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广西财政厅 刘 进 石文伟 邓小莲 张俊军
广西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路径研究
广西财政厅 刘 进 石文伟 邓小莲 张俊军
本文在分析广西城乡居民收入现状、实现收入倍增计划主要难点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提出广西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施路径,具体为:(1)以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路径;(2)以推动更高质量的就业再就业为路径;(3)以优化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格局为路径;(4)以健全收入再分配调节机制为路径。然后从以下六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1)加快推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2)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就业率;(3)着力提高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4)有效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5)推动城乡居民提高经营性收入;(6)强化地方政府收入再分配调节职能。
广西;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路径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的基础上,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根据中央的政策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了广西收入倍增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2月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3]11号),提出了广西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指标:到2020年,按当年价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67万元,比2010年翻1.88番;按2010年不变价达到1.18万元,比2010年翻1.38番;到2020年,按当年价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5.14万元,比2010年翻1.59番,按2010年不变价达到3.82万元,比2010年翻1.16番。本文围绕广西收入倍增计划,通过详细剖析广西实现收入倍增面临着的难点,对广西城乡居民实现收入倍增的实施路径进行探讨。
(一)广西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变动情况。
2002~2013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7315元增长到23 305元,增长2.19倍,年均增长11.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2013元增长到6791元,增长2.37倍,年均增长11.7%。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奠定了基础。城镇家庭恩格尔系数由2002年的40.7%下降到2013年的37.9%,略有下降;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由2002年的51.9%下降到2013年的40.0%,下降11.9个百分点,下降幅度较大。这说明广西城乡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都有了提高。*文中相关数据依据相关年份的《广西统计年鉴》及广西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下同。
(二)广西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比较分析。
1.广西居民收入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广西居民收入水平变化趋势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保持一致,尤其是近年来,广西和全国经济一样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居民收入增长显著,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广西城乡居民收入仍然偏低,且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呈扩大趋势。
(1)广西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偏低。2002~2013年,广西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1.1%,比全国平均水平(12.1%)低1.0个百分点;广西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与全国平均收入的差距总体上呈扩大趋势,由2002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88元,扩大到201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650元。
(2)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越来越大。2002~2013年,广西农村居民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1.7%,比全国平均水平(12.3%)低0.6个百分点。2013年广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全国低2105元。
2.广西居民收入水平与西部省区相比基本相当。在西部地区中,与云南、内蒙古、四川三个省份相比,广西居民收入水平与所选三省差别不大。
(1)广西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与西部省区的比较。2002~2013年,广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率分别低于云南、四川、内蒙古0.1个、0.6个、2.9个百分点。绝对数上,2002年广西高于云南、四川和内蒙古;在与内蒙古的比较上,随着内蒙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力度的加大,广西逐渐失去了优势地位。2013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 305元,仅为内蒙古(25 497元)的91.4%,是云南(23 236元)的100.3%、四川(22 368元)的104.2%。这说明广西与云南、四川的差距不大,低于内蒙古的水平稍大。
(2)广西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与西部省区的比较。近年来,由于广西灾害频发,部分农产品减产,直接影响农村居民收入;同时,广西农资价格持续上涨,加大了农业生产成本,抵消了强农惠农政策的补贴收益和农产品价格上涨带来的利润,这些都导致了广西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缓慢。2002~2013年,广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率分别低于云南、四川、内蒙古1.2个、1.1个、2个百分点。2013年广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791元,分别仅为内蒙古(8596元)的79.0%、四川(7895元)的86.0%,仅高于云南的6141元。
(三)广西地区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化。
1.从总体上看,地区间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不断缩小。一是从收入绝对数来看,差距在扩大。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南宁市为8796元,比收入最低的北海市(6282元)高2514元;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南宁市为22 561元,比收入最低的河池市(17 964元)高4597元,地区间收入差距的绝对值加大比较明显。二是从相对数来看,收入差距有所缩小。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南宁市是收入最低的北海市的140.0%,南宁市高于北海市40.0个百分点;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南宁市是收入最低的河池市的125.6%,南宁市比河池市高25.6个百分点。因此,从总体比较来看,可以说,各市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有所缩小。
2.从总体上看,地区间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一是从收入绝对数来看,差距在扩大。200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南宁市为2524元,比收入最低的百色市(1331元)高1193元;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南宁市为6777元,比收入最低的河池市(4620元)高2157元。二是从相对数来看,收入差距有所缩小。200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南宁市是收入最低的百色市的189.6%,南宁市高于百色市89.6个百分点,可以说收入差距非常巨大;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南宁市是收入最低的河池市的146.7%,南宁市高于河池市46.7个百分点。因此,从总体比较来看,可以说,各市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差距有所缩小。
(四)广西城乡居民收入结构变化情况。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广西居民收入结构出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即在正常的职业收入以外,还以多种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渠道取得收入,如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每一收入构成要素的绝对数额都快速增长,居民收入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居民收入来源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1.城镇居民收入结构变化基本情况。对广西城镇居民个人全部年收入*由于相关统计年鉴中,只有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的分项收入,而没有可支配收入的分解。本文直接采用了全部年收入的数据。的各分项收入的份额进行考察,可发现城镇居民收入结构变化的一些特点。
(1)工薪收入占比呈逐步下降趋势。工薪收入是城镇居民总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2002年广西城镇居民工薪收入比重为75.2%,2012年为63.3%,下降约12个百分点,比重下降明显。
(2)经营性收入占比总体表现出上升趋势。随着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深化,大量职工下岗、分流、内退,一部分人员开始自谋出路,尝试开店、办厂等,就业的压力和创业环境的改善,使不少城镇劳动人口走向自我雇佣、独立谋生之路,城镇居民经营性收入呈现增长态势。2002年,城镇居民经营净收入比重为4.6%,到2012年该项比重上升到9.2%,增长4.6个百分点。
(3)财产性收入占比有所增长。2002年以来,医疗、教育、养老等体制深化改革,城镇居民预防性储蓄增加使得利息性收入增加,房地产价格持续飙升推动城镇居民来自房产的租金收入较快增长,这些因素推动城镇居民财政性收入比重上升。广西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由2002年的1.8%增加到2012年的3.8%,增长2个百分点。
(4)转移性收入占比增长较快。目前,城镇居民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补贴、物价补贴等各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得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绝对额持续攀升,成为城镇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四项收入占比中一直仅次于工薪收入占比,大于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占比的总和。广西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占居民个人全部年收入的比重由2002年的18.4%增长到2012年的23.7%,增长5.3个百分点。
2.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变化基本情况。2002年以来,农村居民纯收入各分项收入总量在增加,但是各自的比重各有增减。
(1)工资性收入比重略有上升。由于乡镇企业的崛起,农村居民的非农产业就业途径不断增加,就业机会趋于均等化,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比重略有上升,但上升幅度不大。2002年农民工资性收入比重为34.1%,2012年该项比重提高到了37.6%,比2002年提高3.5个百分点,变动幅度不大。
(2)家庭经营收入比重有较大下降,但仍是农民收入最大来源。这与农村居民收入来源多样化以及农业比较收益下降有关。2002年,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比重为61.4%,2012年该项比重为53.8%,比2002年下降了7.6个百分点,下降幅度较大,但仍占农民收入比重的一半以上。
(3)财产性收入比重很小,且变化不大。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一直较低,2002年为0.5%,2012年提高到0.9%,提高了0.4个百分点。
(4)转移性收入的比重仍处于较低水平,但增幅较大。随着政府对“三农”问题的日益重视,政府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不断加大对农业投入力度,农民转移性收入比重由2002年的4.0%提高到2012年的7.9%,增长3.9个百分点,增长较快。
(五)广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的比较分析。
1.城镇居民收入增长慢于经济增长。改革开放以来,广西经济发展迅猛,GDP从2002年的2523.73亿元增长至2013年的14 378.0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7.1%。但是同期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为11.1%,低于GDP增速6个百分点。广西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小于经济增长速度,且两者之间存在的差距较大,这说明广西经济发展对城镇居民的收入带动效果不够理想。
2.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慢于经济增长。2002~2013年,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013元增长到6791元,年均递增11.7%,低于广西GDP增速(17.1%)5.4个百分点。这说明广西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同样赶不上GDP的增速。
(一)经济发展基础较差,发展动力不足。
1.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一是从经济总量看,目前广西的GDP和人均GDP仍处于全国中下游水平。2013年,广西GDP为14 378.00亿元,占全国GDP的比重约为2.5%,低于广西人口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重,广西人均GDP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3/4。同时,近年来广西受到宏观经济总体下行趋势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多项重要经济指标回落趋势明显,下行压力较大。全区GDP增速由2012年的11.3%回落到2013年的10.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由2012年的15.9%回落到2013年的12.9%,等等。二是从财政收入看,多年来,广西财政收支矛盾一直十分突出,财政收入总量和人均财力均不足。2013年,全区组织的财政收入仅占全国财政收入总量的1.5%,财政自给率仅为41.2%,人均财力在全国处于倒数位置。
2.产业结构有待调整优化。一是从产业结果角度分析,当前全区产业布局结构不够合理,产业结构调整面临巨大压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面临严峻挑战,产业转型升级任务紧迫。突出表现在现代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不足。2013年,广西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所占比重分别为16.3%、47.7%和36%,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所占比重之和为83.7%,而同期全国第二、第三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达到90%。二是支柱性行业发展面临过剩和调整压力。现阶段,广西的铝、有色金属、钢铁和水泥等资源型、高能耗性产业占比过大,面临全国性的产能过剩压力,产品价格持续下跌。三是第三产业发展受到制约,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力度不够。
3.城乡间、区域间差距较大。近年来,广西持续加大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和投入力度,实施农村税费减免、农业补贴及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等政策,对缩小城乡间差距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广西城乡发展差距较大的现实格局仍未得到根本性改变,突出表现在城乡居民间收入差距偏大。2010~2013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值有所缩小,从3.76倍下降至3.43倍,但仍高于全国城乡人均收入比(同期全国城乡人均收入比从3.23倍下降至3.03倍)。实际上,这还仅仅是从统计数据分析得到的城乡收入差距,属于看得见的差距,但如果加上城乡居民享有的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诸多隐性差距,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鸿沟将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拉大。同时,广西区域间居民收入也存在较大差距。从2012年14个市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看,其中南宁市最高、崇左市最低,崇左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仅为南宁市的70.8%,存在较大差距。
4.扶贫开发攻坚任务艰巨。广西是集“老、少、边、山、穷”为一体的少数民族自治区,是全国扶贫开发的重点省区,按照2300元的扶贫标准,广西的贫困人口还有近千万。全区共有28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21个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6540多个贫困村,大石山区和边境地区等特殊区域贫困问题突出,生态脆弱,有35个县被列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规划,石漠化土地量多面广,治理难度大,水库移民等贫困面较广,扶贫开发攻坚任务仍旧十分严峻,经济收入普遍偏低,低收入人群提高收入面临诸多现实性困难和问题,并存在脱贫后返贫的现象。
(二)就业总体形势不佳,就业规模与渠道有待突破。
1.劳动力就业渠道偏窄。2012年,全区从业人员合计达到2768万人,其中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人数分别为1481万人、520万人和767万人,三次产业吸纳的就业人员分别占全区就业人员总数的53.5%、18.8%和27.7%,就业人员分布结构与相应的产业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存在较大偏差,就业人员分布结构极不合理。这是由于广西长期以来处于产业链的低端,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发展不足,民营企业等中小企业发展规模不大,第二、第三产业所吸纳的就业人口有限,特别是第三产业发展不足导致劳动力就业渠道偏窄。2013年,广西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国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产值的比重分别为4.1%、2.7%和2.0%,其中第三产业所占份额最小,发展严重不足。
2.劳动力就业质量不高。当前,广西支持和鼓励创业的氛围还不够浓厚,针对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创业和到民营企业就业的免息贷款、税收优惠和免费创业服务等便利条件和扶持政策还不够完善,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和就业扩容的就业政策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同时,劳动者保护机制不完善,就业机会不均等,劳动报酬偏低,劳动者的就业期望与企业的劳动薪酬和用工环境不匹配,技术工人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短缺现象较为突出,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劳动者整体就业质量偏低。
3.农村劳动力转移困难。现阶段,广西农村劳动力转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和发达地区相比,广西的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程度不高,非公经济发展不够活跃,所能吸纳的就业人口数量有限;二是农村劳动力素质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不相适应。近年来,劳动力市场需求正在由单纯的体力型向专业技术技能型转变,而广西农村劳动力中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占比较小,且绝大多数未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的素质与岗位需求不匹配,农村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突出。当前,广西农村还有400万左右的农业富余劳动力待转移就业。三是广西很多地方地处大石山区,实施大规模搬迁和异地就业存在较多现实性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劳动力转移。
(三)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收入分配格局有待优化。
1.劳动报酬增长偏慢。据统计,劳动报酬是居民获得可支配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但现阶段,劳动者报酬总体偏低,报酬结构不合理的现象还较为普遍。近年来,虽然经济总量增长较快,但由于缺乏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增长幅度还偏慢,其劳动报酬的实际购买力有所下降。
2.行业间、群体间收入差距大。一是行业间收入分配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垄断行业收入畸高,部分领域存在“灰色收入”和“隐形收入”,一些单位还大量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2012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广西收入最高行业(金融业)从业人员工资为69 852元,而收入最低行业的人均从业人员收入为19 511元(农、林、牧、渔业),仅为金融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7.9%。二是不同经济成分间的从业人员收入差距较大。2012年,南宁市国有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8 784元,而城镇集体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从业人员分别为35 002元和35 193元,分别为国有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1.7%和72.1%。三是从不同群体的收入差距看,2012年,按五等分分组的农户基本生活抽样数据表明,低收入户平均每人全年总收入仅为3772.15元,而高收入户平均每人全年总收入为17 187.39元,最低收入户的人均全年收入仅为最高收入户全年收入的21.9%。城镇居民家庭差距也很大,以2012年广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总收入抽样调查为例:占权重10%的最低收入户的家庭人均全年总收入为8709.43元,占权重10%的最高收入户的家庭人均全年总收入为50 127.11元,最低户人均收入仅为最高户人均收入的17.4%。
3.居民收入来源渠道单一。一般来说,居民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于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当前,虽然居民投资渠道有所拓宽,但仍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存在较大差异,投资方式和渠道仍旧比较单一。《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12)》的有关分析结果表明: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中有64%来源于工资性收入,其他三种来源的收入所占比重依次为18.7%、14.3%和3%。广西城镇居民收入分配格局也大抵如此,劳动者报酬在居民收入总额中占据绝对主体地位,收入渠道来源单一的问题对低收入群体来说显得尤为突出。同时,低收入群体和农村劳动力多在整体工资水平较低的行业就业,其劳动技能水平偏低且固化,收入来源更加单一,收入增速偏慢,要实现收入倍增计划存在较大难度。
(四)收入再分配调节机制不健全,调控能力亟待提升。
1.政府收入再分配调节能力受限。通常来说,初次分配主要解决效率问题,再分配则主要解决公平分配问题。当前,政府对再分配方面的调节能力有限,从中央层面看也是如此。如个人所得税的设置在“限高、扩中和提低”方面的作用还比较有限,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偏小,全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仅约占当年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量的2%,调节力度非常小。而地方政府的收入再分配调节手段更加有限,其收入调节机制主要体现在制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当地公务员的津补贴及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并报上级政府审核。以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还不够完善。如在对垄断企业等主体的收入方面调节权限不够,调节效果不佳;针对个人和家庭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等补助政策体系不够完善,针对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完善,在缩小城乡间、行业间、区域间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调控和操作空间有限。
2.工资制度改革滞后。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既是全国的共性问题,也是广西加速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重大障碍。当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基本建立。但工资制度改革仍滞后于发展的现实需要,工资制度设计未能很好地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同时工资制度设计在体现公平分配原则方面也存在较大缺陷。如实地调研情况表明:大多数教师对教师绩效工资的制度设计并不满意,主要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工资制度改革与其他配套制度不完善。如教师职称评聘不挂钩,很多教师在取得中高级职称以后,由于受制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高中级职称的比例限制,并不能享受与其职称对应的工资待遇,其他事业单位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二是由于编制数量的限制,一些学校缺编严重,教师普遍超工作量,而有些学校又有教师富余,但这些教师间工资差距不大,未能更好地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三是由于教师编制不足,很多学校都有大量的聘任制教师,但这些教师在承担相同的工作量的前提下,其工资水平还不及在编在岗教师的一半,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较为严重。
3.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近年来,广西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覆盖人群迅速扩大,保障水平提高较快,但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差距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社会保障体系还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追求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道路上还有较长道路要走。一是支出力度需进一步加大。与教育、农林水事务支出等支出相比,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占全区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还偏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投入和其他社会事业还存在一定差距。二是制度建设仍需完善。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社会救助保障水平偏低;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明显差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相关制度和政策衔接不畅,保险关系还不能实现城乡之间的正常衔接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尚未出台,难以适应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三是社保基金面临巨大压力。以西江经济带7市为例:截至2012年年末,西江经济带7市除南宁市、柳州市、来宾市养老保险基金可分别支撑19.2、10.8、13.8个月外,其余4市支撑月数均不足8个月,梧州市仅能支撑0.2个月。同时,市场化运作导致社会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年均增长15%以上,医疗保险基金也面临巨大压力。四是社会保障服务能力有待提升。乡镇(街道)、社区和农村等基层社会保障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缺乏规划,管理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一)国外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做法和启示。
1.日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做法。1960年,日本启动为期10年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并定下目标: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为7.8%,人均国民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为6.9%。日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主要内容是:充实社会资本;产业结构高度化,提高高生产率部门在产业中的比重;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培训人才,振兴科学技术;缓和二重结构,确保社会安定。
实施结果: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的实际年平均增长率分别达到11.6%和11.5%,超过计划规定的目标,10年间实际工资平均增长83%,人均国民收入年均增长10.4%,各个阶层普遍享受到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收益,基尼系数显著降低,劳资关系和社会矛盾趋向缓和。
2.俄罗斯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做法。俄罗斯的经济发展也是把国民的收入摆在第一位。俄罗斯在1999年也实施了国民收入倍增计划。1999~2006年,8年间俄罗斯的人均实际工资和人均实际收入的增长速度,比GDP的增长速度高出2倍。据2007年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俄罗斯国民收入增加并未引发恶性通胀。1999~2006年,俄罗斯的国民收入年均增长约6%,经济总量增加了70%。期间俄罗斯人的工资和人均收入增加500%,扣除通胀后,人均收入实际增长超过200%。
3.国外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启示。
(1)把经济发展的目标确定在全民收入增长上。即用国民收入的增长来带动经济总量的增长,而不是用经济总量的增长来带动国民收入的增长。以国民收入倍增为第一目标,经济的发展就会井然有序;用经济总量的增长为目标,不对人们的收入做出规定,财富分配次序就可能混乱,经济发展就会失衡。因为市场经济的科学其实就是人的科学,市场经济就要调动人的积极性,推动人人消费,拉动内需,经济才能持续发展。
(2)通过企业的良性健康发展促进居民增收。从日本政府制定的倍增计划来看,日本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超出一般预想,在公共计划部门制定详细实施方案,下达指令性必须完成的任务,对民间则以预测、展望形式制定计划目标,以政府公共行政来推动、诱导、促进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3)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情况下实现收入倍增。日本政府提出了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情况下实现收入倍增。这等于逼迫企业不能继续实行粗放式经营,必须转变增长方式,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力度自主研发,千方百计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还必须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在日本举国上下保护知识产权,司法和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坚决查处一切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此举,让日本企业放开手脚,大量投资引进技术人才进行自主研发自主创新,从而保证了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对技术的需求,在实现员工收入持续提高的同时,企业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加强。
(4)充分考虑到缩小收入差距并提高中低阶层的收入。日本政府在制定收入倍增计划时,充分考虑到提高广大工薪阶层的收入,不仅扩大了内需,而且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在城市、企业方面缩小收入差距是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大企业重组、兼并改造等方式得以实现。而缩小农民与城市收入差距则根据农林水产的行业特点,不断提高农林水产品收购价格,加大财政投入建设农村基础设施,资助农林水产技术研究以及农业机械化作业等。
(5)并不一定要经济高速增长才能实现收入倍增计划。俄罗斯的经济总量及其增速并不大,可全民收入倍增计划却圆满成功。可见并不一定要经济高速增长才能实现收入倍增计划。
(二)国内各省市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做法和启示。
1.江苏省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做法。2011年6月,江苏省的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提出:要“突出农民、企业职工、中低收入者和困难家庭‘四个群体’增收,拓宽就业、创业、投资、社保和帮扶‘五大增收渠道’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采取十大举措”,其中,把农民收入倍增工作作为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重中之重来抓。
2.合肥市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做法。合肥市委、市政府“十二五”期间在全市启动实施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规划,力争到2015年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7 5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 14 000 元。作为实施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关键,该市启动了以就业提升、创业富民、民生普惠、财富增值四项具体工程为核心的“四大工程”,以此来提高居民工资性、经营性、转移性、财产性“四项收入”。
3.贵州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做法。主要目标是:到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12%以上,力争达到28 3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14%以上,力争达到7500元,均比2010年翻一番。该计划提出启动十项计划来实现倍增目标,即增岗行动、全民创业扶持、城镇职工增薪、农民增收促进、社会保障全覆盖、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居民理财促进、减轻居民负担行动、劳动力素质提升、城镇化推进等计划。该倍增计划也要求提升城乡居民的四项收入。
4.各省市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启示。
(1)以就业、创业、民生等具体工程为核心。合肥市启动了以就业提升、创业富民、民生普惠、财富增值四项具体工程为核心的“四大工程”。江苏省推进就业惠民,充分发挥就业在居民增收中的基础性作用;实施创业富民,让更多的人通过创业增加经营性收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城市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租住困难;完善扶贫政策,强化扶贫措施,实施脱贫奔小康工程,加快经济薄弱地区发展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努力实现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以提高城乡居民工资性、经营性、转移性、财产性“四项收入”为主要内容。如贵州省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江苏省提出提高职工工资性收入,在促进充分就业的基础上,健全工资收入分配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实现职工工资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鼓励居民依法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让更多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组织实施“百万农民创业工程”等创业计划,促进农民创业增收;增加农民政策性补贴收入,严格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和临时收储政策,加大粮食收购金支持力度,确保售粮款及时兑付等。
(3)以促进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增长为重点。江苏省提出要把农民收入倍增作为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重中之重,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形成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长效机制。合肥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加大对临时生活困难人群的救助力度,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等。同时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发展,增加低收入群众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并将适时建立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加大对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直补力度,稳步增加城乡居民的收入。
(4)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为保障手段。贵州省制定了社会保障全覆盖计划,该计划明确要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扩大试点范围,到2015年,基本实现城镇无收入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等。江苏省也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着力扩大保障范围,不断提高保障水平,推动城乡、区域、行业社会保障衔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对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的帮扶力度,确保困难群众、特殊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
(一)指导思想。
1.实现数量提升。通过实行收入倍增计划,使广西全体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普遍都能得到提高,增强全区城乡居民的消费能力,提高全区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使全区城乡居民能够享受到更为丰富的精神及物质生活。
2.促进居民收入结构优化。使全区城乡居民形成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不同来源的收入比例合理适中的多元化收入结构,使居民收入来源渠道得到拓宽,增强抵御外部因素影响的能力,从而能够保持较为稳定的增长。
3.兼顾公平效率。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不能片面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就是指要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统筹兼顾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实现收入倍增计划也必须要坚持统筹兼顾。因为我国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全体居民能够共同富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富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只有坚持统筹兼顾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增长情况,才能使全区居民收入共同实现倍增。
2.标本兼治。既要注意提高城乡居民的当前收入,使城乡居民当前收入能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也要注意提高城乡居民获取收入的能力,使城乡居民在长远时期内获取收入的能力不断提高。
3.突出重点。实现收入倍增计划难点在于低收入人群。要重点采取措施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支持力度,使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增长速度能够高于或者至少同步于全区经济增长速度。只有广大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实现倍增,整个收入倍增计划才有可能实现。
(三)实现路径。
1.以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路径。收入的提高依赖于经济的增长,而粗放式增长方式已经极大抑制了我国经济增长空间。中国生产了全球不到10%的GDP,背后却使用全球1/3的钢材,50%的水泥。*荆林波:《创新改变经济发展模式》,载于《银行家》2012年第6期。如果再以粗放式的方式发展经济,我国的资源、环境等根本无法承受。因此,要实现收入倍增计划,就必须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走出一条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集约式发展道路,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2.以推动更高质量的就业再就业为路径。工资性收入是广西城镇居民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也是广西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广西城镇居民和农民实现收入倍增都具有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要实现广西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必须想方设法增加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因此,要通过提高就业率、增加工作稳定性、提升劳动者职业发展空间、改善劳动条件等,提高城乡居民就业再就业的质量,使广西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能获得大幅度增加,为实现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提供保障。
3.以优化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格局为路径。2008年以来,广西经济发展对投资的依赖逐步加深,投资率逐年提高,全区城乡居民收入在全区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所占的地位逐步弱化。因此,要调整全区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提高全区城乡居民收入占全区GDP的比重,打开全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空间,使全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能与全区GDP增长速度同步。
4.以健全收入再分配调节机制为路径。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对国民收入实行再次分配,通过补贴、救助、转移支付等手段,对于城乡之间、不同地域之间、不同人群之间、不同行业之间过高的收入差距,进行适当调节以缩小收入差距,帮助广大低收入困难群体实现收入增长,从而达到全区居民普遍实现收入倍增的目标。
(一)加快推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
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收入倍增计划的根本要求。各种经济资源在各个行业、各个部门之间保持较为合理的结构有利于取得较高的配置效益,避免产出过剩或短缺,使各行业、各部门都能够协调、持续、稳定、高效发展;反之,如果经济结构失衡,某些行业或部门出现短缺或过剩,会影响到经济增长的稳定性、持续性与效益,最终影响到整个国民收入。因此,加快推进广西经济结构优化调整,是未来广西经济保持持续稳定增长的前提,是关系到广西收入倍增计划能否实现的根本要求。
1.深入实施开放创新“双核”驱动战略。
(1)深入实施开放驱动战略。深入实施开放驱动战略,以开放促进广西经济发展,可以为广西实现收入倍增打下良好的经济基础。要围绕自治区党委提出的“两个建成”的目标,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步伐,吸引区内外资金、人才、技术。为此,全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就要求政府要进一步减少对经济的干预,改变政府权力过大、审批过多的问题。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一方面可以节约企业用于跑审批的时间、人力物力等成本,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政府对资源配置干预的环节,有利于让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因此,建议全区各级政府进一步对各种审批事项进行梳理,对于能精简的坚决精简。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在市场扩张、行业准入等方面减少限制。总之,以精简审批程序为契机,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营造更为公平的市场环境,为市场机制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条件,为进一步开放打好基础。
(2)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通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使广西经济发展走上一条投入少、消耗污染低、效益高的道路,既有利于广西经济突破资源、环境的约束,进一步打开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又有利于广西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提高。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关键是要提高广西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使广西不断地向创新型省区迈进。创新型国家一般要满足以下几项指标:研发投入即R&D支出占GDP的比例在2%以上,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达70%以上,对外技术依存度指标在30%以下等。开展创新型广西建设,可以参照以上指标为目标,寻找差距并制定达到目标的短中长期步骤和考核方法,使广西一步步地向创新型广西的目标迈进。为此,要不断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力度,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构建起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大力培养、引进高科技创新人才,为人才的使用创造良好的环境;不断地改革完善科技管理体制,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促进科技资源合理流动与高效利用,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根据广西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实施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突破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
2.加快推进工业化与城镇化融合发展。目前广西仍有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被束缚在人均面积很小的耕地上,收入极为低下。城镇化有利于将广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第二、第三产业,有利于农民增加工资性收入,促进广西收入倍增计划的实现。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着盲目城镇化的现象:大搞开发区建设、房地产建设,盲目扩张城镇面积,但并没有实质的工业支撑,也缺少人口与生产要素的聚集。这样的城镇化对于就业及人民收入倍增的作用不大,相反会造成土地、资金等的浪费,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今后要大力推进工业化与城镇化深度融合、协调发展。要在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资源承载力的基础上,在全区范围内科学规划各类城市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促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协调发展。首先,要大力发展新型工业化,以新型工业化带动城镇化发展。特别是要重视发展技术密集型及劳动密集型产业,缓解广西就业紧张的形势,为全区城乡居民收入倍增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次,要按照“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发展新型城镇化,完善城镇功能支撑体系,为工业化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再次,随着工化业的发展、政府财力的增加,要逐步完善城镇的医疗、失业、教育、养老等各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使聚集到城镇的农民也同城镇居民一样平等享受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实现“人的城镇化”。
3.全力打造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与传统农业相比,现代农业采用较多现代化生产技术,分工更为精细发达,生产效率更高,生产出来的农产品除了一小部分满足农民自身需要外,大部分用于商品交换,因而农民能够获得更高收益,有助于农民收入倍增。根据以上现代农业的特点,推进现代农业生产体系,首先在产前政府应根据各地地理条件、气候条件在全区范围内统筹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及政府对各地农业支持的方向,要支持连片生产,使某一农产品产量能形成规模,这是农业产业现代化的前提。例如,目前东盟国家与我国之间农产品进出口基本上是零关税,在热带、亚热带农产品上东盟国家比广西更有优势,今后政府应大力支持桂北、桂西北等寒温带农产品生产,避免与东盟国家在农产品上形成“同质化竞争”;在桂东地区侧重发展对粤港澳农产品供应,以便发挥桂东地区相对靠近粤港澳的地理优势等。其次,为了使农民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力量,应鼓励农民组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鼓励有实力的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的形式把农户的生产组织起来,形成农产品品牌,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拓宽农产品的销路。同时,政府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户农业技术方面的指导,加快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业生产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4.着力提高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提高广西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对于实现广西居民收入倍增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生产提供各种更好更专业的服务,促进第一产业、第二产业更好更快发展,为居民收入增加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其次,有利于创造就业岗位,缓解广西就业问题,这对于提高居民收入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提高广西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大力发展金融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起到为各行各业融通资金的作用,对于促进经济增长作用巨大。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中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这表明国家对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限制进一步放宽,广西应当抓住机遇,大力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创办种类民营金融机构。自治区财税部门可以研究各项政策扶持措施,如对民营资本创建各类金融机构给予资本金补助、适当税费减免等,助民营金融机构更顺利起步。其次要大力发展中介服务业。中介机构在不同的客户之间进行牵线搭桥,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保证,促成交易达成。因此,中介服务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自治区政府应当高度重视中介服务业发展,为了鼓励中介服务业发展,可以考虑对中介服务业适当减免政府性基金收费,以降低中介服务业的成本。再次,要对传统的第三产业运用现代技术进行改造和提升。如对传统的贸易行业进行提升,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等;广西发展的定位之一是成为我国西南地区对东盟出口大通道,应尽快对广西高速公路实施“不停车收费系统”改造,提高出入口车辆通行速度,减少收费耗时,提高交通运输业的效率;对传统住宿餐饮业也可以进行改造、提升,鼓励进行兼并、重组,进一步提高质量,争取打造广西住宿餐饮业的知名品牌。
(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就业率。
1.加强居民就业服务指导。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网络,争取全区农村乡镇、城市街道或社区以上都能建立就业服务机构,农村每个行政村都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就业服务指导员等,为城乡居民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确保就业服务体系覆盖全区城乡所有常住人口,为每一名城乡失业者提供尽可能周到细致的就业服务。
2.促进劳动密集型企业落户广西。劳动密集型企业落户广西有利于提高广西城乡居民的就业率。广西应当利用东部经济发达省份产业结构升级的有利时机,制定优惠政策大力吸引东部省份劳动密集型企业落户广西。建议自治区政府成立吸引劳动密集型企业落户广西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加强吸引劳动密集型企业落户广西的工作力度。代工企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广西要努力瞄准世界知名代工企业,争取更多世界知名代工企业落户广西,并且不断扩大用工规模,这不仅有利于大大提高广西的就业率、广西外贸进出口额(代工企业产品一般是销往国外),而且对于促进广西税收增长也具有较强的作用。广西财税部门应加强调研,进一步出台促进劳动密集型企业落户广西的各项政策。
3.促进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指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就业行为。非正规就业主要是满足雇主临时性的、短期性用工需要,如季节工、日工、钟点工等。非正规就业劳动时间一般比较灵活,适合城市下岗工人在待业期间、农村富余劳动力农闲期间等补充性就业,有利于增加劳动者收入。由于许多非正规就业需求具有临时性、突发性、短期性的特点,如果供需双方不能及时沟通、联系,许多非正规就业的机会就会稍纵即逝。因此,要在沟通非正规就业供需信息上下功夫,以使供需双方能够及时对接。建议劳动部门在就业信息网中专门开辟非正规就业版面,居民凭身份证号可以在上面发布需求信息,这样可以让更多人看到需求信息,有利于促进非正规就业的达成;对于发布虚假信息者,劳动部门要给予批评。
(三)着力提高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
1.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就是指要使工资随着国家经济的增长而增长,特别是不能使工资增长速度落后于通货膨胀速度。首先,不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等吃“财政饭”的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广西通货膨胀、经济、财政收入等的增长情况,及时向中央反映情况,争取中央支持广西根据实际情况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进行调整。其次,及时发布广西工资指导线,使广西工资指导线能随着广西经济、通货膨胀等增长而不断增长,并督促指导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增幅。
2.完善最低工资制度。近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基本上每年都会根据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货膨胀情况等发布全区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对广西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因此,今后要完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办法,保证最低工资标准在广西各行各业能得到落实,对拒不执行的企业进行批评或处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稳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00年,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是指导企业、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性文件。但一直以来,广西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得并不普遍。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个工作计划,按照先大型企业再到小型企业的原则,逐步在全区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劳动者与企业主之间搭建协商平台,根据工人的劳动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使得双方能平等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增强劳动者话语权,使劳动者能更加平等地享受企业经营成果,有效增加劳动者收入。因此,建议自治区政府制定一项适合广西区情的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细则,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浮动上下限等进行规定,以利于工资集体协商顺利推进。
(四)有效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利息、租金、红利、财产增值收益、专利收入等。目前广西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是利息、租金、财产增值收益等。其中租金主要是城镇居民房屋出租收入,财产增值收益主要是城镇居民房产增值收益。
1.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广西农民最大宗的财产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要想大幅度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就必须较大幅度地增加农民从土地中获得的收益。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今后,广西应密切跟踪中央的政策,进一步出台实施细则,确保把中央的政策精神落到实处,使农民能从土地增值收益中获得更大的份额,从而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2.增加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建议大力发展广西债券市场。债券一般承诺还本付息,利率比银行存款稍高,因此债券是收益性、安全性都比较有保障的投资渠道。广西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增加各种债券的供应,丰富广西债券市场的品种结构、期限结构、利率结构,增加广西城乡居民的投资选择机会。另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这意味着今后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城建资金。从现在起,自治区政府应当提早做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相关准备工作,当中央政府有关地方政府债券的具体实施细则出台后,广西就可以第一时间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一方面可以筹集城建资金,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广西城乡居民的投资渠道。地方政府债券有地方财政收入作担保,比企业债券的安全性更高,是一个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优良投资渠道。
(五)推动城乡居民提高经营性收入。
1.提升城乡居民的创业能力。首先,要加强对城乡居民专业技能培训。居民创业大多数都是只能从小规模做起,依靠一技之长是开启创业的现实之路。要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使他们都能掌握一技之长。其次,开展创业素质培训。对有创业意向的人员进行心理素质、服务态度、企业基本管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
2.降低城乡居民的创业门槛。2013年12月,全国人大修改了《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一元钱”可以注册开办公司。修改后的《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广西要扎扎实实地落实修改后的《公司法》;同时,广西还可以考虑出台更多措施,如放宽企业住所、名称登记等限制,进一步降低在广西创业的门槛,助推广西成为创业大省。
3.完善创业财税优惠政策。可以考虑全区各县(市、区)都设立创业扶持基金,对城乡居民自主创业进行扶持,如对自主创业者的小额贷款进行贴息或部分贴息等,并且根据经济形势发展,不断扩大扶持基金规模,加强扶持力度。对自主创业者,可以考虑在创业初期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创业者起步时期的困难。
4.放宽城乡居民创业融资条件。资金是启动创业的基本条件,放宽融资条件有利于缓解创业资金短缺的困难,助创业之路顺利开启。融资条件是由金融部门考虑贷款的安全性、盈利性而设立限定性条件。放宽融资条件对金融机构而言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政府可以考虑对那些放宽融资条件,大力支持城乡居民创业的金融机构进行鼓励,如财政存款优先考虑存入放宽融资条件的金融机构等,以对金融机构因放宽融资条件而产生的风险进行适当补偿。
(六)强化地方政府收入再分配调节职能。
1.完善地方税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我国地方税的税种虽然不少,但基本上都是税基小、税源分散的税种,这使得地方一直缺少支撑地方政府运行的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体系,使各级地方政府形成稳定的税收增长预期,可以激发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强地方政府财力,从而增强地方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目前,中央尚未出台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具体政策,建议中央按照既有利于加强中央宏观调控,又有利于激发地方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积极性的原则加强财税体系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等制度,使地方政府能够拥有较为稳定的支柱财源,不断激发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增强地方的自主财力及收入再分配调节能力。
2.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自治区对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贫困县等经济落后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保证全区各地县乡政权正常运转以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尽量减少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比例,使各县能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更大自主权安排财政资金的使用用途,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最急需之处。
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2013年2月3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提出以“城乡居民收入实现倍增、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收入分配格局趋于合理”为目标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目前广西尚未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建议广西根据中央的方案,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广西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深化改革的重点应当在于调整、完善收入在居民、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分配格局,要进一步提高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为此应当进一步减少政府投资,通过让税让利等方式将财富更多向民众转移。
4.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首先要不断提高各项社会保障的统筹程度。最好能将各项社会保障项目提高到全区统筹的程度,这样可以扩大参保人数,达到分散风险,提高社会保障基金抗风险能力,还可以不断提高全区各地基本社会保障均衡程度。其次,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要完善城乡社会保障的衔接机制,使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能够相互转移衔接,消除农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障碍。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件,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自由衔接转换。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意味着我国三大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衔接。广西要积极落实中央政策,必要的时候出台实施细则,把这三大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转换工作做好。最后,广西各项社会保障水平仍然较低,今后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各项社会保障水平,使全区人民都能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5.加快推进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2012年,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我区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7号),以及28个配套文件,打响了广西新一轮扶贫开发的攻坚之战。广西各级政府要根据文件要求,不折不扣地加强扶贫攻坚投入,保证扶贫攻坚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首先,要大力改善贫困地区交通等基础设施。“要想富,先修路”,良好的交通条件有利于加强贫困地区与外界的交流与合作,是实现增收的前提条件。其次,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农民的培训。要使平均每户都有人能掌握一门实用技术,增强贫困地区农民致富的能力。再次,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农民生产的扶持。加强对贫困地区农民种养技术的指导,农资、良种购买的补贴,农业产业化资金的扶持等。最后,要丰富扶贫的形式。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农民异地扶贫搬迁扶贫,以及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工作,形式多样的帮助贫困地区农民脱贫。
F127
:A
:2095-3151(2014)37-0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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