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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现状与对策研究

时间:2024-06-19

杨文毓 石欣瑶

一、前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污染趋势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目前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尤其是在经济条件和地理位置劣势之下的部分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依旧恶劣,村民生态文明意识匮乏,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仍未完善,为此我们应该发展生态农业,完善农村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加强农村地区生态教育普及,这不仅是生态文明的实践路径,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一步。

二、我国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

(一)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

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布局之中,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指出这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举措,这充分说明了党对农民群众向往美好生活的精准把握和积极回应,以及对农村生态环境现状的清醒认识和治理决心。随着科技和城镇化的进步,农村地区因为经济相对落后,在脱贫的过程中可能想尽快摘掉贫困的标签,而产生了急躁心理,出现了只要金山银山,而不要绿水青山的错误做法。近年来,农村出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水源污染,土壤沙化等问题,已经危及到社会发展,人们对提升居住环境的要求日益迫切,但其实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从来都不冲突,必须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发展经济,而经济的发展也会给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积极的反作用。因此,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一步。

(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

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要求,是人社会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生态文明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也是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大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桥梁和纽带,各个环节的建设均离不开“生态文明建设”[1]。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迈开生态文明建设步伐,人类生活方式经历了从“黄色”到“灰色”的历史嬗变,并加快向“绿色”转型,尤其是关于城市的生态环境建设成效更为显著,但是我国相对来说,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难度较大、范围更广、推进工作更为艰巨。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我们国家的大部分土地属于农村,虽然当前中国人口正在加速向城市聚集的趋势依然强大,但农村不能被抛弃,不能成为人们的记忆中的家园,不能成为只剩下留守人口的农村,不能成为荒芜衰败的农村。农村一直以来都是是中国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三、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形势严峻

首先,由于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足、资金投入有限,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农村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复杂,首先是污染来源问题,可分为外源性污染和内源性污染[2]。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作为大城市周边位置,受到大城市的外源性污染,如固体垃圾,工业废水等向农村转移。如我国一些省份的耕地重金属污染等问题,很多工业开始在农村地区建厂生产,加重了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生活垃圾、化肥原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造成的土地污染。工业废水的排放加剧了农村地区的水源污染,还威胁当地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内源性污染主要体现在农村生产与农村生活,如粗放型的农业生产过程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目前,我国不少地区农业生产方式落后,过量施用农药化肥,农业灌溉等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进一步加剧了土壤污染和水土流失问题。其次,尽管时代发展,许多城市大范围使用科学技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但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和生活水平相对落后,许多设施和条件无法及时跟进,因此长期处于边缘化和被忽视的位置。由于技术的不到位导致无法及时锁定污染主体源,即使锁定了也没有相应的治理技术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不仅需要政府带头和群众参与,更为急切的是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从源头处解决这一问题。

(二)我国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欠缺

首先,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出台频度之密前所未有。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完成编制修订,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力度加大。但我国农村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有其特殊性,相关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对其指导性不强、针对性不足,这些法律政策主要以城市为主,或者只体现了农村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普遍性,无法真正符合农村生态状况的特殊性,因此无法完全适用于农村[3]。其次,相关的政策也会因为多种因素而无法真正贯彻落实,比如政府只注重经济发展,而未能足够重视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如市场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把相关政策当作经济发展的“护身符”来使用;如治理体系不成熟,在解决问题时推诿踢皮球,解决生态问题被搁置在空中,无法落实到地面;如村民一味按照自己多年来习惯的生活方式进行生产生活,一时之间新理念未能贯彻人心,造成环境污染无法彻底根除。最后,农村地区由于血缘群居,以及当地人民受教育水平相对低下,生活习惯较为落后且不易接受新思想新事物,因此一直以来是“熟人”社会,部分农村监管者由于“人情”“面子”“利益”等方面考虑,多次降低对生态环境违法者的惩处力度,以至于村民认为违反村规村约无可厚非,严重损害了生态环保法律的权威性,滞后了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三)我国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生态文明意识薄弱

首先,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思想观念、意识态度是关键一步。生态文明建设是无法短时间内看到经济效益,甚至要以牺牲眼前的经济增长为短暂代价,但是从长远来看,它是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当前,我国不少农村基层干部群众仍然没有站在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只注重金山银山而忽视绿水青山,甚至用绿水青山去换取金山银山。为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缓慢且艰难的过程。其次,在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农村生态文明的宣传也不充分,农民每天为了衣食住行而奔波忙碌,他们的生态文明意识不会凭空产生,需要通过大量的宣传活动和行为实践调动农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这样的情况已经非常久远。一方面是教育资源不足,“重城轻农”的环保政策偏向,导致投入城市和农村的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资金非常不均,而能够投入到培养农民生态文明意识上的则更少,因此,缺乏必要的物质支撑很难完善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基础设施,客观上也影响了农民生态文明意识培养工作的开展。许多农民在在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中还是会优先选择经济利益,意识不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在当下不顾及生态环境,未来就有可能付出更多物质财富维护生态环境[4]。另一方面是宣传力度不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受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宣传影响极大,但是在进行生态文明教育的过程中存在方式单一、渠道有限、教育设施不完善。同时,在农村地区进行生态文明教育时,主要借助传统媒体诸如广播等进行宣传,运用互联网等现代媒体不多,这显然不利于宣传教育效果。对于生态保护的宣传手段也以广播、传单、海报为主,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作用发挥不充分,因此宣传效果大打折扣。

四、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思考

(一)着力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想,注重用系统思维方法来进行环境治理,综合考虑农业农村生态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农业农村环境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一是地方政府要响应相关部门的号召,大力引进和提高当地农业科学技术水平,通过积极宣传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改变乡村居民的传统观念,加深人们对生物质能源的了解,引导当地农村居民科学种养殖,走科学的、可持续的农业发展道路。二是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为了储备好生物质原料和保证产品质量,必须构建标准完善的监测体系,结合各地实际,按照生态环境侧重点不同,加快研发、引进、转化适应实际需要的机械设备,与国内外高校资源对接,培育专业化人才,以适应产业发展的需要。三是当地政府作为管理者和监督者,应积极协调整个环节中人员之间的关系,争取多渠道资金支持,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和市场政策,在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离不开资金层面上的支持,缺少资金投入,会导致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断或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基于确保生态文明建设获得顺利推进的需要,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努力拓宽资金投入来源。

(二)完善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体制和机制

首先,推进乡村生态立法工作。“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为了有效遏制农村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局面,应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体系,充分发挥乡村生态立法的引领功能。一方面,鉴于乡村生态污染的特殊性,应吸收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农村生态保护的相关条文,结合农民生态习惯与村规民约,制定农民适应的综合性乡村生态治理法律体系,填补乡村生态治理立法的空白;另一方面,在乡村生态立法实践中,在原有环境侵权救济的基础上,建立符合乡村生态治理实际的、密切配合乡村环境侵权的救济机制,促进乡村生态正义的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完善。与此同时,乡村生态治理立法需要将“城乡环境正义”的生态立法原则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化对农民环境权的保护。

其次,强化生态执法工作。法律的生命力与权威在于实施,但事实上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执法工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侧重于城市的,对农村的环境治理执法工作相对薄弱。即使设立了相关法律法规,但由于执法力度薄弱,出现模糊地带和真空地带,最终又走回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当前部分农村生态环境恶劣,必须严格监管当地污染来源以及排放情况,严禁企业超规格排放、超标准排放。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排污者的处罚力度,由于农村地区地域广阔,需要监管的面积范围远超于城市地区,因此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同时,农村地区技术水平低下,所以国家应该更多财政拨款帮助农村地区加强环境监管和治理工作,帮助其运用先进的技术来监管环境污染问题。

最后,完善农村干部群众绩效考核制度。对于农村基层党组织而言,在落实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明确责任主体极为重要,建立追究与奖励机制有利于提升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效率,确保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敢做敢为,将是否有效提高或完成生态指数作为绩效考核制度,调动农村基层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也要明确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环保责任,以免出现责任重叠或者不作为行为。此外,还要设置生态环境问责制度,对于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基层干部要追究他们的责任,不能仅仅是口头警告,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积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要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对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行为,除了采取批评、警告和媒体曝光以外,还应给予相应的罚款,要将奖惩制度落实到个人,才能更大程度地调动基层干部与群众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重要性。

(三)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生态文明教育普及

一是持续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绿色生活的理念。一直以来农民由于政治经济发展相对缓慢,教育条件与资源不匹配,农民的环保意识较为薄弱,同时地方政府对生态保护工作的重视度不够,环保宣传力度不大,农民对环保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深,因此地方政府要通过教育培训和积极引导,建立一支面向基层农村居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宣传和监督队伍,做好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带头人和引领者。二是整合宣传资源,利用现代化手段。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方式,积极发挥互联网传播力度大的优势,开发面向村民的公众号、抖音短视频、QQ 群交流等内容,让村民在生活和生产中耳濡目染环保理念,加强日常生活自律性,自觉养成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勤俭节的好习惯。三是扩大农民参与途径,引导农民树立环保习惯与理念。农民之所以难以接受和践行新的观点与制度,是因为个体的参与程度不高,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与理念对自身居住地生态文明建设产生影响。因此,农村应成立基层生态环境小组,要定期听取农村居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建设性意见,保障农民环保参与权和监督权,农村环境质量评估结果应定期向大家公示,并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引导农村居民养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行为习惯,使广大农民群众获得参与感,获得感,荣誉感。

五、结语

我国自古以来是农业大国,农村地域广、人口多,因此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美丽中国目标的实现,进入新时代后,我国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但是完成这项任务并不是一蹴而就,需要持之以恒,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断挖掘探索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路径,早日实现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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