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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适应性的建议

时间:2024-06-19

丛春霞 李瑞瑞

一、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

1.提高农民缴费能力。提高农民缴费能力要从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入手。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缴纳保费的直接来源就是农民纯收入,所以提高参保农民的缴费能力最有效手段就是增加农民收入。第一,要积极调整农业结构,引导农民尽快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使农民在土地或林地减少的情况下增加收入。要畅通农畜产品流通环节,促进农畜产品与商场、超市、学校直接对接,降低农产品的流通成本,同时,还应该促使农业逐渐实现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发展,切实提高农民收入。积极引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举办农业科技培训,使农民的生产技能得到增强。第二,要建立稳定的财政支农惠农投入增长机制,深化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农业经营、农村资金融通的改革,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同时,地方政府要不断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为农民增收创造良好环境。要适时提高对农民养老金、物价的补贴力度,直接拉动农民增收。第三,要加快小城镇建设,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小城镇的建设,要与工业小区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农业产业化和农村脱贫致富相结合,把乡镇企业集中到小城镇来,形成规模经济,以拉动周边经济增长,有效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压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就业培训力度,通过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非农产业的工资性收入。

2.大力宣传多缴多得意识。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任何一种制度的确立必须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任何一种养老模式的推行,都需要全体公民的支持,否则就难以长久,因为制度本身就是对社会现实和需求的反映。而认同和支持的内在基础是意识的接受或心理认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广大农民必须从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意识向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意识转变,而这种转变必然受到传统思想、文化、心理以及价值取向的阻滞。因此,要想使所有农民都能理解、支持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必须认真做好扎实细致的宣传工作,从而促成这种意识的转变。

3.提高财政缴费补贴。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与政府的财力支持不可分离,为提高农民参保缴费水平,必须提高财政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补贴力度。为此,首先必须加大各级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直接投入力度。资金筹集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核心,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物质基础。增加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既可以直接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金收入,也可以带动农民加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队伍或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带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循环。另外,应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再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参保权益。老农保正是因为缴费和待遇入不敷出,最后不得不宣告失败。老农保制度的失败,还使向来谨慎的农民降低了对国家制度的信心,很多农民更关心自己的待遇领取问题。为消除农民疑虑,政府应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以确保农民在遭遇政策风险时降低或减免损失。

二、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拉大缴费层次。养老保险缴费是其待遇的基础,要想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必须首先提高其缴费水平。目前我国新农保规定了多种缴费标准,实际上是希望建立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但由于缴费的强制性和缴费补贴激励不够,社会养老保险层次区分不明显。要解决农民参保缴费选择标准低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通过行政手段,调查核实农民收入情况,按照不同收入档次,强制农民在参保时选择相对应的缴费标准,当然,也领取相对应的待遇标准。二是通过加大对农民缴费的财政补贴力度,采取梯度增加的缴费补贴模式,引导农民自主选择较高的缴费标准。其中,第一种思路方便简单,但需要政府付出巨大的行政管理费用,来核查农民的实际收入情况;第二种思路便于管理,也给予农民充分的自主选择权,但需要各级财政明确各自的缴费补贴责任,精算具体需要的缴费补贴。

2.稳定待遇购买力。国家基础养老保险待遇所保障的应该是农民的基本生存问题,应以相同购买力为参照标准,在全国不同地区采取购买力相同的基础养老保险金水平,借以维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财政对不同档次缴费标准的补贴力度应适当加大,引导农民根据自身收入情况,选择恰当的缴费标准。由于食品支出的增长是近年来拉升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头号动力,要想稳定物价,一要控制住食品价格,促使其平稳有序增长。为此,应大力促进农业生产,增强对农业生产现代化的财政支出,发展先进农业技术,稳定农业生产,提高粮食蔬菜产量。二要稳定农副产品的供应,降低农副产品流通和交易成本。三要根据物价增长情况,及时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

3.提高财政补贴力度。目前出台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大多是对各地方的指导性建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各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补贴力度参差不齐,制度实施规范性差,不利于统一管理和监督,也不利于提高农村居民对政策的信心。应该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尽快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财政补贴增长机制,将责任义务划分清楚,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行为,还应该通过不同的财政补贴力度引导农民的参保缴费行为。此外,要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规划,实行强制为主并与一定政策条件下的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强制程度。但考虑到农民在地域、经济收入及对社会养老保险思想认识上的差别,为避免强行一刀切而引起和激化社会矛盾,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为此,有关部门应该在缜密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切实摸清各地各类农民的经济条件,制定出统一规划和适合不同收入层次的不同保障水平的养老保险政策和实施方案。

(李摘自《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双月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经济发展适应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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