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邓 攀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237)
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海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企业既是参与者,又是推动者,境外投资必然伴随着税收义务的产生。税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在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推动国际经贸合作等方面作用显著。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纷纷加强税收征管和税务协调合作,我国跨境投资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企业对他国税收法律政策、国际税收规则和双边税收协定等税收征缴的基本规定不明确,合规意识薄弱,难以识别涉税风险,不良税收筹划问题频频暴露;另一方面由于各国涉税法律稳定性较差,税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企业在“一带一路”跨境投资中面临着较大的涉税风险。为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的合作与协调,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和沿线部分国家签署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为深化区域内涉税问题合作奠定了基础。增强税收规则的税收确定性,是跨境投资纳税人的迫切需求和殷切期盼。
1.国际双重征税风险。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双重征税是基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相互交叉而引起的税收冲突表现[1]。我国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双重税收征管标准,而在“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也是同样的征管标准,这就导致“走出去”企业在沿线国家的投资常常面临着双重征税的问题。常设机构的时间标准认定是双重征税的直接依据[2],在我国与沿线国家签订的协定中常设机构的时间认定标准最短为183天,最长为24个月,但普遍签订协定的常设机构的时间为12个月[3],期限越短越容易被判定为常设机构,时间标准满足就需要在投资所在国依法纳税。重复征税导致我国企业实际税负水平偏高,增加了费用成本,削弱了产品在东道国市场上的竞争力,企业不得不采取不合规手段避税。
2.BEPS计划下反避税风险。《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简称BEPS计划)旨在共同打击国际逃避税、增强纳税的可预见性与确定性等方面改革当前国际税收规则,计划共15个项目,主要涉及所得税,基本涵盖了所得税国际方面的全部内容[4]。这反映到涉税风险层面主要是企业要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变化新趋势,因为BEPS计划会反映在各国修改国内法的过程中[5],企业不仅需要掌握BEPS计划的规定,还必须及时跟踪各沿线国的转化措施。
3.税收制度差异带来的合规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各不相同,这造成沿线国家税收制度差异明显。合规风险背后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沿线国家大多都是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本国税收相关法,既有大陆法系国家,也有英美法系国家,伊斯兰国家还有更具宗教特色的法律体系,如伊斯兰国家禁止对利息征税,这就造成企业在境外投资存在合规风险。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家、不同的法律传统或者渊源在投资者纳税的法律规则方面差异甚大,在税收争议的解决方式上也有着不同的方式。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差异变动频繁,企业在沿线国家花费较长时间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税制原本有明确规定,后续投资国的税法频繁性地作出调整,导致企业无法依据先前规定免税或减税,增加企业纳税负担。
4.税务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不足的风险。国家政府要做好境外投资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服务工作,税务部门更应强化税务服务。税务服务既包括关税谈判、关税减让、签订税收协定和税收征管合作等一般性税务服务,又包括办理境外所得抵免、进出口退税、境外投资费用调整和税收资料管理等具体性税务服务。整体来说,我国税务机关在企业境外投资涉税事务上基本征管制度尚不健全,基层税务机关涉外税务能力建设有待加强,境外涉外服务内容还不能满足“走出去”企业的现实需要,未来“一带一路”税务服务有待全面提升。
1.架构安排风险。企业希望能向东道国申请享受更多的税收协定待遇,必须加大对外投资的控股架构和管理架构设计,从而被境外税务当局认定为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6],但任何一种架构安排都有利弊。当前很多企业通过可变利益实体构架将复杂的业务合作协议、技术许可与服务协议、股权质押等事务来间接控制,从而达到利润转移的目的,又享受到税收优惠,极大降低了投资总成本。
2.转让定价风险。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存在较多关联交易时,税务机关往往会以转让定价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为由进行税款补征。“一带一路”沿线国大多都对转移定价作出了相关规定,随着沿线各国审查监管措施的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在进行转移定价税收筹划时若缺乏对东道国反避税条款的了解,很容易遭受东道国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7]。
从实践来看,“一带一路”建设中跨境投资税收风险成因非常复杂,既有投资东道国税法体系复杂、频繁变动的原因,也有国际税收法治和区域税收协定的影响,还有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税务事项杂乱复杂的原因。
税收主权独立是国家主权内容的突出表现之一,税收协定的签订也是一国税收主权独立原则的体现,标准化的税收协定范本不具有强制性。正是基于税收主权独立原则的存在,我国同“一带一路”各国大力进行税收征管的合作机制建设,以期在各国税收均有独立规定的基础上交流导向,制定税收规则时秉持平等、规范和透明的原则,出现税收争议时注重共同商议,坚持共同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多边公约和区域协定各自规定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样,但焦点都是反避税问题。近年来各类公约协定都强化了转让定价、关联企业和公平交易价格的规定,这促使“一带一路”国家纷纷对本国税收法律制度进行了最新规定。我国法律中对于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同国际税收协定相关规定存在矛盾冲突,如何妥善衔接对于企业境外投资有直接利害关系,国内税收法制必须紧跟国际税收规定的更新变化。
我国大多数企业缺乏风险管理意识,不注重税收风险防控,认为国外税收负担轻,而且“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大多数都有国家力量保障,缺乏相应的涉外税收风险意识,欠缺税收争议应对能力;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跨境投资活动时,对当地国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不了解,对相关税收征管政策不熟悉,对税收义务的历史和传统习惯不明白,导致涉外税收处理能力较低,税收维权能力较差。究其根本,企业不熟悉相关国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对该国税收营商环境和相关诉讼规则缺乏必要的了解。
1.积极参与双边或多边规则制定,创新落实“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机制。随着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纵深发展,区域贸易一体化趋势更为明显。税收制度作为国际经贸领域的基础性制度,表现出以双边或多边协定的方式来谋求公平合理、透明高效的合作共赢特征。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时必须主动研究国际税收规则、区域税收规则和国别税收规则的相似点和不同点,主动同沿线国家达成税收征管共识,在不违背国际税收规则的前提下,主动同沿线各国、各地区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加强反避税协调机制建设,实现“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机制的落实互利。同时,我国应注重提高税务机构在区域内部的规则影响力和话语权,善于将国内税收发展改革最新成果逐步推向国际,积极参与新一轮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与谈判,积极参与国际组织事务,积极构建高层税务对话交流平台,不断推动跨境投资规则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实现有效的“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制度。
2.把握国内税制改革与BEPS计划、BRI税收能力建设和G20税改的同步。我国在进行国内税制改革的同时,还需重视BEPS时代税收风险的形成和BRI、G20等相关区域政策的变化趋势,进一步强化税务服务主体的专业筹划水平和风险分析能力,及时提高企业境外投资风险应对能力。近年来国内税制改革积极地将国际和区域税制改革成果转化为实践,加强在反避税、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定执行、国际征管协作等领域的配套改革。政府也意识到跨境投资涉税风险的显著性,正逐步加强税收安全建设,全面运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加强国际税收征管。税务机关开展国别投资的风险分析评估,筛选风险疑点并推送至相关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切实加强风险应对。
1.提高企业勤勉纳税意识、税收合规意识和税收救济意识。纳税是企业境外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勤勉纳税是合格投资者首先应树立的意识。在跨境投资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投资者不了解税务知识,缺乏纳税风险意识,这都是企业涉税风险存在的原因。税收合规意识是企业境外日常经营不能忽视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当尽早规范财务税务账目,及时缴纳应交税款,每一笔交易应当做到资金流、物流、信息流一致,加强对合作相对方的审查,通过多种维度增强企业整体税务合规意识。在事后应对角度,税收救济意识在境外投资的场景下显得更为重要。企业要敢于树立合法权益保护意识,敢于指出当地税务机关的不合理征税行为,主动搜集证据,善于选择救济渠道,同我国政府保持紧密联系,争取更高层次的税收救济保障。
2.慎重对待跨境投资的税务筹划,降低可预测风险与额外成本。对于在沿线国家投资经营的企业而言,需要慎重对待跨境投资的税务筹划。由于国际环境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企业税收筹划也面临较大风险,尤其要注重后期灵活性调整。税务筹划不能仅考虑符合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还必须确保符合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关于税收筹划方面的规定,并灵活运用多种税收筹划办法,有效提高税收筹划水平,确保税收筹划的合法性[8]。
3.深入研究当地国的税收法律政策,发挥好税收优惠作用。企业在重视税收知识学习的同时,更要注重前期实践调研工作,提高涉税部门整体活学活用的创新能力,积极主动参与国家对外涉税文件的制定和税收抵免的调整,主动提高自身税务理论能力。税收优惠在“一带一路”沿线主要体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性收益、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转让财产收益等具体项目上,不同国家也都有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领域,也会规定相适应的税收优惠。企业要在享受优惠条件的前提下主动申报,准备充分的相关资料,配合后续审核,积极沟通,与当地国政府、社区建立彼此信任关系。
4.注重涉税风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税务专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企业要重视涉税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特别是熟悉国际税法、懂业务的综合型涉税人才。除了依靠自身的财税人才,企业也可以聘请当地的法律顾问和会计人才,加强与国际化税务专业机关的合作,借助专业机构的系统研究,科学优化境外涉税架构安排方案和风险应对策略,加强与高校或培训机构合作培养企业所需的国际涉税人才,提升企业税务管理软实力。同时,加强企业内部法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建设,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对涉税风险的提早识别能为企业争取到更多的主动权。税务专员的继续教育是适应经济社会实际发展的内在要求,能进一步夯实更新税务基础知识,探索境外继续教育的常态化,强化税务专员在信息利用、价值管理、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方面的能力建设。
在“一带一路”境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我国应把涉税风险放在企业整体战略层面来考量,对在跨境投资中出现的诸多涉税风险进行系统化分析与针对性处理,结合其生成原因认真探究有效的应对路径。我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国,应主动加强与各国各地区的互联互通,在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下加快区域性税收合作协定的制定,深化与沿线国家的征管合作,不断推动区域经济朝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方向发展。企业应不断加强国外税收法律制度学习,强化税收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人才的储备和运用。政府和企业合力推进“一带一路”贸易融通中涉税问题的合作发展,平等对话协商,更好地保护合法投资者,助力“一带一路”沿线涉税相关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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