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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税的立法原则及税制模式研究

时间:2024-04-24

摘要: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近二十年来,遗产税开征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许多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政策选择和制度准备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财税部门、立法部门也对遗产税的纳税人、税基、税率和征收管理等提出了一些框架性的设想。文章拟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税制模式及税制原则进行探讨,以便为我国遗产税制度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遗产税;立法原则;税制模式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的同时带来了居民财富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有关遗产税开征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遗产税该如何征?这是近二十年来许多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并从理论上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政策选择和制度准备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财税部门早在2001年就已着手进行调研、甚至草拟了立法文件,对遗产税的纳税人、税基、税率和征收管理等提出了一些框架性的设想。本文拟对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税制原则及税制模式选择进行探讨,以便为我国遗产税制度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帮助。

一、开征遗产税的立法原则

根据遗产税的性质,借鉴已开征遗产税国家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遗产税法在设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税负原则

税收的公平原则是设计和实施遗产税的首要原则。公平原则客观上要求国家在征税时应使每个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和纳税能力相适应,并使每个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水平保持均衡。遗产税法要想得到人们的支持和遵从,其本身必须要体现公平的原则,要为人们设置有利于促进公平实现的途径。这就要求遗产税在设计时要注意量能征税,要根据遗产税的多少确定相应的税率水平,遗产额不同承担的税负也不同;也要依据继承者与被继承者之间的亲疏关系和每个继承人的具体经济情况设定不同的免征额、扣除项目、扣除标准和税率。保证通过遗产税的征收,可以适当限制一部分大家族的财富积累,缓解贫富悬殊的社会矛盾。

(二)兼顾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行政效率要求遗产税在制定时就要考虑今后的征管便利和征税费用、管理费用最小化问题,使纳税人所缴税款与国家实际税收收入的差额降到最低;经济效率要求遗产税在制定时必须适合市场经济有效配置资源的调节作用,避免对纳税人的工作、收入、消费、储蓄和投资等产生较大的消极作用,要让纳税人和整个社会的税法遵从成本最小化,不会因纳税而蒙受其他经济损失;社会效率体现为遗产税的开征要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能促使社会资源的配置处于最有效率的状态。为此,就要合理选择遗产税征收模式,应选择计征方法简明易行,征管成本低的征税模式, 从而减少纳税费用,提高效率;通过合理设计起征点、扣除标准、边际税率和免税项目等,提高经济效率,使遗产税开征对纳税人的投资、工作和储蓄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既能发挥遗产税对社会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增加政府收入,又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三)区别对待原则

区别对待原则指在征收遗产税时要区别不同情况,均衡税负。区别对待既包括根据遗产数额多少的不同征收不同比例的税收,也包括要根据与被继承人关系亲疏不同的纳税人税负水平也要有所区别,还包括在征收遗产税时对企业资产的状态不同进行区别对待,根据继承人的经济状况不同进行区别对待。例如,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或其他继承者相比,直系亲属的遗产税负担应该比旁系亲属或其他继承人的税收负担要轻;遗产转移次数不同,其税收负担也应该不同;对积极企业资产实行部分免税或特定优惠税率或缓征,而对静态企业资产在征收遗产税时却没有税收优惠。我国遗产税立法时,应该在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对继承人的扣除额、财产免税额和税率尽可能作出全面、科学、合理的规定,以保证遗产税法顺利实施。

(四)“富人税”原则

征收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社会成员个人之间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征税的主要对象应当是最富有的少数人的巨额遗产。因此,我国遗产税设计时要遵从“富人税”的原则,征税面(死亡人数中缴纳遗产税者的比例)宜窄不宜宽,应将遗产税的征税面控制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考虑到我国中低收入者人数众多且所占比重很大,遗产税的征税面可以考虑定在1%~3%之间,即只有极少数富裕人士需要缴纳遗产税,大多数家庭和个人是不需要缴纳遗产税的。这样才有利于发挥遗产税调节财富分配的功能,维护社会的安定。因此,在确定遗产税法的免征额时,应从高选择为宜;考虑到征税成本,对一些不易评估的遗产如个人生活用品、用于教育方面的支出、图书资料、文物、字画、收藏品等特定物品,可以考虑不纳入遗产税的征税范围;征收遗产税时对应纳遗产的价值从低估算。

(五)重点监控原则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和财产分配比较悬殊,20%富裕人群占有了80%的财富。而我国税务机关控管能力有限,为了加强税源控制,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在遗产税法中应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条件,如规定符合条件的(20%的富裕人群)一旦发生遗产税纳税义务时,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在日常的税源管理中,也应对财富比较集中的人群(如胡润富豪榜上榜的富豪,动辄偷逃税款几个亿的影视明星)进行重点监控,及时掌握这些富豪死亡及其财产转移、财产分配情况。这样既可以达到重点调节的目的,又可以简化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提高效率,把该收的稅及时收缴上来。

(六)完善配套原则

遗产税是对公民去世后的遗产征税,因此对去世人的财产掌握程度就成为遗产税制度运行的重要约束条件之一。为了保证遗产税制能顺利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完善各种配套措施。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和收入登记和申报制度,准确掌握、核实个人财产状况,这是建立遗产税制的必要条件;二是建立健全财产评估机构,配备专业评估人员,正确评估财产价值,这是做好遗产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条件;三是要改革、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及时掌握被继承人死亡信息,这是做好遗产税征收管理的前提;四是要完善民法和继承法、赠与及转让等有关法律制度,这是实行遗产税制度的根本保证;五是要加强税务稽查工作,严厉打击偷漏税等级不法行为,强化税法的威慑力。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税制模式选择

在征收遗产税的实践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国情的不同,征收方法也各异,但归纳起来,遗产税的征收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即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三种征收模式都有各自不同的优缺点。

(一)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者去世后遗留的全部遗产进行统一征收遗产税的制度,不考虑谁继承这笔财产,是对去世者征税,征税后再分割继承遗产。这种遗产税制一般设有起征点、免征额和扣除项目,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总遗产税在具体征税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按照遗产转移次数的多少规定不同的累进税率,对连续继承遗产适用较低的税率;二是按照遗产总额扣除负债、必要的费用支出和其他扣除项目以后的净遗产额征收;三是规定免征额,对小额遗产免征遗产税;四是准许分期或延期纳税或者以实物纳税。

总遗产税采用先税后分的作法,其优点是计算简便,征管难度小,征税成本小,能提高税收的管理效率,保证税款及时收缴;以遗产转移为征税理由,与所得税的界限比较清楚,具有很强的拾遗补缺的作用,能对被继承人一生的漏税行为起到堵漏补征的作用;还可以防止继承人利用虚假的遗产分配规避遗产税负担,使政府得到更多的税收收入。缺点是没有考虑继承者与被继承者之间的亲疏关系和每个继承人的具体经济情况,也没有考虑继承人数的多少,存在不合理性;税收负担不是取决于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额,而是取决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有违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防止贫富悬殊的力度较小。

(二)分遗产税制(继承税制)

分遗产税制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先将其遗产分配给各个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分得的财产分别征收遗产税的制度,即对继承人征税。征税时考虑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继承人自身的经济情况和负担能力及继承份额大小等情况采用不同的扣除额和税率。分遗产税制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具体征税时有三种方式:一是对直系亲属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规定较低的税率,其他继承人规定较高的税率;二是根据继承人所继承财产的多少,采用高低不同的税率;三是按照被继承人数量的多少,采用不同的税率。

分遗产税制采用先分后税的作法,其优点是考虑了各个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继承人人多少等具体情况,合理性明显优于总遗产税制,符合一般社会伦理观念;按照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征收遗产税,体现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分遗产税制下,继承人数越多,税负总额越少,故具有防止财富过度集中的调节效果。缺点是税制比较复杂,税源控制困难,征管难度较大,征收成本较高,容易发生纳税人偷漏税现象。

(三)混合遗产税制(总分遗产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征收分遗产税或者继承税的遗产税制度,由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继承人纳税。混合遗产税是在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是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结合的产物,兼备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两者的优点,既可以从源头控制税源,防止偷逃税,又能对各个继承者加以区别对待,使其税负更加公平合理,能保证政府的遗产税收入,是一种优化的征税模式,从理论上说是最合理的。

混合遗产税制按照“先税后分再税”的程序进行,优点是可以保证税收收入,防止逃避税收现象的发生,同时对继承人区别对待,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但混合遗产税制实际是对同一种性质的税收分作两次征收,有重复征税之嫌,且其计算复杂,手续繁琐,对征管水平要求极高,不符合效率原则。

综上所述,三种税制模式各有利弊,采用哪种模式,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状况、征管水平、税收政策目标、国民的纳税意识等因素。具体到我们国家,由于许多家庭的财产共有性普遍比较强,遗产分配多在家庭内部进行,税源隐蔽,而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和制度还不健全,财产申报、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税收征管水平相对还比较低,控管能力有限;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还很淡薄,而且没有开征遗产税的实践经验。因此,开征遗产税时从有利于加强税源控制,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遗产税制宜简不宜繁,应采用总遗产税制比较可行,按照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征税,以遗产的继承人、受赠人为纳税人,以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遗产税的扣缴义务人。同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适时进行税法的修订和政策的调整。

三、结语

目前,我国正处在新一轮财税制度改革的重要时期,根据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征管环境和征管条件,有选择性地借鉴国外遗产税开征的经验,加快遗产税法的制定。在制定遗产税法时,注意把握好六个立法原则,选择适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税制模式,并进行科学合理的税制要素设计,完善与遗产税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以便遗产税能在我国早日开征,发挥其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特殊功能,以促进我国经济更健康快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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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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