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曹胜亮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涉外金融监管改革路径
曹胜亮
1.完善我国涉外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首先,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和创新金融监管内容。一方面,我国应尽快完善外资和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准入制度,确定进入市场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降低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提高金融业的金融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国金融业的稳健发展,保障我国金融业的安全。另一方面,可以尝试建立新的外资金融机构准入形式,允许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形式走向分行、子行、合资等并存的多元模式,鼓励现有的外资金融机构分行转型。
2.采取综合性、国际性的监管策略。我国金融监管进一步改革重点是实施统一、综合的功能性监管。应当尽快落实2004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规定,尽快转变相关部门职能,银、证、保三会应该由政策制定者转变为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此外,还应尽快建立资本流动风险监控体系,涵盖资本流动风险控制的政策体系和资本流动风险的检测体系。通过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减少国际资本流动的负面影响。同时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管理目标,对跨境资本流动进行有效跟踪和预测分析。
3.进一步加强对金融风险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现阶段,我国的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多以参与国际组织、构建双边谅解备忘录的方式展开,其对于我国加强金融风险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意义深重。我国应一方面加强双边和多变合作,完善谅解备忘录的内容,使其更具操作性。构建多渠道的合作途径,发挥司法互助条约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可更为积极地参与地区性乃至全球性的金融监管组织,在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加强与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联系,推动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发展。
(瑾瑜摘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金融开放、金融安全与涉外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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