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姜卓然
(黑龙江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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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社会“人格信任”到现代社会“制度信任”模式的转变
姜卓然
(黑龙江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80)
现在社会,尤以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传统信任模式逐渐被现代信任模式所取代。传统的由人格、血缘关系来维系的信任模式,以儒家思想中的人性本善所构成的伦理范畴和道德标准,有其可取之处(比如强调人们的自律性,道德的自觉性),但却已经不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于是近年来学界就有了对信任模式转变的研究。现代社会的诚信则是一种制度上的信任,从社会角度来说,现代信任是一种制度来维系的;从法律角度看,现代信任是一种法律原则用来支撑的强制信任;从发展角度分析,诚信是陌生符号的生长;从经济角度来说,信任是个体价值观多样化的契约信任。一直以来,对于传统信任和现代信任研究的学者比比皆是,对于东西方信任的比较以及传统信任模式局限性的研究却几乎没有涉及,但这却是分析信任模式转型的关键方面。因此,应从整体角度出发对中国传统信任模式进行反思和转变,以期中国传统信任模式能够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
人格信任;制度信任;东西方比较;现代转型
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历史的礼仪之邦,中国社会从古至今都在遵循一套行为准则,即道德行为准则。在传统社会中,人们的所有行为都具有统一性和自觉性。诚信,作为一个重要的伦理性质的人际交往方式和人际交往手段,渐渐地发展成为了一套以人格为对象信任模式,也就是人格信任。在这种信任模式中,信任只在熟人之间,而并非陌生人之间,但其实在小农经济体制下当时的中国社会氛围之中,个体周围恰恰都是熟人。
(一)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人性本善。
中国传统社会生活中,儒家思想非常重要,也许是由于社会建构的就是这样一种软环境,所以通常都会以一种软方式来调节社会关系以及处理社会矛盾。《中庸》把“诚”作为道德的核心,周敦颐称为“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传统的儒家思想根深蒂固,就常常用来对社会关系进行标准化的规范。它所要求的人性本善就是在告诉社会中的个体要从社会普遍接受的方向,也就是道德方向来思考自身行为,也就是说人必须是善良的,人必须要做善事,这个才是大众选择的行为导向,也是每个个体需要遵循的规范。如果有谁不遵守这个规范就会受到别人的不解,或是指责。
(二)传统社会信任的“差序格局”。
“差序格局”是著名学者费孝通提出的,所谓差序,实际上就是指人际关系具有亲疏远近。就像费老所说,“如同水面上泛开的连晕一般”[1],自己在中心,由自己延伸出去,里面的是家人以及熟人,按照亲疏远近进行排开。传统社会是一个关系本位的格局,熟人社会,更确切的描述是乡土社会,它的经济形态是以自然经济为主的,重视血缘地缘等的小农经济体制,由于周围熟人很多,世代如此,所以极为重视经验,人际交往就像是一个大网,把有关系的相关人员编织在一起,其所呈现出来的就是有限性、稳定性、熟人化和安全感的特点。
到了现在社会快速发展的时期,大数据的互动交往模式已经非常普遍,“在场”互动减少,社会交往很多时候都是在“时空分离”中进行的。人们逐渐把网络虚拟信任当作主流,由“脱域”,造成“虚化”,时间、空间的局限性已经被超越。
(一)社会角度:现代信任是一种制度来维系的
制度,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为了相互的关系制定的一些制约或行动准则。制度信任,就是指在制度范围内的信任方式。笔者认为,现代社会的制度诚信模式是一种趋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形式,只有明确了约束范围在哪,什么人做了什么事是对是错就显而易见了。比如,在现代社会中,诚信制度要求商家做到童叟无欺,如果哪个商家做出了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样就维系了整个社会对于追求物质利益所要明确的限定范围。就像管子说的一样:“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节也。”说的是统治者要诚信治国方可管理国家。诚信是一种道德制度也是一种政治制度。
(二)法律角度:现代信任是用法律原则来支撑的强制信任
诚信在法律方面,更强调的是把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变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把不成文的约束转化为成文的限定。只要做了恶事,在遵循相应法律条文基础上,就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社会中的个体人人明确自己的权利以及义务的范围,就会在强制的基础上进行自觉的限定自身行为,也就构成了社会的准则规范。尤其在现代社会中,诚信更是不仅作为一种道德限制,它同时具有道德和法律双向要求。如果违背诚信,不仅受到道德批判,还会受到法律的相应制止。从法律角度讲,现代信任是用法律原则来支撑的强制信任,是一种所谓的外在信任模式。
(三)发展角度:现代信任是陌生符号的生长,是个体价值观多样化的契约信任
现代社会与以往传统社会有所不同,如果说传统社会是熟人信任的社会环境,那么现代社会就是陌生信任的社会环境。陌生信任生长,使得符号在现如今社会常常代表了一个人的“身份”。例如,我们几乎人人都在使用的qq账号,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设置网名,“网名”就常常代表一个人的身份,可以是虚拟的也可以是现实的。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符号已经从虚拟时空走出来了,进入现实。从发展的角度说,现代信任是个体价值多样化的契约信任。契约,大体上说就是交易双方针对各自的利益要求,由法律保护的一种强制约定。首先,契约信任在范围上明确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次,就是对违反诚信的行为进行预见式的警告,意在达到预防违反契约目的。
(四)大数据互联网角度:现代信任多表现为在时空分离中进行
在这个大数据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社会交往有时会在“时空分离”中进行,由于主体价值观多样化,使得“在场”交流互动少了。按照张康之教授所言,传统社会里的信任称为“习俗型信任”,由于社会体系“脱域”,时空的“虚化”,以及技术发展等,人们之间交往的时间和空间已超越传统的局限性。但是,这种陌生人社会中的信任却是一定会发生的符合时代特点,符合市场经济的特点,拓展了人际交往,有利于社会整合。
传统的农耕文化使得中国一直秉持“人格信任”模式,而市场经济体制中,高喊“自由、平等”的西方社会却在众多因素下青睐“制度信任”模式。
(一)东方信任模式
东方在这里主要指的是中国,它的经济是基于小农经济的模式,小农经济属于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出来的产品自己消费,不进行商品交换。在这种经济体中,势必会孕育出农耕文化,农耕文化的发展强大告诉我们这个社会体是一个具有农业文明的世界,农耕文化广为集合了儒家文化以及各类宗教文化中的精华,以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和经济体,在农业文明的作用下,中国文化已经逐渐形成了有别于西方文化(游牧文化)的文化类型。社会个体世代相传,鲜有创新,一些发明也多是为了当时农业文明的发展和变迁。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切行为方式几乎都是以经验主义为主,诚信是根深蒂固的、从老一辈这里传来的,信任模式的出现是理所应当的,它更多地成了一种风俗,像是潜移默化的一种风俗,都是熟人社会,同姓或者家族居住在一起,肯定会彼此诚信,就是有不和谐的情况出现,也会受到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老一辈的经验就是真理,他们有着自己的声望,德高望重一直就是老人的形象特点,提出异议即是忤逆。定好了的信任规则,就要照办。总之,在东方社会,信任就是一种习惯的行为模式。
(二)西方信任模式
西方社会与传统的中国社会的信任模式不同,西方信任基础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法律与宗教两个方面会促使社会产生信任模式的维度相互支撑,共同来维系着信任的有序合理进行,或者说是有法、合法进行。我们知道,18世纪的西方人类文明已经发展并且迅速到达人人有权,平等自由,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应有权利,力图权利义务得到平衡[2]。
其实,对于信任而言,法律更多的是以强制性的手段,迫使人们做到信任,它是外化的一种手段,更多地强调在人们自己做了超乎自己权利之外的事,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而放纵自己行为的时候,法律出现维持正义。西方特别尊重法律的地位,法律至上才能保证个人权利,才能保证社会的平稳运行。并且,由于法律的实行,社会公平、社会制度才会相应地实现。因此,法律的重要性是可想而知的。
宗教,作为一个内化性的因素,也在支撑着社会上的信任制度,为什么说它是一个内化性的因素呢,因为宗教用来维系社会上的信任制度的时候,是有所不同的,它在西方人们的心理是非常重要的,是人们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自愿性的行为表现,并非强制,并非任何人要求他们信奉。西方有很多人相信宗教,有各种各样的宗教,很多人都或多或少地有一定的宗教信仰,但是有一点几乎相同,就是宗教要求人们相互信任,信任自己和他人。
总之,西方外化的法律因素以及内化的宗教因素,强制或者自愿要求人们进行社会信任。
在中国,传统的人格信任起了很大的作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随着现代社会的转型与发展变迁,似乎以往的信任制度存在局限,这就需要更新信任模式,以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
(一)传统信任思想模式的局限性
传统社会结构简单,人际交往由于需要交往的人相对熟悉,人格信任以及基本的道德规范似乎就可以维持人际交往以及社会的良性运行,传统的人格信任模式对于传统社会来说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这种信任模式似乎再无实行可能。
1.传统信任模式范围具有有限性。限于血缘、地缘、业缘关系的“熟人信任”,只限于家庭、亲属等熟人, 在此范围之外往往存在着深度的不信任感。传统信任模式带有浓厚的人身依附性,甚至可以说是具有局限性,无法在广泛意义上超越血缘、地缘限制,也就是说,传统信任扩及不到国家的范围。而且,这种小规模性的信任模式在熟人之外的话,也就是对于陌生人之间,想要建立起来是非常不容易的,但是破坏却是特别容易,一旦出现一些背信弃义的行为,信任就会终止。即使在道德伦理中一再地告诫诚信是根本,但是传统的信任模式中人们还是只相信熟人,对生人就是固定的方式,即防人之心不可无。过度的戒备心理,使得传统信任模式似乎无法得到推广,一定会有其局限性。
2.传统信任模式容易导致社会不公平化。熟人、生人之间的界限本来就是人们自己定义的,所以熟人、生人之间划分,就会使得人们很难形成公平一致的社会责任,对自己的熟人,必须享有应有的权利,甚至还会为自己的熟人们争取一些没有的权利,但是对于生人,更多的时候是在强调要履行的义务。这就形成了个人依附关系和人际关系网,以亲缘关系来取舍人际关系,以人际关系来决定社会交往,以社会交往程度为本位参与社会生活,以社会生活来继续推进亲缘关系。社会公平秩序与亲缘关系密切相关。甚至有些时候,选人唯亲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能力的人因为是外人,没能力的人因为是熟人,所以选择的时候会有所顾忌,就势必会影响社会程序的正常运行。
3.仅靠人治社会信任治理模式无法代替法治社会治理模式。在传统的信任模式中,人格信任根深蒂固,可是注重人治的过程中,规章制度是否还有所作用?而且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多以制定规章制度的人为主,比方说族长、最高领导团体等,他们的道德评判标准往往就是此地区的制度或法律的基础。但是我们知道,如果以道德标准来代替法律制定规则,根本不够严密。法律是可以一视同仁,触犯法律会受到惩罚,这就相对公平,可是人治的情况下会出现对每个人的评判标准不一,觉得值得同情的杀人犯可能就会宽松一些,就会信任他不会犯罪;觉得不值得同情的就会严苛一些,就会对他不信任。判断标准不一,传统的人治信任无法立足。
4.人格信任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新时代要求。在这个大数据时代,几乎所有社会生活中的有用的信息都可以共享,社会生活已经越来越趋于透明化、公正化、具体化、合理化,继续的以单纯的人格信任为主要方式进行评判,所造成的只能是无法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现如今的经济生活模式已经向着利益性、物质性进行转变。人们对于和熟人打交道,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得与利益物质相关,促使着社会信任进行转型,社会稳定性与现代信任模式有关,需要把传统的社会信任进行改变,变得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得可以与经济社会同步。
(二)传统信任模式的现代转型
1.从伦理转向市场。中国传统来说就是重视伦理,以人情味为主要的人际交往方式,做什么事情都是以自己的熟人为主,把能够和自己有关系的相关人员放到首位。这就和上文提到过的“差序格局”有关,“好像把一块石头投入水中所发生的推出去的一圈圈的波纹,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1]。熟人就是有信,旁人就是设防。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快速发展,以往的熟人信任似乎已经维持不了,取而代之的是具有广泛性和开放性的、间接使得人们彼此信任的、商品性的信任模式。其实,这是一个正常的形式,非常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
2.从人格转向制度。传统社会主要就是人伦信任。在以往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想要进行经济来往,或者几乎可以说是任何行为往来,基本就需要依靠着彼此之间的道德信任,不需要什么凭证,就是以一种君子之间的约定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得人们能够做到权利义务之间统一。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人伦信任的基础还是所说的这种小农经济、农耕经济,农耕文化为主的经济体制重视自然经济、血缘,因此重视人伦就不奇怪了。关系本位重视“情感”,这种信任多得是人情味,对于人们之间的接受习惯以及社会的稳定,是有它相应的一些可取之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任模式有所不同,更多的是一种称作契约的关系在维持着信任模式。市场经济的本质为“信用经济”[2],有个固定的规范,市场的运行正常,社会的运行平稳,大概是因为以前“熟人社会”,现在“陌生人社会”开始按照规则办事,契约信任的出现,帮助一切经济活动合理进行。
中国传统信任模式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具有有限性(范围狭小)和人身依附性(熟人社会),不是广泛性和法治型。传统信任忽视平等和权利本位。但是,在现在社会生活快速节奏中,传统信任思想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市场利益成为主要推动力,“契约关系”强化,“人身依附关系”弱化。基于“契约”之上的现代社会诚信应当是大范围内都会适用,没有熟人、生人之分。现代社会所要求的诚信思想并非摒弃传统信任,我们还是需要一种内在人格信任,但与此同时,也应该是和现在社会市场经济呼应,二者必须协调一致,应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应对传统诚信思想进行现代转型。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美]埃里克·尤斯拉纳.信任的道德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徐雪野李彬琳〕
2016-07-12
姜卓然(1992-),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社会工作研究。
D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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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284(2016)09-009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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