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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微企业发展障碍及其对策研究

时间:2024-06-19

清华大学社科学院 胡正福

我国小微企业发展障碍及其对策研究

清华大学社科学院 胡正福

数量庞大的小微企业和人民群众生活联系紧密,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社会的普遍共识。目前我国小微企业整体状况是量大质次,社会和政府对小微企业的研究尚处在发展阶段,理论不健全、扶持政策体系不完善,小微企业的发展存在诸多障碍。清除障碍、铺平道路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刻不容缓。本文总结分析了小微企业发展的两大障碍,即外部环境障碍和企业内部自身环境障碍,以此提出分析建议。

小微企业;障碍;对策;健康发展

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和小微企业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经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小微企业的发展史、基本情况、重要性、扶持政策和国外小微企业发展经验借鉴的系统研究,通过对小微企业的长期大量调研,我们认为,我国小微企业实力较弱,所处的市场更加接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小微企业发展起步较晚,存在明显的差距。总括起来存在两大发展障碍:一是外部环境障碍,二是企业内部自身环境障碍。此两种障碍往往表现互相交融、互为因果、相互影响,两方面的障碍若处理不当,往往给企业造成严重困难甚至致命的打击。

一、外部环境障碍

(一)政府服务环境需进一步改善。

一是政府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不强。在我国,阻碍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的落后观念依然存在,不同层面的一些干部对服务企业的现实意义、长远意义认识不够;再者,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对政府来说更多地体现为利益输出,由于政府的财力和自身能力的限制,致使政府不想服务、不愿服务、不敢服务、不会服务的“四不”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是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美国在1953年就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由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向小企业投资,并直接对总统和国会负责。但我国目前小微企业的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尚未完全理顺,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等问题仍然存在。虽然我国目前在工业和信息部下设立了中小企业司,此级别的部门发挥职能有限。同时,近几年各部委按照中央部署,从部门角度出台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政策交叉、重复、撞车现象,限制了政策效应的充分发挥。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使用为例,这些资金分散在财政、商务、科技等职能部门,资金渠道多,再加上宣传不力,导致很多小微企业不知晓政策。此外,由于政策不统一和不全面,各个部门扶持和自己相关的产业,这样往往又造成了新的不平等。

(二)法律环境待进一步配套和完善。

我国在2002年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在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五个方面进行了立法,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基本起到了有法可依,但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差距:一是立法晚。美国1953年制定了《小企业法》,随后又制定了《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投资改进法》、《小企业出口扩大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有力保障了小企业的发展。而我国直至2003年1月1日起才施行《中小企业促进法》。二是配套法律、政策不健全。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中小企业法律方面以母法的身份出现,在条款上基本是原则性的条款,所以配套法律、政策必须要完善。而在这方面,我国始终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如根据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就目前落实情况看,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宏观政策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近几年来,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很多扶持小微企业的宏观政策,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小微企业对政策的感知度很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司长郑昕指出,我们的政策不是少,而是不少,不是不好,而是落实不好。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鼓励和扶持政策难以落实到位。由于小微企业的政策是对现有利益格局的再调整,致使“中梗阻”和不主动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部分优惠条件受政府能力限制造成政策利益分配上的不均,很多优惠政策成为“看得见,得到则很难”的空中楼阁。同时,一些政策措施过于原则,针对性、操作性不够强,分类指导不够,基层在执行政策时不便也不能操作。二是信息不对称,众多企业不知情或知情晚。2012年安徽省工商联在小微企业保生存谋发展调研中,发放了220份问卷,其中对国家和安徽省出台的一系列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的统计结果表明,情况并不乐观,政策的知晓率最高的为69.1%,享受率最高为6.17%(见表1、表2)。

表1 小微企业对扶持政策的知晓率

表2 小微企业对政策具体条款的知晓率、享受率

续表

三是准入机制不健全。国家和地方制定的鼓励和扶持产业、行业发展的政策,多数是针对“大企业”、“大资本”、“大项目”的,准入门槛高,在资源配置上挤占了小微企业发展的空间,小微企业很难参与。许多垄断行业“明开实禁”或“明放实收”,也导致小微企业准入难、进入后立足难、发展更难。

四是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一个再好的政策,若是无社会监督,其政策往往成为一纸空文。近几年中央也开始逐步完善第三方监督问题,例如,受国务院委托,全国工商联对非公经济36条进行第三方评估,此次评估有力地推进了36条的落实。

(四)税费扶持政策应进一步完善。

一个国家的税费环境对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在税法立法和政策制定必须持谨慎态度和仔细而科学的论证。根据调研和社会反映情况来看,目前的税收环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税收法定需进一步推进。我国税收政策,特别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少部分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制定颁布,大多数由国家财税部门以通知、函、批复等形式来颁布实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随意性大、人为干扰因素较多、实际差别较大等问题,使税收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不强,不利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二是税制政策体系不够健全。就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来说,尚未建立起一套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系统规范的中小企业税法体系。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虽然不少,但出台于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大都零星散见于各种法规、规章或文件中,有的还几经修改和补充,缺乏清晰、系统的思路。三是税费负担仍较重。我国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在税收方面也制定一些优惠政策,但从政策调控时限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大都以3年为一个周期,甚至还有1年期的税收减免,优惠期较短,缺乏连续性。所以很多小微企业并没有感觉什么优惠。与之相反,各地方工商联在小微企业保生存谋发展调研中反映,小微企业的由于其实力较弱,依然感觉税负较重,例如,小型微型企业保生存谋发展调研中,河南工商联反映,企业要面对城建、食品、卫生、消防、气象、统计(强制培训)、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环评、地震检测、文物勘探等众多收费门类,致使小微企业负担较重。江苏工商联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生产和销售型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分别达50万和80万元的就自动按一般纳税人的17%增值税缴税”,而小微企业的许多小微客户和各种成本开支都无法提供增值税票作进项抵扣,因此17%的增值税几乎变成了销售额的17%,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企业生存难以为继。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的税费环境依然不乐观。

(五)缺乏与小微企业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

在直接融资方面,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实力较弱,除部分科技型初创企业可以获得风险投资以外,其他类似于服务行业的小微企业获得风险投资可能性几乎没有,而上市融资方面,我国目前的上市条件,作为小微企业更是不可能达到上市的门槛。

在间接融资方面,小微企业主要的救命稻草就是借贷。目前借贷主要三种渠道:银行借贷、中小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渠道虽然有三个,但资金缺口仍然很大,远远不能满足小微企业的资金渴求。究其原因,一是大银行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有限。由于大商业银行对每笔贷款的审核程序一样,无论贷款金额多少,都要经过信用评估、企业财务分析、提出调查报告和审查等一系列程序,这使得大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的单位成本较高,加之小微企业有效抵押资产有限、管理不规范、社会信誉度不高,符合金融机构贷款要求的项目和企业比较少,因而大银行主要服务对象选择了大企业、大项目。而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又较高,例如,江苏省工商联在小微企业调研报告反映,大多数小微企业实际获得贷款的真实利率成本接近20%,有的甚至高达30%。二是中小金融机构不发达。小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面向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机构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数量少、规模小,运作模式处于摸索时期,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三是民间借贷利率过高。企业反映,由于民间借贷一般均是高利贷,找高利贷找死,不找高利贷等死。

(六)需进一步推进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直接、间接融资渠道狭窄,再加上小微企业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管理能力较弱、资信等级不高,金融机构出于风险和成本等考虑,更青睐贷款于大中型企业,致使小微企业获取贷款的规模十分有限。而为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架起了一座资金融通的桥梁就是信用担保机构。

由于信用担保机构从事的是风险较高的担保行业,所以对担保机构的自身要求较高。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着数量少、质量低、民营机构经营能力更差的现象。而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机制、风险分散机制、担保品种和担保人才的缺乏成了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瓶颈”。

此外,由于我国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也加剧延缓了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例如,温州时常发生的“老板跑路”现象,给整个行业带来重大打击。信用担保机构作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纽带,桥梁纽带的不完善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形成一定的坎坷。

(七)信用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很重要的信用体系来维持,而我国严重缺乏信用体系建设,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普遍发生。违法成本低,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产品充斥市场,我们大量的小微企业为了眼前利益参与其中。目前国人的唯品牌和国外产品马首是瞻的行为其实最终损害最多的还是我们小微企业的利益。我国古代有“仁义礼智信”道德约束,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只凭道德无法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需求,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仅对小微企业有着重大影响,也对社会各个方面也影响深远,但由于小微企业的弱势群体性,小微企业受到影响更加剧烈而已。

二、企业内部自身环境障碍

(一)家族治理模式需进一步革新。

我国小微企业基本上是以家族或一定关系创办起来的,其中,有一些企业有了一定规模和效益,产品质量高甚至掌握核心科技,迅速成长为大中型企业,完成了现代化企业治理结构改制,但大部分小微企业自身素质整体偏低,主要管理模式是家庭作坊式,由于“一人升天、仙及鸡犬”和“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旧观念,从而产生企业股权结构单一、财产家企不分、企业内部的家族式管理和唯亲是用的用人机制等诸多制度弊端,这些弊端随着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及原始积累阶段的结束逐步显现出来,严重制约着小微企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是所有权结构单一增加了融资的难度。小微企业在创业初期可以凭借血缘等关系突破资金的阻碍,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在实现规模效益时,内部筹资已无法满足企业规模高速扩张的资金需求,不得不寻求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而小微企业单一产权结构管理上的非规范性、非科学性及信用缺失又往往影响自身商业信用水平,使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对小微企业的信任度偏低,造成从银行渠道贷款及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难度巨大。

再者,我们在调研发现,一部分小微企业主为了保住自己对企业的控制权,也不太愿意接受改变股权结构的风险投资,所以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是产权不清晰,易导致内部纷争,削弱了企业竞争力。我国的小微企业大多是由父子、兄弟姐妹投资几百元、几千元开始共同创业的,内部产权不明晰,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在一定关系基础上。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产权不明晰所带来的问题就会变得十分突出。一些人“共患难易、同富贵难”,使得他们在权力和利益面前,因决策意见不统一或在企业中的职位安排、报酬分配感到不满意而出现内部纷争,使得企业难以实现真正的规模效益和资产的连续有效积聚,甚至有可能被分解成几个小企业,削弱整体竞争力。

三是家企不分,易导致“内部人控制”。由于家族控制的小微企业未实行家庭产权与企业产权的分离,为了牢牢将企业掌握在自己手中,不至于财产外流,往往任人唯亲,把重要岗位和部门都安排给自己的家人或亲属,对外来的经营管理人员则不够信任。当企业利益与家族成员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家族成员往往凭借自己在企业中的特殊身份,通过自己手中的权力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导致资产流失、管理混乱等“内部人控制”现象,影响小微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是家长式管理模式,易导致企业战略决策失误。有些小微企业创业者,凭借胆识和特殊机缘赚到第一桶金后,就开始过分自信,过分相信自己的经验,抵制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在制订战略决策和进行战略选择时,以经验直觉为基础,信息收集、处理、利用无规则,只凭“大概”、“可能”、“大致”等非理性判断进行,没有进行深入的市场调查和研究分析,凡事个人说了算,缺乏有效的监控、反馈和制约,使得决策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导致企业战略决策失误。

(二)低要素价格依赖大面积存在。

长期以来我国生产要素价格低廉,小微企业习惯以低价战略赢得利润。但近年来原材料、能源价格大幅上涨,劳动者工资也水涨船高,而产品销售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不能大幅提高,导致企业利润很难维持,经营陷入困境。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生产成本高成为了企业的“三高”(税负高、生产成本高、融资成本高)之一。而且根据目前的经济分析,这种高要素价格的形式也不会再改变,以往那种依靠掠夺环境资源式、低廉的劳动力价格时代一去不复返。因此作为企业自身应顺应社会变化,及早调整经营模式,降低对低要素价格依赖。

(三)人才缺乏阻碍规模化发展。

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的诸多缺点,除部分科技型小微企业,绝大多数小微企业缺乏人才。人才短缺成为阻碍小微企业发展突出难题。一是受社会结构限制,小微企业一般不能解决人才的落户、职务晋升、子女入学、未来发展等问题。二是一般小微企业的工资薪酬较低,很难聘请到合适的人才。三是小微企业的治理机制为家庭作坊式的较多,任人唯亲的用人机制,往往把重要岗位都安排给家族成员,以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管理。这种任人唯亲的用人机制,难以引进企业发展所需的优秀人才,即使引进来了,外来人才也难以真正融入企业。

(四)创新不足致使发展后劲缺乏。

小微企业面临竞争压力很大,有着创新求生存的要求。在调研中我们发现,部分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成功地做成了大企业。但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往往不肯在研发创新上投入过多资金,急功近利的倾向较重,仅仅做贴牌或低层次生产,处于生产链的低端。若是仅仅如此也还尚好,但很多小微企业为了眼前利益,生产假冒伪劣甚至有毒有害产品,害人害己,严重损害整个小微企业行业形象,对小微企业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信用缺乏致使企业发展萎缩。

由于我国缺乏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经济一切以金钱为中心的浪潮洗礼下,信用缺失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障碍。该现象在小微企业中特别突出:在借贷方面,欠钱“老赖”经常发生;在纳税方面,很多小微企业有多套账目和报表,有些是请专门的所谓“高手”编造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相背离,偷逃税款;在产品质量方面,很多小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减少损失,甚至不择手段,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产品。小微企业种种失信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对它的信用评价,致使部分小微企业破产。

三、推动和培育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建议

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认为,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主要是由市场结构决定的,要维护市场机制的有效作用,必须维护能够使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市场结构。为了使市场机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就必须在各种不同的产业中保持适当的企业数量。而保持大量小微企业的存在可以造成市场竞争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保持国家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和小微企业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在社会各界也已经形成了普遍共识。由于我国小微企业发展起步较晚,因此大力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刻不容缓。经过对小微企业发展障碍的研究,我们可以清晰整理出小微企业发展存在的障碍,虽然这些障碍不是小微企业所独有的,但因小微企业的小,和大中企业相比,这些问题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已经构成严重障碍,若这些问题长时间不解决,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的地位将被严重削弱。经过调研和分析,破除对小微企业发展障碍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解决,一是政府方面,二是企业自身方面。

在政府方面,借鉴美国经验,成立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小企业管理局,以此为抓手:抓紧理顺小微企业管理体制,及时修订、完善政策,清除政策障碍;推动建立多层次的保险、金融服务业以满足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推动建设小微企业相关的社会服务组织,牵头成立小微企业相关的人才培训机构和信息提供机构;及时纠正不负责的小微企业行为,维护小微企业整体经营形象,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小微企业自身方面,打铁还需自身硬,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应逐步推进现代化企业治理机制,自觉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小微企业形象,随着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机遇,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F276.3

A

2095-3151(2014)57-00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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