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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民众的遗产税认知度实证研究——以上海市民的遗产税认知为例*

时间:2024-06-19

□ 刘 芳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国内民众的遗产税认知度实证研究
——以上海市民的遗产税认知为例*

□ 刘 芳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财产不断增加,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开征遗产税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民众对遗产税的认知观念正逐步发生变化,对遗产税有一定了解但不深刻。通过上海市民对遗产税认知度的实证研究,了解民众对此税种的认知特征,为进一步提升民众对遗产税的认知提供建议。

遗产税;认知;上海市

一 引言

2013年,关于遗产税的研究开征问题被写入了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文件,之后众多媒体竞相报道的关于“80万元起征点”的传闻,引起公众的激烈反应。在当下的中国,这是一桩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相似而十分牵动利益、牵动感情的话题,甚至其“刺激与轰动性”有过之而无不及。然而,一个新税种的开征必定要对相关社会心理、法律基础、配套体制作出准确评估,决不可贸然征收。其中,民众对该税种的认知状况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种“要不要征”以及开征后能否较好的贯彻执行。上海市人口集中,各个层级的人群均有分布,其认知态度、认知能力及获取信息渠道的特征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笔者选择上海市民的遗产税认知为研究对象,以期具有借鉴意义。

二 调查方法及调查样本的说明情况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包括现场发放问卷以及网上发放问卷,另外也有少量对市民的随机访谈。问卷发放时间为2014年12月3日——2014年12月21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收回有效问卷324份,有效回收率达81%。问卷的题目设计及后期的数据统计、分析皆由项目组成员在广泛查阅资料的基础上独立完成。问卷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被调查者的社会人口特征,涉及受访者的性别、年龄、年收入、职业、受教育程度、子女状况,第二部分是市民对遗产税的认知情况的主要内容。考虑到遗产税涉及相关问题较多以及受访者填答问卷的心理,笔者共设计了九个问题,问题涉及市民对遗产税该税种客观内容宏观及微观的了解程度、了解途径、遗产税的影响以及市民主观思想等内容,内容选择遵循了代表性、典型性原则,以增加数据的客观性和可信性。问题的类型主要为单项选择,以具体了解调查样本的构成特征,辅以少量的多项选择,以客观真实了解市民对遗产税的把握情况。问题的答案选项主要有四个等级及五个等级,例如:“您对遗产税的了解程度是”,选项分别为“不知道、知道但不太了解、有一定了解、非常了解”,便于认知程度的区分和把握;再例如“您是通过哪种途径了解到遗产税的”,选项分为“电视新闻、网络、报刊书籍、朋友同事、其他”,便于受访者自主表达真实意见。

本次调查样本构成的基本情况如下:(1)男性为154人,占受访对象的47.5%,女性170人,占受访对象的52.5%;(2)年龄方面,20岁以下(含20岁)的调查对象占0.4%,20-40岁(含20岁)占45.7%,40-60岁(含40岁)占32.7%,60岁以上占17.9%;(3)职业方面,调查对象中学生占17.3%,国家机关人员占11、7%,企业单位职工占22.2%,事业单位职工占18.5%,自由职业者占2.5%,个体工商户占5.6%,退休人员占19.8%,其他职业占2.5%;(4)就受教育程度而言,大专、本科学历人数最多,为38.9%,其次为本科以上学历,占29%,高中文化程度占16.1%,初中文化程度占13%,小学占3.1%;(5)年收入状况,6万元以下占25.3%,6-12万元(含12万元)占40.7%,12-20万元(含20万元)占17.9%,20-40万元(含40万元)占11.7%,40万元以上仅占4.3%;(6)子女状况,在受访对象中,没有子女的占36.4%,39.5%的受访对象只有一个孩子,另有16.7%的受访对象有两个孩子,7.4%的对象有三个及三个以上的孩子。而在有孩子的受访对象中,30.1%的子女是男孩,52.4%的对象是女孩,男孩、女孩都有的占到17.5%。总体来看,样本的年龄、性别构成较为均衡,文化程度、职业、年收入及子女构成较为广泛,这使得问卷的覆盖率及调查结果的有效性得到了保障。

三 上海市民遗产税认知调查结果分析

(一)市民对遗产税的了解程度总体较高,但仍有进一步了解空间

调查显示,市民对遗产税的了解程度总体较高,但仍有35.2%的受访对象不知道或没听说过遗产税。在知道遗产税的市民中仅有4.3%称对其非常了解,16.1%市民表示有一定了解,另有44.4%的市民仅仅知道有遗产税这个税种的存在,但对其具体内容仍不十分了解。从数据来看,有超过1/3的受访群众对遗产税完全不知道,这说明政府在宣传遗产税方面还有很多空缺和遗漏,致使市民对遗产税的了解产生空白;而将近一半的受访群众只是知道,而不了解,说明市民对遗产税的认知度仍有很大提升空间,政府在以后工作中,可以对遗产税进行更为细致、全面的普及,以使市民对遗产税了解的更为全面深入。

(二)市民了解遗产税的途径多样,主要依赖互联网了解

受访对象中有超过一半是通过互联网知道遗产税的,此外22.8%的受访对象通过电视新闻了解,14.8%的对象通过报刊、书籍了解,而通过朋友、同事了解遗产税的占4.9%,另有3.1%的受访对象通过其他途径了解,这其中例如有些受访对象本身就是机关工作人员,平时工作中就涉及到遗产税,因此,对遗产税的了解程度自然较深。通过这组数据我们也能看出,传统媒体对民众的影响正在处于下降趋势,民众对知识的获取及与外界的沟通呈现网络化趋势。但另一方面,正是由于网络对民众的影响越来越大,国家对网络这个新兴媒体也应更为关注。网络上的信息五花八门,有切中肯綮的分析说理,自然也有一些有失偏颇的一家之言,倘若政府意识到这一点,应更好地把握互联网的传播作用,使其成为向公众普及遗产税知识的一个优势平台。

(三)市民对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定位模糊

在问题“您认为遗产税应该对哪些人群征收”中,57.4%的受访对象表示应对富人开征遗产税,32.1%的市民认为应该对所有人征收遗产税,另有10.5%的市民表示对此问题不清楚。当然,在受访群众中,没有人认为遗产税应仅对穷人征收,这表明至少在民众心中,遗产税应该与富人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而不仅仅应对穷人征收遗产税。同时数据反映出接近一半的民众对遗产税的定位不了解,因为有10.5%的民众直接表示对此问题不清楚,而32.1%的民众认为遗产税不单涉及到富人,只要有遗产国家征税即理所应当,这实际上存在着一个明显误区,至少表明相当一部分市民没有意识到国家欲开征遗产税并不是要涉及所有民众的遗产,其目的是想将少数“富人”的钱财“取之于民,还之于民”。

(四)市民对遗产税涉及财产种类认同较一致

“您认为遗产税应对哪些财产征税”,此题是唯一一道多项选择题,笔者将财产分为六大类,分别为个人存款、房屋、车辆船舶、珠宝字画、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结果表明,仅有5.6%的受访者不清楚征税所涉财产种类,对于个人存款、房屋、车辆船舶都有超过80%的群众认为应当征税,体现出市民对这三种财产认同的高度一致性。对于珠宝字画,有75.3%的受访者认为应当征税,认同度较高;而相对于前四种财产,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的支持度相对较低,二者都不到70%,其中缘由,笔者认为,一方面可能由于民众对股票、知识产权的了解程度较浅,尤其是对二者的产权所属了解不多,故涉及到对其是否征税有一些不确定;另一方面,在民众潜意识中,征税对象还停留在有形财产方面,对于无形资产是否征税,部分民众仍持否定性意见。

(五)市民对遗产税的起征点要求普遍较高

遗产税的起征点一直是民众讨论的热点话题,此前网上一直有报道传言我国遗产税的起征点为80万元人民币。从此次的调查数据来看支持遗产税起征点为80万的市民仅占到14.2%,认为起征点为200万的为19.1%,500万的为46.9%,1000万的为10.5%,另有9.3%的市民为其他观点,其中有代表性的意见有以下几点:(1)认为起征点应为100万;(2)认为只要有遗产就应当交税,无所谓起征点的高低;(3)认为各省市的起征点可以有所区别,可依具体情况分别确定;(4)认为遗产税应分阶段实施,征收人群的比例最初阶段可以定的高一点,大约在3%左右。

其实这道关于起征点的问题与前面关于遗产税的纳税主体的问题是从不同视角调查同一个问题。纳税主体的范围是从宏观上了解市民对遗产税税源的判断,起征点则是从微观角度。有意思的是,可能市民在上一题中认为遗产税应当对所有人征收,但换到下一题,却认为遗产税应当有起征点,而且起征点数额还相当高,这从另一个侧面也表明民众对遗产税的定位、功能还十分不清晰。此外,通过数据我们发现,市民对遗产税的起征点要求普遍较高,这也说明民众并不是不支持开征遗产税,只是不希望向普通百姓征收、而应当向他们眼中的“大老板”、“有钱人”征收遗产税。把握到群众的这个心理,有利于政府下一步的开征政策的制定。当然,从市民的反馈意见来看,其中有不少市民对遗产税作了比较深入的了解,例如分阶段限定人群比例征收遗产税的观点笔者较为支持,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市民对遗产税问题有一定的关注。

(六)市民对遗产税的影响认识较为客观

在最后三个关于遗产税的影响的问题中,首先是遗产税筹集的财政收入能否惠及低收入人群、实现社会公平。29.6%的市民认为能够实现,52.5%的市民表示不太可能,9.9%的市民认为完全不能,另有8%的市民表示不清楚。这表明大部分市民并不认为遗产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功能,当然这与遗产税的自身定位也是相符合的,因为遗产税的纳税主体本应限定在富人甚至是巨富,这使得国家每年并不能从遗产税这个税种上收取太多财政收入,因此可能并没有太多人真正享受到遗产税征收带来的收入增加,但这并不影响遗产税征收的必要性,遗产税的开征切断了财富在少量人群延续的可能性,从而将整个社会置于一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

其次是征收遗产税能否鼓励公益捐赠和慈善事业。对于此问,仅有10.5%的民众表示不清楚,分别有19.8%和11.7%的民众认为“不太可能”和“完全不能”,认为能鼓励公益事业的民众占到58%。这表明若国家开征遗产税,应当有相当一部分的民众会将自己的财产进行捐赠。至于是否会有民众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此,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征收赠与税势必显得同等重要。

最后,关于征收遗产税是否会引发移民潮,仅有8%的市民认为会,65.4%的市民认为不太会,另有17.9%的市民认为完全不会,当然也有8.6%的市民不清楚。此前,有观点一直认为,征收遗产税会引发移民潮,从而作为反对开征遗产税的理由,但从数据来看,绝大部分民众认为遗产税和移民并无直接关联。从理论上来说也是如此。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征收遗产税,比较热门的移民国家往往也是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因此,绝大部分民众不会通过移民方式逃避遗产税的征管,故此点反对理由也不能成立。

四 结论及建议

从目前来看,我国大部分公民潜意识里有两种认识,第一,“遗产不纳税”的传统心理已有所转变。大部分公民已经意识到遗产有纳税的必要性以及开征遗产税可能对社会带来的有利之处。因此,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宣传遗产税在缩小贫富差距、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方面的积极意义。第二,虽然公民意识到遗产纳税的必要性,但多数公民仍认为自己的遗产数额尚未达到征收标准,不应纳入征收范围,遗产税应该是针对“有钱人”的税种。可以看出,公民的这种意识与遗产税的功能——抽肥补瘦、调节财富差距是完全相契合的。因此,眼下最为急迫的任务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当代征收遗产税的“正当性”及遗产税的“巨富税定位”。当代遗产税之所以具有正当性,即应当征收,是因为一小部分人在社会上处于强势,对本应属于全社会的各种资源形成了垄断,进而利用其垄断地位,制造了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式,在分配中占有了其他人应得的财富。而将遗产税定位为巨富税则是让普罗大众知道遗产税的开征并不会影响广大群众的财产收入及普通家庭正常生活水平的提高,从而最大限度内取得社会公众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为遗产税的开征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1]贾康.遗产税的价值取向与其改革设计导向[J].税务研究,2014,(4):28-31.

[2]张永忠.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形势判断[J].税收经济研究,2013,(1):17-21.

F810.422

A

1008-4614-(2015)03-0011-03

2015-4-16

刘芳(1991—),女,安徽安庆人,华东政法大学2013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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