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论差比标记“比”字的性质*除特殊标出外,本文所用语料主要来自北京大学现代汉语语料库(CCL),部分现代汉语、英语及日语例句为作者自造语料。

时间:2024-06-19

李 艳

(延安大学外国语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论差比标记“比”字的性质*除特殊标出外,本文所用语料主要来自北京大学现代汉语语料库(CCL),部分现代汉语、英语及日语例句为作者自造语料。

李 艳

(延安大学外国语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差比标记“比”字经历了从实词到虚词的语法化演变,学界一般将其视作介词,其句法功能为引出比较基准。然而,与“比”字具有同样句法位置和功能的“不比”、“不如”、“没有”等词都被认定为动词,这有违句法特征的判定原则;介宾短语作状语影响小句语义的表达;作为介词的“比”不符合以谓语为中心的否定句法操作和跨语言共性;“比”字为小句谓语遵循汉语句法的“时间顺序原则”。研究发现,现代汉语“比”字句中的“比”应为动词。

“比”;介词;动词;否定;时间顺序原则

一、引言

《马氏文通》将比较范畴分为“平比”、“差比”、“极比”。“比”字句是现代汉语中典型的差比句,是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和对外汉语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比”字句的语表形式为“A比BW”,其中,A是比较主体,B是比较基准,W是比较结论,“比”字是差比标记。学界通常将“比”字视为介词,但这个介词与其他成分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却少人问津,这无论对于语言事实的分析理解还是汉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学都是不利的。我们的研究发现,“比”字的介词说在句法结构分析中存在一系列问题,而将“比”字视为动词不仅在句法结构而且在句法语义和认知方面体现出一定的合理性。

二、介词说的不足

1.来自句法分布的问题

句法结构中存在着组合和聚合两种关系,组合关系具有成句性,聚合关系具有类推性。在一个合乎语法的句子结构中,如果某个词可以出现在某一句法位置,那么与这个词具有聚合关系的词也能用在这一句法位置。因此,能在同一句法位置出现的词形成一个聚合体,它们具有相同的句法特征和词类特征。现代汉语中的“比”、“没有”、“不如”、“不比”、“不及”等都能出现在表比较意义的“A_BW”结构中。例如:

(1)张三比李四高。

(2)张三没有李四高。

(3)张三不如李四高。

(4)张三不比李四高。

(5)张三不及李四高。

根据这些词的分布特征可知,它们之间形成了一种聚合关系。以下是几部常用工具书对这几词在“A_BW”结构中的性质说明(见下表*表中“——”表示未提及该词或未明确标注词性。):

“比”“不比”“不如”“不及”“没有”《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介词动词动词动词动词《现代汉语八百词》(1999)介词动词动词动词动词《动词用法词典》(1987)动词动词—————————《现代汉语虚词词典》(1998)介词———动词——————

由此可见,除了“比”字以外,现代汉语对这些词在“A_BW”结构中的性质认定是一致的:“不比”、“不如”、“不及”和“没有”都是动词。既然它们与“比”字可以出现在同一句法位置,“比”字与这几个词的句法功能和词性理应相同。然而,“比”字的介词说有违句法成分聚合体内部的一致性。

2.来自句法成分认定的问题

介词的语法功能是“介入”和“引合”。[1]介词与被介引的成分一般构成介宾短语。介宾短语在小句中常见的功能是充当主语、定语、状语等句法成分。例如:

作主语

(6)从门到窗子是七步,从窗子到门也是七步。

(7)沿着荷塘,是一条屈折的小煤屑路。

作定语

(8)她说她自有主意,原来就是这种为了爱情,为了我的现身精神。

(9)我们向外界的宣传还很不够。

作状语

(10)大家都为小张感谢您。

(11)刚刚和钱工程师谈过了。

(12)关于费用,请找钱会计。

当“比”字为介词时,“A比BW”格式中应存在主语“A”,介词短语“比B”不可能是主语,比较结果“W”一般为形容词或动词性成分,从而也排除了“比B”作定语的可能。因此,介词短语“比B”只能是小句状语。主语、谓语、宾语是小句结构的主干成分,而状语属于次要的修饰性成分,能为句子增添语义细节。因此,将状语成分略去后会导致语义描述不够细致,但不会造成小句主体语义的改变。

“比”字为介词时,介词短语“比B”为小句状语,比较主体“A”为主语,比较结论“W”为谓语,因此整个小句体现为“A(比B)W”,“AW”为小句主体结构。然而,在语义上“A比BW”和“AW”并不等同,例如:

(13)张三比李四高。

(14)张三高。

以上两例中,尽管谓语成分都表现为形容词“高”,但显然这两个“高”的语义内涵存在差异。我们可通过追加语义来证明两句的不同,例(13)在追加了否定意义后句子在逻辑上仍然能够成立,而例(14)则不行:

(15)张三比李四高,但实际两个人都不高。

(16)*张三高,但实际张三不高。

例(13)中的“高”是基于比较主体和比较基准的比较量度后得到的相对关系描述,而例(14)的“高”是对主体绝对性质的描述,造成同一形容词“高”字语义分化的原因就在于是否存在充当状语的介宾短语“比B”。通常情况下,现代汉语中的形容词体现其表达事物绝对性质的一面,而“比B”短语具有激活“高”字量度语义的功能。然而,“比”字的介词说难以解释比较结果语义的“两分”,这说明“比”字可能是小句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而非仅具介引功能的虚词。

3.来自词类区分标准的问题

现代汉语中词类的划分一直都是个“老大难”,介词的判定更是这样,介词与动词、连词、名词都存在划界的困难。其中,介词和动词的纠葛是词性界定的难点之一。吕叔湘先生曾经说过:“我国语法学界一直有一种流传颇广的意见,认为现代汉语没有介词,所谓介词实际都是动词。”[2]介词和动词的紧密关系可见一斑。介词和动词的区分可参照以下三个标准:①在句法关系中,居于谓语或谓语中心地位的,是动词;②在句法结构中,位于谓语中心VP前头,VP不能省去的,是介词;③在句法结构中,位于谓语VP的前头,VP有时不能省有时能省的,一律判为介词。在谓语确定的情况下,这几个标准不失为区分介词和动词的有效方法。然而,现代汉语中谓语与动词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而在介词和动词难以分辨的情况下小句谓语本身就无法确定,这样词性的判定就失去了立足点,从而导致标准的失效。

三、动词说的理据

鉴于“比”字介词说的不足,我们认为应将现代汉语中的“比”字视为动词,在比较小句中充当谓语,比较基准为小句宾语,原来的比较结论项是对谓语“比较”行为的补充说明,用作小句补语。“比”字作为动词,在句法分布上与“不比”、“没有”、“不如”等词具有相同的句法功能和词性特征,这也体现了构句成分聚合体内部的一致性,在语义上凸显了“比”字的实义属性和句法属性。除此之外,以下方面也说明了“比”字应为动词:

1.动词的句法特征

现代汉语中动词的判定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标准:能够重叠使用和能够带宾语。“比”字的语义为“比较”,能够按照“VV”和“V一V”格式重叠形成“比比”和“比一比”,例如:

(17)他们能置个人安危而不顾,一心为着党和人民的利益,比比他们,我还有什么私心杂念不应该抛弃呢?

(18)横向再比比呢,恐怕就不那么乐观了。

(19)公输般使用斧子不用说是最灵巧的了,谁要想跟他比一比使用斧子的本领,那就是不自量力。

(20)支部在上级的帮助下,利用党日活动,开展“看一看本村贫穷现状,比一比与邻村的差距,想一想自己今后咋办”的大讨论。

(21)“五二三”事件后,我们与方庄村相处得很好,我们商量着要相互比一比,比发展,比进步,比团结,比遵纪守法。

由以上用例可以看出,重叠后的格式能够带宾语,如例(17)、(19)和(20)也可以直接充当谓语,如例(18)和(21)。

“比”字可以后带宾语,常见的“比”字宾语可以表示比较的内容,如例(21)中的“比发展”、“比进步”、“比遵纪守法”,“比”字的宾语还可以表示比较的对象,例如:

(22)总督府门前比县府严密得多,荷枪实弹的卫兵睁眼不认人。

(23)饥饿比世界上任何灾难都更难忍受,鸦片的烟瘾发作似乎比饥饿还要难熬。

“比”字还可与其他词构成动词短语后面跟宾语,例如:

(24)(黑娃)咀嚼着那说不清比不准却十分诱人的舌尖。

(25)鹿子霖心里一沉,拆除搬走四面墙比不得揭椽溜瓦,这十来个人少说也得干三天,这些饿臭虫似的侄儿们三天得吃多少粮食?

(26)现在这个阴阳先生比起他爸老阴阳来,充其量只够个二咪儿……

现代汉语的“比”字句用于凸显比较主体和比较基准之间程度的高低或大小关系,较少关心“比较”行为所涉及的时间范畴,因此,“比”字不像一般动词那样可以后带“着、了、过”等动态助词表达动作的时体概念。“比”字不能带动态助词的特点在现代汉语动词中并非个例,如“睡觉”、“希望”、“佩服”、“认为”、“像”、“如”、“迫使”、“可以”等动词都不能直接与“着”、“了”、“过”连用,但我们并不否认它们的动词词性。总之,基于比较语义的“比”字在句法功能上具有动词的特征。

2.“比”字句的全句否定

否定既是一个语义概念也是一个句法概念。语义上的否定可以通过词法、句法以及语用等不同手段实现,其中,通过句法手段实现的否定属于全句否定。全句否定是与部分否定相对的概念,全句否定功能一般是通过在小句特定位置进行句法操作得以实现。徐杰(2006)发现了句首、谓头和句尾三个句子敏感位置,通过在这三个位置的添加、移位、重叠等句法操作可实现全句功能,其中,谓头的功能和容量最为强大。[3]马宏程(2010)通过类型学的考察发现,跨语言的全句否定标记可以出现在句首、谓头和句尾三个位置,其中以谓头位置最为常见。[4]我们对这些全句否定标记进行分析后发现,它们在句中的不同位置与其所属语言的语序类型关系密切,SVO语言的否定标记一般占据谓头位置,VSO语言的否定标记位于句首,SOV语言的全句否定一般位于句尾。例如:

汉语:

他不是学生。

张三不喜欢读书。

英语:

He is not a student.

他 (否定标记) 一个 学生

(他不是学生。)

He does not like school.

他 (否定标记) 喜欢 学校

(他不喜欢上学。)

日语:

今日 は 暑くなぃ。[5]

今天 热(否定标记)

(今天不热)

彼は日本語を話すことができなぃ。[5]

他 日语 说 (否定标记)

(他不会说日语)

维吾尔语:

U kitab oqumaydu.[6]

读(否定标记)

(他不读书。)

Ikkimiz kutupxanira barmayli.[6]

去(否定标记)

(我们不去图书馆。)

藏语拉萨话:

tha12sa12ja43jo12ma12re12.[7]

现在 吃的 (否定标记)

(现在没有吃的。)

阿美语:

cuwa pitamako kako.[7]

(否定标记) (不)吸烟 我

(我不吸烟)

从以上跨语言的用例可以看出,否定标记在句法位置上大都处于谓语附近,谓语是句子的语义核心,通过对谓语的否定可以达到对全句的否定。吴铮(2007)就发现藏缅语的否定范畴一般采用否定标记修饰动词或形容词的方式实现。跨语言的否定标记要么位于谓语之前,要么位于谓语之后,要么采用黏着式词缀附着于谓语,要么以独立否定词在谓语位置添加。[7]我们认为,这些语言在谓语位置实现全句否定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是由于各种语言的否定范畴参数设置的不同,但它们都遵从以谓语为中心的原则。

“比”字句的否定同样在谓语位置实现。一般认为,“比”字句中的“比”没有实在语义,已有的辞书和研究成果都强调“比”的介词词性和介引功能。而我们认为,“比”字句中的“比”具有[+超过]的语义特征,“张三比李四高”在语义上表达在“高”这个维度上,“张三”超过“李四”,即相比而言“张三高”,而“张三比李四矮”表示在“矮”的维度上,“张三”超过“李四”,相比而言“张三矮”。“比”字句的语表形式为“A比BW”,其语义为在维度“W”上比较主体“A”超过比较基准“B”,因此,对“比”字句的全句否定就是对“比较主体‘A’超过比较基准‘B’”这一语义的否定,在语表形式上这一语义表现为“A不比BW”*常见的否定比较句还有“A没有BW”和“A不如BW”,它们同样是基于谓语构成的否定,具体情况将另文专述。,现代汉语的否定标记“不”处于动词“比”之前,这符合“否定句的优势语序是否定标记前置于动词”。跨语言比较句的否定也说明了否定标记与谓语的紧密关系:

英语:

John is not taller than Lucy.

约翰 (否定标记) 高 (比:助词) 露西

(约翰没有露西高)

日语:

この花 は その花 ほど 美しくないです。

这 花 (主语/话题标记) 那 花(比:助词) 美(否定标记)

(这朵花没有那朵花美。)

哈萨克语(“从格+否定动词”):

(他不比你差。)

希伯来语:

dáni lo gadól yotér mi-yósi[10]

Danny (否定标记) 大 更 (助词) Yossi

(丹尼没有约西年龄大。)

希腊语:

(人名)(否定标记)(系动词) 高 (助词) 任何人

(Giannis没有任何人高。)

以上跨语言的否定比较句说明了比较句与一般陈述句一样,其否定形式是通过在谓语位置附近添加比较标记构成的。现代汉语是典型的分析语,没有印欧语那样可以添加前缀、中缀或后缀的词汇手段,因此其否定标记是一个独立的词。根据语法化的诱发因素,相邻成分的高频使用会导致成分内部的重新分析。现代汉语中的“不比”就是这样,由[(不)(比)]两个相邻成分逐渐固化为一个整体[(不比)],这种由于语言演变而发生的重新分析现象在现代汉语研究中被称为词汇化。这也是《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八百词》和《动词用法词典》等辞书将“不比”界定为动词而非短语的原因。然而,尽管“不比”发生了词汇化,但从本质结构上它仍是否定标记“不”与动词“比”的组合。

在对外汉语教学中,否定比较句的习得中较为常见的偏误之一就是否定标记的位置错放,这类偏误在语表形式上常表现为“A比B不W”,例如:

(27)*冬天北方比南方不太冷。

(28)*虽然我觉得累,但是比我想象不那么难。

不少研究者都注意到了这类偏误,但对于这类偏误的形成原因却较少有人做出解释。我们认为,造成否定标记错置的原因一方面来自学习者母语的负迁移。从类型学的视角看,许多语言采用否定比较标记在谓语位置添加的方法构成全句否定。而“比”字的“介词说”导致学习者将“W”视为小句谓语,因此将否定标记“不”置于“W”之前。另一方面,现行语法研究及教学语法对“比”字性质的认定可能存在偏差。将“比”字句中的“比”释为动词,用作小句谓语,不仅符合类型学上的蕴含共性,也为“比”字句习得中的偏误提供了解释依据。

3.汉语句子组构的时间顺序原则

语言并非简单的音义结合体,语义信息的组织排列也不是任意的。用于交际的语言常常以句子为表达单位,现代认知语言学认为句法结构的组织受到人类概念结构的影响。这种现象也被称为句法的“象似性”或“临摹性”。戴浩一(1988)从认知角度提出汉语的句子遵循“时间顺序原则(PTS)”,也就是说,“两个句法单位的相对次序决定于它们所表示的概念领域里的状态的时间顺序”。[12]动词是与时间概念联系相对较多的一类词,当句子中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连续的动作行为时,汉语一般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给句法成分排列线性位置,例如:

(29)他写报告辞职。

(30)我吃过午饭,你再打电话来。

例(30)中有“写报告”和“辞职”两个动作,在时间顺序上“写报告”发生在“辞职”之前,“写报告”的目的是“辞职”,如果将这两个动作在句法上互换语序,尽管合乎汉语语法,但在逻辑语义上不符合一般事理。例(31)中的行为事件有“吃饭”和“打电话”两个,如果将它们互换语序,在语法和逻辑上都可以说通,但两个事件之间的时间关系发生了变化。刘勰在《文心雕龙·章句》中说:“离章合句,调有缓急;随变适会,莫见定准。”由此可见,句子中的各要素在不强调必然的时序关系时,句子成分的位置相对较为灵活,但当句子成分的位置变换会导致时序概念的差异时,汉语句子遵循事件行为的“时间顺序原则”。

现代汉语中的小句以主要动词为中心参照点,除了多个连续发生的动作行为要参照时间顺序来排列句法成分外,与动词存在语义联系的成分在句法线性序列中同样遵循“时间顺序原则”。汉语中有“前因后果”的成语,也有“因为……所以……”的复句格式,由此可见在汉民族的思想观念中,“原因”和“结果”是一组具有时序关系的概念,二者的顺序往往是“因”在前“果”在后。现代汉语中的“谓语+结果”就是基于因果关系的一种语法组织原则,“谓语”的动作行为是“结果”产生的原因。在构词上,“谓语+结果”可以形成“扩大”、“提高”、“打倒”、“扑灭”、“沥干”、“切开”等合成词;在句法上,“谓语+结果”可以形成动补结构,“补语”是“动词”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例如:

(31)春风复多情,吹我罗裳开。

(32)王婆收拾房里干净了。

(33)他砍柴砍得浑身疼。

(34)他吓哭了弟弟。

由以上用例可看出,“谓语+结果”的句法组构方式从古代汉语时期就有体现。例(31)中的动词“吹”是导致“罗裳开”的原因,例(32)的“干净”是“收拾”的结果,例(33)的“砍”与“疼”、例(34)的“吓”和“哭”都是动作与行为结果的关系。这几个例句的共同点在于“谓语+结果”不仅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还有时间上的前后承继关系。不同的是,前两个句子的动词后面有明确的宾语,而后两句的动作行为的指向并不紧跟动词。因此,汉语中有宾语参与的这类结构有“谓语+宾语+结果”和“谓语+结果+宾语”*“谓语+结果+宾语”格式中的“谓语+结果”往往结合为一个动词。两种语序,在没有宾语的情况下仅强调“动词”是造成“结果”的原因。

现代汉语的“比”字句正是采用了“谓语+宾语+结果”的组构方式,其中,“比”是小句谓语,比较基准为宾语,比较结论是补语,谓语“比”字和补语之间存在逻辑语义上的因果关系和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戴浩一(1988)指出“时间顺序原则”同样适用于汉语的比较结构:“判定两个人身材的高矮,显然须先进行比较,对比两件事的情状或程度,也总是先作番比较后才能了解结果。[12]“比”字句的结论项在语义上既不指向比较主体也不指向比较基准,而是指向比较主体和比较基准相“比较”的动作,例如:

(35)牛马吞嚼草料的优雅的声音从敞开的窗孔传出来,比戏台上弦索声美妙悦耳。

(36)事实上证明,关于北京新近的局势,立夫比他们还都清楚。

例(35)中的“美妙悦耳”的感受是“牛马吞嚼草料的声音”与“戏台上弦索声”相比而言,例(36)中的“清楚”是“立夫”相对于“他们”而言。“比”字句不关注对比较主体和比较基准本身程度的判定,它所强调的仅是比较主体相对于比较基准在某一维度上的相对程度特征。

“比”字句遵循汉语语序的“时间顺序原则”,“比”是小句中的主要动词,即谓语,比较结论是动作行为影响下所导致的结果,因此“比”字句在逻辑语义上是一种因果关系,在概念语义上体现了“时间顺序原则”,在句法结构上“比”字句是一个由动补结构充当谓语的小句。

四、结论

现代汉语“比”字句中的“比”应为动词,其句法功能为充当小句谓语。从比较功能聚合体的角度看,“比”字和“不比”、“没有”、“不如”等具有共同的句法功能和分布特点;从跨语言的角度看,“比”字的动词说符合“以谓语为中心”的否定比较操作;从汉语的认知特点看,“比”字作为小句主要动词符合“时间顺序原则”。

[1]邢福义.汉语语法三百问[M].商务印书馆,2002:118.

[2]吕叔湘.汉语语法分析问题[M].商务印书馆,1979:39.

[3]徐杰.句子的中心与助动词占据的谓头语法位置[J].汉语学报,2006(3):51-61.

[4]马宏程,熊雯,徐杰.全句否定范畴标记的句法位置及相关解释[J].汉语学报,2010(1):64-73.

[5]王欣.汉日否定表达对比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10.

[6]徐江.现代维吾尔语否定的意义与表达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21.

[7]吴铮.藏缅语否定范畴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13.

[8]胡坦.论藏语比较句[J].民族语文,1985(5):9.

[9]成燕燕.汉语与哈萨克语比较句研究的类型学视角[J].伊犁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9.

[10]Zuckermann.Comparative constructions in“Israeli Hebrew”[J].Melilah,2006(2):5.

[11]Jason Merchant.Comparing comparative structures:An argument against surfacism[D].2010:3.

[12]戴浩一.时间顺序和汉语的语序[J].国外语言学,1988(1):10-20.

[责任编辑 王俊虎]

2015-01-15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外英语教师课堂决策比较研究”(13YJC40142);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金“英汉差比结构的库藏分布及显赫度研究”(2013JK0330);延安大学人文社科专项研究项目“类型学视野下的英汉句法对比研究”(YDS2013-03);延安大学精品课程项目“对外汉语教学概论”(YADXJPKC2012-17)

李 艳(1981—),女,陕西铜川人,延安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文学博士。

H04

A

1004-9975(2015)03-0106-05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