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 李保民 刘 勇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届三中全会与国企国资改革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 李保民 刘 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改革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并一直是30多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与重要推动力。本文站在历史的高度,全面回顾、总结了自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35年来先后召开的八次三中全会上有关国企国资改革的内容,深刻分析了历届三中全会对国企国资改革的影响与推动。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启之年,必将掀起新一轮的国企国资改革。本文的梳理与总结对于探索中国今后国企国资改革的发展趋势,对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国资管理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三中全会;国企国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35年来先后召开了八次全体会议,每一次三中全会都是一座改革的历史航标,创造性地提出的大方向大原则,都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国资管理改革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促生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指引着改革的方向。回顾历届三中全会与国企国资改革的发展历程,探索中国今后国企国资改革的发展趋势,对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国资管理改革具有重大的意义。
1978年12月18~22日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党工作的着重点从1979年起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提出了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任务,包括有领导地、大胆地向地方和企业下放权力,坚决实行按照经济规律办事等内容。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掀开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开辟了一个新的纪元,从此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
从1978年12月到1984年10月,中国的改革进入了启动阶段。这一阶段,改革的主战场是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改革的同时,城市里的工商企业也进行了一些改革试点,即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在这一阶段,整个体制还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导,而市场调节的部分刚刚开始萌生。改革特点主要为政策调整和创新,逐步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探索一种新的政策规定和管理模式。国营企业早期的变革实践启动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艰难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波澜壮阔的国有企业改革总体上可以分成三个步骤:“国营企业”→“国有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对国企称谓的变化,恰好勾勒出了国企改革路线图。第一步是从国营工厂到国营企业的改革,时间是1978年底至1984年10月;第二步是从国营企业到国有企业的改革,时间是1984年10月至1993年11月;第三步是从国有企业到国家出资企业的改革,时间是1993年11月至2003年10月。这以后至今的十多年,其实是国家出资企业制度的探索和发展阶段。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营企业最初的改革,是政企合一下的“放权让利”,试图通过“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等方式扩大企业的财务自主权,以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197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四川省选择不同行业有代表性的重庆钢铁公司等6户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率先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同年12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1979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有名的第一个“扩权十条”,即《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同时颁发的还有《关于国营企业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开征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方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等五个文件。这五个文件,是改革开放以来关于企业改革的第一批文件,对各地的企业改革起到了有益的促进作用。当时的国营企业实际上就是工厂形态,企业改革就是使国营工厂逐步变为国营企业。具体的措施有扩大企业自主权和放权让利。1979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的报告》及《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这就是“拨改贷”的开始,出发点是为了改变企业无偿使用国有资金的状态。1980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继续完善扩权企业的利润留成办法。1980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提出,组织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是调整好国民经济和进一步改革经济体制的需要。1981年1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务院体改办《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经济责任制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留成、利润包干”,“亏损包干”,“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等多种形式。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198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同年8月,国务院颁发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同年10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1983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的报告》,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办法;同年4月,国务院颁发了《国营工业企业暂行规定》,首次对企业的法人地位做出了规定。这个时期的企业改革还处在探索和试点阶段,它可以看做是计划经济体制引入市场调节的局部调整,从总体上还没有触动计划经济体制,再加上统购包销和短缺经济替代了竞争和市场。因此,国营企业的改革只限于“松绑”,扩权让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制,还在一些企业开始试行了股份制改革。1984年7月25日,我国第一家股份公司——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明确指出,全面改革经济体制的条件已经具备,加快改革步伐,推动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改革是为了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这标志着改革开始由农村走向城市和整个经济领域,由此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第二阶段,即改革的展开阶段。
在改革的方向上,确立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改革基本任务。明确指出:“增加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加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从此,国营企业向着国有企业迈进,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经营机制创新的阶段。
在改革的重点上,明确指出,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也已经进行了多年的试验和探索,采取了一些重大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和重要经验,使经济生活开始出现了多年未有的活跃局面。但是城市改革还只是初步的,城市经济体制中严重妨碍生产力发展的种种弊端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从根本上讲就是在经济体制上形成了一种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僵化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弊端是:政企职责不分,条块分割,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这就造成了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局面,严重压抑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本来应该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活力。
在改革的认识上,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冲破“左”的思想束缚,澄清了在许多人中间存在的模糊认识。比如“认为过去国家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混为一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如果全民所有制的各种企业都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和管理,那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严重的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压抑企业的生机和活力”、“把搞活企业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种种正确措施当成“资本主义”,结果就使经济体制上过度集中统一的问题不仅长期得不到解决,而且发展得越来越突出。其间多次实行权力下放,但都只限于调整中央和地方、条条和块块的管理权限,没有触及赋予企业自主权这个要害问题,也就不能跳出原有的框框。
在改革的目标上,首次提出商品经济、价值规律、法人这些重大概念。明确提出“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企业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等等。总之,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的义务的法人。”
在改革的方法上,明确提出围绕增强企业活力这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主要应该解决好两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即确立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确立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同时,为适应解决这两个问题的需要,势必牵动整个经济体制的各个方面,需要进行计划体制、价格体系、国家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和劳动工资制度等四个方面的配套改革。
一是有步骤地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适当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范围。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对关系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其他大量产品和经济活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指导性计划或完全由市场调节。计划工作的重点要转到中期和长期计划上来,适当简化年度计划,并相应改革计划方法,充分重视经济信息和预测,提高计划的科学性。
二是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随着企业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价格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调节作用越来越显著,各项经济体制的改革,包括计划体制和工资制度的改革,它们的成效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价格体系的改革。价格是最有效的调节手段,合理的价格是保证国民经济活而不乱的重要条件,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
三是由于长期政企职责不分,企业实际上成了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中央和地方政府包揽了许多本来不应由它们管的事,而许多必须由它们管的事又未能管好。加上条块分割,互相扯皮,使企业工作更加困难。因此,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进行改革,是搞活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迫切需要。就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来说,今后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至于少数由国家赋予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责任的政府经济部门,也必须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正确处理同所属企业的关系,以增强企业和基层自主经营的活力,避免由于高度集中可能带来的弊端。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公司,是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企业互有需要的基础上建立的联合经济组织,它们必须是企业而不是行政机构,不能因袭过去的一套办法,而必须学会现代科学管理方法。
四是为了增强城市企业的活力,提高广大职工的责任心和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在企业内部明确对每个岗位、每个职工的工作要求,建立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这种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职工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
这一阶段,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校办工厂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异军突起”,证明了“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并通过改革开放政策为城市和乡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扫除障碍,创造条件,并给予法律保护。特别是在以劳务为主和适宜分散经营的经济活动中,个体经济应该大力发展。同时,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广泛发展全民、集体、个体经济相互之间灵活多样的合作经营和经济联合,有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还可以租给或包给集体或劳动者个人经营。合作经营和经济联合对后来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起到了有益的探索作用。
实践证明,十二届三中全会在理论方面有很大突破,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大发展,许多重要概念和阐述成为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理论的基石。“四个配套改革”也基本上概括了日后改革的主要方面。鼓励发展公有经济和非公经济相合作和联合的混合经济至今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198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对扩大企业在生产经营计划等十个方面自主权做出规定;同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
198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提出,进一步搞活企业,尤其是搞活大中型企业。这个通知第一次提出“试点城市可选择少数大企业试行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但需对股息及分红办法做出适当规定,部分小型国营企业,可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转为集体所有”的方式拉开了我国股份制试点的帷幕。从此,股份制试点在中国兴起。同年9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加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搞活企业有关的十四个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做出了规定。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体系,要有领导有步骤地完成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同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要求加快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凡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将依法宣告破产。
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6月,批转了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8月,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12月,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发布了《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
1988年2月,国务院发布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范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同年4月,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利,要求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同年11月,国家组建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国内和境外的国有资产,推动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国营企业向国有企业的变革,实际上就是要通过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现“政企分开”。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对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逐渐有了认识,改革重点也逐渐转移到“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上,其核心内容就是不断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减少国家对企业的直接干预。
1988年9月26~30日召开的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批准通过了《关于价格、工资改革的初步方案》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两个重要文件。这次会议是在一个特殊时期召开的。当时,中国正处在新旧两种体制的转换时期,并因此带来一系列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是经济秩序混乱、物价上涨过快,并由此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其中1988年的“价格闯关”被认为是1978年改革以来最大的一次经济失控,致使经济改革一度陷入了低潮。
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强调压缩社会总需求,抑制通货膨胀;整顿经济生活特别是流通领域中出现的各种混乱现象。1988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要求通过清理整顿,着重解决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等问题,并进一步推动政企分开,使有条件的企业真正放开经营,认真完善承包制,进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试点和发展企业集团试点。从表面来看,治理整顿时期的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缓慢下来,经济建设发展的速度与此前的五年相比也形成了明显的反差。但实际上,这三年的治理整顿是中国经济发展走向成熟,改革开放走向深入的转折点,为后来几年经济建设持续、高速、健康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也为解决企业政企职责不分提供了实践经验。
1989年2月,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四个部门印发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和产权改革;同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对所有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一律征收10%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90年4月,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在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国有企业股份化、分税制和利税分流和财政包干等进行研究探索;同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年12月,党的十七届七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明确要求深化企业领导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同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问题的通知》。
1991年5月,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增加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同年11月,国务院颁发《国有资产评估办法》;同年1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并确定首批55家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名单。
1992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体改委《关于1992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搞好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同年5月,国家体改委等五部门印发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个关于股份制试点的全国性文件;同年7月,国务院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拥有经营决策、产品和劳务定价、产品销售、物资采购、进出口、投资决策、资金支配、资产处置、联营和兼并、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和资金分配、内部机构设置、拒绝摊派等14个方面的权利。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报告》首次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由过去的“国营企业”改称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不仅仅是在称呼上的改变,实际上反映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的改革实践。在“两权分分离”的思想指导下,国有企业开始进入了一个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的企业制度创新的发展阶段。同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两则》突出的特点是改革固定资本折旧制度和成本管理制度,建立资本金制度,这是我国企业会计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企业”。这一法律更改,准确地体现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区别,更加突出国企的经营自主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和深化提供了宪法依据。
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规划,是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行动纲领。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第一次提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第一次明确提出:“加强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按照政府的社会管理者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加强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实际上是在简政放权、减税让利等改革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即通过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企业制度创新来寻找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融合的有效途径。
十四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全会后,我国对国有企业继续采取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经济责任制、两步“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转换经营机制等不同形式的改革,各地在落实企业自主权、转换经营机制中,越来越感到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已经成为转换经营机制的最大障碍。在实践中围绕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进一步就国有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出资者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同时还就市场体系建设、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转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及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等方面做了积极的试点。
这个阶段改革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围绕企业制度创新展开的。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财产权利。主要做法是将国有企业改革为按公司法登记并受公司法约束的公司制企业。1993年12月,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借鉴总结了“两权分离”和“政企分开”的改革探索经验,确定了企业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的制衡关系。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公司制成为国企改革的主要形式,企业的股权也逐步实现了多元化,“国营企业”已悄然变成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这时,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开始向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转变。国有企业的改革,也由扩大企业经营权逐步触及到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为实现这一转变,1994年,国务院启动了百户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政策制定工作。到1997年,三年的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为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1995年8月28日,《公司法》颁布以来,我国第一家由国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神华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在探索创新国有企业制度的同时,还实施了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改革举措。十四届三中全会后,企业集团也迅速发展,到1996年,1993家国有企业集团的总资产就占到全部国有企业总资产的1/4。企业集团成为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一种重要企业组织形式,也是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重要方式。1997年7月,国家体改委颁发了《关于城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选择了10个城市进行试点。
二是结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把企业改革同企业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增强国有经济发展的市场竞争。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是少数,必须经过严格审定;现有全国性行业总公司要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发展了一批以公有制为主体,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实行了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改组为了股份合作制,也有一些出售给了集体或个人。出售企业和股权的收入,由国家转投于急需发展的产业。在有进有退的结构调整中,社会各界深刻体会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壮大和发展。这些理念至今都有极为重要的借鉴价值。
三是结合国有企业的扭亏增盈,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剥离不良资产,核销呆坏账。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3年3月,国务院经贸办、国家体改委出台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同年4月,国务院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国有工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1996年8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同时,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1997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同年6月,国家体改委发布了《关于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鼓励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这是迄今国家唯一的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革发展的文件。
四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个阶段,最重要的立法是《公司法》和《劳动法》,一个突出反映“产权”,一个突出体现“人权”。1994年7月,八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进行了修订)首次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1998年12月,九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先提出的现代公司治理的导向,对“形成企业内部权责分明、团结合作、相互制约的机制”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积极探索着“新老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党委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等各方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企业管理模式。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与途径也在积极探索之中。中央层面,国有企业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它们任免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分配国家预算内投资、审批投资项目、下达部分产品生产计划等。也就是说,行业主管部门仍然拥有计划体制下的绝对大部分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力。企业真正能够拥有的权力就是部分产品或某些产品部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1988年组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目的是行使对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权、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资产处置权等职能。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但受体制和定位等相关因素的制约,国资局未能履行好监督管理的职能,而更多的是做了一些资产登记管理等工作。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被撤销。在地方,一些省(市)则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出现了上海模式、深圳模式、武汉模式等。它们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撤销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由它们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捆绑打包组建若干家国有企业集团,然后再建立一个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它来统一管理各个国有企业集团,包括任免企业领导人、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年度投资和经营预算等。这一阶段,围绕企业改革这个中心,企业改革有了明确的方针政策,理清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改革在明晰了企业经营权的路子上推进。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赋予企业经营权以新的内容。最大的收获应该是,国有企业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逐步发展起来了。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1998年5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印发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的通知》;6月,成立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7月,成立了中共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实行国有企业稽察特派员制度。
1998年10月14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的目标和必须遵循的方针,对我国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决定》没有直接论述企业改革和国资管理,但提出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进行农产品深度加工、为农民提供服务和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的“龙头企业”;发展高技术农业企业;国有粮食企业要深化改革,实行政企分开,确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国有棉花企业也要逐步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实现棉花资源合理配置的新机制等改革发展的要求,对深化国有企业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更加广阔的要求。特别是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系统完整地阐述了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和重大原则,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1998年国务院机构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管理国有企业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每个行业的国有企业捆绑打包,组建了一家或几家企业集团。至此,企业集团成为国有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对企业集团的管理则由相应的党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如中央企业工委负责企业领导人任免,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工资和劳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企业财务管理,计划部门负责投资审批,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监督管理,国家经贸委负责国有企业改革。
在强化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能的同时,国有企业在进入市场和改革发展中累积的矛盾集中体现出来了。一是竞争能力不强且负担沉重,沉重的债务负担和大量的富余人员成为。二是公务员制的企业领导人身份。把企业干好了,不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利益;把企业干坏了,因本身的级别待遇,利益不会受到根本损害,甚至不排除到其他岗位任职。这样的企业领导人是很难经营管理好企业的。三是多部门管理的责任缺失。多部门管理下的各司其职,导致对国有企业管理缺乏明确的责任人。结果便是,有些事情,各部门争着管,而有些事情则无人管。
由于存在着这些问题,走向市场的国有企业表现出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状况,有相当数量的企业陷入困境。对此,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明确指出,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步伐。1999年9月,十五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问题,通过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20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方面,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过程中,坚持“抓大放小”。“抓大”就是要着力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有的可以成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要发挥这些企业在资本营运、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优势,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力量。“放小”就是要从实际出发,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2002年11月,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促进企业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解除传统体制遗留的历史包袱的社会负担,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市场化的经济组织。
在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方面,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2002年,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始在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试点。
在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方面,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继续试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同时积极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过渡到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2000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8月,国务院任命的首批36位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监事会主席被派到中央管理的100家国有企业。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03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的成立,初步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解决了国有企业多部门管理时“九龙治水”责任不清的问题,推动了国有企业和国资监管的快速发展;同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至年末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全部组建完毕。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方面,明确了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积极构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新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与“老三会”相互融合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指明了方向。到2002年年底,全国4371家骨干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的达76%,520家国家重点企业中的514户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完成改制面的83.7%。我国在境外上市的1270家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占80%,其中,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75家重点工业企业成功到境外上市。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取得重大进展。
在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还探索实践了很多具体的改革措施,如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和减轻企业社会负担、加快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等。十四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国有企业在改革与调整中不断发展壮大。一是实施债转股。剥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给新成立的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由其负责管理和处置。同时,对这些部分不良资产所在的580户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总额为4050亿元。二是实施下岗分流,让一些失去竞争能力的企业退出市场。1999年,在纺织、煤炭、有色、冶金、军工等行业批准兼并破产项目1718个,核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1261亿元。为消除冗员,实施员工下岗分流,1998~2002年,2100万员工下岗。三是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推动结构优化。国家有计划分批安排880个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2400亿元,其中银行贷款1459亿元,国家给予贴息195亿元。四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推广邯钢经验,以成本、资金和质量管理为重点,努力降低采购、销售、管理等费用,提高效益。五是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加大对企业领导班子培训、考核、调整的力度,使一批优秀的管理人才走向领导岗位。强化经营激励约束,试行年薪制,部分企业还搞了股权激励。通过这些改革举措,努力使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200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月,九届人大十八次会议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外经贸部等八个部委《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发展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主业突出,拥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开发国际市场和跨国经营;同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客观上对国有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以十六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明确了国有制不等于公有制,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是股份制也是公有制,这是继多种形式的分配方式、市场配置资源之后的又一次思想革命。同时,还明确了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非公有经济都可以进入。《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强调指出:“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与此同时,明确提出从单纯的经济发展转向以人为本、全面、均衡的发展观,同时大力推进政府行政管理改革,这意味着中国改革或制度创新进入了全新阶段,即改革的第四阶段——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由此,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改革已拉开序幕,经济、社会及行政体制改革相互促进的态势开始形成。这些都对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4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成为国有企业改制的准绳。200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截至2004年10月,各地和中央企业实施主辅分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818家,涉及改制企业4572家,涉及富余人员100多万人。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推进重点地带开发,加快培育区域经济增长极,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有特色的优势产业。2004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2005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中小企业可以探索,大型企业不得转让,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0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同年5月,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探索实践给予了积极肯定,并对各个环节的配套改革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200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企业改制重组和产权转让的程序做了补充、修改和细化。
2007年3月,《物权法》首次提出:“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2008年10月,《企业国有资产法》通篇没有再出现“国有企业”这个称谓,而代之以“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概念。虽只是一个名称的变化,但其反映的内涵极其深刻。以“国家出资企业”取代“国有企业”,实乃国有企业改革的又一个亮点和里程碑。同月,中央组织部、国资委党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指导意见》,体现了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的精神,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和创新。
国家出资企业指的是国家作为出资人,直接出资持股的企业。这个企业既可以是国家百分之百出资,即国有独资企业,也可以是国家控股的企业或者国家参股的企业,都叫国家出资企业。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原有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已经被划分为四类国家出资企业,分别是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国有企业”还多多少少带有特殊身份的意味,其所有制性质明显有别于普通企业。而“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又比“国有企业”的概念更进一步。它以资本结构为基础确定企业的称谓,国有资本主要是通过出资份额、股权结构和运作方式等产权制度跟企业发生关系。
国家出资企业,表明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和方式是以国家出资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的。而所有者权益完全是企业管理的财务语言,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这完全宣告,无论是独资还是控股或参股,国企都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企”了。
国家出资企业,同时意味着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以所有者权益的方式来核定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的,而不是以过去落后的管理实物的老办法,更不是以行政权利对企业运行进行实质干预,来表达国家利益。
国家出资企业,还意味着尽管国有企业目前也许还是我们国家最强势和最有可能获取竞争资源的企业,但在市场中,它和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都以财务指标衡量,而不是以行政手段在市场上说话。在这个意义上,企业无论大小,无论性质,无论优劣,在市场上都处在同一个量化的标准中,更容易建立平等的企业关系。因为大家都要对出资人负责,都要按章纳税。这对培育企业法人在市场上平等的经营环境,有决定性的作用,其现实意义是深远的。
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没有直接确定国有企业国资改革的内容,但提出了“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统筹开展对外农业合作,培育农业跨国经营企业,逐步建立农产品国际产销加工储运体系”等农业企业发展新思路和新理念。这对国企国资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布局实际上是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国企国资改革是全面的改革,要更加注重结构和布局。
2008年12月,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明确要求,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等方式,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尽快形成若干家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
2009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大,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同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首先要求,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做强做优支柱产业,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同年9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次从发展环境,财税、金融政策,市场开拓,经营管理,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全面要求;同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提出了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等一系列对策措施。2009年,成为中国企业在世界舞台上大展拳脚的一年。汽车、通信、石油、矿产、金融等领域都能找到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触角。
2010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发展特色优势企业是增强西部地区发展内生动力的主要途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承接重点,着力引进具有市场前景的产业和技术装备先进的企业。同年10月,党的十七大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发展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
201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同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稳步提升能源原材料基地、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新一轮全面深化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幕已经开启。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启之年,必将掀起新一轮的国企国资改革。我们将继续探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始时期,走具有中国特色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之路: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是推进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前提。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本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努力做到权力、责任和义务相统一。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 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南,也是一个明确的改革要求。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出更大贡献。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
——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国家出资的企业能很好地体现这些基本特征和必然要求。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加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改到深处是产权,体制沟壑变通途。现代产权制度为国家出资的企业奠定了制度保障。
——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按照现代企业的治理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积极探索党管人才与出资人选择管理者的新路子,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这是国家出资企业的重要任务。做强做优国家出资的企业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
——完善企业法人制度,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这是深化国家出资企业的基本要求,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深化企业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完善劳动合同关系,改善人事竞聘办法,强化岗位工资制,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加强技术技术改造。这是国家出资企业创新发展的动力。整合企业内外部科技资源,积极探索符合企业发展规律的技术创新机制,加快产业化与信息化的融合,提高产品质量,挖掘潜力,降低成本,升级换代,提高效益,加紧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促使企业改革发展走上长久之道。
——建立国资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这是推进国家出资企业的基石。明确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维护出资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薪酬标准和奖惩制度。以企业文化为核心,以人为本强化细节管理。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六十年,尤其改革开放三十年,一路走来,国有企业不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更重要的是我们一直在探索走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之路。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新的标志,增强对国企国资改革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国资管理改革发展之路,做强做优,强国富民,承载着中华千年的梦想!大道远行,国企国资改革,依然任重道远。
[1]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国家统计局和新华社网站。
[2]新华文摘、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产权导刊、国企、改革内参和中国统计年鉴等报刊。
[3]中央文献出版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F123.15
A
2095-3151(2014)57-0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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