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王 建 国
华中抗日根据地田赋征收考述
王 建 国
在抗日根据地初创时期,共产党领导的游击武装就已经在华中部分地区征收田赋和田亩捐。随着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田赋征收在华中抗日根据地全面展开。在田赋征收过程中,各根据地较好地贯彻了 “量能纳税”的原则。令人关注的是,抗日民主政府还采取了田赋征粮、清查田亩、废除册书制度、整顿征收秩序等重要举措,实现了华中田赋征收史上的重大变革。华中根据地田赋征收取得了良好的业绩,为新四军坚持华中抗战提供了稳定的经费来源。
华中根据地;田赋征粮;粮赋并征;清查田亩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四军开辟了华中根据地。华中根据地包括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苏中、淮南、苏北、淮北、鄂豫边 (豫鄂边)、苏南、皖江 (皖中)、浙东等8块根据地。其中,苏北抗日根据地包括盐阜、淮海抗日根据地,淮南抗日根据地包括津浦路东、津浦路西抗日根据地。
1943年7月,苏南抗日根据地这样强调:“田赋的征收是伟大的严重的斗争任务,是关系今后一年的给养,对保证坚持苏南斗争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如果我们在这方面取得成功,则我们坚持苏南斗争等于解决了一半的困难。”①《抗日战争时期苏南区党委和特委文件》,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21—19—2。田赋征收对华中抗战之重要可见一斑。可能是由于资料过于零散的缘故,学术界对华中抗日根据地田赋征收一直缺乏应有的研究。迄今为止,尚未见专文探讨,即使专门研究根据地经济史的论著也是一笔带过。②主要有应兆麟主编: 《皖江抗日根据地财经史稿》(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曹天生等著:《新四军战时经济工作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6年)、刘跃光主编:《华中抗日根据地鄂豫边区财政经济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朱超南等著:《淮北抗日根据地财经史稿》(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陈廷煊著:《抗日根据地经济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刘佐等主编:《中国革命根据地的税收》(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年)。本文依据多年来收集的第一手资料,对华中抗日根据地田赋征收工作进行分析,敬请指正。
《湖北省汉川县行政委员会第一次政务扩大会议记录》记载:“田赋——仅澄波、芦排两乡开征,年份为二七、八 (一九三八、一九三九)年上下忙,共收一○,四七四·五六元,占收入全数百分之三十一 (数字和标点是原文如此——笔者注)。”①《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料选编》(上),安徽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6页。该记录是有关华中根据地田赋征收的珍贵文献,它证明鄂豫边抗日根据地田赋征收在1938年就已经开始。鉴于新四军豫鄂挺进纵队1940年1月才组建,可以断定:最初在这里征收田赋的只能是共产党领导的游击武装。在鄂豫边区开征田赋前后,苏南丹阳一带也开始征收 “田亩捐”。据 《新华日报》一篇写作于1939年4月3日的报道:“管文蔚氏组织游击队后……田亩捐规定在五亩以上的业主每亩抽一角五分,一年收一季。”从 “(田亩捐)比过去当然轻了许多,而且被害区域不征税,因此人民也乐于出钱”②中国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编:《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史料选》 (2),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42页。看,报道写作时田亩捐已经顺利征收。1938年2月丹阳抗敌总队正式成立,领导人管文蔚十分重视 “制定税收制度,以保证部队的给养”③《管文蔚文集》,中共党史出版社,1995年,第69页。。无论从抗敌总队急需经费还是从田赋一般夏秋两季征收来看,苏南抗日根据地田亩捐的征收都应该始于1938年。
1940年,华中抗日根据地田赋征收有所起色。苏北、淮南抗日根据地开始征收田赋,苏南东路地区开始征收 “田亩救国捐”。在鄂豫边抗日根据地,1940年11月的汉川县行政委员会也作出决定:“推广田赋征收区域……此后拟在襄南之两河、庙头、榔头、索子及襄北之鸡公、隔镇、麻河、敦善、倪家、垌塜等九 (十)乡设柜征收。”④《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料选编》(上),第8页。值得注意的是,苏南东路地区“田亩救国捐”征收的标准比较高:地主有地100亩者交30%地租作为田亩救国捐,有地200亩者交35%,有地500亩者交40%。救国捐最高不超过地主所得租金的45%,最低不低于地主所得租金的30%。常熟地租每亩6~10元,地主缴纳 “田亩救国捐”最少为每亩1.8元,最多为每亩4.5元。抗日民主政府还规定:“所有自耕农民各交数额一致的救国捐,例如每亩各自交救国捐四元。”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1卷,档案出版社,1984年,第455页。从按田亩征收以及强调“田亩救国捐……赋从租出”(即业主承担——笔者注)⑥《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1卷,第453页。来看,“田亩捐”和 “田亩救国捐”类似于田赋。
⑩《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料选编》(上),第38页。
为什么田赋征收难以打开局面?抗日民主政府解释:“沦陷之初,各县田亩征册券票大都落入敌伪之手,不易清理。”⑦湖北省档案馆、湖北省财政厅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鄂豫边区、新四军五师部分》,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24页。实际上,更主要的原因是,直到1940年以后,抗日民主政权才陆续成立。鉴于华中民众 “已经被国民党的‘捐’搞怕了”,认为 “捐没有底……税却有限制”,普遍表示 “宁肯缴税,不愿认捐”⑧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下册,安徽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16页。,抗日民主政府一成立就着手整顿税收,“废除一切乡保摊派、苛捐杂税,确定政府收入,在土地方面有田赋、公粮……制止田赋、公粮及税收(工商)中的一切附加”⑨《人民负担与财粮行政》,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201(永)—30—1。。此前,为了弥补经费的不足,“(新四军)军部、四支队、三支队、一支队一团、铜繁游击队都有人下去收税。”⑩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部队收税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存在。为此中共中央特地于1940年11月给中原局、新四军下发指示: “关于财政经济,应注意一开始便作长期打算……反对临时性的抓一把的办法,要有比较固定的经常的政策……禁止各部分随便自由募捐筹款。”①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资料丛书编审委员会编:《新四军·文献》(1),解放军出版社,1994年,第190页。指示对田赋征收起到了很好的推动和规范作用,华中抗日根据地田赋征收工作就此全面展开。苏南抗日根据地终止了田亩捐、田亩救国捐的征收,改征更加规范的田赋。苏中、淮北抗日根据地田赋征收于1941年全面开始。皖江抗日根据地开始的具体时间目前无从查考,但可以肯定不晚于1942年。由于开辟较晚,浙东抗日根据地1944年才开始征收田赋。
1941年1月,皖南事变发生。随即,国民政府断绝了新四军经费来源。为了保证抗战所需经费,鄂豫边、苏中抗日根据地先后将田赋提高为每亩征收1元。在苏北根据地,上等田田赋标准由每亩0.42元提高到0.8元,下等田由每亩0.12元提高到0.2元②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江苏省档案馆编:《苏北抗日根据地》,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第119—120页。。淮北抗日根据地没有提高征收标准,但要求补征1939年和1940年田赋③《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1卷,第306页。。值得注意的是,1941年9月,苏南抗日根据地规定:“今年的田赋……每亩收全年三元,抗属免收五亩,地方政府人员及工作同志家属免征三亩,十分贫苦者免收。”④茅山新四军纪念馆编:《新四军与苏南抗日根据地》下册,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034页。由此,苏南抗日根据地成为华中敌后唯一降低田赋征收标准的根据地。
如何看待田赋征收标准的提高?鄂豫边抗日根据地这样分析:“人民负担的抗战捐税主要是田赋,苛杂没有。按行署所颁布之新税则,每亩每年出一块钱,按今天米价来说,比抗战前减少了六分之五。”⑤《华中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鄂豫边区、新四军五师部分》,第197页。抗日民主政府所说是否可靠?我们不妨以安陆县为例进行说明。
安陆县历年田赋税率对比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安陆县1941年的田赋标准比1938年增加了一倍有余。但按照每亩出产农产品价格进行比较,1941年所征收的田赋实际上不足1938年的1/4。田赋标准有明显降低,只占收成的0.72%。可见,抗日民主政府所说民众负担较抗战前减轻并非虚言⑥鄂豫边区的抗战自1938年5月开始。。换言之,缴纳如此轻微的田赋,完全在土地所有者能力范围之内。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被敌伪分割、包围,不仅不同根据地田赋标准没有统一,即使同一根据地内,征收标准也不尽相同。苏北抗日根据地规定上等田征收0.8元,下等田征收0.2元,“庙安场之赋改为三等,每亩七角五分、三角五分、一角五分;新兴伍佑的两场改为棉田,每亩五角,柴草田每亩三角五分、草荡二角”⑦《人民负担与财粮行政》,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201(永)—30—1。。苏中抗日根据地规定田赋为每亩1元,东台县“分甲乙丙丁四等,甲等田征收一元六角,乙等田征收一元二角,丙等田征收八角,草田三角,光白五分”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2卷,档案出版社,1986年,第388页。。苏南抗日根据地9月才将田赋下调为每亩3元,各地征收田赋的标准应不低于此数。但从1941年丹阳250000亩征收田赋400000元、句容136500亩征收田赋438000元、镇江213000亩征收田赋359000元⑨《抗日战争时期苏南区统计表》,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21(永)—19—3。推断:丹阳田赋为每亩1.6元,句容田赋为每亩3.21元,镇江田赋为每亩1.68元。据档案资料记载,苏南西岗、后周等区7296.796亩土地,1941年秋季征收田赋18553.48元⑩《抗日战争时期苏南区统计表》,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21(永)—19—3。,平均每亩征收田赋2.54元,同样低于苏南根据地规定的标准。最值得关注的是鄂豫边抗日根据地,规定田赋为每亩1元(约占收成的0.72%),可 《鄂豫边区农业税》(1941年)却这样记载:“田赋征收标准……特上田20%,上等田15%;中等田8%,课田2斗算1斗,军属不征。”①孝感地区财政局编:《鄂豫边区抗日根据地财政志》,学苑出版社,1991年,第55页。这样的说法与其他史料记载相差太大,可能有误。不过,可以肯定,鄂豫边抗日根据地并没有严格按照每亩1元的标准征收田赋。
随着日伪封锁的加强,田赋的重要性进一步上升。华中局决定:“税收政策由进出口税转移到依靠土地税——田赋——及其他营业税统筹等为主要来源。”②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档案馆编:《中共中央华中局》,中共党史出版社,2003年,第116页。为此,1942年2月制定的《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政策草案》规定:“税率标准——按照土地每年总收获量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累进率——各地如有足够条件征收累进税,最高额可累进至百分之五。”考虑到华中敌后的实际情况,华中局允许各根据地:“按照其需要情形与客观环境及主观力量,照百分率征收实物或者货币,如游击区改革困难,仍可暂时维持原有办法。”③《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1卷,第44页。不难看出,“量能纳税”已经被明确规定为华中抗日根据地田赋征收的基本原则。“草案”的下发引起了强烈反响,盐阜抗日根据地宣布:“一九四二年田赋开征时,将税率改按当年收获百分比征收,这可使土质坏的负担减轻……”④《中央与华中指示集》,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02—83—3。
由于按比例征收操作起来十分复杂,而定额税收虽然 “有悖于量能纳税的原则”,却“具有鼓励生产、计算简便的优点,也有利于税收征管”⑤陈共主编: 《财政学》,九州出版社,2001年,第104页。,各根据地最终的选择是:根据 “草案”的精神,将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相结合,把土地重新划分等级,规定相应的征收标准(核心仍然是 “量能纳税”)。1942年3月,鄂豫边抗日根据地规定:“将田分为上、中、下三等。每亩田每年实际收粮三石以上者为上等田,每亩实际收粮一石者为中等田,每亩实际收粮一石以下者为下等田……上等田每亩收谷八升,中等田收谷六升,下等田每亩收谷三升。”⑥《华中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鄂豫边区、新四军五师部分》,第298—299页。1942年6月,淮海抗日根据地规定:每亩全年收获量在120斤以上者为一等田,每年每亩征收小麦2斤;80斤以上120斤打8折;50斤以上不足80斤打6折;20斤以上不足50斤打4折;全年收获量20斤以下,打2折⑦《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1卷,第387页。。1944年才开征田赋的浙东抗日根据地也这样规定:甲等田每亩田赋4斤,乙等田每亩田赋3斤,甲等地每亩田赋2斤,乙等地每亩1斤⑧宁波市新四军暨华中敌后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编:《根据地的各项建设》,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第7页。。当然,并非所有根据地都按照土地等级征收田赋。1943年7月,苏南抗日根据地规定:茅山,每亩平均征收6升;江宁,每亩平均征收7升;横山,每亩平均征收4.5升⑨《新四军与苏南抗日根据地》下册,第1197—1198页。。
值得注意的是,各根据地的 “量能纳税”原则主要体现在绝对数额上,“累进率”尚未得到应有的体现。按照前述标准,在鄂豫边抗日根据地,上等田税率低于2.67%,中等田税率最高可达6%,下等田如果收入为50斤,税率为6%,收入30斤,税率为10%。在淮海区,收获量高于120斤,税率低于1.67%;高于80斤低于120斤,税率低于2%;高于50斤低于80斤,最高可达2.4%;高于20斤低于50斤,最高税率为4%。应该说,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在淮南路东抗日根据地,“田赋地主自耕农各负担3%强”。⑩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1),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07页。在淮北抗日根据地二联乡,据1943年抽样调查,大地主陈沛西全年收获总量为33368斤,田赋2056斤,占6.16%;中地主张广志全年收获为16935斤,田赋986斤,占5.82%;小地主葛肆龙全年收获6827斤,田赋344斤,占5.04%;富农邵文章全年收获14857斤,田赋903斤,占6.08%;中农周同之全年收获6677斤,田赋160斤,占2.40%。①《淮北农村调查》,豫皖苏鲁边区党史资料征集编研办公室,1984年,第134页。可见,各根据地大多超过了华中局关于税率一般为1%至2%、累进率最多不超过5%的规定。不过,我们不能就此得出各根据地放弃了量能纳税原则的结论。
为了贯彻量能纳税的原则,各根据地相继确定了田赋起征点。鄂豫边抗日根据地从1942年下半年起,“田少人多的少征,田多人少的多征,每人平均有1斗田为起征点,不到起征点的不征,超过起征点多到一定限度的就按累进办法征收。”②《鄂豫边区抗日根据地财政志》,第55页。1944年6月,根据 “只要是土地,就应有田赋,这对于许多拥有劣等土质的人该是一种极不合理的负担,对于土质好的人,又是如何取巧的事”的实际情况,淮海抗日根据地决定:“现在重行规定,收获量在20斤以下,根本免征,20斤至80斤的每亩收1斤,80斤至160斤的每亩收2斤,160斤至240斤每亩收3斤,240斤以上的每亩收4斤。”③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江苏省档案馆编:《苏北抗日根据地》,第438页。此外,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各根据地都作出了对田赋进行减免的规定。苏中四分区规定:“收5成以上不足6成者,按9折征收;收不到5成者,按7折征收;收3成以上不足4成者,对折征收;收不足3成者,全部免征。”④南通市税务局、中共南通市委党史工作委员会:《江海奔腾》(南通财经史料专辑),1991年,第81页。
1940年12月2日,中共中原局下发《关于根据地内财政经济工作的指示》,要求各根据地:“准备在明年以田赋与公粮合并征收,一律以粮食交纳田赋。”⑤《新四军·文献》(1),第199页。抗日民主政府坦率承认:“我们实行田赋改粮……因为我们收入增加的比率,远远赶不上物价增长的比率,我们非从田赋上想办法不可”⑥《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1卷,第306页。,“改赋税为征粮”,是为了“避免因法币跌价而来的打击”⑦《1941年中央与华中指示集》,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02(永)—83—3。。
由于环境动荡,中原局的指示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档案记载: “1941年秋季以后,从淮南路东地区开始的田赋征收实物,各军区亦陆续实行。”⑧《人民负担与财粮行政》,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201(永)—30—1。淮南路东田赋征粮究竟开始于何时?请看 《安乐乡调查》:1941年 “午季征收小麦 (豌豆、大麦均折算成小麦),秋季征收大芦秫、稻、绿豆、黄豆四种 (其他杂粮均折合此四种粮食)。”⑨《安乐乡调查》,《真理》第19期,1944年2月。可见,华中根据地田赋征粮开始于1941年夏季。不过,对于1941年秋季田赋征粮的推广程度,我们不能作过高的估计。当年,除淮南路西抗日根据地按照 “甲等田二升半,乙等田二升,丙等田一升半”⑩《淮南抗日根据地》,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第189—190页。的标准征收田赋外,只有淮北淮宝县 “田赋改征实粮,根据土地每年平均收获量,划分等则,平均征百分之二,全县收二万担”⑪《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1卷,第306页。。鄂豫边抗日根据地虽然于1941年8月决定田赋征粮,并将征收标准改为每亩征谷3升,但 “下级或根本未予注意征收或仍然征收法币”⑫《华中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鄂豫边区、新四军五师部分》,第298、320页。。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接管了四大银行在上海的全部资产。1942年2月5日,中共中央告诫华中抗日根据地:“敌人可能以大量法币用各种手段,向我根据地抛出,吸收我物资。”⑬《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1卷,第28页。3月9日,汪伪政府宣布限用法币⑭《周佛海日记全编》下编,中国文联出版社,2003年,第581页。。鄂豫边抗日根据地当即决定:“收入主要依靠田赋,拟定征收实物,实行累进税,每年全部收谷共十万石,足够现有部队及机关人员五万人之用。”⑮《华中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鄂豫边区、新四军五师部分》,第298—299页。汪伪宣布从6月1日起停止法币在沦陷区流通①《周佛海日记全编》下编,第610页。,法币像潮水一样涌向根据地,造成根据地物价飞涨。对于绝大多数根据地来说,改赋征粮已经成为与日伪进行货币斗争的必然选择。淮海抗日根据地当即决定:“田赋改征,以小麦为准,如改交杂粮,概以市价折算。”淮北抗日根据地宣布:“田赋改粮将为我主要收入之来源,必须在全边区实施。”②《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1卷,第387、306页。在这种情况下,田赋改粮这一田赋征收史上的重大变革不可避免地被推向前进。
当然,田赋改粮的实施并不是一帆风顺的。1942年8月,“苏南根据地武镇扬江四县征收田赋871638.97元”③《抗日战争时期苏南区统计表》,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29—19—3。。可见,苏南抗日根据地此时还没有完成改赋征粮。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日伪的 “清乡”导致新四军很难立足,苏南抗日根据地再度游击化。随着军事形势的好转,1943年7月,苏南抗日根据地决定:“下芒田赋一律征收公粮,以米计算,由业主全部负担,但因情况 (如边区,接敌区、‘清乡’区)收米不易可改征现钞。”④《新四军与苏南抗日根据地》下册,第1197—1198页。当然,并非所有根据地都实行田赋征粮。自1942年起,盐阜抗日根据地 “各县田赋以及临时带征一律废除,统称土地税”,“各县土地税率由行政公署分别田亩种类统一规定之”。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2卷,档案出版社,1986年,第369页。请看盐阜抗日根据地1943年土地税征收标准:水田稻麦田柴滩,每亩抗币2元;旱田,每亩抗币1元5角;棉田,每亩抗币1元;洼田花碱田,每亩抗币5角;草滩,每亩抗币3角;荒废田,每亩抗币1角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3卷,档案出版社,1986年,第163页。。不过,从1943年7月至1944年6月《盐阜区年度财务收支报告》中的 “财务科以土地税所改征之代粮”⑦《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3卷,第163页。来看,盐阜抗日根据地实际上也进行了 “田赋改粮”。
在实行田赋征粮的同时,华中抗日根据地逐步进行粮赋并征。1942年2月,苏中抗日根据地召开了并赋征粮工作会议,随即抗日民主政府颁布了 《并赋征粮三十一年度夏季征收粮赋条例》,强调 “实行并赋征粮后,田赋折成粮食并入公粮统一征收,过去其他捐款摊派一律废止,并不得征收任何附加”,苏中就此成为华中最早实行粮赋并征的根据地。当时苏中抗日根据地将田亩划分为三等,分别征收10斤、8斤、6斤。存在租佃关系的田亩,一等田:业主负担田赋3斤、公粮4.5斤,佃户负担公粮2.5斤;二等田:业主负担田赋2.5斤、公粮3.5斤,佃户负担公粮2斤;三等田:业主负担田赋2.75斤,佃户负担公粮1.25斤⑧《法令汇编》,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GZ—2—199。。秋季征收田赋时,苏中抗日根据地又将田亩划分为四等,田赋征收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请看下表:
苏中秋征粮赋实施标准(1942年10月)
从上表中可见,1942年秋季征收粮赋的标准更加合理,将田亩等级划分为四等,所有的农产品都可以用来交田赋,这样田赋征收十分方便。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粮赋并征,但田赋、公粮分别计算。苏中抗日根据地粮赋并征的做法,大大提高了田赋征收的速度,很快为其他根据地所效仿。如,浙东抗日根据地明文规定:甲等田,“业主负担十八·五斤 (内田赋五斤,公粮十三·五斤)”;乙等田, “业主负担十一·五斤 (内田赋三斤,公粮八·五斤)”(数字和标点是原文如此——笔者注);甲等地,“业主负担十一斤 (内田赋二斤,公粮九斤)”;乙等地,“业主负担七斤 (内田赋一斤,公粮六斤)”。①《根据地的各项建设》,第21页。
抗日民主政府曾经乐观地认为:“田赋为国家正税,人民有交纳的习惯,特别是在抗战期间人民更乐于交纳帮助抗战。”②《华中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鄂豫边区、新四军五师部分》,第124页。结果却发现:“一九四一年夏征无田亩册,群众所报田亩数均抱敷衍态度,短报田亩数字惊人。”③《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2卷,第383页。在苏北抗日根据地,“全年我们共收到田赋232万元”④《1941年中央与华中指示集》,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02(永)—83—3。。其中,淮海抗日根据地7~11月田赋收入仅19.6万元⑤《苏北抗日根据地》,第176页。。在淮南路东抗日根据地,1~9月田赋收入为114.7万元⑥《淮南抗日根据地》,第173页。。在鄂豫边抗日根据地,“催田赋,还要派几个枪去才成”。即便如此,鄂中地区每季征收田赋不过30万元⑦《华中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鄂豫边区、新四军五师部分》,第143、247页。。可见,华中抗日根据地土地隐瞒现象十分严重。抗日民主政府非常清楚: “把田亩查登清楚以后,再按照新税率重新规定田赋,人民可以减轻负担,政府可以增加收入。”⑧《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1),第192页。正因为如此,刘少奇严肃要求:“切实登记田亩,整理田赋。”⑨《中共中央华中局》,第116页。
为了土地清查 (土地查登)的顺利进行,各根据地成立了区、乡、保三级清查田亩委员会。如规定:区清查田亩委员会 “以区长粮食区员或财经区员一人区农 (救)会代表五人其他区救会代表二人当地公正乡绅二人共同组成之,并以区长为当然主席”;乡清查田亩委员会“以乡长乡农救会代表五人乡小学教师一人当地公正士绅二人共同组成之,并以乡长为当然主席”;保清查田亩委员会 “以保长保农救会代表五人小学教师或塾师一人当地公正士绅二人共同组成之,并以保长为当然主席”⑩《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1卷,第431页。。从这样的阵容可以看出,抗日民主政府对土地查登工作高度重视。
为了搞好田亩清查,各根据地相继制定了奖惩制度。苏南抗日根据地规定:“隐报田亩三亩以内,除应交之救国公粮外,每亩罚粮八斤”;“隐报田亩三十亩以上者……每亩罚二十斤”⑪《新四军与苏南抗日根据地》下册,第1203页。。盐阜抗日根据地规定:“水田及稻麦田每隐报一亩罚米四十斤”;“旱田每隐报一亩罚小麦三十斤”;“棉田每隐报一亩罚皮花五斤”;“草田每隐报一亩罚罚草一担”;“柴滩田每隐报一亩罚芦柴五担”;“荒田每隐报一亩罚国币一元”⑫《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1卷,第430页。。淮海抗日根据地最为严厉:“陈报田亩少于实有田亩者,除追缴其历次隐瞒田之田赋公粮外,并每隐报一亩罚麦五十斤。”⑬《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2卷,第323页。为了鼓励民众相互督促,苏南抗日根据地规定:“凡举发隐报田亩者,经调查属实,当按被举报人所罚之罚金,提百分之三十为奖励,举发人姓名绝对保守秘密。”⑭《新四军与苏南抗日根据地》下册,第1203页。盐阜抗日根据地规定:“隐报田亩或谎报田亩经检举后查明属实者,所罚粮食或现款一律提出百分之三十奖与检举人,如属农救会以团体名义检举者,应提百分之五十奖与该会,余款一律解交政府充作公款公粮。”①《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1卷,第430页。其他根据地也采取了类似措施。
在比较巩固的淮南、淮北、苏中、苏北抗日根据地,田亩清查一般比较彻底。在盐阜抗日根据地,“1941年我们进行了田亩清查……增加了田亩200余万亩,约增2/5的数量”②《苏北抗日根据地》,第383页。。在苏中抗日根据地,“按二分区卅一卅二年调查……补报短报田亩计898228亩田,相等于一个县的田亩”③《二分区一九四三年财经工作总结》,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212(永)—17—2。。1943年,“(东台、泰东)两县共计约增荒熟田四十五万亩,以现有田亩一百七十万六千七百二十八亩计算,得出过去短报田亩,占全部百分之四十”④《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2卷,第384页。。1943年底,淮海抗日根据地查出隐瞒土地90余万亩⑤《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3卷,第271页。,1944年上半年又查出80余万亩 “黑地”⑥《苏北抗日根据地》,第437页。。在不够稳定的鄂豫边抗日根据地、苏南抗日根据地、浙东抗日根据地,田亩清查相对差一些。在鄂豫边抗日根据地,据1944年1月的调查,“瞒田现象依然存在,有人说,只登记了七八成,有一个湾子的统计,共有田地五十五石,只登记了三十三石,瞒了二十二石”⑦《华中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鄂豫边区、新四军五师部分》,第514页。。直到1945年3月,整个鄂豫边抗日根据地,“缴粮赋田亩只有五百万亩,黑地亩数要多于征粮亩数”⑧《华中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鄂豫边区、新四军五师部分》,第581页。。这样的说法显然有夸大的成分,但许多地区没有彻底查清应该是事实。
由于局势动荡,田亩清查不可能一帆风顺。“少数干部利用自己职权造假册子,姜塘乡五保保长……乡委会去查他家的田,拿他陈粮的册子看时,要丈他家的田,他说那份册填错了,我另抄一份在旁边呢,请照这份量吧。田被丈多出来时,他说又错了,我身上还有一张呢,拿出这张才真正不错,细查他就是用这办法来隐报的。”⑨《清查田亩》,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201—33—1。对于这种现象,抗日民主政府按规定严肃处理。可是,并非所有问题都是 “处理”能解决的。“皖中位于长江之滨,是长江长年淤积而成的冲击平原”,“这里的田亩数实际上是‘毛估估’的,帐与实的差距很大……一般要漏三分之一左右”,“如果认真丈量,田亩数大可增加”。可是,“丈量土地不仅中、小地主反对,连广大农民也反对”,考虑到 “我们过去曾经利用国民党丈量土地、增加税收这件事,发动农民反对国民党政权”,抗日民主政府放弃了丈量土地的做法,要求农民自报田亩。抗日民族政府这样总结:“明知农民自报不实,群众评议也不顶真,但田亩数增加了不少,收到了皆大欢喜的效果。”⑩《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料选编》(上),第468页。应该说,皖江根据地的做法不失为一个比较理性的选择。
田亩清查不仅增加了田赋收入,而且带来了田赋征收制度的深刻变革。以盐阜抗日根据地为例,“在征收一九四○的田赋时,盐城仍用旧日的册书去做,半年的田赋于短期即征齐。阜宁为了想摆脱这些封建性的征赋人员……经过二月之久还征不好,结果仍然吸收了一些旧人才将这一工作打开了。但是,这些人实在不大可靠。”抗日民主政府深切感受到:“征赋工作仍在其 (指前引文中的 “封建性的征赋人员”——笔者注)封建掌握中,而贪污勒索敲诈等行为,较前虽有所减少,但较其他部门仍多。”⑪《中央与华中指示集》,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02—83—3。“1941年我们进行了田亩清查,这一清查结果……构成了我们改革田赋征收的前提条件”,“我们就在清查田亩的基础上,废除了旧的册书、粮吏,废除了中间剥削,实行按田亩种类分等征收并以乡为征收单位。”⑫《苏北抗日根据地》,第383页。“征收办法改为以乡为征收单位,既简便又不易为少数人拿去作剥削工具。”⑬《中央与华中指示集》,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02—83—3。册书制度的废除,得到了根据地全体人民的一致拥护。
在一段时间内,华中抗日根据地田赋征收秩序相当混乱。其中,鄂豫边抗日根据地最为典型:“有的县把空白粮册发给各保,让那些保甲人员从中舞弊,让落后群众从容的隐瞒田亩”;“有的县干部们,拿着升斗挨家挨户的要田赋。有的群众背着粮食去交田赋,因无人收而背回去”;“游击式征收,征收人员一到保内,不管田亩等则上正不正确,也不管有无掉户和瞒田情形……大催特催,上午到,下午要收齐,最多加一个晚上……不管收的结果如何,便又跑到别保去了”;“征收的领导不统一,有时一个保总有三、四种单位去收,部队收一下,地方同志收一下,粮柜上收一下,护征队也去催一下,弄的保长不知把钱缴那个好”。①《华中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鄂豫边区、新四军五师部分》,第326、710页。
征收秩序的混乱,加重了田赋的流失。在鄂豫边抗日根据地, “不是这保瞒了田和等则(意指隐瞒了土地面积和土地的等级——笔者注),便是那保花户名单掉了,或者是保长把钱收了无人要,或者是征收人员贪污几千元”,“有一个保把下忙收过了,连上忙未收的佃户有三十一户,其中地主两户,富农五户,富中十一户,贫农六户,除贫苦的应减免外,还要多收谷三十石以上,其它掉五户到十户的有七个保”②《华中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鄂豫边区、新四军五师部分》,第711页。。在苏南抗日根据地,第一行政区可收80多万元,实收60万元;第二行政区可以征收140万元,实际征收80万;第四行政区可征收200多万元,实际征收110万元(一说130万元);第五行政区可收200万元,实际征收110万元;第六行政区征收82万元;太湖东南可收100万元,实际征收30万元。③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江苏省档案馆编:《苏南抗日根据地》,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第173页。
为了扭转局面,抗日民主政府决定进行彻底整顿,严格要求:“征收机构由各县政府领导责成县政府财经科负责执行,各区设征收小组,每组设组长一人,组员二至三人,必要时可吸收地方热心人士参加”④《新四军与苏南抗日根据地》下册,第1304页。;“征收人员一定要是政治上、经济上可靠的……政治上、经济上不可靠的征收人员,也是征收的阻碍,应加以改造”;“征收的领导一定要统一,一个乡必须有一个人负专责,有计划有组织的按保按甲去收,决不能这保未收清楚,又到别保去收”⑤《华中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鄂豫边区、新四军五师部分》,第712页。;“田赋改征粮食一律以十六两漕法称为准,经办人员不得使用非经核准之衡量,如有任何舞弊行为……查有实据,从严惩处”⑥《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1卷,第388页。;“在征收前要统计一乡可收多少,征收后一定要算总账,这样征收人员才无法贪污,而掉了的田亩和户数,也能知道。”抗日民主政府强调:“从政治动员审查田亩,到征收田赋都要用坚持到底的精神来抓紧进行,若放松了政治动员,则紧急审查田亩……催收田赋,会引起民众的恐怖与不满,若放松审查田亩,会使政府减少收入。假若是只有政治动员和审查田亩而最后放松了催收田赋的工作,那会使工作有头无尾,则最后不能完成紧急征收上忙的任务。”⑦《华中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鄂豫边区、新四军五师部分》,第712、689—690页。
为确保抗战所需经费,各根据地严格规定了田赋起征点。1942年1月,苏南抗日根据地提出:“过去曾 (提)出5亩或3亩以下不能收,但根据江南的土地分配,如5亩不收、则有十分之七八不能收,以后仍照3亩为标准。”⑧《苏南抗日根据地》,第183页。1943年9月,苏中抗日根据地规定:“自耕农三亩以下佃五亩以下而无其他生产,生活确系贫苦者免征公粮,田赋照缴。”⑨《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2卷,第254页。由此可见,陈毅《1938年至1943年华中工作总结报告》所说 “五亩以上贫农略略负担公粮和田赋,五亩以下……毫无负担”⑩《中共中央华中局》,第319页。是不够准确的。为防止税收流失,抗日民主政府对田亩等级划分严格把关。1942年6月,淮海抗日根据地明确规定:“土地收获量每亩不足120斤者,应由业主先期陈报县府勘验,依其实际收获量评定等级,征收田赋,凡未经陈请勘察者,一律依一等田征收。”①《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1卷,第387页。
与此同时,抗日民主政府加强了对灾荒区域田赋征收的管理。1943年10月,淮北抗日根据地下发了 “关于突击粮食工作给县长的指示信”:“现在能够弥补征粮数字的主要就是田赋……今年未征的午秋两季田赋,各县均应毫无例外的一律在秋季征粮时同时开征……午季没有受雹灾地区的田赋,不论大户小户,原则上一律要求在秋季征粮时收清 (真正有个别贫穷之户可以暂缓)……受灾地段,视其灾情之轻重,秋收满七成者全征,收六成者免四征六,收五成者免六征四,收四成者免七征三,收三成者免八征二,不足三成者全免,各县依据此标准切实执行。”②豫皖苏鲁边区党史办公室、安徽省档案馆:《淮北抗日根据地史料选辑》第5辑,1985年,第90页。1943年9月,苏中抗日根据地规定:“收成荒歉者应于收成前呈报各县县政府勘定经专员公署核准依实际情形减征之”。③《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2卷,第254页。此外,抗日民主政府加强了田赋尾欠的追缴。1945年3月,黄安县政府紧急指示区乡长:“查本县三十三年度上下忙粮赋征收一般成绩尚好,但尾欠仍极普遍,数目亦甚庞大,在财政极度困难的今日,是非常大的遗憾,为解决春粮春衣,渡过当前困难,扫清粮赋尾欠,是当急之务,特此规定本年四月二十日以前,责成各区乡完成征齐尾欠任务。”④《华中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鄂豫边区、新四军五师部分》,第738页。
不难看出,即使在紧张的战争环境下,华中抗日根据地也一直致力于田赋征收的改革。通过艰苦的努力,田赋征收日渐公平、合理,成果也令人满意。陈毅这样向中央汇报:“华中费用历来取给 (之)于民,所依靠者,第一项以公粮为大宗;第二项税收 (货检税);第三项田赋。”陈毅从总体上论述了华中根据地财政收入情况,不同根据地具体情况还存在不小的差别。如1942年盐阜抗日根据地和淮海抗日根据地的收入情况:盐阜区为货检税2400万元,田赋1600万元,杂收200万元;淮海区为税收货检税700万元,田赋1000万元。⑤《中共中央华中局》,第318、335页。盐阜抗日根据地的货检税多于田赋,淮海抗日根据地的田赋则多于货检税。毫无疑问,田赋一直是华中抗日根据地抗战经费最稳定的来源,在某些根据地 (如苏南),田赋甚至一直是抗战经费的主要来源。田赋征收在华中抗战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作者 解放军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系副教授 南京 211101)
(责任编辑 占善钦)
An Investigation of Collection of Land Taxes in the Anti-Japanese Base Areas in Central China
Wang Jianguo
As early as the initial stage of the anti-Japanese base areas the guerrilla forces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PC started to collect land taxes and taxes permu of land in part of Central China.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nti-Japanese democratic regime,the collection of land tax was in full swing in the anti-Japanese base areas across Central China.In the course of tax collection the principle of paying tax according to abilitieswaswell upheld.It is noteworthy that the anti-Japanese democratic governments also adopted measures such as the grain tax on land,making an inventory of land,the abolition of the land-conferring system and rectifying the tax collection order,thus bringing about amajor change in the history of land tax collection in Central China.Th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in the base areas provided a stable source of funds for the New Fourth Army to persist the War of Resistance against Japanese Aggression in Central China.
D231
A
1003-3815(2012)-04-0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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