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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社会综合治税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时间:2024-06-19

阙红艳+邓安瑞

摘 要: 营改增后大量涉税信息广泛分布于第三方手中,税务机关难以全面、及时掌握,同时税务机关还面临着组织收入、协同征管、优化服务、信息化建设的难题,迫切需要全社会的配合,社会综合治税有着现实的需求。本文以九江市为例,通过描述社会综合治税现状,分析营改增后社会综合治税存在的问题,并以“互联网+”的视角,从立法保障、运行保障、信息保障、社会保障四个方面提出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 营改增;综合治税;问题及思考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7)06-0049-04

随着“四大行业”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基于流转税链条的纳税人大量涉税数据信息广泛分布于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第三方手中,税务机关不能全面、及时、准确掌握,税收风险不断累积;同时营改增全面完成后,国地税部门在组织收入、协同征管、优化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面临诸多实际困难,需要全社会各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才能取得实效。进一步强化社会综合治税,提升税收综合治理能力迫在眉睫。

一、九江市社会综合治税现状

九江市社会综合治税经过多年的建设发展,已经初步呈现出具有“法制化、组织化、信息化、实用化”特征的局面。

(一)建立了社会综合治税法制体系

2016年,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后,为推动《税收保障条例》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税收保障措施,九江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贯彻落实<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实施方案》以及《九江市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税务机关依法协助的义务和职责,为各级税务机关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建立了社会综合治税组织体系

政府领导是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关键。社会综合治税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九江市依托党委政府领导,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组织体系。成立了以九江市政府为主导的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市、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级政府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一名政府领导具体负责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同时设立了相应的办事机构,固定人员,明确职责,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组织领导体系。

(三)建立了统一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

2014年,九江市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与,启动了九江市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该平台于当年11月27日正式上线运行,共涵盖72个涉税单位信息,內设397个数据采集模板,67个数据分析功能,实现了第一批共计220项1 300万条数据的采集。2015年,各县(区)级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启动,至2016年,共有15个县(区)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完成建设并上线运行。截止到2017年上半年,利用平台采集涉税信息共5 000余万条,根据推送数据累计查补税款14.94亿元,推进了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汇聚整合和关联应用。同时修订和完善财税平台各方联席会议、信息交换等相关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综合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反馈等工作,构建了完整的信息共享机制。

(四)建立了第三方信息分析利用机制

完善现有社会综合治税网络,规范财税机关与信息平台的信息传递渠道,以及相关部门的涉税数据接收和发送方式,优化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功能,实现数据初步清洗。财税部门通过第三方信息加强应用分析,建立了第三方信息分析利用机制。税务部门依托财税综合信息平台,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数据分析为主线,强化数据信息“真实性、有效性、有用性”,积极探索建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体系。国地税部门组建财税平台业务骨干专职团队,通过内嵌在财税综合信息平台中的67个数据分析功能,定期组织开展数据分析比对。财政部门通过涉税信息开展财政收入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状况、财政债务风险等,为制定财税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营改增后社会综合治税存在的问题

(一)部门协作不平衡

近年来,九江市社会综合治税的模式停留在“税务部门寻求政府支持、其他部门配合、社会各界护税”阶段。税务部门往往通过向政府汇报的方式来寻求政府支持,这种过程属于一事一议,缺乏长效管理的机制。相关部门的配合随意性较大,积极性不高,造成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同时,个别职能部门由于业务重点的倾斜和工作精力的有限,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存在不详细、不准确、时间滞后等现象,大大降低了信息的价值;甚至有的职能部门以涉及秘密或者无法获取数据为借口,暗中阻碍、拒绝协助调查。很大程度上仍然是财税部门孤军作战,综合治税实施效果不理想。

(二)综合治税平台建设标准不统一

九江财税综合信息平台作为综合治税的一个重要平台,建设标准还不统一,给信息的综合利用带来一定障碍。一是信息采集效率不高。目前,大部分的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信息只能采用定期报送采集,甚至少部分单位通过纸质交换等传统形式进行,工作效率低下,涉税信息交流缺乏实时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数据平台的有效运行有待加强。二是内外信息不兼容。出于安全因素,税务部门内部税收征管系统往往是独立封闭运行,外部信息很难直接导入内部系统,大量的涉税信息需要通过人工方式录入,造成税务部门工作量大大增加,同时也容易造成人为数据错漏。对收集的各类数据信息不能充分运用,从而对促进税源管理及税款征收的作用有限。三是处理信息能力不强。缺乏统一高效的信息化技术对收集的外部涉税信息进行分类以及梳理,并进行自动比对,使得大量的信息往往停留在录入阶段,而加以充分利用的少;查询比对的多,深入分析的少,海量的涉税信息不能由系统自动地、经常性引进和应用。

(三)第三方信息共享和利用不充分endprint

基于管理模式的差异和自身利益的考虑,成员单位之间共享涉税信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信息采集和共享程度不足,缺乏协同处理事务的能力和效用。一是第三方向税务机关共享的涉税信息范围不大。如对纳税人税务登记有关的涉税信息的采集较为完整,但对能够准确反映纳税人经营状况的资金、成本、产品等第三方信息仍然缺乏。二是部分信息缺乏统一的有效标识,导致数据无法自动比对。例如,企业用水、用电等信息没有统一规范的名称或单位,无法自动进行关联。三是信息共享的可用性及系统的可靠性不强。共享数据的标准未完全统一,信息共享的预警监控机制尚未建立等等。四是信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仍然不足。目前税务机关完善税收风险管理系统仅依靠自身采集的生产经营信息、纳税人的申报信息或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相关联的第三方信息还不够全面,信息利用还不充分。

(四)社会综合治税缺乏有效监督考核机制

任何制度要保证能够有效、全面地执行都必须有完善的监督考核机制。社会综合治税虽然制定了包括监督和奖惩制度在内的各项工作制度,但由于缺乏刚性要求,在涉及众多部门、单位的利益时,很难得到有效的协作与配合。同时实际工作中的考核奖惩也不能完全落实到位,有些考核难以准确评判工作好坏,不能调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积极性。一方面社会综合治税参与的其他部门和人员对税收行业领域的业务不熟悉、执法水平欠缺,造成税收监管力度不—致、执法不到位等问题。另一方面考核部门对综合治税的认识也影响了监督考核的到位。由于考核部门对综合治税的考核并没有建立起高约束性的考核机制,同时与其他部门也没有隶属关系,考核时往往走过场、做形式。此外,由于财力有限,对考核先进单位和个人缺乏实质性的奖励,对违规成员单位也无法追究责任,奖惩不分明,影响了综合治税的成效。

三、依托“互联网+”推进社会综合治税新路径的思考

(一)完善综合治税法律制度,健全立法保障

实施综合治税的前提是法律依据,并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综合治税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在实施综合治税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制保障、监督制约的原则。一是从立法层面就税收行政协助的程序、税收行政协助的实体性要求以及经费等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二是对本地区的综合治税行政规章尽快细化,使相关法律制度得到统一和规范,便于遵照执行,既提高综合治税的权威性,也提高各部门参与综合治税的规范性和长期性[1]。三是以市县政府的名义发布相关文件,从组织领导、资金技术、履行职责、信息要求、法律责任等加以明晰化,使之成为综合治税的具体指南。

(二)构建政府主导组织体系,健全运行保障

构建政府主导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是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的根本。在现有税收保障条例规定下,进一步加强政府对社会综合治税的组织领导,创新协作机制,完善综合治税管理体系。一是健全领导机制。加强政府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建立税收保障协调机制,扩大保障成员范围,覆盖各涉税信息提供部门,形成“政府组织领导、财政统筹协调、税务执行落实、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税组织格局。二是完善运行机制。研究制定《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综合治税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考核措施,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以及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内容,对综合治税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三是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综合治税督导机制,不定期组织综合治税实施情况专项督查,根据督查结果确保整改到位,并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做好数据采集的经费保障,确保成员单位硬件配置、软件系统、网络安全全面到位。

(三)完善统一涉税平台支撑,健全信息保障

一是整合平台资源。整合现有的省、市、县三级涉税信息采集机制,有计划地实现省、市、县财税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并最终实现三级财税信息平台的全覆盖、全联通。加强与政府政务网、商事制度登记改革平台、企业事中事后警示平台等融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对纳税人信息的查询、管理、存储,形成“一户式”的统计、监控、分析、决策体系。二是规范数据标准。制定《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换数据标准》,坚持标准统一的原则,针对原有第三方涉税信息标准不统一、来源分散、内容不一致等特点,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为提高涉税信息的利用率,实现省、市、县三级涉税信息全面互通及充分利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三是加强信息采集。拓展数据采集的渠道,扩充提供信息单位,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获得更多的支持和配合,同时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数据采集的手段,运用“互联网+”思维,扩大模块的功能,通过互联网抓取技术,准确及时完整地采集互联网涉税信息。

(四)创新综合治税合作机制,健全社会保障

一是征管协作。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创新综合治税举措,税务部门可以与工商、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建立协作关系,通过其在行使资质认定、证照核发、业务年审、權属变更等权利过程中,釆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办”、“先税后险”等方式,实现“借力管税”。如在房产、土地交易中必须做到“先税后证”,在产权、股权、林权等权益转让时“先税后办”,在车船税扣缴时必须“先税后险”,以及通过“以地控税”加强税款征收等征管措施,进一步扩大涉税信息的运用,强化税源控管[3]。二是执法协同。充分发挥部门联合的作用,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在税警协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扩大联系协作部门的范围,探索建立公检法税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平台,明确相关各方职责。此外,还要加强与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出入境边检、街道社区等部门的协作。

[参考文献]

[1]林晶晶.社会综合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上海:华东理工大学,2014:32-35.

[2]曹 兵.社会综合治税存在问题的现状及思考[J].中国总会计师,2014(5):131-132.

[3]张和平.强化税收保障推进税收共治[J].中国税务,2016(11):24-2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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