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黄灵辉
(襄樊学院 管理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的机制研究
——以瓮安“6·28”事件为例
黄灵辉
(襄樊学院 管理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泄愤事件是群体激愤情绪表达的直接结果。群体负性心理从同情到不满到怨恨,最后演变为激愤。同情是心理平台、不满是基础心理、怨恨是关键心理、处置不当是外部力量构成了群体负性心理的演进机制。行为主体的正义感、逆反心理、发泄心理和表现欲是心理来源,暗示与感染、顺从与模仿是演绎途径构成了激愤情绪从个体到群体的扩展机制。以现场管理为关键、以民主公正为原则、以制度建设为依托、以执政理念提升为根本、以魅力型领导为权威、以心理攻势为主要手法、以民主协商对等谈判为途径,从处置技术、制度建设和执政理念等不同层面共同形成群体心理的阻断机制。
社会泄愤事件;群体心理;负性心理;“6·28”事件
近年来,重大的恶性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如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由于事件在起因、过程、后果等结构方面表现出高度的相似性,被统称为“社会泄愤事件”。[1]社会泄愤事件的参与主体绝大部分是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矛头指向政府机关或公安部门,往往是借题发挥,以极端的行为制造严重的破坏局面,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危害,以此发泄心中长期郁积的强烈情绪。本文拟以瓮安“6·28”事件为例,从群体心理学的角度,对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强烈情绪的演进机制和扩展机制进行探讨,并进一步提出类似事件中负性心理的阻断机制,以资预防与应急。
2008年6月28日16时至29日早晨6时,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部分群众和中小学生,因对一名溺水女中学生死因的鉴定结果从怀疑到对公安机关的不满,聚集到瓮安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政府请愿,围观人群在短时间内达到2万多,少数不法分子趁机鼓噪、运作,然后肆无忌惮地打砸抢烧,发泄长期郁积的怨恨,结果造成重大的公物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这场大规模恶性群体性事件,被称为瓮安事件或“6·28”事件。
(一)群体负性心理成分
1.同情
同情是指对别人的不良遭遇在感情上产生共鸣,这种心理本身无所谓正负性之分。但是在特定时间特定场合,因为社会公众普遍同情弱者或者受害人,它会产生强大效应,形成一种“磁场”,从而导致心理效果方面的“正迁移”或“负迁移”。“6·28”事件中,自女中学生李树芬尸体打捞上岸(那时天刚亮),周围就聚集了大批人群,他们与事件无直接厉害关系,聚集的目的只是出于同情心理而围观。人群时聚时散,你聚我散,无形中为泄愤事件的爆发布下了运作的氛围。
2.不满
泄愤事件中的不满有两种。第一种是因当前偶发事件的不当处置而产生的不满,属直接不满。“6·28”事件中,围观群众对当前偶发事件的处置产生强烈不满,如人死后好几天时间里没有领导过问;死者叔叔在与民警争执过程后被打;主管领导在没有做通家属思想的情况下决定强行处理尸体。多种谣言在社会和网络上流传,如死者系“奸杀后投入河中”;死者叔叔在与民警争执过程中被打死;“元凶”是县委书记的亲侄女,另两名“参加行凶”的男生和派出所所长有亲戚关系等,加剧了群众的不满。一名妇女说:“我在这里守了两个通晚,就想知道,这个事情到底会不会公正解决。”[2]表现了群众对当前事件公正处置的期待和不能公正处置的不满。第二种是因遭受“相对剥夺”而产生的不满,属间接不满,主要指向政府。目前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相对剥夺感,主要表现在百姓对政策原因和失范手段造成的贫富差距过大、政府腐败和官僚主义等方面的不满,这种成分是不满中的主要内容。在瓮安,相对剥夺感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政府不作为导致贫富差距过大和治安混乱。当地政府为招商引资追求政绩,通过制定政策和行政行为替外地老板撑腰,“瓮安县政府和矿区乡镇政府千方百计为采矿企业和矿老板创造发展条件,提供良好服务,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不惜一屁股坐在矿老板一边,对矿老板提出的要求爽快答应,说办就办。”[3]结果富了极少数人,造成贫富差距过大,黑恶势力猖獗,坏人越来越多,正不压邪,老百姓没有安全感,“瓮安不安”。间接不满通常导致高强度冲突。
3.怨恨
怨恨即仇视,和不满相比,这是一种比较强烈的负性情绪;和激愤相比,它又有不十分外露的特点。这种情绪是在直接的利益冲突中遭受冤屈形成的,是一种绝对剥夺感。在瓮安,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屡有发生,而在处置纠纷的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同时由于诉求成本和司法不公的原因,群众冤屈难以申雪,结果长期积累,形成积怨埋藏在心,政府则成了怨府,一有机会,官民冲突在所难免。6月28日下午游行开始后,在水库移民、政府征地、城市拆迁、国企改制等改革发展过程中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农民、市民不约而同地加入了队伍。
4.激愤
激愤往往是在受到鄙视、漠视和挑衅时产生、即兴表达的一种显性情绪,常常以偏激的否定性语言和非理性的极端行为为表征,冲突烈度大。游行队伍先是到县政府门前请愿,激昂地表达诉求,没有领导接待理睬后,转到了公安局大楼前,和警察产生对峙。在群情激愤的人们看来,回应他们诉求的都是漠视和挑衅。
(二)激愤情绪的形成机制
1.同情是产生群体负性情绪的心理平台
群体负性情绪的产生是以群体为载体的,没有群体组合就谈不上群体性事件。出于同情,群体聚合围观,接着议论类似事件和问题、阐发思想等,形成负性情绪的心理平台,然后在当前事态不利于受害者的逐步演变中,不满心理渐渐弥漫事发现场。
2.不满是产生激愤情绪的基础心理
贫富分化涉及到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即公平与公正问题,在转型期的中国,已经成为全国性的危机问题;现在的腐败也已经从腐败事件转化为一种腐败文化;腐败现象往往和官僚主义、行政不作为现象又互为因果,因此主要由贫富分化和腐败产生的不满成为一种“普遍心理”。瓮安政府为外地老板撑腰,富了极少数人;与民争利,群众哭诉无门;当地黑社会横行,妇女担心遭抢,白天上街不敢戴首饰,在这种环境中生存,怎能让群众心平气和?如果社会阶层之间发生冲突,由于不满心理的普遍性,这种冲突在强度上将会是很高的。同时由于不满主要是因为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民主价值原则等“非直接利益”产生,“群体越是在不现实的问题上发生冲突,在冲突中激起的情感与介入的程度就越强,因此冲突就越为激烈。”[4]非直接利益冲突中的不满不仅具有普遍性,而且具有很大程度的非现实性,因此导致的冲突烈度也是非常高的,它构成了泄愤事件中激愤情绪的基础。
3.怨恨是产生激愤情绪的关键心理
和激愤相比,怨恨是一种相对静止的隐性情绪状态,和怨恨相比,激愤则是一种有所指向的显性情绪,常常伴有幅度较大的肢体语言。怨恨是激愤的基础,激愤是在主体感觉正义的情况下对怨恨的显性表达。没有群体怨恨,不能形成群体激愤;怨恨有了群体基础,在适当的机会下就会急于表达,因此怨恨是产生群体激愤的关键心理。
4.处置不当是激愤情绪形成的外部力量
“6·28”事件中,当前偶发事件所在地的乡镇书记和乡长均被问责,原因在于女学生溺死后没有组织现场管理,从心理上讲给围观人群产生不满提供了机会;死者叔叔在与民警争执过程后被打,引发了更大规模的同情,加剧了不满情绪的蔓延,并由对当前偶发事件的“直接不满”引发了长期积聚的“间接不满”;死者系“奸杀后投入河中”、死者叔叔在与民警争执过程中被打死、“元凶”是县委书记的亲侄女、另两名“参加行凶”的男生和派出所所长有亲戚关系等谣言四处传播,把群众的不满引向政府;主管领导在没有做通家属思想的情况下决定强行处理尸体,直接点燃了群众的激愤情绪,驱动了心理活动转化为肢体语言,导致几百号人举起横幅聚集到政府大楼前喊冤;在需要领导予以答复的时候,漠视他们的要求和申诉,点燃了他们的激愤情绪,结果酿成重大破坏性突发事件。
激愤情绪是泄愤事件中负性心理发展的至高点,它的形成以个体心理为基础,有一个个体情绪的表达和复制、进而快速扩展成群体心理并群起表达的过程。它的扩展机制分析如下:
(一)激愤情绪的心理来源
从“6·28”事件现场来看,个体激愤情绪主要来源于以下几种心理:
1.对“正义”的维护
在各种各样的谣言声中,女学生之死不能申冤和当地领导插手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似乎已经成为“板上钉钉”的事实,当主管领导决定强行处置尸体时,出于维护“正义”、“打抱不平”的300多名群众打着在现场的人签了名按了手印的“为人民群众申冤呐喊”的横幅,组成了游行队伍去县政府请愿。
2.逆反心理
当天正好是星期天,县政府没人上班,请援队伍汇聚在县政府门前,发表了一番演讲,激昂地表达诉求后,转移到距县政府100多米的县公安局大楼前,向公安讨说法。公安拉起了禁戒线,请愿人群与警察产生对峙。县政府“软实力”隐匿事后,公安“硬实力”阻挡于前,在请愿人群看来,是对正义的压制和挑衅,产生逆反心理和过激行为而以暴抗暴,势必是应然的结果。后来警察施放催泪弹,更加激起了人群的愤怒。
3.借机发泄
请愿人群与警察由对峙转向冲突的转折点,是一瓶扔向警察的矿泉水。6月28日16时30分左右,人群后面的大人使劲推学生外前冲,警察排成人墙在前面拼命阻拦。这时一瓶矿泉水扔向了警察,没有砸到警察,却砸在学生身上,被砸的学生不高兴了,捡起来再次砸向警察,整个对峙局面立刻就开始骚动了。这是一个典型的、具体而微的泄愤细节。之后的打砸抢烧都是出于泄愤的目的,谈不上什么政治意图。
4.表现欲望
在瓮安,流传着这样一首民谣:读书苦,读书累,读书还要交学费,不如参加黑社会,有吃有喝有地位。这首民谣表现了当地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人的“荣耀观”和价值取向,因此,在当地“黑社会行为”是符合很多人“荣耀观”和价值取向的行为,属于“英雄行为”而受追捧。在事件过程中,出于“当英雄”的表现欲望,有人拿着砍刀晃来晃去,有人在鼓掌和加油声中成为“英雄”,张扬地打砸抢烧。
(二)激愤情绪的扩展机制
激愤状态是由个体通过暗示与感染、顺从与模仿等机制扩展到群体并在互动中形成的。
1.暗示与感染
暗示是指在无对抗条件下,人们对某种信息迅速无判断地加以接受,并依此作出行为反应的过程。暗示是一种刺激,无需讲道理说服,群体是影响被暗示者心理的重要因素。从道理上讲,扔向警察的那瓶矿泉水,充其量会被捡起来砸还投掷者,而在冲动情绪和氛围中,最初的行为和指向向受到信息刺激的人群作出了暗示,结果又被扔向了警察,由此立刻引发了骚动并进而蔓延。感染是通过某种方式引起他人相同的情绪和行动,或者说是个体对某种心理状态的无意识的、不自觉地屈服,在实质上是情绪的传递交流。感染通常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个体间的感染、间接感染和大型开放人群中的感染。其中最后一种的显著特点是“循环反应”,一个人的情绪会引起他人相对应的情绪发生,而他人的情绪又反过来加剧了此人原有的情绪,反复振荡,激起强烈的情绪爆发,它“可以使人自然地生发出与环境一致的情绪,采取与环境一致的反应。”“感染可以整合一群人,使他们成为一个临时群体,获得紧急规范,采取一致的行动。”[5]“6·28”事件的案发现场,人群聚集最多时达到2万多人,是典型的大型开放人群,激愤情绪的振荡效应强度是很高的,仿佛是一股黑色旋风,汇聚了临时群体的一致破坏行动。
2.顺从与模仿
顺从与模仿也是激愤状态由个体扩展到群体的形成机制,和暗示与感染相比,顺从与模仿具有外在性特点。顺从又称依从,是个体为了符合群体或他人的期望和赞许而表现出的符合外部要求的行为。顺从心理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为了获得别人的赞许或期许;为了实现群体目标;为了保持原有的良好人际关系。6月28日,有很多未成年学生参与了事件,背后则有一些别有用心的成人不断的怂恿,他们为获得期许,顺从了成人的意志,模仿了其他人的暴力行为。模仿是有意无意地对某种刺激作出类似反应的行为方式。除为顺从他人期许而模仿外,法不责众心理也是产生模仿行为的重要原因。事件的参与人混在群体当中,仿佛单个人的单一行为会“淹没”在大量的群体行为中,因不被引起注意而逃避责任。群体成员越无个性特征,作为个人的差异性越小,自我特征的感觉也就越小,他们的行为方式就越无负责性。[6]“6·28”事件的一些参与者在事后的解释中一再强调,事情是大家做的,要负责任也应大家负,只处理他们是不公平的。[8]这种现象是当时参与者法不责众心理的有力诠释。
群体负性心理成分的形成、演进和激愤情绪的扩展既与事发现场的管理有关,也和转型期的制度建设、政府执政理念不到位有关,因此,研究事件中群体心理的阻断机制必须从处置技术、制度建设和执政理念等方面作全面的考察,从不同层面由浅入深地形成完备的阻断机制。
(一)群体负性心理演进的阻断机制
1.以现场管理为关键,防止群体心理磁场效应的形成
关于同情心理,当前偶发事件中死者家属是“受害者”,属同情心理的施与对象。在事实真相基本调查清楚后,政府和公安部门就应该对家属进行安慰,向家属介绍事件的调查情况,细致地回答他们的疑问,帮助他们摆脱“受害者”身份,从而使公众失去同情心理的施与对象,这一心理就自然淡化而不能形成“磁场效应”。此其一。其二,通过基层政府加派人员增强管理,做细围观人群的思想工作,避免群体聚集来化解同情心理的“磁场效应”。其三,做细死者家属思想,把尸体搬运回家,既可以避免在人流量大的路边群体聚集,还可以使事件在时间和地点上呈现前后两个维度,从而减弱同情心理的“磁场效应”强度。
2.以民主公正为原则,防止不满情绪的引发
从“6·28”事件发展过程分析,群众的不满能渐渐发酵,其中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对种种谣言没有辟谣,任其传播;二是在未能做通家属思想的情况下欲强行处置尸体。谣言的传播是以宣泄和表示焦虑与仇恨为基础的。对于谣言的传播,要敢于以真压假,以正压邪,引入权威媒体,加强信息公开和权威发布,光明磊落,事件真相公开透明,向民众让渡知情权,给偶发事件的处理打下舆情基础。在面对强大群体、涉及重大利益的情况下,面临可能发生的强度烈度很高的冲突时,强势一方万万不可凭势压人,特别是群众的强烈情绪对政府已有指向的时候,处置不当,损失在所难免。对这种情况,要根据责任定性原则,采取通情达理的协商方式,做到不偏袒,不护短,做到民主公正,当事各方负自己该负的责任,做自己该做的事。在“6·28”事件中,地方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地帮助家属消除疑虑,细致做好思想工作,并承担在以往执政中行政不作为的间接责任,而不是凭势压人,以权压人,强行处置,引发大范围的不满。
3.以制度建设为依托,化解不满情绪的存在
当前社会普遍存在不满情绪,其根源主要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制度缺失导致的贫富分化和政府官僚主义与腐败。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和计划管理制度,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采取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一切社会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各级领导机关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导致政府职能多元化,既有“越位”——干了应该由市场干的事;也有“错位”问题——官场通行市场原则,市场通行官场原则;还有“缺位”问题——低效、失职和不作为。目前我国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病根是政府职能多元化;另一病根是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遇到责任互相推诿,遇到权利互相争夺;还有缺少科学的干部任命制度。[8]官僚主义给官员腐败和少数以失范手段攫取大量资源导致严重贫富分化提供了无数机会。在新旧体制转型过程中,政治权利对社会财富的控制导致官员对权力的寻租和利益集团对权力的收买,导致权钱交易、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偷税漏税,乃至强强联合,不断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众遭受绝对剥夺。在瓮安,群众在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特别是矿产资源开发中利益被侵,乃至生存都成了问题,结果对政府和少数人的怨恨越积越深。因此,必须加快制度创新步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要加快政治体制创新步伐,加快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加快政治民主化进程,改革政府官员任命制度,加大民众参与权重;扩大自治范围实行县域自治、实行对选民负责而不是对领导负责的自下而上的选举制度;建立科学的司法制衡制度,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保证民众诉求渠道的畅通;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和权利监督机制等,从根本上遏制官僚主义和利益侵害,建立一个既有活力与效率,又有公平与民主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国家。
4.以执政理念转变为根本,防止怨恨情绪的叠加
群体性事件的症结在于官民矛盾,[9]其主要原因在于官员政绩观的偏颇和与民争利,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思想上完成执政理念的升华显得尤为重要。不可否认,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制度的缺失是导致一系列问题的重要因素,但是,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和各种危机的加深,对“发展是硬道理”的认识不能仅局限于GDP和经济语义,而应该从长远入眼,更加重视社会的和谐发展和风险语义。英国学者Schott lash宣称,风险文化依存于非制度和反制度的社会状态中。因此,在风险文化时代,治理社会并非依赖制度,而是依靠价值和理念。[10]因此,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确立执政为民理念,从思想上完成执政理念的升华。在工作中,“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建设的核心价值”,“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11]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弭怨恨情绪,防止怨恨情绪叠加。
(二)激愤情绪扩展的阻断机制
1.以魅力型领导为权威,取得公众信任
泄愤事件表现了民众对政府信任感和政府合法性的丧失。激愤情绪是一种非理性冲动,对付这种情绪首先要在公众面前树立解决问题的权威。当事件管辖范围的地方政府的合法性遭到当地民众认同危机的时候,应由上一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即“说话算数”、能让公众信任的、最好是魅力型领导,在公众面前树立权威形象,使民众在解决问题的心理上产生依靠,达到稳定事态的效果。
2.以软硬兼施为手法,加强心理攻势
激愤情绪的特点是非理性、热度高,对激愤情绪要采取冷处理办法,要以冷静对待高热度,以理智对待非理性。首先要晓之以理,分析事件的前因后果,设想可能产生的误解误会,根据事件本身的是非曲折解答民众的疑问,应答民众的质询,做到以理服人,使之心服口服。其次,要对部分人的恶性行为作出定性分析,陈述事件可能的后果,对盲从人员分析他们可能承担的责任,从违法犯罪的高度树立法律的威严,使之慑服。通过软硬兼施的手法,使民众情绪冷静,回归理性。
3.以民主协商、对等谈判为途径,保证问题的合理合法解决
社会泄愤事件中,参与主体和当地政府均存在一定的责任,对于相应的责任,不能完全由哪一方承担,而应该根据责任定性原则,是哪一方的责任就由哪一方承担,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因此,在问题的解决上,可以通过民主协商、对等谈判的途径,和事件的少数骨干分子协商谈判,乃至引入社会名流或民间组织,选择“意见领袖”参与解决纠纷和采取切实措施改进工作,保证问题的合理合法解决。
[1] 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反思[J].南风窗,2008(15):20-22.
[2] 于建嵘.泄愤事件的后续效应[J].南风窗,2009(15):22-25.
[3] 刘子富.新群体事件观——贵州瓮安“6·28”事件的启示[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87.
[4] 刘易斯·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50.
[5] 陈国海.组织行为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165.
[6] 李 宁.群体心理学[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49.
[7] 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1):1-5.
[8] 于建嵘.群体性事件症结在于官民矛盾[J].中国报道,2010(1):50-51.
[9]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28.
[10] 童 星.中国转型期的社会风险及识别——理论探讨与经验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5.
[11] 胡锦涛.大力学习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N].人民日报,2008-07-01.
(责任编辑:江 河)
Group Psychology in Social Anger–discharging Events: Taking Weng’an“6·28”Event as An Example
HUANG Ling-hui
(School of Management,Xiangfan University,Xiangyang 441053,China)
Social anger-discharging event was a direct result from the expression of indignant mood.Group negative psychology developed from dissatisfaction to resentment,and eventually fell to indignation.Sympathy was the psychological platform,dissatisfaction was the basic psychology,resentment was the crucial psychology,improper disposal was the external power,and they comprised the evolution mechanism.Subject’s sense justice,antipsychology,venting psychology and showing-off desire constituted the psychological origin.Indication and infect,submission and estimation constituted the expension mechanism of indignant mood,which developed from individual to group.Spot’s administration is critical factor,democracy and impartiality are the principles,system’s construction is the base,governing-philosophy’s elevation is the fundamental factor,charismatic leadership is the authoritative,psychological offensive is the main means,democratic conference is the approach,and all of them constitute the interrupting mechanism of group psychology from various levels.
Social anger-discharging event;Group psychology;Negative psychology;“6·28”event
C931.2
A
1009-2854(2011)04-0036-06
2010-12-13
黄灵辉(1968—),男,浙江衢州人,襄樊学院管理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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