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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共在华北地区的林业建设*

时间:2024-06-19

牛建立

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共在华北地区的林业建设*

牛建立

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为发展农业生产和治理水害,中国共产党在华北地区成立林业机构,制定和颁布植林、护林条例和办法,发动农民植树造林,确定林权,科学经营管理并采取多种措施保护林木,取得了显著成就,对新中国初期的林业建设和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中国共产党;华北根据地;华北解放区;林业建设

华北地区属于温带半湿润半干旱气候,冬春季节干燥少雨、多风沙,夏秋季节雨水较多,而且集中于七八月份,容易造成旱涝灾害,农业生产力水平不高。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由于战争,华北地区森林遭到严重破坏。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华北军民抗击日寇侵略和国民党军队进攻的同时,进行了大规模的林业建设。作为农业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在华北地区的林业建设,吸引了一些学者的关注,一些相关著作对此问题有所论述①如魏宏运指出,晋察冀边区政府提倡植树造林,制定保护林木办法和禁山办法,调动了农民植树、护林的积极性,促进了边区林业的发展。参见魏宏运:《晋察冀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稿》,档案出版社,1990年,第111—112页。,还有文章把植树造林作为一种救灾度荒措施加以论述②如李金铮:《晋察冀边区1939年的救灾度荒工作》,《抗日战争研究》1994年第4期;苑书耸:《华北抗日根据地的灾荒与救济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师范大学,2006年。,但是还没有著述对此进行专门的研究。笔者不揣浅陋,利用部分档案资料,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战争严重破坏森林

华北根据地地处晋、冀、鲁、豫、热、察等几省交界地区,抗战前由于军阀混战,森林资源就遭到很大破坏。抗战爆发以后,日寇的进攻对林业的破坏更是毁灭性的,日军在修筑碉堡、据点、铁路、封锁沟墙时,需要大量的木材,一般都是就地取材。据战后调查,八年抗战期间,晋冀鲁豫边区损失林木达810.3万株①《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 (河南部分)(一),档案出版社,1985年,第675页。。冀南行署所属山东11个县被毁树木400万株②《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16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08页。。“在灵寿慈河沿岸及各处林木,每届春夏,苍翠遮天,空气潮润,调和气候,点缀风景,材木吧可胜田,燃料充足,自日寇破坏以来,旦旦而伐,不久将全县稠密如麻之林木荡然无存。”③《日寇八年来对灵寿各种建设的破坏》 (1946年),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236—1—14—7。晋绥边区被敌砍伐夺取充做枕木、电杆、建筑碉堡工事或运走就损失林木685417株④《日本侵略华北罪行档案·损失调查》,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69页。。

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对森林的破坏也很严重。为克服困难,坚持抗战,根据地军民开展大生产运动,毁林开荒,生产粮食,解决了吃饭穿衣问题,渡过了抗战最困难的时期,赢得了最后胜利。但森林植被也遭到很大破坏,如1944年北岳区开生荒235796亩⑤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第412页。,这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同时,部队和人民群众做饭和取暖主要依靠木材,伐薪烧炭也使森林面积缩小。巩固河堤的堤树,在抗战初期无政府状态下,遭到严重破坏。“群众成群结伙的大砍大伐起来,1937年冬,各河堤树即被摧毁大半,1938年春盗树之风尤盛,近堤村庄以堤树作为村公材供给部队,部队亦有时自动砍伐,有的树墩树根也被刨出,繁茂的堤林变为童秃的一片,只剩下大大小小的窟窿,堤基巩固受到严重影响。”⑥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第334页。据1944年12月2日《解放日报》报道:“人多的地方是森林问题最多的地方,护林应首先着重在机关、部队、学校和其他后方机关住在的地方去进行。护林教育也必须从部队开始,因为农民对森林的爱护和森林法的拥护,都比部队好些。”⑦陈凤桐:《北岳区的农业推广》,《解放日报》1944年12月2日。

森林植被遭到破坏,使华北地区自然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在平汉路以西的山区,土质疏松,多垂直裂缝,地表植被遭到破坏后,遇水容易崩塌,尤其在遭遇暴雨时,沟边黄土大片倾倒,水土流失非常严重,大量耕地“没雨不长苗,有雨流黄汤”。不仅在山区,就是丘陵和平原地带,也常是“十年九旱”,农作物产量不高,人民生活一般很穷苦。平汉路以东的华北平原,地势平坦,河流纵横,多发源于西部山区和黄土高原,上游坡陡流急,进入平原后流速骤减,泥沙经年淤积,大部分河流成为“地上河”,加上河务废弛,每年遇有暴雨,泛滥成灾,千里平川,一片汪洋,给农业生产带来严重灾难。在晋察冀边区,“定期的水旱对农业生产的破坏和财产的损失是不可估计的,去年 (1939年)边区的水灾,损失到一万五千万元,粮食损失一百万担,一次水灾的损失,三年二年是补偿不起来的。”⑧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第269页。在这种情况下,林业建设很快提上了根据地的日程。

成立林业机构,制定和颁布植林和护林条例

植树造林是一项长期工程,即所谓“十年树木”,既要造林,更要护林,所以华北各根据地的林业建设是从成立林业机构,制定、颁布植树造林和保护林木条例开始的。

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设立农林局,其所辖各行政公署和专员公署也都设有农林局。晋绥边区行政公署设林业管理委员会,其下设吕梁山、方山、管涔山三个林委会,在县里设有林业管理所和护林委员会。1943年,晋察冀边区政府成立农林牧殖局,其下各专员公署和县政府则设实业科,林业由实业科管理;1946年,晋察冀边区政府又设农林处,各行政公署设农林科,各专员公署仅设农林视察员,各县政府也设农林科。1948年,北岳行政公署设农林厅,并设北岳区林牧场。林牧场分总务、林业、畜牧三股,下设五台山、驼梁、恒山、殿子山、白羊峪、大营六个林区。1948年,晋察冀边区和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合并,成立华北人民政府,下设农林部,部设林牧处。原北岳区林牧场改为五台山林牧局,也归华北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在冀西新乐、无极、革城、行唐、曲阳、正定等县内,有沙荒地约51万余亩。这些沙荒地不但不能进行农作物的耕种,而且一遇大风天气,风沙漫天飞舞,埋没良田,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并有村镇沙碛化的潜在危险。华北人民政府农林部遂成立冀西沙荒造林局,规定其任务是“结合当地政府大力领导与组织群众造林植树,达到防风防沙以致绿化全部沙荒”①转引自刘建民:《华北人民政府研究》(博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07年,第125页。。如此一来,就把植树造林与发展农业有机地结合起来了。

为使植树造林和保护林木纳入法制化轨道,1939年9月29日和10月2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相继公布了《晋察冀边区保护公私林木办法》和《晋察冀边区禁山造林办法》,规定:“公私林木由各县政府督同区村公所负责保护之。窃取林木得以其损害情形责令赔偿 (折价或补植新树)或处罚之。林地或禁山区域非经开放,一律禁止牧畜。山间所有树木根株,一律不得掘采,使能固结土壤,以防水患。五十度以上之山坡,得由区村公所分别缓急,划定地段逐年划为禁山。旧有之禁山,不论公有私有,非经开放,不得垦荒。新划之禁山,不论公有私有,只准造林,不得垦荒。旧有或新划之禁山,不论公有或私有,不准牧畜,林木准削枝,不准伐本。”②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第250—252页。1946年3月7日又颁布《晋察冀边区森林保护条例》,对森林保护、利益分配、毁林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日颁布《晋察冀边区奖励植树造林办法》,规定了奖励办法:荒山植树造林自有收入时起,计5年内免除纳税;植树造林其规模宏大,私人资力不足或需要技术指导者,得申请政府协助之;个人植树育苗或集体造林有成绩者分别予以奖励:成活100棵至5000棵,分别奖励1000元至10万元;成林10亩至300亩,分别奖励1万元至10万元;成立苗圃5分至5亩育苗,分别奖励500元至2万元,同时予以表扬。所有得奖之林木、林地及苗圃仍归原主所有。③《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第764—765页。

晋冀鲁豫边区太岳行署1943年发布《关于植树造林的指示》,指出植树造林的重要意义,还规定:“清明时一周内定为植树周,要求每人植活两棵树;不论机关和群众,都应规定造林区,年年增植;植树要注意技术,否则不易成活,要先挖好坑,注水满坑,次日植树,再注水、培土,要筑结实,不然,经风摇动,根断树就死了;宣传保护山林办法,发动各村、各机关,在所在地规定自己的保护区,保护山林,禁止砍伐和放牧。”④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第48—49页。1946年2月18日,太行行署发布《关于造林植树的命令》,要求各地在不能生产之地植树造林,严格执行保护禁山、禁林的命令;每县区设一个苗圃,行政村最少有60%的村庄有苗圃,农林局负责技术指导;发动群众大量接树,在无生产树秧的地区,农林局负责调剂;并决定太行全区植树奖金20万元,进行奖励等。⑤《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第854—855页。

晋绥边区1944年发出《晋绥行署关于清明节推动植树造林的指示》⑥《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 (农业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89—190页。、1946年发出《晋绥边区行政公署、抗联关于植树护林指示》①《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 (农业编),第526—527页。,不仅指出植树造林的益处,而且对造林、护林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是:明确树权,归植树者所有;护林,严禁乱砍乱伐、人畜践踏,造林地区禁止放牧;研究技术,科学植树;注意检查,规定保护树木公约等。

山东根据地1943年3月18日公布《山东省保护林木暂行办法》,就林权、林木保护和非法毁林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是:机关、团体、部队所植之树木,在私有地内者属于土地所有人,在公有地者,其所有权随公地,个人在公有荒地植树造林归栽植者所有;军队、政府、团体及全体人民均有保护公私树株之义务;封山村林必须砍伐时,须经区公所以上机关之批准,山间野生灌木一律不得掘采根株;非法砍伐,按窃取之价格处两倍以上之罚金②《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9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29—330页。。

这些植树造林和保护林木的条例和办法,使造林、护林有了章法,推动了华北根据地植树造林事业的发展。

确定林权,科学经营

树木栽植以后,要确定林权,保护农民利益,才能更好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同时还要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森林资源,使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

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在《林木保护办法》中规定:机关、团体、部队种植的树木、在私有地内的属于土地所有人所有,在公有地内的,如不声明则归所在村公有③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47页。。1946年,《晋察冀边区森林保护条例》再次就林权和管理权作出规定:私人的自然林 (天然林),无租佃关系的归原主所有,有租佃关系的由地主与佃户协议分益,但地主所得最多不得超过对半。长期佃户在所租土地上培植的林木、修滩者在滩地上培植的护滩林,其所有权分别属于佃户、修滩者。如果植树时地主也出了树苗和劳力,则由双方协议分益。属于私有的自然林 (天然林),地主不能管理时,由佃户代管。如果面积过大,佃户不能单独管理,或因其他原因地主和佃户都不能管理,则由林地所在村政府管理,或由县、区政府派专人代管。代管的林木开发、修林等收入,代管人可得一部分或全部。④《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第763页。

1948年,晋冀鲁豫边区规定,大山林由边区政府管理或委托当地行署管理。一县范围内原有的县公林或数村共有的山林,经县农代会同意作为县公林,由县政府管理。一村范围内原有的禁山、禁林,经村农代会同意,确定为村公林,由村政府管理。原属地主或村、社、庙、族产的森林,群众要求分配的,可分给群众,由分得的群众共同管理。未确定所有权的荒山、河滩、堤岸、道旁,群众自愿造林植树者,由县政府或主管机关登记批准,归群众所有。由互助组共同造林植树者,归互助组群众所有。机关、团体种植的树木,在私有地内的属于土地所有者;在公有地内的,如未声明,未到当地政府备案,则归所在村公有。公有地如分给群众,所植树木随地权转移。对私有林,边区政府都发给契证。⑤《中国近代林业史》,中国林业出版社,1989年,第134—135页。

晋西北解放区于1949年将属于汉奸、战犯、地主、富农的山林,以及寺庙、社山或林权不明、霸占、非法购买的山林,完全收归公有。中农、贫农所有而不与大森林相连的山林,一律仍归原主所有,政府补发土地证。原属中农、贫农所有而与大森林相连的山林,以及大森林中私人占有的股份都收归公有,而由林业机关与原主协商,换给同等的小山林或土地。私人在自己土地上种植的林木,以及土地改革时分给所连带的树木,都归其本人所有。私人在公地上造的林,地权归公,林权归私,私人如果出卖林木,政府有收买优先权。在私人地上群众合作造的林,依当地习惯,林权自行处理。⑥《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第610页。

194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在《山东省保护及奖励培植林木暂行办法》中规定:大山林由省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各行政公署管理;县范围内原有的“封山”、 “公林”由县政府管理;一村范围内原有的“封山” “森林”和社地、庙地的林木由村政府管理;重要河道 (如黄河)和公路、铁路两侧为巩固堤岸、路基所种植的林木由交通、铁道部门管理。未确定所有权的荒山、河滩,如群众自愿造林植树,由县以上政府成立管理机关登记批准,所植林木归群众所有,但地权仍归公有。机关、团体所植林木,如在公地内,又未向当地政府备案,则归公有。公地如分给群众,所植树木随土地转移。①《中国近代林业史》,第136页。

依据这些处理林权的条例和办法,华北各根据地、解放区政府确定了造林及天然林的所有权,并依法进行保护,保障了农民的合法利益,调动了他们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推动了林业建设的发展。

林权确定以后,还要科学经营,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防止火灾和滥砍滥伐,促使林业可持续发展。晋绥边区第六专员公署所属的宁武等县有较多森林,为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奸商滥砍盗伐,避免边区内各机关、个人争相砍伐,1946年3月,专员公署决定对森林开采执行“统一领导,分散经营,公私两利,民办公助”的方针,采取公营、私营和合作经营三种方式。所有经营林木的单位都要向当地县政府登记备案。伐木计划须经当地林木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由林木管理委员会派人协同入山划界后才准采伐,所伐木材经林木管理委员会查验盖印后才准下山。采伐林木须交纳山价。采伐公山、社山、寺山、逆产山的山价,机关、部队、公营合作社交当地木材价格的10—30%,私人则须交40—50%。采伐私山,山价由山主和伐木者自行议定。②《中国近代林业史》,第281—282页。1949年,晋西北地区各县设立了林木管理所,管理天然山林和可望成林的林地,以及县属的山林。

各解放区对单纯营利而破坏森林的行为坚决制止。1948年8月,晋冀鲁豫边区浮山县川口酒店高价收购木材烧酒,引起附近农民上山砍树卖柴,使川口山大小林木受到严重破坏,连直径1尺以上的大树也被伐倒当柴卖。太岳行政公署发现这一问题后,立即责成浮山县政府坚决制止,要求只准砍不成材的灌木作柴烧,不准砍树,如果无柴烧,酒店可以停止烧酒,不准破坏一株树木。③山西省林业史志编写组:《山西林业史资料》(油印本),1984年。

采取措施保护森林

在有的地区,当地政府只管栽树,而不管树木的成活和保护,结果是年年植树,但荒山依旧。因此,除了上述保护森林的条例以外,根据地政府又采取多种措施保护林木。

1941年10月15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林木保护办法》,规定:“公有林禁山村林等区域内,无论旧有及新定者只准造林不准开荒。禁山村林必须砍伐时,须经区公所以上政府机关之批准。为固结土壤以防水患,山间野生灌木之根一律不得掘采。军政民机关团体按规定砍伐公有林、禁山、树林之树木时均须给价。凡违犯规定者,按其窃取之价格处二倍以上之罚金。”④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47页。

北岳行政公署认为破坏林木是破坏广大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对破坏林木的人,不论阶级成分,不分干部群众,一律分别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放任。1948年又采取以下多项措施:(1)严禁烧山毁林、烧山垦荒。无论用材林、柴林、茅林、草坡,一律不准放火烧山。各级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和群众发现放火烧山时,除立即发动当地群众扑灭野火外,要追究放火烧山者的责任,送当地政府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判刑。知情不理者,对群众则给予批评,对干部则给予处分。(2)禁止山地开荒。为了保持水土,山地一律禁止开荒 (修梯田则不禁止),已开的熟荒提倡植树造林。(3)封禁林区。已封禁的林区,不论公有私有,未经开放,一律不准樵采、放牧、开垦。(4)禁止滥烧木炭。如因军用,必须烧炭,须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在林业干部指导下,以间伐、修枝所得木材烧一部分,不准成片伐、洗伐林或刨树根、刨荆疙瘩烧炭。(5)禁止乱剥椴麻。椴麻即椴树皮,可制绳索。剥椴麻破坏椴树严重,得不偿失。1948年,蔚县、涿鹿、涞源三县共剥椴麻20多万斤,破坏椴树达100万株以上。因此,规定禁止洗伐椴树剥椴麻,只能有计划地从间伐、整枝剥取一部分。(6)禁烧柏油。可以用柏油代用品:拌种可用烧酒代替,治羊疥可用猪油、硫磺代替,效果都很好。(7)制订护林公约和建立护林组织。村公议的护林公约,经区以上政府备案后,当众公布施行。为了促使群众注意,保护公约写在木牌上,悬挂于林边和林区村镇街头。护林公约大家共同遵守。违犯者不论何人,一律照章处理。对知情不报者给予批评,对护林积极者则给予奖励。另外,为了保护森林,组织山区群众合作互助繁殖牲畜、发展养蜂业、采制山货等,号召群众靠山吃山,护山养山。①②

冀中解放区宛平县1949年处理了36起烧山和盗伐树木事件,使群众受到很大教育,对保护林木起了很好的作用。山东省解放区严禁燃烧野草和毁坏林木。对故意放火引起山林火灾的人要依法惩办。对擅自砍伐林木、窃取林木或放纵牲畜损坏林木的人,责令其赔偿损失,故意破坏的加重处罚。1949年察哈尔省人民政府规定严禁烧山,不准乱砍滥伐林木。林区村庄建立了护林组织,林区居民制订了护林公约,因而森林得到了保护。有些农民看到林木不致遭到损坏,植树造林的积极性高涨。

这些措施在林业建设中,对防止森林火灾、擅自砍伐林木、盗窃林木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华北地区林业建设的发展。

植树造林成绩显著

在中共的领导下,华北地区积极贯彻保护林木的政策和办法,调动农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经多年积累,取得了显著成绩。1939年晋察冀边区开展了一人一树运动,全边区形成植树造林高潮。在北岳区的平山、新乐等20个县,就植树达465万株,一般成活率为70%。1940年边区号召禁山造林和创办小型苗圃,一年内北岳区的阜平、行唐、平山等30个县植树达1386万株,一般成活率在75%以上。另外,平山、曲阳、唐县、完县还在禁山播种育林35496亩。②北岳全区基本上实现了“一人一树”。1941年,北岳区植树造林成绩更为显著,全区造林2080处、7763.9亩,植树3810291株;苗圃683处、550.4亩,402790株。详见表1。

表1:北岳区1941年植树造林统计

《中国近代林业史》,第268—269页。

张帆:《晋察冀边区的农林建设》, 《晋察冀日报》1943年1月17日。

晋察冀边区行唐县故郡村有大面积的沙荒,影响农业生产。1942年2月,为了给农田阻挡沙荒,积极分子贾兰虎带动全村农民在村北造了一条3里多长的防风林带,栽杨树11行,8500多株。造林后订立了护林公约,村民划分护林小组,分段保护。当年秋季,树木已长到5—6尺高。为了扩大造林,只留林带最北一行,其余10行进行平茬,割下的杨条再扦插,插植了10500株。1943年秋季再平茬,每户分到杨条100多斤,由各户分别插植。这样就把村北2500多亩沙荒全部绿化了,共植树11多万株,风沙灾害逐渐减轻了。①中央林业部:《造林模范贾兰虎》,《中国林业》第1卷第4期,1950年。

在晋绥边区,1941年22个县植树50余万株,其中河曲一个逃亡地主在党的政策感召下返回来参加生产,栽树1000多株。各级干部也起模范带头作用,1942年离石五区区长亲自植树60多株。②苑书耸:《华北抗日根据地的灾荒与救济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师范大学,2006年,第88页。

太行区1945年植树造林也有很大发展,详见表2。

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采取了诸多措施对山林加以保护并大规模植树造林,在各大林区及其他适宜的山地播种造林2000亩,在平原沙荒地区造林300万株,在各大河流的沿岸植树200万株,在有植树条件的地区组织群众植树500万株。针对以前植树造林中存在的只注重“植”而不注重“活”的问题,华北农林会议强调要“加强技术指导与组织管理,保证成活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③《华北农林会议文集》(1949年l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586—l—80—3。。

资料来源: 《北岳区1941年春耕运动的总结》,战线社(1942年4月20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578—1—92—3。

表2:太行区1945年植树造林发展情况表

1949年察哈尔省人民政府公布“谁种谁有”的政策,制定了护林办法,群众心里踏实,种树后也不致被毁坏或偷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就高涨起来。天水镇永嘉堡刘文才夫妇听说“谁种谁有”,就同女儿一道5天内植树1000多株。万全县红桥堡村的共产党员带动全村330名农民植树10200株。怀来县官庄子村的共青团员带动全村青年农民301人植树5157株。万全县义兴堡村的95名妇女在妇女主任带动下植树4160株,260名青年和男子植树48229株,61名儿童植树650株。④牛启年:《察哈尔省发动群众造林的经验》,《全国林业业务会议专刊》,1950年,第29—30页。

在山东解放区,1945年鲁中植普通树2152979株,果树70761株,造公有林11亩,私有林1210亩;鲁南412328亩;滨海2159000亩;胶东659439株。共计普通树5383746株,果树70761株,公有林11亩,私有林1210亩。⑤《山东革命根据地财政史料选编》第3辑,内部资料,1985年,第15页。1946年,林业建设继续发展,具体情况见表3。

到1948年,山东全省有昆嵛、方山、巨隅等较大林场9处,苗圃64处。昆嵛林场推动附近9个村群众造林,并帮助组织了4个村造林合作社,造林464亩;方山林场亦推动群众造林,并发给群众树苗40000株。①《山东革命根据地财政史料选编》第3辑,内部资料,1985年,第332—333页。

当然,由于经济技术条件的限制和天灾人祸的破坏,华北地区军民进行林业建设的愿望还没有完全实现。但经过中共和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大力扶持,军民积极参与植树造林,林业建设仍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为治水和农业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表3:1946年山东农林建设统计表

对新中国初期林业建设和发展的影响

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地区的林业建设为新中国的林业建设和发展打下一定基础,而且中央人民政府是在华北人民政府的基础上成立的,华北地区的林业机构、植树造林和护林条例、造林形式等都得以延续,对新中国初期的林业建设和发展有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首先,新中国初期林业行政机构是在华北人民政府林业机构基础上成立的。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成立林垦部,各地也相继成立林业厅 (局),领导林业建设。如1949年9月山西省人民政府成立后,省林业局也随之成立,下设8个林业分局,55个办事处。1952年为了加强对国有林的经营管理,将8个林业分局改为8大林区,8大林区共设41个管理区,负责管理全省国有林。1955年省林业局改为林业厅。1949年12月河北省政府农业厅下设林牧局,职能是护林护山、植树造林、木材管理和全省畜牧兽医工作。1950年2月,热河省设林业局。1951年2月,河北省政府将农业厅改为农林厅林业局,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政务院和河北省的有关林业方针政策,护林护山,防止山林火灾,禁止陡坡开荒及乱砍滥伐,加强木材管理,开展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工作。1956年4月,河北省政府设立林业厅。

其次,新中国初期植树造林和护林条例也是在华北地区植林和护林条例基础上发展完善的。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4条规定“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①《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5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第592页。。1950年5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全国林业工作的指示》,提出林业工作的方针,“应以普遍护林为主,严格禁止一切破坏森林的行为”,“在风沙水旱灾害严重的地区……有计划地进行造林”②《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林业工作的指示》(1950年5月16日),《山西政报》1950年6期。。196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颁布《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试行草案)》,简称“林业18条”,该规定调整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关系,重申高级社时确定的山林权属不变 (包括自留山和自留树),落实了群众造林谁造谁有的政策。为保护山林,该规定认为“必须坚持‘谁种谁有’的原则”,“林木的所有权必须长期固定下来”、“山林归谁所有,林木的产品和收入就归谁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凡是搞“一平二调”无偿砍伐林木的,都必须认真清理,坚决、彻底、全面退赔。③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496—504页。从这些条例的内容来看,它们均源于华北根据地林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再次,造林形式也有继承性。华北解放区有合作造林形式。新中国初期随着互助合作的发展,不少地方组织起来开始合作造林,如山西省平顺县羊井底村省劳动模范武侯梨组织11个互助组,进行合作造林,承包村有荒山,一季完成造林80%。④王为民、刘增光、原荣立:《三晋大地尽披绿装——新中国成立50周年山西林业建设回顾》,《山西林业》1999年第4期。武侯梨组织的农林牧生产合作社,成为全国兴办最早的合作社之一,他的经验在全省起到了示范作用。1952年农村互助组已进一步发展成为初级社,随之积极推行合作造林,各地出现了村林、社林、组林、青年林、妇女林、民兵林、学校林、机关林、工厂林、军属林等,农业合作化使全省腾出劳动力走向大规模的群众造林。晋南夏县、运城等县的“四旁”绿化,雁北金沙滩、黄花梁和桑干河两岸国家和群众结合的沙荒造林就是从这时开始的。同时,各级政府明确了林权和分红收益办法,大大提高了群众造林积极性。

(本文作者 洛阳理工学院讲师 洛阳471023)

(责任编辑 王爱云)

Forestry Development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PC In North China in the 1930s and 1940s

Niu Jianli

In the years of the War against Japanese Aggression and the War of Liberation,in order to develop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control floods,the base areas and liberated areas in North China,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PC and the Border Region Government,set up forestry institutions,formulated promulgated rules,regulations and methods for the protection of forests,mobilized the peasants to plant trees and increase afforestation areas,established the rights to forests,operated and administered forestland in a scientific way and adopted various protective measures.As a result,marked achievements were scored,which produced a positive influence over the development of forestry in the early days of New China.

D231;K269

A

1003-3815(2011)-03-0069-09

*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共革命与乡村社会:1937—1949年的华北根据地解放区”(项目编号07BDJ008)、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革命权力与民间社会”(项目编号06JA77002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政权建设与民间社会:1937—1949年的中共华北根据地”(项目编号:07JJD840188)部分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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