困难等问题,却又并不符合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将是“自由人联合体”的设想。马克思曾提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而“人是能思想的存在物;自由的人就是共和主义者”。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09页。那种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有所局限的体制就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念相违背。因此,通过深化改革、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将带有“公共性质”的权利交给“市场”和“社会”,是对社会“生产关系”和“治理体系”的重大调整,有利于更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也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在这种背景下,以前几无生存土壤和存在空间的社会组织才有了发展的可能性。而社会组织由于起步于草根、着眼于基层,因此在从事“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方面具有更大的务实性和灵活性。比较而言,“国家”在庞大官僚体系下侧重宏观管理、失于关照细微,企业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侧重追求利润、失于关注公益。而社会组织就能够较好填补这两者的失能空间,更为关注基层民生和社会公益领域,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普及化”和“均等化”,从而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幸福,因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与“社会”还难以完全融合的特定条件下具有独特的优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在思考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时,对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当“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在“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的基础上,对“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于《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如果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带着真情为群众,实心实意为全体社会成员谋福利,就一定能在公平正义的共鸣中,为实现中国梦注入强大正能量。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