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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号制度的建议

时间:2024-06-19

贾榕泉 杨爱华

一、推进银行转账结算。

税务机关能够通过税号对纳税人进行监控的前提之一是纳税人的纳税所得绝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实现的。在澳大利亚,个人的收入基本上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支票的形式收到的,基本不存在现金结算。而在我国,由于个人支票并未大面积推行,收入以转账或者尤其是现金形式为主进行结算。除工资以外,人们通常还会有大量的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这些收入的支付常常并不通过银行转账,而是直接以现金收付来实现。若经济生活中纳税人之间的经济业务主要通过现金结算,那么纳税人之间的收入或者支出项目就无法反映在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中,税务机关即使能够和其他各部门联网,有效地信息共享,也无法对纳税人未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结算的收入或者支出项目进行有效监控,因而会严重影响纳税人税号制度的效果。因而,必须强化对现金支付的管理,加快推广使用信用证和个人支票制度,从而使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支付信用化。

首先,加强现金管理。对法人和个人提取现金数量进行限制,各种经济往来特别是支付个人超过一定额度的,不得支付现金,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减少现金流通量。对违反现金管理的要有严厉的惩处规定。

其次,适度推行个人支票制度。每一个有收入的纳税人,不仅要在银行开设一个实名账户,各种收支都要以支票的形式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当个人不得不一次性支取较大金额时,可以通过支票的形式进行支付。这样个人的收入和支出都有据可查,可以有效减少经济行为中的现金交易,更便于银行机构监控资金的流向,便于税务机关监控纳税人的纳税所得来源。

二、逐步建立财产登记制。

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外部环境。因为,只有提高个人的收入透明度,才能对个人收入进行全面监控,才有可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税收调节。因此,要采取各种措施全面监控个人的各种收入,尽量做到个人收入工资化、货币化、信用化。我国已经建立了财产实名制,对纳税人的收入有一定程度的监控。与此同时,为全面掌握个人收入和财产情况,应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只有建立了个人财产登记制,纳税人的所有收入才能全部掌握在监控之下。

从目前我国的税收改革形势来看,今后国家可能会征收附加福利税,进而征收财产税、遗产税,实施财产登记制度还可以为今后税务机关加强对财产税、遗产税等税源控制奠定基础。当前,我国财产登记制只针对官员,今后可以从高收入者开始,逐步实施财产登记制度,将申报范围扩大到所有货币化或者非货币化资产,实物资产或者非实物资产。财产登记制度配合财产实名制,只要将个人财产登记的情况输入税务机关的数据处理中心,并在全国联网,各地税务机关就可以了解纳税人的各项财产状况,便可能推算出其财产拥有期间的财产收入水平,有效控制偷税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信用档案。

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于2006年1月开始在全国运行。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共计6.7亿人。目前个人信用档案收集的信息已经从最初的银行信息延伸到非银行信息,公民的欠税信息也是信用档案收集的信息之一。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如果没有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或者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稽查到之后不仅是补交了税款再缴纳些罚款,欠税信息将被录入信息数据库,且无法消除。这一措施加大了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成本,将有效减少欠税行为。

但是,由于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尚在完善之中,对纳税人的制约作用还不明显。首先,各地信用数据库的建立进程不一致,并非所有地区都已经建立了个人信息档案;其次,即使是建立了个人信息档案的地区,信息的采集也并不完善,部分地区尚未把欠税信息纳入信息档案;再次,纳税人欠税程度有待界定。有的地区只记录数额巨大、性质恶劣的欠税行为,而有的地区则事无巨细都记录在内。因此,我国应继续在全国推进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并制定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信用档案制度,尤其在涉及个人纳税不良记录时,对欠税的性质和金额要有所规定。如果所有的欠税信息都计入档案,不仅加大了税务机关的成本,对非恶意欠税的纳税人也过于严厉,有失公平。

四、与社会保障挂钩制度。

为调动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提高其依法纳税的意识,我国可参考外国的做法,将公民的纳税和个人利益联系起来,对依法诚实纳税的纳税人,在养老、医疗、就业等方面采取优惠待遇的鼓励方法。我国目前正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成为国家的很大的一个问题。在财政不可能拿出更多的资金来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的情况下,把个人所得税和养老福利紧密结合起来,或许能鼓励人们在年富力强时自觉纳税、多纳税,因为缴的税越多,年老时享受的社会福利就越大。其实这一做法与经济学里的公平原则十分切合,由于个人利益回报的现实因素,人们更愿意在年轻可创造财富时主动纳税。而税源扩大的同时,税务部门为征收个税付出的成本也可能随之下降。通过纳税人编码化治理,根据纳税档案设置个人纳税信用等级,建立个人纳税信用监管体系,对自私性不遵从的纳税人有税不纳或纳税不实的行为,除按税法规定进行严格处罚外,按其情节轻重在享受各种社会保障、就业、投资等方面加以一定限制,加大偷逃税者的成本,激发纳税人有利于税收遵从的正性情绪。

五、税务信息化。

尽管现在税务机关已建立起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但由于征管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低,信息不能共享,各地区在信息化进程中自行开发,没有统一的规制,信息的加工处理粗糙,更谈不上有效地利用信息资源对个人收入实施有效监控。个人所得税征管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尽快建立一套全国联网的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使全国地税各个部门都能够适时查询个人收入档案及纳税情况,真正做到全员全额管理。

其优势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可以对所有纳税人的整个纳税过程和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情况实施全面监控。国家可以制定法律明确规定海关、外贸、金融、保险、工商、外汇等各种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单位必须与税务部门通力协作,提供涉税信息,加强信息交流,以便税务部门监控税源,从各方面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尊严,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不受损失。

其二,可以利用计算机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对大部分纳税人来说,并不是每人都有一定的会计知识和税款计算常识。将计算机广泛应用于税收征管的方面,可以使纳税人全面了解国家税收的有关情况和最新政策法规,接受网上信息咨询服务。

(李摘自《经济师》2014年第6期《个人所得税税号制度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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