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裴 培
(亳州学院教育系,安徽亳州 236800)
虐待儿童简称虐童。依国际通行定义,虐童指具有儿童操纵权的人通常以身体虐待、心理或情感虐待、性虐待以及忽视等方式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生存发展、健康成长和人格尊严产生实际或者潜在负面影响的伤害行为[1]9。国内现阶段多次出现的幼儿园教师虐待在园儿童行为已经成为广大民众普遍愤慨和共同忧虑的学前教育顽疾。教师该类行为具有哪些表现特征,对受虐儿童有哪些具体危害?笔者探究上述问题并据此提出防治建议,以期为儿童健康成长、快乐生活提供安全和谐的保育教育环境。
因教师虐童行为发生在幼儿园内,隐秘性较强,外界一般难以察觉;有些幼儿园监控设备不完善,涉事教师通常也会刻意回避监控;不少虐待行为对受虐儿童身体特征、行为特征、情绪特征等方面的短期影响并不明显,需要持续施虐才能发现儿童的某些外部变化;幼儿年龄较小,表达能力较弱,受虐后不知或不敢表达,间接导致教师虐童证据易于灭失;加之儿童言词证据本身的固有缺陷,使得司法机关对受虐儿童的陈述和其他儿童的证人证言的审查与认定通常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等。从携程事件和红黄蓝事件来看,存在教师虐童行为并非一两天,往往是一家长发现情况与其他家长沟通,其他家长与孩子交流才进一步了解信息,等虐童行为被发现已过去很久且给儿童造成严重伤害。儿童遭到侵害而产生某些伤害,需要及时通过专业人员(如医生)和专业知识认定,如不能及时检测和确定,随着儿童身体机能的恢复和相关证据的灭失,即便医生也难于给予全面、客观、明确的医学认定。
在园儿童为6岁以下幼儿,其身体、心理和精神并未发育成熟,对待事物尚未形成基本的价值判断。如果成年教师对某位或者某些儿童实施虐待行为,对象儿童是难以抗拒和逃脱的。即便儿童有意识产生某种抗拒表现,但在教师暴力、引诱和影响下仍无法摆脱被虐厄运。较幼儿而言,教师处于优势权威地位,其一言一行不仅对儿童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客观作用,更影响着儿童在园及在家的心情好坏和精神状态。现代心理学实验证明,如虐童初次或初期行为未被制止,教师重复发生的机率和频率会逐渐上升并严重化[2]87-93。即教师第一次虐童行为得逞且未被发现和告发,间接强化了施虐教师实施第二次、第三次乃至更多次虐待行为的可能性。从国内曝光的教师虐童案件可梳理出,教师首次实施虐童行为即被发现或者控告的情况微乎其微,多是儿童家长和亲友等外界力量在教师持续施虐后偶然发现。教师以后再遇到类似情况时,更倾向于反复针对儿童实施虐待行为,甚至形成乃至强化教师某种变态的、非正常的虐待癖好,进而陷入心理惯性和行为循环之中无法自拔。受虐儿童也可能从初次被虐时的恐惧、柔弱、无法抗拒和被迫服从的身心状态到多次受虐后逐渐产生习得性适应心理,导致教师虐待行为变得习以为常,客观演变成由偶发少发向多发常发的虐待儿童趋势。
教师虐待儿童并非都是拒绝排斥、非打即骂等典型虐待行为,有时还会基于某些特殊癖好以诱惑、欺骗等非典型方式隐藏施虐目的。性侵犯可以同时发生在男童和女童身上,而女童遭受性侵犯的概率远高于男童,施虐教师通常会不同程度的实施多种诱骗方法。例如,宁夏灵武市男教师就是以“检查作业”“可爱”等貌似工作认真的正当理由以及关心喜爱儿童的虚伪目的,诱骗女童多次到其办公室实施性侵犯行为。儿童天生柔弱,尚未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和价值观,对成人的关心和爱护充满渴望且无所防备,更何况是与自己朝夕相处的“和蔼可亲”的教师。当教师基于非法目的而利用迷惑手段诱骗儿童时,还常常使得儿童以为是老师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儿童纯真的心灵和被爱的需求被施虐教师利用,通常在教师的“特殊告知”下,即便回家儿童也不会第一时间告知父母等监护人自己的遭遇。
教师虐待儿童也与儿童年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并呈现出年龄越小易虐性越高的趋势。这与儿童的自我能力、认知水平、意识发展、言语表达能力等因素紧密关联。国内曝光的虐待事件集中于3到6岁儿童就读的幼儿园,负责0到3岁儿童保育工作的全托半托性质的托幼机构极少曝光出虐待行为。这并不能说明该类托幼机构的虐待行为没有或者很少,也可能是因隐蔽性较强外界不得而知。外界发现教师虐童的渠道,通常有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家长发现、儿童告知以及教师自己无意中公开等方式。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儿童的认知能力和言语表达能力逐渐提升,即使可能常常表述的前后矛盾和“驴唇不对马嘴”等,也容易促使细心的家长从儿童的言行举止中察觉出某些端倪,进而提高了教师施虐被曝光和问责的概率。0到3岁儿童则很少能够通过有效诉说的方式向父母表达情感、处境和喜好等信息,这就大大降低了父母等监护人了解儿童及托幼机构真实情况的渠道。0到3岁儿童借助父母等外界力量抵御教师侵害的能力和机会相应下降,被教师虐待的客观风险自然就可能增加。
幼儿园教育是儿童由家庭生活进入社会组织的第一步,也是培养儿童社会性发展的奠基阶段。在这一时期,教师的接纳和认可对儿童成长的影响甚至超过父母的影响。由于教师的虐待行为会严重伤及儿童心理最根本的“自我部分”,给幼儿健康成长的身体和纯真善良的心灵造成难以估量的深层伤害,西方心理学家和教育学家把虐待儿童行为称为“儿童成长的灾难”。
教师通过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方式会直接导致儿童躯体组织的疼痛感、软组织挫伤、皮肤损伤、器官功能性损伤、知觉味觉嗅觉触觉等感觉障碍,严重者可造成儿童机体永久性创伤,甚至导致不同程度的残疾或者死亡。教师强力或者持续打击儿童头部,容易导致儿童脑部损伤,包括切断连接额前叶与深层脑结构的80%的白质神经纤维,这种不易察觉的脑部损伤使得儿童成年后易产生冲动、情绪难以控制、不顾行为后果等缺陷人格特质[3]218。遭受教师性侵犯的儿童,容易出现阴部红肿、破裂、流血、炎症、妇科疾病以及大小便失禁等身体病症。儿童期是人体各项机能快速发育的关键时期,儿童脑部的认知系统、言语系统、信息加工系统以及平衡系统的发展最需要外界给予物质、精神及心理的帮助和抚慰。此时的虐童行为“易使儿童控制焦虑和恐惧的神经通路变得敏感,相关大脑区域被频繁激活,资源被集中在应对生存和环境威胁上,而其他部分如涉及复杂思想功能的区域因缺少足够的分化则欠发达。因此,虐待所造成的紧张压力和对神经通路功能的影响打破了心理发展的平衡,”[4]加剧脑电波的异常活动和机体内分泌的失调。儿童智力、情感和人格本应通过平衡发展的状态趋于稳定、合理和全面,然而教师虐待行为导致儿童机体出现反应过度或者持续紧张等应激障碍,使得儿童对外界刺激长期处于一种不健康的亚状态之中,大脑很难专注于平静和理性,进而不能有效处理外界给予的各类信息资源,最终会损及人类正常发展所必需的情感认知和自我调适能力。
0到6岁儿童处于现代心理学中的乳儿期、婴儿期和学前期阶段。这一时期的儿童身心机能处于快速成长阶段,各方面发育还不成熟、不完善,儿童的神经系统、感知系统、言语表达系统以及注意和思维发展仍处于不稳定阶段,儿童尚难以有效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身体自然反应,因而经常会出现大小便随意、依情绪哭闹不止、不按规则行事等情况。此时的教师虐待行为,虽然可能短暂制止儿童的“非理性行为”,却使得尚处于自我意识发展中的儿童将所有童年的痛苦经历储存于大脑神经系统的潜意识里,未来某种情况一旦出现,就会给儿童带来心理上的极度不适感和难以控制感,易产生两种极端人格:一是退缩性人格,即儿童在压力面前回避问题和逃避现实,缺乏与他人正常交流的信心和勇气,胆小懦弱、敏感多疑;二是暴发性人格,即儿童不服从外界正常合理的规则约束,语言与行为具有攻击性,暴躁叛逆、冲动易怒。
教师的忽视冷漠和情感虐待会对儿童语言系统的正常发展、游戏活动的参与程度和探索新鲜事物的求知欲望等方面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加重儿童期的孤独感、无助感和不安感,引发儿童焦虑症、忧郁症、强迫症、精神分裂症等各种心理疾病。“研究表明,在幼儿园中,女孩受到教师贬低、歧视会导致日后的抑郁症,而男孩受到孤立会使日后患抑郁症的可能性增加,并且可能导致自杀的念头和行为”[5]。由于儿童时期不愉快的幼儿园经历,也会造成儿童对教师要么采取回避态度,不愿或不敢与教师交流;要么产生怨恨或者对抗心理,不再信任教师并强烈排斥其教育行为。导致师生间产生感情鸿沟,进而影响儿童对以后教育阶段的认识和态度,因厌校、厌师而厌学、弃学。儿童被冷漠对待、忽视拒绝后,会产生对他人不信任、自卑感、回避目光、拒绝交流等情感体验,进一步加剧难以有效理解社会交流中他人非言语的情感表达,如面部表情、肢体动作等方面的社会含义。儿童容易因“低情商”而人际交往受挫,强化低自尊感、低成就感,最终不愿出门、不愿见人而造成严重的社会融入障碍。受虐儿童长大后,当遇到家庭矛盾、职场纠纷、工作压力等方面困扰时,更易产生愤怒、敌意、意欲实施暴力和反社会反人类等极端心理,个体变得极具攻击性、侵害性、危险性,实施违法犯罪等报复活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儿童期的被教师虐待经历更可能产生虐待行为的代际复制性。当儿童被教师多种虐待行为叠加侵害时,儿童心理发育会长期处于混乱、变态、危险的不稳定状态。这种病态心理会在个体的机体和精神中长期存在,并具有代际之间复制或者传递的特点。童年遭受教师虐待经历的父母自觉或不自觉地以相同或者相似的教育方式对待儿童。即童年被教师体罚、打骂虐待的成年人,其对子女的教育行为也具有暴力倾向;被虐者从小受到教师忽视冷漠、拒绝排斥,其在处理师生关系和同学关系时,也更倾向于冷暴力处置等。幼年期的受虐噩梦还会伴随受虐儿童一生,即便后来经过外界干预和自我调适,被虐者心理和精神的伤痕痛楚也常常难以愈合。据媒体报道,甘肃灵武男教师性侵害女童事件后,受虐女童普遍产生“做噩梦、厌学、自闭、发呆”等状况。正如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教授所言“被性侵后,孩子还会表现出对特定人群的恐惧,活泼的孩子变得安静,安静的孩子变得沉默”“性侵害是对儿童最严重的伤害,阴影伴随一生”[6]。国内外研究表明,儿童期遭受性侵犯会长期伴随一系列严重的身心病症,常见的主要有恐惧焦虑、低沉抑郁、行为退缩、暴饮暴食、厌恶自己、缺乏自尊、社交障碍、攻击行为、性情暴躁、人格扭曲、性格变态、精神分裂、注意力不集中、自杀或企图自杀、滥用酒精或药物等[7-9]。现代犯罪心理学通过大量实证分析发现,成人表现出的性格缺陷、人性扭曲、变态心理等心理病状,多数与其儿童早期被虐待经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应当明确的是,集中于儿童肉体方面的短期伤害,同时也会对心理和精神造成程度不等的创伤,如情绪低落、失眠多梦、恐惧害怕等;集中于儿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长期伤害,同时也会呈现出肉体上的某些不良反应,如大小便失禁、全身疼痛、身体机能缺失等。因此,不论是集中于肉体方面的短期伤害,还是集中于精神和心理方面的长期伤害,都会同步对儿童心身健康造成相关联的负面且深远的影响。
1.坚持严格准入与落实培训制度并重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保证办园质量。保护儿童需要依靠法律制定标准,明确幼教行业准入制度、培训机制、监管措施等准则,更加需要行政执法部门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加强有效管理。政府要帮助符合法定办学条件,具备良好信用记录,真正关心爱护儿童的社会法人机构及其从业者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优质的保育教育服务;也要促使缺乏法定办学条件,只想牟取利益,欠缺良好职业道德的机构和人员尽早离开幼教领域。因此,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早教机构和托儿服务机构以及民办幼儿园办园许可的审批管理,对符合办学条件的,按程序批准同意;对违反最低教育质量标准的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整改的,坚决予以取缔[10]。完善学前教育管理制度,重点加强评估审核、检查督导、奖优惩劣、辅导培训等,有效落实幼教机构及其人员的准入机制。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切实加强新入职教师培训,初任园长任职资格培训,民办幼儿园园长专项培训,幼儿园转岗教师岗位培训,幼儿园教师专业技能补偿培训,教师师德师风和安全意识全员培训等[11]。
2.坚持常态化、多样化、制度化监督
政府教育部门应健全学前教育监督检查机制,常态化地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管理。在不影响幼儿园正常教学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明察暗访、邀请专家学者、配合学生家长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地深入各类幼儿机构考核监督,特别是加强幼儿安全保护领域的督导力度。每次检査结果都要详细记录,建立清晰台帐,提出明确意见,让学前机构和幼儿园教师充分认识到政府的工作态度和重视程度,从而加强自我约束和完善自我管理[1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遏制教师虐童现象纳入对托幼机构质量评估、表彰奖励、年度检验范围,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严格要求幼儿机构对保教行为不规范、存在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限期整改。对问题频发、社会反映强烈的托幼机构,实行年检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1.严格教师门槛准入制度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准入门槛,制定科学合理和切实可行的选拔制度。幼儿园是保证幼儿园教师个人素质的首要关口。幼教机构招聘人员时,不仅要注重幼教专业知识,更要看重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全的社会人格;不仅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更要有爱心、耐心、细心。学校应坚持宁缺毋滥,严把教师入口关。其一,通过公开考试招聘的方式选拔幼儿园教师,让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相应毕业证和学位证等符合应聘条件的专业人员能够通过公平公正的竞争考试方式应聘教师岗位,以好中选优;其二,加强教师入职心理健康筛查,关注教师的心理健康发展;其三,通过面试、谈话谈心、资格审查、背景调查以及行为审核等方式了解应聘者成长经历、工作态度和职业忠诚度等细节。幼儿园师资的选择,更加强调人品人格和职业道德,其次才是专业理论。学校不能录用选拔缺乏相应资格等硬性条件的应聘者,更不应选择品格不佳、缺乏职业认同感和责任心、有不良从业经历等内在品格缺陷的应试者。教师的选聘需要坚持客观公正、好中选优。
2.明确教师行为规范标准
明确教师行为规范对于避免不必要的教育纠纷,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和维护幼儿在园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幼教机构完善幼儿园教师行为标准应当是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精神指导下,合理借鉴其他幼教机构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幼教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的标准要具体详细、合理可行和具有可操作性,主要包括幼儿园教师保教行为规范、仪表仪态、文明用语、文明忌语、违反责任等。园方应该对现代学前教育理念和目标有正确的认识。学前教育是把幼儿园保育与教育融为一体的教育,需要以爱和尊重为底色,以游戏为主,寓教于乐,在乐中学,着眼于幼儿基本素质的提高,引导幼儿主动参与,促进幼儿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教师应当坚持以尊重和爱护儿童为中心,严禁歧视、呵斥、恐吓儿童。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教师行为规范标准必须使全体教师熟知熟记,并且上至幼儿园领导,下至普通教师均一体适用。
3.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幼儿园明确相应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发挥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促进幼儿园监督制度落到实处,有效规范教师的保教行为,力避不合法、不合理的教师虐童现象发生,切实维护儿童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成长权利。作为教师监管第一责任主体的幼儿园必须承担起教师管理的主导责任,对于触犯规章制度的幼儿园教师,应坚持批评教育与具体处分相结合,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与责任承担轻重相适应,注意处理的方式方法与促使涉事教师真心认错真诚悔过相结合,对被伤害儿童的及时保护与事后跟踪帮扶相结合。
4.完善监督管理手段
园方应当拥有满足教育教学需求的高标准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如覆盖全园的现代监控设备、幼教老师的心理疏导室、健全的休息活动室等。一是合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实时直观的监管效果。可以在幼儿园安装全方位无死角的高清摄像设备,利用网络视频帮助学校和家长实时观测幼儿在园情况,不仅为幼儿园管理提供便利条件,也为家园沟通提供可靠基础,而且促使教师时刻注意自身言行,最大限度减少幼儿园教师虐童现象的发生。二是加强日常保教监督,拓宽监管方式方法。幼儿园管理层可以通过事先使教师无法预测的不定期现场观察教师接待儿童入园、组织儿童离园、安排课堂教学、开展游戏活动、帮助儿童午休等保教行为表现,及时发现和制止教师不良言行,力争把教师虐童行为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1.更新儿童教育和保护理念,培养和强化幼儿防侵害意识与能力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合格的家长必须具备基本的幼教知识和学前教育理念。家长的一言一行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儿童的行为和思想。家长首先要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榜样形象,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选择适当的家庭教育方式,既不宠溺也不严厉,既不放任不问也不管得太死,注重孩子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和健全品性人格的塑造。家长要高度重视孩子的安全教育,尤其是人身侵害方面,要教给孩子防侵害知识,提高孩子的鉴别和防范意识与自我保护的能力。受传统文化影响,我国的性保护教育严重缺失以至于远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儿童保护需要。家长应当积极更新传统性教育观念,改变过去对儿童耻于和羞于讲述性知识和性保护的落后意识,肩负起儿童性教育的家庭责任,增强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帮助儿童分辨加害人常见的犯罪手段,了解自我保护和紧急求助的各种方法和途径。家长应当明白具体地告诉幼儿,身体特权在自己这里,其他任何人没有权利触动儿童身体,儿童内衣裤所覆盖的地方绝不允许其他人触碰,即便是老师接触也要及时告诉父母。这也“要求家长正确面对幼儿的各种提问,掌握好性知识教育时机,坚持正面教育原则,注意幼儿的性别角色和性意识的培养,实时为幼儿解答疑惑。”[13]如果确实发生教师性侵害儿童事件,家长应理性面对儿童被性侵这一悲剧,避免儿童遭受二次伤害,打破传统观念束缚,积极履行报警和揭露犯罪的法定义务,配合司法机关将涉事教师绳之以法[14]。
2.关注儿童在园教育情况,关心幼儿生活和学习情况
家长“应主动承担起教育幼儿的责任,并与教师形成协调共育的伙伴关系,不能将幼儿的成长和发展全权交由教师负责。”[15]家长即使工作再忙,也应当抽出适当时间,关注儿童情绪变化,加强与儿童语言和情感的沟通交流,关心儿童在幼儿园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家长应当经常询问孩子在幼儿园的具体细节,如做了什么游戏,吃了什么东西,老师对孩子的态度,儿童在园表现等。由于语言理解和表达能力存在差异,孩子有时可能不完全理解家长的话语,或者不知道使用怎样的言语来表述自己的感受,这就需要家长通过情景模拟或者角色扮演等方式来沟通了解。由于幼儿园教师虐童行为会直接给儿童造成即时性伤害,儿童多表现为排斥上幼儿园、性格大变、行为异常、与人交际出现困难等易于察觉的外在表现,家长可以及时发现、了解情况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尽量减少幼儿园教师虐童行为给儿童造成的负面影响。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