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潘 莉
(徐州工程学院人文学院,江苏徐州221008)
■语言学研究
我国誓言语体的形成、仪式和特征
——以《尚书》为中心
潘 莉
(徐州工程学院人文学院,江苏徐州221008)
誓言是我国古代常用的文体之一,为今天仍然使用的宣誓仪式的最早体现。誓言体起源于夏代,到周代成熟,初期为战前命令,说明战争理由、对象、目的和奖惩措施。到西周作为约信方式,广泛使用于社会生活中。在西周宗法制度的情境下,盟誓出现。誓言为口语体,盟为书面语体,因此盟书能够保存。誓言语体庄重严谨、简洁明了,以三段作为基本结构,以替天行道,奉辞伐罪为主旨,具有很强的表现力。
誓言;文体;《尚书》
誓言是我国古代经常和长期的一种要约形式,是现代契约制度的先声和基础,也是原始宗教文化的标志性形态,因此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誓言体历来受到人们的关注,也有几种研究的相关著作,但是对誓言体的作者和仪式以及文体性质往往语焉不详,因此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誓”字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右边是斧子,左边是断开的木,后来断木演变为手,意为用手拿斧弄断东西,表示如果主张不能实现,发誓人就像木头一样被折断,以生死立言。到西周,誓言体成为一种成熟的流行文体,使用频率很高,光《左传》中就出现22次。
关于誓言文体的产生,学界普遍认为是殷商时代。《荀子·大略》篇最早提出誓言文体产生的时代在尧舜禹之后,其云:“诰誓不及五帝,盟诅不及三王,交质子不及五伯”。[1]后来的《谷梁传》重复了这一说法:“外盟不日,此其日何也?诸侯之参盟于是始,故谨而日之也。诰誓不及五帝,盟诅不及三王,交质子不及二伯。”[2]为什么盟诅不及三王?董仲舒《春秋繁露·王道》分析了其中的原因说:“《春秋》纪纤芥之失,反之王道,追古贵信,结言而已,不至用牲盟而后成约。”[3]就是说三王时代民风淳朴厚道,因此言而有信,所以用不着血淋淋地杀牲盟誓。将盟誓看成是失去信用的结果,这并不完全符合事实。从文献资料中我们看出,解决失信的方式是质信,时间已经到了战国。这样说的目的,无非是对三王的崇尚和完美神话式思维。
但是,在典籍中,这种看法是普遍的。如《礼记·檀弓下》也印证了这一观点:“殷人作誓而民始畔,周人作会而民始疑,”郑玄注:“会,谓盟也。盟誓所以结众以信。”[4]郑玄出注是担心误会,即古代按照惯例诸侯要相会,示好决疑,但在会上未必意见统一,意见统一叫会同。会同以后可以盟也可以不盟,所以会是大而言之,郑玄的注释就更为清楚了。又《淮南子·氾论训》也说“夏后氏不负言,殷人誓,周人盟。”[5]将誓看成是殷商的发明,而周代人习惯用盟。
根据《尚书·大禹谟》的记载,最早的誓出现在大禹时代:
禹乃会群后,誓于师曰:济济有众,咸听朕命。蠢兹有苗,昏迷不恭,侮慢自贤,反道败德,君子在野,小人在位,民弃不保,天降之咎。肆予以尔众士,奉辞伐罪。尔尚一乃心力,其克有勋。
这里,大禹传达王命,也是代天发言,奉辞伐罪。他先说明征伐有苗是天意,也就是提出道德准绳,然后宣判三苗罪行,提出奖罚原则。很明显,这里的誓言作为一种特定的形式,有必要的仪式和听众,而且发誓者和听誓者之间不是平等关系。
又《尚书·吕刑》篇说: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施刑并制,罔差有辞。民兴胥渐,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诅盟。
根据《吕刑》的记载,我们看出,苗民实施法制,而不是天罚神断的习惯法,不相信诅盟,和尧舜对抗。由于苗人杀戮血腥,因此尧舜让大禹以象刑讨伐,即著名的大禹讨伐三苗事件。顾炎武在《日知录》中根据《尚书》的资料确定盟誓是苗人的习俗。但我们就《尚书》中的两条资料看,盟誓在大禹时代已经存在,大禹和诸侯结盟为中国誓言文体的正式出现,苗人不相信神灵,因此说诅盟起源苗人不符合《尚书》的本义。
二 、 《尚书》“六誓”和誓言体的作者与常见仪式
(一)誓言体起源于军旅,成熟于西周。《周礼·秋官·士师》曰:“誓,用之于军旅。”《甘誓》孔疏曰:“马融云:‘军旅曰誓,会同曰诰。’”《毛诗诂训传》提到的“九能”之说,《诗·鄘风·定之方中》“卜云其吉,终然允臧”句下毛传云:“建国必卜之,故建邦能命龟,田能施命,作器能铭,使能造命,升高能赋,师旅能誓,山川能说,丧纪能诔,祭祀能语,君子能此九者,可谓有德音,可以为大夫。”[6]又《墨子·非命上》云:“所以整设师旅,进退师徒者,誓也。”[7]267
《尚书》中直接以“誓”命名的篇章共有6篇:分别为《甘誓》、《汤誓》、《泰誓》、《牧誓》、《费誓》和《秦誓》。另外,在《大禹谟》中还保留了大禹出征有苗之前的一段誓师辞。战争之誓虽然不像诸侯盟誓的载书一样有严格的格式,但是其大体行文及内容也相对固定。《大禹谟》所载的誓师辞是大禹出征有苗时所作的军事动员令;《甘誓》是夏启在甘地讨伐有扈氏的誓师辞,《汤誓》是成汤讨伐夏桀时的誓师辞,《泰誓》三篇是武王伐殷,到达孟津时对参战的友邦冢君及将士所做的誓辞,誓辞的内容相似,都是对商纣王暴政的揭露和鞭挞;《牧誓》是周武王在商郊牧野,准备和商纣王决一死战之前对参战的盟军及西周将士所作的誓师辞;《费誓》是鲁君伯禽在费地率兵讨伐徐戎和淮夷时所作的誓师辞;《秦誓》是秦穆公迎接战败归来的秦军时所作的忏悔之辞。《尚书》中的誓师辞是军礼仪式的体现,因此,誓言文体起源军旅是事实。唐代孔颖达为《尚书·甘誓》作的注疏称:“将战而誓,是誓言之大者”。[8]这是和战后的《秦誓》比较,也与后代的誓言作为诚信的语言形式广泛使用有关,并不是说誓言一开始就分大小。就时间上看,流传下来的誓言语录在春秋以前都与战争有关,而西周开始则被广泛使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我们说誓言语体成熟于西周。
(二)誓言的作者和仪式。《左传》成公十三年指出:“国之大事,在祀与戎”。[9]亦即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战争,在平王之前的王道时代,当然由天子发动,因此誓言的作者只能是天子或者出征元帅代天子誓言,像大禹发誓就是代言,商汤等则是自言。而仪式则较为复杂。首先是对仪式的学习和训练。这主要有三个途径:一个是春天的郊祀。《礼记·郊特牲》记载:“季春出火,为焚也。然后简其车赋,而历其卒伍。而君亲誓社,以习军旅,左之右之,坐之起之,以观其习变也。”又《周礼·秋官·讶士》记载:“凡邦之大事,聚众庶,则读其誓禁”,贾公彦疏曰:“则讶士读其誓命之辞及五禁之法也。”[10]877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誓言针对国家大事,国家大事主要就是祀与戎,而祀作为戎的练习,因此大事只指战争。所谓五禁,就是针对战争发出的禁令。这些都有专门的官员负责,说明誓言表达已经成为重要的礼仪形式。
第二个途径是军训。《周礼·夏官·大司马》对演习之礼及其过程中产生的“誓”有详细记载:
中春,教振旅,司马以旗致民,平列陈,如战之陈,辨鼓铎镯铙之用:王执路鼓,诸侯执贲鼓,军将执晋鼓,师帅执提,旅帅执鼙,卒长执铙,两司马执铎,公司马执镯。以教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遂以搜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围禁,火弊,献禽以祭社。”郑玄注曰:“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罚也。誓曰:“无干车,无自后射,立旌遂围禁,旌弊争禽而不审者,罚以假马”,贾公彦疏:“言“誓民”者,即下大阅礼“群吏听誓于阵前”,……云“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罚也”者,当司徒北面誓之时,小子斩牲,以左右巡陈也。[10]836
教振旅,就是军训。当然,其中也有狩猎和祭祀等系列活动。这些活动中的“誓民”是借助誓言的方式执法。因此,可以看作是誓言的一种延伸的训练途径。
第三种是大阅兵,时间在秋冬之季,作誓言的是司徒。《周礼·夏官·大司马》:
中冬,教大阅。……田之日,司马建旗于后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铎镯铙,各帅其民而致,质明,弊旗,诛后至者,乃陈车徒,如战之陈,皆坐。群吏听誓于陈前,斩牲,以左右徇陈曰:不用命者斩之。”郑玄注:“此大阅礼实正岁之中冬,而说季秋之政,于周为中冬……凡誓之大略,《甘誓》、《汤誓》之属是也。《礼记·月令下》:“(季秋),天子乃教于田猎,以习五戎,颁马政。命仆及七驺咸驾,载旌旐,授车以级,整设于屏外。司徒搢扑,北面以誓之。”贾公彦疏曰:“所誓者是司徒。使司徒誓者,此军吏及士,本是六乡之民,今虽属司马,犹是己之民众,故使司徒誓之也。[10]838
训练演习的主誓者是大司徒,听誓者是民,包括军吏和士兵。誓辞的内容主要是强调田猎的纪律,具体来讲大致有五点:不要侵犯他车、不要复射已被他人射过的禽类,不要攻击迎面而来的禽兽,让军旗永远立在士卒中间,不要争功。一般而言,演习之誓的主誓人不完全固定,可能是君王,也可能是部队的最高长官大司马或负责邦国之教的大司徒。而在春天郊祀的军事演习中,天子则亲自誓众。
“听誓”的地点,上古三代各有不同。《尚书》中的“誓”体篇章时代跨度很长,涉及上古、夏商、周乃至春秋五个历史时期,这种情况是《尚书》中其它文体所不具备的。《司马法·天子之义》说:“有虞氏戒于国中,欲民体其命也。夏后氏誓于军中,欲民先成其虑也。殷誓于军门之外,欲民先意以待事也。周将交刃而誓之,以致民志也。”[11]由此可知,《尚书》中的誓辞产生的地点各有不同,大禹之誓是在出征前,对国中军民发表的战争言辞,重视对民众参与精神的动员和调动;《甘誓》是夏启在军中所作的誓辞,重视战争的谋略;《汤誓》是商汤在军门之外所作的誓辞,重视战前的准备工作;《泰誓》、《牧誓》所作的时间则是在即将与敌人交战之时,重视对将士士气的鼓舞和对敌方气焰的压制。周代的誓辞在发生时间、内容、修辞方法等方面更加接近后世的檄文。三代誓体篇章虽然发生的地点有所不同,但是其在激励士气,同仇敌忾以夺取战争胜利的总体精神方面是一致的,这也是三代礼制有所损益的一个表现。
誓言的表达时间一般在战前,也有少数在战争之间或之后。《秦誓》属于战后之誓,讲的是秦穆公在战争失败之后,面对战败归来的秦军所作的战争总结和自我忏悔,誓辞中暗含着秦穆公自我发誓以后要任人唯贤,考虑长远的治军、治国理想。
根据上述资料我们看出,誓言的仪式非常讲究。正如贾公彦所说:
“群吏听誓於陈前”者,士卒皆於后表北面坐,群吏诸军帅皆在士卒前南面立,以听誓。云“斩牲以左右徇陈”者,从表左右向外以徇陈。云“群吏,诸军帅”者,从军将以至伍长,谓象军吏建旗者也。……云“斩牲”者,《小子职》云“凡师田,斩牲以左右徇陈”是也。[10]838
就是说誓言在表达的时候,主誓者根据其内容有相应的动作配合,而不是简单地说完一段话了事。既然如此,誓言并不是随意为之,而是经过精心的构思和设计。
三 、《尚书》“誓”体的文体形态
(一)庄重严谨的语言风格。关于《尚书》誓体的语言风格,已经有一些学者作出探讨。南宋陈骙从誓体语言的逻辑性出发,认为春秋八体,其“二曰誓,谨而严”。[12]明代的吴讷从发誓者的身份地位出发探讨之,说:“按三代王言,见于书者有三:曰诰、曰誓、曰命。”[13]徐师曾则从誓体的文体功能角度探讨之,他在《文体明辨序说》中云:“按誓者,誓众之词也。蔡沈云:‘戒也。’军旅曰誓,古有誓师之词,如《书》称禹征有苗誓于师,以及《甘誓》、《汤誓》、《泰誓》、《牧誓》、《费誓》是也。又有誓告群臣之词,如《书》《秦誓》是也。”[14]因为是国之大事,因此誓言风格庄严,文字严谨,内容清晰。由于是代天发言,奉辞伐罪,因此要求绝对服从,赏罚分明。《尚书》中的誓辞,除了《秦誓》以外,其它各篇皆体现出绝对强制性的特点。《甘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汤誓》:“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泰誓》(下):“功多有厚赏,不迪有显戮。”《牧誓》:“尔所弗勖,其于尔躬有戮!”《费誓》:“敢不逮,汝则有大刑。”服从命令则受到奖赏,不服从命令不但自己甚至连家人都要付出生命的代价,这里以听誓者及其家人的生命作条件进行命令,无疑是级别最高的命令,其强制性语气也不言自明。
(二)发誓者和听誓者身份上的不平等性。无论是战前演习的纪律宣讲,还是正式战争中的动员令,发誓者都是高高在上的君王或是军队的最高统帅,听誓者只能被动倾听和绝对服从,没有发表意见或改变命令的权力。这是誓体和谟、诰、训等文体之间最为明显的区别。《甘誓》:“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汤誓》:“格尔众庶,悉听朕言。”《泰誓》(上):“嗟!我友邦冢君越我御事庶士,明听誓。”《泰誓》(中):“呜呼!西土有众,咸听朕言。”上面所列誓词的开头,主誓者用“嗟”、“格”、“呜呼”等发语词,以一种毋庸置疑的口气将听誓者带进庄严肃穆的听命情境,为其后进一步展开命辞作好铺垫。
不仅现场的发誓者为身份、地位很高的君王或统帅,而且在言说的过程中,这些言说者还往往采用神道设教的言说策略,假托上天和祖先的意志或卜筮的结果,来增强誓辞的说服力。如:《甘誓》:“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泰誓》(中):“天其以予乂民,朕梦协朕卜,袭于休祥,戎商必克。”《牧誓》:“今予发惟恭行天之罚。”以上这些誓辞,君王都采用“神道设教”的言说策略,其中既运用了现实世界中等级最高的王权,最具强制精神的军权,也运用了当时人们心目中最为崇拜和畏惧的神权,同时将对生人的奖赏和祖先的荣耀联系起来。这三种权力交汇在一起,大大增加了命令的宗教化色彩,激发官兵英勇杀敌、建功立业的人生信念,大大增强了部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邹文贵说:“在这种强制性话语中,它交汇着神权、王权与军权。换言之,正是因为三权交汇,才生成并凸显出先秦誓体的强制性特征。”[15]
(三)简要明晰的三段式结构。通过对《尚书》所载誓体篇章内容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尚书》誓体的文本结构主要包括数责敌方罪状、作战要求和奖惩措施三大部分。首先是“数责敌方罪状”,目的是为攻打敌方寻找合法依据,在舆论和道义上占据制高点,在气势上压倒敌方。如《汤誓》:王曰:“格尔众庶,悉听朕言,非台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天命殛之。”这篇誓文里,主誓人成汤数责夏桀的种种罪行以激起民愤,包括“不恤民众”,“舍其穑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等等。其次是下达作战命令,对我方军队战略战术进行布置和通告,让将士领会战役精神。夏、商时期誓体篇章对作战要求的描述都比较简单,周代誓体篇章对作战要求的记录则相对复杂,如《牧誓》对部队的战术和队列队形都有详细的布置和要求:
今日之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夫子,勖哉!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齐焉。勖哉,夫子!尚桓桓。如虎、如貔、如熊、如罴,于商郊!弗迓克奔,以役西土。
《甘誓》和《汤誓》对于作战要求描述的都很笼统,这说明当时部队的进攻队形等尚未成熟,军礼仪式也没有固定。而《泰誓》、《牧誓》、《费誓》则记载了更为明确详细的作战要求。一方面是君王誓众次数增多,纪律的要求也由简而繁。《甘誓》、《汤誓》都只有1篇,而武王伐纣的誓言却有4篇:《泰誓》三篇和《牧誓》一篇。《费誓》中鲁公伯禽连续用了8个“无敢”强调部队的禁忌,又用了3个“常刑”,2个“大刑”,1个“无余刑”来对将士进行警告和恐吓,以保证部队纪律严明,征伐凯旋。由此可以推知,很多礼制在虞、夏、商时期尚处于简单的状态,但到了周代这些礼制都被周人继承、发展并形成相对稳定的制度和体系。军队誓众之辞由最初的一次,到后来的再三命令和告诫,最终定型为三令五申。关于“三令五申”的制度,“三礼”中没有提到,但是从《尚书》《泰誓》(三篇)中,我们已经看到这个制度的初始状态。最早提到“三令五申”的文献是《尹文子》,其文如下:“将战,有司读诰誓,三令五申之,既毕,然后即敌。”*《文选·东京赋》引用此语。但今本《尹文子》中未见此语。其次是《史记·孙子吴起列传》:“约束既布,乃设铁钺,即三令五申之。”[16]东汉张衡的《东京赋》说:“三令五申,示戮斩牲。陈师鞠旅,教达禁成”,《文选》注云“陈师,犹列师众也。鞠之言告也。教达,谓三令五申,禁令已行。军法成也。”[17]这说明,最迟在战国时期,军队的誓命仪式就已经成熟并形成“三令五申”的固定礼仪形式,产生于这些礼仪形式的誓体也自然随之成熟。
誓体篇章的最后一部分无一例外都提出对参战人员的奖惩措施,以鞭策将士戮力同心,奋勇杀敌,最终取得战争的胜利。上古三代大战前夕的常规性礼节就是听誓斩牲。《周礼·夏官·大司马》:“群吏听誓于陈前。斩牲,以左右循陈,曰:‘不用命者斩之’。”奖罚分明是提高部队政令执行力的必要措施,所以在所有的誓词中奖惩措施的力度都非常之大,立下军功的将士将在祖庙中接受帝王的奖赏,违反纪律和军令者将被就地正法,付出自己甚至家人的生命。服从军令和违反军令带来的结果形成的巨大反差,以及在国家、祖先、个人荣誉的共同感召下,将士们更加奋勇争先,同仇敌忾,最终取得胜利,凯旋故里。《诗经》里的很多诗歌就是将士这种心态的真实反映,如《秦风·无衣》、《小雅·六月》等。
(四)体现公平正义,形成合力。听誓的人员情况很复杂,如《牧誓》中的听誓对象不仅有周人本族人,还有异族人“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如何将这些异族之人团结起来,结成联盟,共同对付荒淫无道的商纣王呢?这需要政治智慧,周代统治者具体的方法有三:
其一,示之以德。《墨子·非命上》:“昔者文王封于岐周,绝长继短,方地百里,与其百姓兼相爱,交相利则。是以近者安其政,远者归其德。闻文王者,皆起而趋之。”[7]269在周文王时期,周人就对本族人及其周围各族人示之以德,笼络人心,使得他们归附并紧密团结在周人周围。当周武王对商纣发动战争之时,周人便和这些异族人结成联盟,共同伐纣,最后一举推翻商朝统治。
其二,待之以礼。就整体看,誓言都采用软硬兼施的办法,但不分你我。如周武王在《泰誓》中说:“受有亿兆夷人,离心离德。予有乱臣十人,同心同德。虽有周亲,不如仁人。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百姓有过,在予一人,今朕必往。”这里周武王对听誓者采取的友善包容态度十分明显,在誓言开头就表明态度:如果战争胜利了是百姓的荣誉,如果战争失败了则自己一个人承担责任。这种彬彬有礼的态度,大大增强了周人与其结盟对象之间的信任度和凝聚力。
其三,结之以义。《墨子·非命上》:“义人在上,天下必治,上帝、山川、鬼神,必有干主,万民被其大利。吾用此知之。”[7]270墨子所说的“义”,具体内容包括在家孝顺父母,在外尊敬乡人,做事合乎礼节,并能做到赏罚分明和劝善止暴。在墨子心目中,周文王、周武王就是懂得“义”的圣王。只有这样的君主才能享有天命,成为天下主人。武王伐纣就是打着“有义”讨伐“无义”的大旗,才能团结西土贤能之人和“庸,蜀、羌、髳、微、卢、彭、濮”等异族盟友,在商郊牧野打败商纣,取得政权。
上古到三代,誓言体既有相同点,也有变化。除了篇幅变长,修辞手法逐渐丰富以外,誓言体篇章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听誓者成份的变化:《甘誓》时期是“六卿”,《汤誓》时期是“众庶”,《泰誓》时是“友邦冢君越我御事庶士”,《牧誓》时则更为复杂,包括“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邓、司空,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及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这些变化表明,随着听誓者成份的增多和复杂,盟的因素已经在誓体之中悄悄孕育,到西周时期它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言语表达方式和文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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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俊虎]
2014-09-30
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尚书》文体与中国古代文化观念”(2013SJD750025)
潘 莉(1978—),女,江苏新沂人,徐州工程学院人文学院讲师,文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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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975(2015)01-00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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