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上海市卫生局沪卫医政[2006]121号文《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临床安全、有效用药,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细则》第一部分第四点中规定“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如庆大霉素等不可用于眼内或结膜下给药,因可能引起黄斑坏死”。庆大霉素眼内或结膜下给药时可引起视网膜急性中毒性损害,表现为视网膜严重的缺血性改变,造成视力的急剧下降。广大临床医师请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此类文章将一律不予刊登,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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