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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夫妻”:中共白区机关家庭化中的党员角色探析(1927—1934)

时间:2024-06-19

李 里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共转变党组织运作方式以适应白区的社会环境,其中就包括调配党员组成“夫妻”,以住机关的形式掩护中共地下机关运作,实现机关家庭化的转变。目前,关于这一现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中共秘密工作研究领域以白区政策路线为主线,对党组织秘密工作的领导人物与重大事件进行分析梳理,凸显这一时期“左”倾路线对白区工作的消极影响(1)相关成果参见盖军主编:《中国共产党白区斗争史》,人民出版社,1996年;费云东编:《中共保密工作简史(1921—1949)》,金城出版社,1994年;Patricia Stranahan, Underground: The Shanghai Communist Party and the Politics of Survival,1927-1937,Lanham,Md.:Rowman & Littlefield,1998。。该领域研究往往将机关家庭化视为单纯的秘密工作技术手段,对党组织与社会的互动以及具体的运作机制缺乏关注。而性别史研究领域则将社会性别理论引入革命史研究,关注到白区女性党员群体的处境,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相关研究的历史层次(2)相关成果参见游鉴明等编:《共和时代的中国妇女》,左岸文化出版社,2007年;许慧琦:“‘娜拉’在中国:新女性形象的塑造及其演变(1900—1930)”,博士学位论文,台湾政治大学历史学系,2001年;柯惠铃:《轶事与叙事:左派妇女回忆录中的革命展演与生活流动(1920s—1950s)》,《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总第15期,2007年,第141—162页;Christina Kelley Gilmartin, Engendering the Chinese Revolution: Radical Women Communist Politics, and Mass Movements in the 1920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5。。但该领域学者往往过于强调中共组织的“父权制”研究预设,将女党员与党组织置于二元对立的格局中,忽视了党组织内部多重组合关系的区别。

由此来看,尽管已经取得一定成果,但目前相关研究无论是着眼于秘密工作技术,还是侧重于组织内两性亚文化,都简化了地下党组织与所处社会环境之间的复杂互动。在地下党推进组织社会化的过程中,党员的角色既不断受到组织规范,也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此外,党员之间的私人关系也在发挥作用。这三者既存在统一,也不乏冲突。而机关家庭化使得党组织机关与家庭二者合一,导致住机关的男女党员的这三种角色产生了重叠。党员是如何选择身份角色的?党组织是如何处理党员的角色冲突的?社会环境又在其中产生了哪些影响?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无疑有利于进一步理解中共白区党组织的内部结构与运作机制。本文以1927年至1934年中共白区党组织的“革命夫妻”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该类党员组合的形成背景与组合方式及其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的角色冲突,发掘中共组织、社会环境与党员关系之间的多重互动,以加深学界对大革命失败后中共白区党组织社会化过程的了解。

一、白区机关家庭化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共转入地下活动。在租赁房屋建立机关时,中共发现白区租赁房屋的要求颇为严格。1928年3月,福建临时省委报告指出:“以前省委机关建设在鼓浪屿,该地范围狭小,我们过去六、七月中屡次变换遍及该地各部,而且该地房租太贵,无女人,无家属,设备非常困难,而且租住宅无商店担保,常被房东以至怀疑我们。”(3)《中共福建临时省委关于省委二次全会情况的报告》(1928年3月3日),《福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2,1983年,第146页。1930年3月,中央军委驻烟台特派员胡克波报告说:“此地无职业、无家眷、无殷实店保,不准住。”(4)《胡克波关于烟台军运工作致中央军事部的信》(1930年3月7日),《山东党史资料文库》第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487页。1931年10月,河南省委报告指出:“整个省委的机关都是在动摇的,住旅馆也要保人,租房子更厉害些,条件非常苛。第一要有铺保,第二要有人介绍(没有招租贴)。第三要有十家连环保。第四要有眷属。”(5)《河南省委关于政治经济形势和党的工作情况给中央的报告》(1931年10月),《河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5,1984年,第180页。可见,在各地租赁房屋要求中,铺保与家眷都是常见的要求。前者还能通过使用经费建立商铺解决,但后者则需要党员来应对。

如果说本地党员还可以通过在自己家建立机关的话,那外来党员则连住处都难以解决。1929年1月,河南工委负责人霍锟镛报告:“我去年十一月间由沪去豫工作,到工作地后,因住房非常困难,该地社会情形又非常不熟,自己又无铺子以便租房打保,初先垫着房子,即因铺保不能使房东信任,反使其怀疑,故即由旅社内迁出,由一本地同志找一房屋暂住。住后将及两月,因家眷及无保关系,又未另行租房,即到前月二十三日家眷问题解决后,方准备租房迁移。”(6)《K.G.H关于来沪原因及省委被破坏情形给中央的报告》(1929年1月24日),《河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4,1983年,第22页。可见,霍锟镛用了两个多月时间才解决住房问题。同样,1930年9月,中共中部区军委在报告中也曾提及中央交通王福亭的类似情况:“王到这里后,因他会法语,故我即决定他在此担任外兵工作(尤其是安南兵),决定后马上就报告你们了(宝隆医院交石士达的),并请你们另外派人补缺。决定后即尽量地为他解决住房子的问题,房子已找到了,但因为家眷和保人的问题(五人联保)无法解决,以致在旅馆住了好久。”(7)《中部军委关于王福亭离汉、刘云牺牲经过的报告》(1930年9月17日),《中共中央长江局文件汇集(1927—1930年)》,1985年,第288—289页。

鉴于这种情况,中共决定实施机关家庭化,要求党员以各种掩护身份组合成“家庭”,以住机关的形式掩护机关运作。据曾在上海住机关的女党员谢怀丹回忆:“女同志住在机关里就叫做住机关,以假父女、假兄妹、假夫妻为掩护,保护党、团机关的安全。”(8)谢怀丹:《岁月屐痕——一个莫斯科中山大学女生的回忆》,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9页。“家庭”的人数不定,但一男一女组合是租房建立机关的基本条件。根据1930年上海党员干部统计表来看,上海党组织30岁以下的干部占81%,可见年轻干部居多(9)《上海各区干部分子统计表》(1930年8月),《江苏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6,1988年,第140页。。从掩护身份的效果来考虑,以年轻干部为主的党员如果假扮父女、母子,既牵涉直系亲属的相貌、口音等问题,还存在年龄上的问题。因此,“夫妻”是较符合既有党员结构的掩护身份。

这种机关家庭化的工作方式在中共建党初期就已经使用,不过当时中共的党员与机关还比较少,尚不普及。北伐时期中共发展的党员与机关也多在国民党控制区域内公开活动。而大革命失败后的机关家庭化,则是在中共遭受重创后首次大规模转入地下的历史背景下展开。大批机关需要秘密设立,大批党员需要重新分配安置,影响较广。地下党常设的机关一般包括领导机关、秘书处、各部机关、印刷技术机关、交通接头处、住所等。出于安全考虑,中共往往采取机关分设的方式,将机关分散在多个处所。例如1927年11月,江苏省委仅秘书处就有九处房屋(10)《江苏省委、上总十一月份预算及江苏省工作人员和生活统计表》(1927年11月),《江苏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1984年,第369页。。1928年6月,浙江省委计划将省委机关分设七处房屋(11)《中共浙江省委六月、七月内部工作计划》(1928年6月),《浙江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4,1987年,第105—106页。。1931年5月,河南省委报告省委秘书科分设三处,即“秘科的工作过去完全多于技术忙,秘长一人一女住一地,写的一人一女住一地,印的一人一女住一地,印的人并兼内部交通”(12)《河南省委关于成立新省委及其工作情形的报告(报字第一号)》(1931年5月28日),《河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5,第74页。。这在分散了机关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对住机关女党员的需求。

然而,当时中共党员性别结构失衡,缺乏足够的女党员住机关。在大革命时期,中共女党员本就不多。据1927年5月8日苏联《真理报》的报道,中共共有57967名党员,“党内男性比例达91.73%,女性占8.27%”(13)《中国共产党第五次代表大会(摘译)——在最近半年党的巨大发展》(1927年5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中共党史出版社,2015年,第211页。。这样看来,当时女党员大致也不超过5000人。大革命失败后,女党员更容易遭到国民党的暴力清洗,因而流失较大(14)参见Christina Kelley Gilmartin, Engendering the Chinese Revolution: Radical Women Communist Politics, and Mass Movements in the 1920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5,pp.198-199。。而中共在恢复重建各地党组织时对女党员的补充也较为滞后。1930年9月27日,周恩来指出:“党在发展中对女党员发展是非常之少,尤其是女工及农妇非常之少。”(15)周恩来:《在中共六届三中全会上的组织报告》(1930年9月27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445页。1930年6月,广东省委也指出:“过去有些地方党部对于吸收女同志非常忽略,且视为洪水猛兽(怕女同志入党闹问题),所以女同志的数量始终停留在极少数的□数中。”(16)《中共广东省委给海陆惠紫特委信(H十五号)——关于海陆惠紫妇女工作的指示》(1930年6月14日),《广东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8,1982年,第44页。因此,当各地要建立机关时,自然难以提供充足的女党员。

如下文表1所示,1928年6月中共六大的相关统计显示,当时各地女党员人数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0%,甚至有些地区仅占1%左右。将各地的组织报告与该统计对比来看,可以发现六大的这份统计还有所夸大,各地女党员实际人数应当更少。例如1927年9月,浙江省党员统计显示,全省共1379名党员,女党员仅43名(17)《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八月份报告及九月份计划》(1927年9月),《浙江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2,1986年,第172页。;1927年11月,四川在大革命失败后重新登记的党员共173人,其中女党员只有14人(18)《四川临时省委组织部向中央组织部的报告——组织工作情形与下月组织发展计划》(1927年11月5日),《四川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2,1984年,第279页。;1928年8月,广东全省党员统计显示,全省党员共64229人,其中女党员1647人,占全省党员的2.6%(19)《广东全省党的组织统计》(1928年8月7日),《广东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2,1984年,第110页。;1929年3月,江苏省委组织部统计显示,全省共有20020名党员,其中女党员仅有47名(20)《江苏省委组织部全省组织状况一览表》(1929年3月8日),《江苏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4,1985年,第48页。。与中共六大的统计相比,这几省的女党员人数至少要减去40%。其中,广东省的女党员在总人数位于全国前列,但从广东女党员中有90%是农妇这一点来看,说明东江革命根据地的存在对增加女党员起到了推动作用(21)《广东全省党的组织统计》(1928年8月7日),《广东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2,第110页。。而对于各地白区党组织而言,情况就不容乐观了。

表1 部分省份党员数量统计表(1928年6月)

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15年,第213页。

在有限的女党员中,女干部人数更为缺乏。1930年9月27日,周恩来在中共六届三中全会上报告了上海干部情况:“干部总数是二百二十九,其中女干部只有二十一人,自然比较别处要算好一些,但是女的总是太少了。”(22)周恩来:《在中共六届三中全会上的组织报告》(1930年9月27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7册,第446页。上海仅有21名女干部,但报告指出“比较别处要算好一些”,可见别处女干部缺乏的情况更严重。而各地的报告也印证了这一说法,如1929年6月,河南省共有134名干部,只有1名女干部(23)《河南省干部分子各种情况统计表》(1929年6月12日),《河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乙,1984年,第56页。;1929年2月,山东省共有57名干部,其中女干部仅有1人(24)《山东干部分子情况统计》(1929年2月24日),《山东党史资料文库》第3卷,第359页。;1930年6月,四川省委统计的全省干部共84名,其中仅有3名女干部(25)《四川省委致中央报告——四月二十六日至六月二十日组织工作情况》(1930年6月25日),《四川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5,1985年,第240—245页。;等等。

在女党员普遍缺乏的情况下,各地因为缺乏女党员而影响机关设立的情况并不罕见。1929年1月,浙江省委报告中央:“省委目前无一个机关,仅有一秘书处可勉强用,各同志大半住在旅馆和寄宿舍内……但如果要建立机关,则不特找房子、找保人、无家眷等条件不能解决,而且根本也成为大问题,总共现在存洋不到六十元。”(26)《中共浙江省委给中央的报告——党团组织被破坏、同志被捕的经过》(1929年1月20日),《浙江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乙,1989年,第36页。1929年4月,广西临时省委报告说:“现在省委仍正在想法恢复连秘书处的组织并设立接头机关,但因数月来得不到款项,经费无着落,同时也找不到经常住秘书处机关的女同志,以致不克进行。”(27)《中共广西临时省委给中央的报告(第三号)——二、三、四月份工作的总结》(1929年4月22日),《广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2,1982年,第53—54页。1930年9月,陕西省委也指出:“西安环境在全国范围内要算最简单了,经常召集五、六人会议环境简直不能允许,数月中找不到适合常委机关房子,经常迁移误工作,兼以女人的缺乏,机关建设不起来,的确这是最困难的问题了。”(28)《陕西省委工作报告(省字三八号中央五号)》(1930年9月13日),《陕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3,1992年,第244页。其中,尤以外地单身男党员为主的党组织最难解决机关设立问题,如浙南特委于1930年10月报告:“机关问题。(1)城市工作不发展……(2)特委大多数是光棍(没有老婆),有四个同志又是外地人,言语隔膜。孤楼寡居,很容易引人注意;(3)所以机关布置无疑的要家庭化、商业化,因为外地人在温住家者很少,家庭化对于外地同志又不相宜;(4)温州租屋期限至少要半年起码,又要押租金(比租金增加一倍),布置的经济确成一个重大问题。”(29)《中共浙南特委七月份工作报告——浙南的政治形势、党组织状况、军事工作等》(1930年10月8日),《浙江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7,1989年,第254页。

对此,各地党组织不得不扩大范围,将住机关女性从女党员、女团员扩大到党员眷属、烈属以及工农群众。据国民党中统负责人徐恩曾回忆:“房子布置好后,第二步就是住客的物色和配合,这也是红色特务的职责,假定是一栋三层楼房屋,那就须要配上老年人、中年人、青年人、小孩、佣人、车夫、厨子等等,装成适合那栋洋房的普通家庭。这些人选,在共产党地下工作人员的队伍中是无法找全的,因此要扩展范围,透过互济会的关系,向已为共产党牺牲的死难者家属中去找来配搭。配搭成功之后,外表是普通家庭,关起门来,则全屋都是地下工作人员。”(30)徐恩曾:《我和共产党战斗的回忆》,徐恩曾等:《细说中统军统》,传记文学出版社,1992年,第131页。

与此同时,各地党组织也采取了一些权宜对策。有的党组织采取由群众夫妻出面租房的方式。然而,一旦机关被破获,帮助租房的群众夫妻就会受到牵连。1929年12月,宁波特别支部执行委员叶陵向中央报告了宁波特支被破坏的情形:“早晨六时,有武装司法警察带着十余名卫兵到机关来,被捉去负责者凤鸣同志一名及同住者四名(非同志)。当日释放无关系的二名,尚有一夫一妻的非同志,因租房子是他们出面的,故仍未放。”(31)《叶陵向中央报告宁波特支被破坏的情形》(1929年12月19日),《浙江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6,1989年,第158页。还有的机关采取流动方式,不设固定场所。例如1930年3月,江苏省委巡视员发现涟水县委就是这种情况:“县委的指导机关是游牧式的,没有固定的地点。”(32)《江苏省委巡视员巡视涟水的报告——关于政治形势、职工运动、农民运动以及组织、宣传工作问题》(1930年3月),《江苏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8,1985年,第675页。还有的党组织则提出少设机关,要求党员直接打入群众,减少建立机关带来的问题。1928年10月,江苏省委指示南通县委:“普通一般同学平时在群众能见面,有何事情当面可以解决。同时免得建立机关,因为建立机关很困难,有女人老小和经济。”(33)《江苏省委给南通县委信——注意秘密工作》(1928年10月),《江苏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3,1985年,第185页。然而,对于各地党组织而言,缺乏常设机关显然不利于组织联络与工作开展。

二、“革命夫妻”的组合

面对缺乏住机关女党员的问题,各地党组织往往通过组织间的党员调配来解决。1928年5月,江西省委请求中央“派二十个能做党的工作的同志,十几个能做军工作的同志,一二个女同志——能做技术工作同时作家眷。因为目前江西只有女同志二人——来江西工作。此地应申明的,所谓家眷是为建立机关用地。现在省委只有一个机关以外因无家眷及维持费不能建立机关,故使工作受绝大影响,希中央注意及之”(34)《中共江西省委给中央的报告——朱毛红军情形,请派干部,举行济南事件示威运动》(1928年5月10日),《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7—1928)》,1986年,第246页。。1928年10月,广东北江特委请求广东省委:“此处确需一个女同志来机关住,乡下无人可调,请省委另调一人来。”(35)《中共北江特委给省委的报告(第二号)——北江现状、对各县工作指示、经济问题》(1928年10月29日),《广东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24,1982年,第163页。1929年1月,浙江省委报告中央说:“租房子的家眷,兄处可以派人,望派给一女同志来。”(36)《中共浙江省委给中央的报告——党团组织被破坏、同志被捕的经过》(1929年1月20日),《浙江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乙,第37页。1929年8月,山东临时省委提出:“住机关女同志需要甚急,请速派来(其条件请与来人面谈)。”(37)《中共山东省临委关于目前工作向中央的报告》(1929年8月13日),《山东党史资料文库》第3卷,第415页。

即使本地有女党员,地方党组织也可能需要从外地调配党员。例如有的地方女党员不能在本地租房,只能采取与其他地区党组织对调的方式。如1930年11月,保属特委向河北省委提出:“家眷此处虽有女同志,因为他是本市人,不能在本市住机关,所以最低限度要与我们对调一个来,并且要快,最近不能过一星期,能立即来便好。来后此地女同志即可去,这点在你们没有困难。”(38)《保属特委关于各县市及特委工作情况给河北省委的报告》(1930年11月4日),《河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8,1997年,第30页。此外,当住机关女党员暴露后,党组织也需要调换女党员,以便继续使用机关。1934年2月,陕西省委巡视员陈靖波在陕西省委被破坏后请求中央:“请中央速派几个同志到陕西,特别是要女性,多派到西安各住机关,因为过去西安所住的女同志,一般叛徒都认识。”(39)《陈靖波关于陕西省委破坏情况给中央的报告》(1934年2月27日),《陕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乙1,1992年,第468页。

大体而言,住机关的“革命夫妻”有两种组合方式:一种是本身即为夫妻关系的夫妻党员组合,另一种则是组织安排的男女党员临时结成的“假夫妻”组合。就前者而言,由于党员之间的私人关系本身就很紧密,在工作配合、生活习惯以及身份掩护等方面具备优势。同时,对党员而言,夫妻住机关也能解决工作中两地分居的问题,因此也比较积极。由此,各地党组织住机关的需要与党员夫妻团聚的要求很容易结合在一起,由党组织申请将党员的眷属调来一起工作。1929年9月,湖南省委致信中央:“建立机关一定要一个女同志,省委前向平浏方面设法,至今尚未到,昨接张见围同志(刘义同志之妻)从沪来函,要求来省工作,因暂定见围同志在沪任交通机关,请求中央批准。”(40)《中共湖南省委致中央信(中字第六号)——交通、人员调动、湘鄂边特领导归属、经费、省委迁移、通讯等问题》(1929年9月8日),《湖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7,1984年,第287页。1930年11月,山东省委报告中央:“市委没有人住机关,很成问题。据罗石冰同志说,他的爱人莫凭栏现在上海,可以调来住机关,请中央派她来鲁!”(41)《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同志被捕及经济困难等事致中央信》(1930年11月16日),《山东党史资料文库》第3卷,第668页。1932年1月,中央巡视员报告中央两广省委情况:“代理书记的老婆黄民一若在沪无重要工作,请派她来粤参加省委一部分工作。”(42)《中央巡视员给中央的报告——破获AB团、社会民主党情况,两广省委组织薄弱》(1932年1月12日),《广东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20,1982年,第18页。

此外,各地党组织申请调派干部时,也往往会强调党员干部携带家眷的条件,以便一起安排住处与工作。1929年2月,湖北省委报告:“关于秘书长常委兼,宣传印秘密文件的特别技术一人,希中央火速设法派来,并有家眷亦同带来,无女子住房成问题。”(43)《中共湖北省委向中央的报告——关于湖北的政治、经济和党务情况》(1929年2月23日),《湖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6,1984年,第15页。1930年8月,北方局报告:“以后中央派人来津须带女人来才能建立机关,否则无法立足。”(44)《中共中央北方局关于组织工作等问题向中央的报告》(1930年8月23日),《山东党史资料文库》第3卷,第606页。1931年9月,河北共青团省委在恢复机关时向中央请求道:“新去的人在张楷运没有解决以前绝对不能是留莫学生,而且要有家眷,纵然不是北方人,但至少在北平能有点社会关系,能找职业的更好。”(45)《团河北省委关于叛徒数目及最近工作情形向党团中央的报告》(1931年9月4日),《河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乙,1999年,第137页。

然而,在两地调配中,党员夫妻在推动调入地的工作的同时,必然削弱调出地的工作。因此,在女党员普遍稀缺的情况下,调出地的党组织并不容易同意调动。1928年12月,陕西省委报告中央:“张金印爱人现住C·Y省委某机关,且系C·Y省委之一,不便调走。”(46)《陕西省委关于经费及被敌破坏情形给中央的报告》(1928年12月9日),《陕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乙1,第126页。这就容易因夫妻党员的调动问题引发两地党组织的纠纷。1930年12月,河南省委提出,北方局扣留郑州市委书记妻子,导致机关不能建立:“郑州市委因为没有家眷,机关不能建立,同时也需要宣传和秘书人才,几次向北方局要慎修同志(郑州市委书记)的老婆董佩衍同志,最近虽离开青岛赴天津,结果又被扣留,慎修同志因无家眷早被房东怀疑,我们虽知他无时不在危险中,但想不着方法。”(47)《河南省委要求解决和北方局的关系问题给中央的报告》(1930年12月20日),《河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4,第582页。

当然,夫妻关系也具有两面性。在调入的时候,夫妻关系往往推进了党员住机关的积极性。然而,一旦一方被捕或调离,夫妻党员的另一方住机关的积极性就会大幅降低,要求一同调离,导致本地机关无法运作。例如1931年8月,北平市委向中央报告,原本一对夫妻党员中的女党员在北平有社会关系,便于开展地下工作,但在丈夫调回上海后即要求一同调走(48)《北平市委老马给中央信——小仙问题、党的组织及工作情形、狱中情形工作布置》(1931年8月23日),《北京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8年—1936年)》,1991年,第111、112页。。1932年5月,共青团中央巡视员唐洵在报告两广省委情况时也提及此类情况,原来上海派来工作的一对夫妻党员,在丈夫被捕后,女党员即强烈要求组织营救并马上返回上海(49)《阿唐给中央政治局信——两广党、团省委破坏后的情形》(1932年5月17日),《广东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20,第62页。。此外,夫妻党员组合在党内选择有限,大批未婚男女党员即不在此列。从工作需要来看,夫妻党员的组合人选是固定的,这也使得党组织不能根据工作技能选择住机关人员,影响工作团队的优化配置。

相较于夫妻党员组合,假夫妻党员组合的优点是党员选择面更大,且可以立足于工作需要而实现工作团队的优化配置。此外,住机关党员一方的调配不会影响另一方,党组织可以形成新组合继续掩护机关,保证工作的持续性。对于投入大量资源才得以设立机关的党组织而言,这自然大大降低了机关成本。因此,当夫妻党员难以同时调入的情况下,地方党组织也倾向于采取这种组合方式。正如上文提及的因北方局不同意调郑州市委书记李慎修妻子来郑州,致使郑州市委机关缺乏身份掩护的问题,河南省委就为此指示郑州市委:“市委机关一定要建立,但不要等李同志的老婆,任何同志家庭皆可。”(50)《河南省委给郑州市委的指示信》(1930年12月),《河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4,第605页。1930年11月,长江局报告中央说:“中央拟派之外交科长亦准备好,俟组织科长住址布置就绪后,新的外交科长便可来(此外交科长能自带老婆亦好,否则无碍,因外交科尚有家眷可转渡也)。”(51)《中共长江局关于长江局组织变更向中央的报告》(1930年11月9日),《中共中央长江局文件汇集(1927—1930年)》,第350—351页。

然而,假夫妻党员组合在住机关时也存在特定的问题。相对于夫妻党员稳定的私人关系而言,假夫妻党员的私人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由于工作的特殊性,男女党员不仅要在一起工作,还要在一起生活,掩护身份的夫妻角色容易对党员私人关系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住机关党员会从假夫妻党员转化为真正的夫妻党员,但也有可能男女党员之间因感情问题造成纠纷,尤其是当住机关的一方党员已婚的情况下,往往还牵涉党员配偶。1934年2月,共青团北平巡视员指出,北平西区代理书记“工作积极,犯错误,老婆与人住机关不高兴,找到老婆一道住,才积极起来”(52)《团北平巡视员报告(节录)——各区组织工作概况及干部情况》(1934年2月15日),《北京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8年—1936年)》,第525页。。可见,即使不是夫妻同住机关,党员间的夫妻关系依然会对住机关的组合产生影响。而假夫妻党员的组合可能会影响机关的运作,不如采用夫妻党员的组合稳定。

此外,一些地方党组织急于建立机关,在调配党员住机关时没有考虑党员私人关系,生硬安排住机关人选,引起了党内的批评。1929年8月,陕北特委交通员任子良向中央报告了陕北工作的错误:“党给党员分配爱人。我走时才得到消息确有此事,去年在榆林很盛行。不问是否有特别关系或者为工作方便起见,非实行共同生活不可,只要党员向党内报告,经解决此问题,党就下命令指定某女同志与此男同志结合,如不服从,即要受党的制裁,有时还被开除。今年虽然不见得盛行,但仍常在党内发现。”(53)《任子良关于陕北社会现状、党的组织及工作缺点等问题给中央的报告》(1929年8月22日),《陕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2,1992年,第420页。中共也注意到这种硬性调配方式,导致党内存在将组合“革命夫妻”调侃为“分老婆”的错误思想。1931年8月,中央交通员琴芳在关于北平党组织的报告中指出:“又关于徐全直的问题,马同志对我说,全总有一负责同志说他这次回平是中央送了一个老婆给他——我当时要他把全总负责同志的姓名说明,同时他对我说只要一提中央就知道的,这位同志的错误,请中央加以批评。”(54)《琴芳关于北平的报告》(1931年8月31日),《河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7,1991年,第240页。

可见,中共的两种“革命夫妻”组合方式各有利弊。各地党组织在选择组合方式时,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便利与稳定之间有所权衡。

三、公与私:“革命夫妻”的日常生活行为

对于中共而言,通过机关家庭化建立机关的过程充满困难,但机关暴露则很容易。在中共多次发动武装起义后,国民党军警已经加强了防共反共举措。据《大公报》记载,国民党广州市公安局加强了居民管理,针对化装为夫妻筹划起义的中共党员严加防范,“因广州市税屋,虽有店章担保之通例,惟只租一房者,往往可以通融。而担任放火之人,则以男女各一人为一组,认作正式夫妻,以为入手之计。惟近来公安局对于新入伙之居民,取缔极严,并须觅殷实图章,向警区担保,故已不能使用此法”(55)《广州依然在恐慌状态中》,《大公报》1928年4月23日。。同时,国民党公安局时常以查户口为名挨户检查。1930年8月23日,《大公报》报道说:“公安局方面,自接到共党谋在南京全城扰乱之消息后,借调查户口为名,挨家作有系统调查。结果有共党二十余名,包括上述女郎均被捕。刻间发现共党计划之一,拟弹炸国民政府官署,及公安局与警备司令部。”(56)《南京共党谋乱被捕》,《大公报》1930年8月23日。加上叛变党员的供述,使得国民党熟知中共机关布置。1931年8月,河北省委报告指出:“机关布置形式(男女青年)敌人都知道得很清楚,现在只有两个女同志住的,其余的是住学校,寄宿公寓等(听说最近须检查各校)。”(57)《河北省委关于最近情形给中央的报告》(1931年8月17日),《河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乙,第123页。

此外,国民党推行联保政策,住机关党员活动也容易受到房东与街坊的监视与检举。1929年1月,河南工委负责人霍锟镛报告:“住家机关亦只能向本地同志找有社会关系者,发生社会关系而渐建设(生人去住房屋,一去即被监视,因反动侦探几乎各街巷都住得有人,且不问老头、小孩、乞丐、男女,都有当其侦探者)。”(58)《K.G.H关于来沪原因及省委被破坏情形给中央的报告》(1929年1月24日),《河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4,第25页。而在大革命时期中共公开活动的地区,情况更是如此。1929年4月,湖北省委机关被破坏后,逃出的董曙、周维新向中央报告说:“武汉三镇的民众对于我们的认识,当然是很普遍的。尤其是特二、三区,法界的民众对于我们有特别的认识,我们的举止行动,他们都有相当的认识,这是我们屡次的破坏,他们得到的经验,什么样的房客搬进去,他可以推断得出来。特二、三区佃房子,不仅是五家联保,还要呈报巡捕房来调查你的来历,要是言语支吾,马上就会不妥的。”(59)《董曙、周维新关于武汉情形的报告——地下工作方法、扑灭内奸及内奸名单》(1929年4月24日),《湖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乙,1985年,第98页。可见,在国民党建立的严密社会控制系统下,住机关党员既要警惕国民党军警,还要应对居住的周边环境。

在这种环境下,住机关的党员的日常生活行为也成为工作的一部分。是否符合普通夫妻的角色,直接关系到机关的存亡。因此,各地秘密工作指示都在不断强调住机关党员的日常生活行为,必须符合掩护身份的社会角色,从而掩盖自身的党内角色。1929年6月,顺直省委规定:“住机关的同志,不可名义上称为夫妇,行动上却毫不相关(如住两个屋,一个房设两床之类)以引起房东的怀疑。”(60)《顺直省委关于注意秘密工作的紧急通知》(1929年6月14日),《河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3,1992年,第508页。1930年7月,江苏省委指出:“秘密工作要建筑在日常生活中,要无时无刻、一言一动、穿衣吃饭都要注意到秘密条件,养成很自然的态度和习惯,才不致临时仓惶,无法应付。”(61)《江苏省委通知第三十三号——建立秘密工作的指示》(1930年7月11日),《江苏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9,1984年,第326页。

而在30年代,中国城市中产家庭的日常生活已颇为丰富,包括牌局、宴请等诸多社交娱乐活动(62)参见胡悦晗:《生活的逻辑:城市日常世界中的民国知识人(1927—193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195—198页。。中共党员在地下活动也需要了解这种生活方式,以便于掩护机关。一些地下党员曾回忆道:“在1928年6月22日(即阴历五月二十五日),是我们的女儿莉莉周岁生日,我们为了应付环境,就利用纪念女儿生日的名义请了几位平时和我们最接近的同志在我们家里晚餐,并玩玩麻将,借以表示我们也是上海的普通家庭,以作掩护”(63)陈碧兰:《我的回忆》,十月书屋,1994年,第275页。,“当时的机关一般都有这些特点:有女的住家;租单独楼房,不与别人同居,也不与左邻右舍往来;有一副麻将牌,楼上开会楼下搓麻将,噼噼啪啪,掩护楼上开会”(64)谢怀丹:《岁月屐痕——一个莫斯科中山大学女生的回忆》,第19页。。在这方面,家庭的女主人往往担负主持角色。中共发现,当住机关的女党员不能进入这种角色时,机关就容易暴露。1929年11月,毛泽民在报告顺直党组织工作时,提及一名新从北平调来的女同志的问题:“她身为女主人的秘书处,每月有四分之三的时间不睡在那里,有时因我兼交通与接头的事,屋子里时常空锁着(全栋房子),实不成样,而且危险!关于这些,不能不说是负秘处责任的同志之缺点。”(65)泽民:《关于顺直工作情况报告》(1929年11月30日),《河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4,1992年,第382页。

与此同时,中共也提醒住机关党员始终要保持党内角色,防止受到带有浓厚“小资产阶级浪漫性”的家庭生活方式影响,进而削弱党员的组织纪律性。中共对住机关党员这种浪漫生活的规范存在一个逐渐加强的过程。最初党内对于住机关党员的私人浪漫行为尽管存在不同意见,但大体是缓和的,认为只要不妨碍工作即可。1928年,叶飞担任共青团厦门区委书记,其二哥为共青团省委宣传干事。据叶飞回忆:“那时党团组织均已转入地下,租房子‘住机关’要调女同志来假扮夫妻,以便掩人耳目。这时的干部很年轻,最大的也就二十多岁,青年男女长期住在一起,产生了感情,往往假夫妻成了真的。和二哥住一个机关的团省委宣传部长就是这种情况,可这事给二哥撞破,他非常气愤……一气之下就离开了团组织,从厦门跑回菲律宾家里去了。二十年代时,中国党和外国党的关系是互相承认的,所以,二哥到菲律宾后,大概思想通了,又和当地的党组织联系上了。”(66)《叶飞回忆录》,解放军出版社,1988年,第13页。这里反映出叶飞的二哥不认同住机关党员团员弄假成真的行为,而叶飞认为并不是机关党员的这些行为不可接受,而是其兄长思想没通。同样,1928年1月,绥远特委指出:“北方同志去报告,已往派的负责同志每人都带爱人,自己租房居住。以团体经济作个人用度,置工作而不问。爱人我们当然不反对,若以爱人来妨碍工作,团体应该警告。”(67)《中共绥远特委关于绥远西北政治经济情形及党的工作的报告》(1928年1月23日),《内蒙古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8年—1937年)》,1988年,第5—6页。可见,恋爱与工作虽有主次之分,但尚未完全对立。

但随着秘密工作环境的恶化,党组织对住机关党员的浪漫生活也转为批判,体现出党组织公权力逐渐加深对党员私人领域的介入与规范,住机关党员的“家庭”生活的私人成分受到限制。1930年7月22日,中央要求:“现在党的组织上工作上还表现一种小资产阶级浪漫性的危险!这不仅有害于工作的紧张,特别是对秘密工作的忽视,每每因一小的玩忽而直接影响党的安全与革命工作的发展,这样小资产阶级浪漫性,在客观上实等于帮助敌人危害革命。坚决的肃清小资产阶级浪漫性,成为目前巩固党的组织主要任务之一。”(68)《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组织任务》(1930年7月22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201页。1930年9月27日,周恩来指出:“我们遭受破坏,大多数是因为秘密工作的不注意,甚至高级党部同志,还有浪漫性存在,这是不许有的,将秘密工作看成无足轻重。”(69)周恩来:《在中共六届三中全会上的组织报告》(1930年9月27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7册,第451页。1932年4月,《斗争》批评了中共秘密工作中的“自由主义”:“明知道把无工作关系的同志或亲友带到自己住的机关中去是不允许的,可是这样的事情还是时常要发生。明知道打牌喝酒等浪漫行动(即使是偶然的)也是不应该的,可是这种行动也不能免除……这些都是什么?这些就是自由主义!”(70)白华:《反对秘密工作中的自由主义》,《红藏:进步期刊总汇(1915—1949)斗争:上海版》第1册,湘潭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31页。而“自由主义”也逐渐被各地党组织用于批评党员不符合秘密工作规范的行为。如1934年4月,共青团河北省委认为:“省委对于秘密工作采取罪恶的自由主义。这是这次天津团受到全部破坏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71)《团河北省委关于天津破坏给中央的报告》(1934年4月15日),《河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乙,第315页。

其中,中共对以“女主人”身份主持家庭社交活动的住机关女党员的行为尤其关注。1929年10月,广东省委对住机关党员提出要求:“在机关内的人,如认识人太多的不可时出骑楼或窗口瞭望,以免被人认识。在机关内的人(尤其是女同志)不可太过放荡,衣服要整齐。”(72)《中共广东省委特别通告(第一号)——关于秘密工作事》(1929年10月12日),《广东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6,1982年,第11页。1932年7月,厦门市委提出“住机关的同志,要严厉的审查,开始布置,每住机关要经常的研究应付警号、口供、布置等,制止住机关的女同志不道德的行动,脱离社会的浪漫行为”(73)《中共厦门市委关于严密党的组织的决议》(1932年7月23日),《福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0,1984年,第29页。。显然,在当时的党组织看来,女党员在机关家庭化中更容易接受掩护身份的浪漫生活方式。

尽管党组织的态度日趋强硬,住机关的男女党员并没有轻易放弃其浪漫行为。尤其是夫妻党员,本身的私人关系即符合掩护角色。例如1933年10月,河北省委在检讨机关被破坏时,提及女秘书长小陈的所谓“自由主义”问题:“她在十八号晚上十点钟,同她的爱人老左(保属特委调来准备派定县去的)在一个饭馆吃饭谈恋爱,真是自由主义到了极点,他们两人被捕后很快一同叛变了。原来小陈是一个极端的自由主义者,小资产阶级意识非常浓厚。虽然经过省委几次在同她作反自由主义斗争,可是她丝毫没有承认错误与纠正的决心,只是乖僻地对自己的错误的掩饰与抗辩。如同她要求与她的爱人(老左原来我们决定要他马上到定县去的)同住的斗争,她还是说她的要求是正当的,并不妨碍省委秘密工作。当时宣传部因为太幼稚,也可笑地完全同意她的意见……她这次被捕所给我们的教训,是自由主义者怎样地有害于组织。同时我们在反自由主义斗争中,始终没有把她挽救过来。”(74)《河北省委老胡的信——关于省委遭破坏及各地党组织的情况》(1933年10月8日),《河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2,1997年,第192—193页。这是一个典型的批判党员“自由主义”的案例。它展现出党组织对女党员小陈与其爱人老左的行为解读。需要注意的是,报告提到了小陈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认为浪漫行为是正当而不影响秘密工作的,这种观点还得到了宣传部的支持。可见对党组织加强党员私人生活的规范,党员并不是都能完全接受。而相关指示一再颁布,也可说明实际效果欠佳。如1930年8月,山东省委认为:“山东经过了多次破坏,经过了多次血的教训,固不能唤起各同志特别注意秘密工作,这就是小资产阶级浪漫性的未肃清所致。”(75)《中共山东省委八月至九月工作计划》(1930年8月8日),《山东党史资料文库》第3卷,第590页。

与苏区不同,白区党组织对党员的行为规范受限于环境,不仅很难集中展开大规模的党内整训,而且不可能采取大张旗鼓的运动方式。白区党组织对党员所能施加的压力大体包括停发生活津贴、不分配工作等经济惩处以及组织纪律惩处。而白区党员的生活资源可以通过社会其他渠道予以解决。在这种环境下,党组织积极规范党员私生活的效果自然受到限制。

四、内与外:“革命夫妻”的性别分工

30年代,就业困难与小家庭增多,引发了社会上关于“妇女回家”的论战。丈夫在外工作挣钱养家、妻子作为家庭主妇主持家务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两性分工现象出现回潮。(76)参见许慧琦:“‘娜拉’在中国:新女性形象的塑造及其演变(1900—1930)”,博士学位论文,台湾政治大学历史学系,2001年,第225页。而此时中共机关家庭化使得机关内移至家庭内,“革命夫妻”的党内分工与“家庭夫妇”分工产生了重叠。在党组织机关分工中,男党员往往担任主要的工作,而女党员则担任抄写、印刷、交通等辅助类工作。例如1930年7月,山东省委常委张若臣报告中央:“秘书处仅有技术书记一人,住机关女同志一人,女同志不能抄写,尚缺一抄写兼住机关的女同志。”(77)《中共山东省委常委张若臣关于山东党组织状况的报告》(1930年7月),《山东党史资料文库》第3卷,第565页。1931年2月,山东省委报告中央:“必须找一个女同志住机关。现在印刷处同志的老婆(非同志)回家去了,不来了,环境上必须要找一个女人住机关,最好是知识分子而可以帮助写印的。”(78)《中共山东省委工作总报告》(1931年2月),《山东党史资料文库》第4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67页。同时,在家庭分工中,“家庭主妇”主持的家务劳动也由住机关女党员承担。1928年6月,广西特委请求广东省委:“请省委代找女同志二人,须留辫及年事稍长而能煮饭并性质灵敏者,与杨同志一同来!”(79)《中共广西特委给广东省委的报告(第二号)——组织工作》(1928年6月29日),《广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1982年,第97页。广东潮梅特委请求广东省委:“此间租机关要女同志来做管家婆,兄处如有婆妈二人来。”(80)《中共潮梅特委给省委的报告——夏收暴动计划、潮安兵变问题及海陆丰政治状况》(1928年6月6日),《广东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22,1983年,第41—42页。在这两种分工中,住机关女党员的工作均被限制在机关(“家庭”)内,成为掩护看守机关的留守人员。四川地下党员马识途在总结地下工作经验时指出,住机关女党员在机关中的角色颇为关键:“常常有这样的做法,即主要领导同志(如果是男的)的爱人就是‘坐机关’的负责人,由其负责组织机关,进行掩护,和下面的交通联络站的人员联系,和所属各地区的党的领导机关联系,组织通讯工作,并经常把联系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进行处理。这样工作起来比较方便,且减少了人员。但是也必须以其政治品质和工作能力而定。这实际起了秘书长的作用。她是参加了党委会的,她所掌握的情况几乎是全部党的重大机密,比主要负责人还了解得多一些,具体一些。她除开和下级机要人员有接触外,不出去做别的任何公开或秘密的政治活动。外表看来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地下党领导机关和主要负责人的掩护工作是由她负责的,生活、经济管理也是由她负责的。”(81)马识途:《在地下——白区地下党工作经验初步总结》,四川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20页。

与大革命时期走出家庭参加革命的初衷相反,住机关的女党员现在需要返回“家庭”参加革命。因此,一些女党员往往积极于社会活动,但对住机关有所抵触。1934年2月,共青团巡视员巡视北平党组织时就发现:“宣传部,姓李,女,河南人,文理学院学生,曾任东区发行工作、省委宣传部干事、市委发行秘书、东区书记。在发行工作上,表现很积极,在三四小时内把东西发出。任东区书记时,动摇,调住机关拒绝——不愿意离开学校。”(82)《团北平巡视员报告(节录)——各区组织工作概况及干部情况》(1934年2月15日),《北京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8年—1936年)》,第526页。据四川地下党党员张文澄回忆:“住机关的女同志思想工作很难做,她们都有一股到外面跑跑,干一些实际革命工作的热情,一住机关,就得像家庭妇女一样,成天待在机关里,应付周围环境,有时还要担负起厨房炊事工作。如果生了小孩,还得养育孩子。男同志出外,晚上迟回,她们就会担惊受怕,心神不安。因此,住机关的女同志思想上很压抑,不知有多少女同志经过思想斗争后,才乐于当此无名英雄。”(83)张文澄:《地下生活拾零之秘密机关》,《张文澄传略》,2011年,第202页。

而党内的经费分配方式也强化了住机关党员的居家角色。大革命失败后,党组织经费日趋紧张,中共试图通过党员职业化、社会化以疏解经济压力。1928年10月,中共中央指出:“我们应当深深觉悟党的出路,只有每个同志(除开必须以革命为职业者外)取得或学习一种职业,打入社会的里面,特别打入工厂中去,埋伏在群众中做群众的领导者,一个共产主义者真正‘以身许党’必须这样的做去。”(84)《中央通告第七号——关于党的组织—创造无产阶级的党和其主要路线》(1928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646页。由此党员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少数职业革命者,由上级拨付经费保障生活;另一类是大多数党员,需要打入社会就业,主要通过职业收入保障生活。而住机关的“革命夫妻”即属于前者。

中共为了防止腐化倾向,对住机关党员生活费的发放范围进行了限制。1927年12月,湖北省委对住机关女成员的生活费发放范围作出限制:“非自己女人守屋者津贴十元,否则取消津贴;在外县工作,女人留在武汉者,省委不津贴生活责任。”(85)《中共湖北省委通过(第十号)——关于省、市、区、县各级干部生活费的规定》(1927年12月31日),《湖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3,1983年,第456—457页。1929年1月,江西省委也规定:“生活费每人每月15元,不任工作的女同志5元。”(86)《中共江西省委一月份经费预算案》(1929年1月3日),《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9年)》(一),1987年,第3页。但从当时各地党组织的组织预算来看,生活费与房租已经占了组织经费的不小比重。如表2所示,江苏等省委的生活费与房租总共占省委经费总额的30%左右。需要注意的是,省委经费总额中尚包括外县经费一项,其中也包括外县的生活费与房租。如果将其加入生活费与房租统计中,比重将更大。例如从市县委的预算来看,这个比重已大幅提高。1929年8月,福州市委党费与职工运动费合计68元,其中生活费30元、房租21元,二者总共占总经费的75%。(87)《中共福州市委给福建省委的信——工作和经费等问题》(1929年8月17日),《福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2,1984年,第43页。

表2 部分省委组织经费支出表 单位:元

资料来源:《江苏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1984年,第364—368页 ;《浙江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2,1986年,第207—210页 ;《河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2,1991年,第58页 ;《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7—1928)》,1986年,第54—55页 ;《四川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3,1984年,第239页。

随着各地党组织的组织经费日趋紧张,党内分工的差异就越发明显。而此时许多党员缺乏地下工作经验,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白区活动中掩护工作的复杂性与重要性,因而容易简单套用党组织对党员的要求和标准,去衡量住机关党员的掩护行为,对住机关党员依赖组织生活费的现象也不太理解。在这些党员看来,住机关的女党员的生活经济来源完全依靠党组织经费,从表面来看与中共批判的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资产阶级太太小姐”颇为相似。1929年底,顺直省委就有党员指出:“顺直省委的机关不少,驻机关的女同志也有好几个,其中虽说是有能力上,事实上(如烧饭、带小孩……)不能格外担任工作,但是有几个不在这个条之内的,也是不做工作。甚至还有已经加入生产深入群众的也借病回来,过他们太太式的生活。何则?因我亲见一个接见这个同志的女同志说,他天天还在家可以打牌,你们看这是病了么?这不是太太式的生活么?还有一个也是有能力的他不独不去做工作,家里还请一个老妈子服侍,开支虽不在团体,我们无产阶级的党,决不应有这个怪现象。”(88)锦春:《关于顺直党几个不良现象给中央的报告》(1929年12月8日),《河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4,第580页。可见,从该党员的角度来看,即使雇用老妈子的开支不由组织负责,这种不参加劳动、雇用别人服侍的“太太式的生活”也是不符合无产阶级政党党员要求的。1932年3月,天津市委提出:“在经济上我们坚决反对拿钱建立什么接头机关等(在不自觉上等于告密),家庭老婆小孩子要津贴对生活费津贴,我们坚决主张,仍照上次提议,不能比当地普通工人工资再高。普通工人一样要养一家老少出房租,我们生活为什么不要比普通工人再刻苦。”(89)《天津市委和□关于工会问题的报告》(1932年3月26日),《河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9,1997年,第169页。可见,在住机关党员用夫妻角色掩护机关的同时,夫妻角色也被投射到党内角色中,尤其住机关女党员在担负机关更多工作的同时,“家庭主妇”的形象反而被不断强化。而这种掩护身份行为与理想的党员要求之间存在巨大差异,难免使得对地下工作特点缺乏了解的党员无法理解住机关女党员的行为。

除党内对地下工作缺乏经验外,党内之所以存在诸多质疑声,也与当时住机关的情况相关。由于条件有限,中共在住机关党员的分配与管理上的确存在不足。首先,住机关的女党员最初调来更多地是出于掩护机关的目的,在工作能力上难免参差不齐。尤其是许多住机关的女性都是党员眷属,缺乏组织训练。在这种情况下,在机关外工作的党员看来,住机关女党员就给人无所事事的印象。1930年11月,中央指出:“总计中央工作机关有八九十处之多,工作人员有百七十人以上,但这许多机关,并不是工作上的绝对必需,而工作人员,亦尚有未尽分配工作(如住机关的女同志)与工作分配之不适宜,如有的同志忙得连吃饭睡觉都没工夫,有的却闲得无聊的现象,这不仅不适于秘密党的环境,尤其在工作紧张时期中所绝不应有的现象。”(90)《中央关于缩减机关组织,转变工作方式给中央各机关党团的信》(1930年11月28日),《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第378页。1932年3月,共青团河南省委报告中央:“省委本身工作人员,王去巡视,只李和印刷同志,别的是两个能吃不能做的女人。”(91)《团河南省委报告第一号——省委改组后的政治领导及开封等地工作情形》(1932年3月24日),《河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9,1984年,第174页。这个批评对住机关女党员有所苛责,但也反映出在人少事繁的机关工作中,往往存在身兼数职的情况。而女党员受限于“家庭主妇”身份需要留守机关,难以兼任巡视等外出任务,容易被误解为“不做事”。

其次,党员眷属住机关也容易引起党内对工作分配动机的质疑。在各地党组织惩办的党员违纪案例中,可以发现的确存在借住机关名义夫妻共同侵占组织经费的情况。1932年2月,河南省委指出省委秘书处王可则夫妇住机关时经济腐化,随即开除夫妻俩党籍,“白青平是王可则的妻子。过去在省委住机关,同样的犯着经济观念不正确的倾向,如向省委要钱做衣服,要钱寄回家去”(92)《河南省委通知第一号——开除王可则、白青平党籍决议》(1932年2月24日),《河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乙,第314页。。1932年5月,两广省委指出省委驻香港特派员廖多汶的腐化问题,如“为了他老婆,租了一个房间,名目上说是和市委接头的,但只有市委书记一个人知道,市委不能用他。给市委的费用一拿到手就先给老婆的生活费,旁的不管如何紧要也后给”(93)《中共中央巡视员定川给中央的报告——关于广东省委被破坏问题》(1932年5月22日),《广东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20,第68页。。

最后,群众运动的工作思维与秘密工作原则之间的矛盾也反映在对女党员的分工分歧上。由于中共女党员缺乏,女党员往往被集中用于机关留守。1928年11月,山东省委指出:“女同志太少且几乎都是看守机关的。”(94)《中共山东省委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草案》(1928年11月10日),《山东党史资料文库》第3卷,第271页。1931年5月,河南省委报告:“女的都是住机关,任何工作都没有,更说不上政治工作问题的讨论。”(95)《河南省委关于成立新省委及其工作情形的报告(报字第一号)》(1931年5月28日),《河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5,第74页。这自然影响到妇女运动的推进。在强调群众运动的党内观念中,住机关女党员容易被认为脱离群众。1930年5月,中共福建省委妇委会报告中央妇委会:“当时妇委委员多系省委内部住机关的女同志,在群众工作上当然受了直接的影响,因此在名义上妇委已成立了二月,事实上等于没有做什么,这是异常严重的问题。”(96)《中共福建省委妇委会给中共中央妇委信——妇委成立、改组与工作情形》(1930年5月13日),《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第102页。1931年4月,中央就妇女工作致信河南省委指出:“河南370个党员之中,女党员仅有15人,而且这些女同志多半是住机关和失业的,这些同志与群众的关系一定不会好的。”(97)《中央给河南省委的信——关于妇女工作问题》(1931年4月16日),《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第142页。

因此,党内逐渐出现要求机关女党员“走出家庭,走向群众”的声音,这折射出党内存在的机关内工作(“家务劳动”)不是工作、群众工作(“家外劳动”)才是工作的错误观念。与此相对应的是,在女党员关于住机关的回忆中,经常会强调女性在机关担负的工作繁多,凸显机关性别分工中女性被忽略的工作量。在这种压力下,一些党组织开始要求住机关女党员出外做群众工作,但这明显违反秘密工作原则。当住机关女党员走出“家庭”,活跃于群众运动时,其党内角色即超过掩护角色,使得革命色彩鲜明,导致机关暴露。1930年5月,山东临时省委就此批评道:“省委居机关的女同志也去散发传单,这都是极端的忽视秘密工作。”(98)《中共山东省临委报告第三号——关于“五一”工作》(1930年5月17日),《山东党史资料文库》第3卷,第521页。

可见,机关家庭化导致“革命夫妻”的党内分工与“家庭夫妇”分工产生重叠。与当时社会两性分工中凸显家外劳动、贬低家内劳动相似,党内机关工作也受到部分党员的质疑。一方面,部分党员缺乏地下工作经验,不了解住机关掩护工作的方式,习惯简单套用党组织的党员要求和标准去评判“革命夫妻”的掩护行为,对住机关党员经济上依赖组织经费、不去参加群众运动等情况难以理解和接受。另一方面,由于女党员较少,在选拔与分配住机关夫妻组合时也存在管理问题,难以完全满足工作需要。因此,在实施机关家庭化过程中,党内受到“左”倾错误的影响,也存在对“革命夫妻”这种工作组合的质疑。

五、结 语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共为了便于地下活动,推行机关家庭化,将机关运作引入家庭形式,“革命夫妻”是其中广泛运用的一种工作组合方式。在组织“革命夫妻”的过程中,由于党员性别结构失衡,各地党组织需要依靠相互之间的党员调配来解决女党员不足的问题。在党员调配中,依据党员是否为夫妻而形成了“革命夫妻”的两种主要组合类型。二者各有利弊,需要各地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在便利与稳定之间加以权衡。这种迅速根据环境调整转化组织机关运作形式的能力,展现出中共党组织的高度灵活性。而党组织在追求组织效率的同时,也受到党员既有私人关系的影响。有时党员的私人关系能促进“革命夫妻”的组合有效运作,有时则反之。

以夫妻身份掩护革命工作并非中共所独有的革命方法,清末革命党人就屡次尝试。但与其他革命组织不同的是,中共的革命理论具有鲜明的社会批判意识,认为20世纪二三十年代城市兴起的中产家庭生活方式带有浓厚的资产阶级色彩,有碍于党员坚持革命意识。因此,中共在推行“革命夫妻”的过程中就存在一种实践与理念之间的紧张感。党员既要应对外在的白区环境,又要受到内部的革命理念规范。例如在日常生活方面,“革命夫妻”日常生活行为需要符合居家夫妻的社会角色,不能表现得革命色彩过于浓厚,同时不能将居家夫妻的浪漫行为带入机关工作,并要时刻警惕“小资产阶级浪漫性”与“自由主义”。而在两性分工方面,社会形成的“男主外女主内”家庭分工与党组织机关分工发生重叠。住机关的女党员往往既要担负机关内工作,也要承担家务劳动,成为留守机关的负责人,在机关掩护方面要发挥更大作用。与此同时,受到组织经费的分配方式等因素影响,住机关女党员也被认为与“资产阶级太太小姐”相似,常常被质疑贪图享乐与脱离群众。

由于机关家庭化使工作机关与家庭这两个公私领域交汇在一起,这种紧张感更为集中地投射在党员个体中。住机关党员在机关的行为既是组织行为,也是“家庭”私人行为。以往相关研究往往认为中共地下党员能够清楚区分掩护身份与党组织身份的表里。但后世研究者需要注意到,这个过程比较复杂、曲折。社会环境本身在不断对党员的角色进行建构,中共组织的态度与回应也在不断影响党员的行为,还有党员私人关系也影响到党员对两种角色的选择。在相互碰撞的过程中,党员受到党组织角色与社会角色的共同形塑,中共所强调的党员党性的内涵逐渐明确。尽管当时白区党组织受限于环境无法进行大规模的党员整训,但这为日后中共在延安开展党员整训提供了革命经验,也使得日后中共党员家庭内的家庭关系、交流形式与情感表达带有浓厚的组织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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