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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工会法律援助制度创新发展研究*

时间:2024-06-19

黄 龙

( 吉林大学 劳动关系研究院,吉林 长春 130015 )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工会法律援助,是工会组织在党和政府主导下建立的为经济困难职工和符合条件的职工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书、代理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国家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自1996年11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1997年上海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法律援助和工会法律援助工作都在不断地发展并已发挥了一定的作用[1-2]。

理论研究方面,1996年学者开始探讨建立工会法律援助制度,开展相关工作[3]。其后,形成以下4个主要研究方向:其一,就农民工[4]等特殊群体、高校工会[5]等特定组织的法律援助问题进行研究;其二,针对社会组织包括工会等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的优势、困境和发展路径等进行研究[6];其三,针对如何更好地改进创新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研究[7-9];其四,从职工维权体系或劳动争议调解系统构建的视角,研究工会法律援助问题[10-11]。

新时代创新工会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什么样的现实意义,工会法律援助体现出哪些新特征,如何搞好工会法律援助制度创新工作,这些问题是本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新时代创新发展工会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发展任务更加繁重艰巨,已从重视经济规模的高增速转到提高效率和质量上来。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特别是生产方式转型、产业结构升级、社会关系重塑,将给劳动关系领域带来深刻变革,劳动力市场极化、用工方式灵活化、就业需求高技能化日趋明显。同时,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职工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各级工会需要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法律援助手段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服务职工、服务基层,不断满足广大职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求。创新发展法律援助制度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群团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也是新时代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创新发展工会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

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群团组织加强服务群众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援助等服务。同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2021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工会等群团组织参照适用法律相关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同年修改的《工会法》与《法律援助法》相衔接,对工会依法开展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法律规定,需要工会积极创新发展法律援助制度。

(二)创新发展工会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提出,要重视发挥群团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特别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群团组织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支持群团组织参与群众普法教育,推动建设普法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法律援助法》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工作要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在突出国家保障、明确政府法律援助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社会参与,赋予工会开展法律援助的职能和手段,有利于支持工会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有效地调动工会组织的力量和资源,有助于把国家法律援助事业做得更好。

(三)创新发展工会法律援助制度是发挥工会组织优势,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工会开展法律援助,是满足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期待、增强工会对职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有效手段,也是工会履行政治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队伍团结统一的一项重要举措。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律援助为确有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在坚持以政府提供法律援助为主体的前提下,把适合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交由工会组织来开展,有利于工会组织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也有利于各类法律援助之间优势互补、同向发力,共同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目前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侵犯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这些职工对法律法规不太熟悉,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又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亟须得到国家的法律帮助。而现阶段国家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尚不能满足职工大量法律援助需求,亟须工会参与其中。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法律援助的重要补充,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中能够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二、新时代工会法律援助的主要特征

按照《法律援助法》的规定,法律援助采取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体制机制。动员更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法》的主要亮点之一,立法者意图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力量有更多的渠道和形式参与法律援助,更有积极性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工会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参与主体,是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社会力量,在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有其自身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法律援助责任主体的新变化

2003年国务院制定《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并对法律援助的对象、内容等作出规定。依据这一条例,法律援助被定义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在“政府责任”的定位下,我国在较长一段时间里建立了政府主导的法律援助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机构设置主要由政府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批准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核发案件补贴,并对法律援助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人员主要由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相结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以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关人员为补充。在法律援助发展初期,政府主导模式有效解决了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推动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快速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主导的行政化模式带来社会参与相对不足,单纯依靠财政经费投入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等问题。结合实践和理论发展,我国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性质定位、功能作用、价值导向的认识日益深刻。2015年,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体现国家法治精神和履行国际社会条约的义务,更好地满足新时代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法律援助法》积极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将法律援助确立为国家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由“政府责任”转变为“国家责任”。国家责任包括负责制定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及政策、投入经费、设立机构、组织实施以及监督责任等,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方面都各负其责。明确国家责任,有利于动员更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建立涵盖更广的法律援助制度。

(二)工会法律援助的新特征

工会法律援助制度是工会利用自身资源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的法律救助制度,既是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会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中央文件有关精神、《法律援助法》和新修改的《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工会法律援助呈现出以下新特征:

1.法律援助职责的法定性

一直以来,工会依据《工会法》履行维权职责,利用自己的力量和自身资源,以法律援助的形式,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提供法律上的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很长一段时间工会法律援助并没有直接的、明确的法律依据。如原《工会法》规定的是:“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仅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而《法律援助法》和新修改的《工会法》均对工会开展法律援助的职责作了直接的规定,标志着工会开展法律援助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是法定职责。

2.法律援助主体的参与性

法律援助由国家承担主体责任,具体由各级政府落实,国家和政府必须给予法律援助充分的保障,包括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等。同时,鼓励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因此,工会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援助的组成部分,是政府法律援助的补充,在坚持政府法律援助主导地位的基础上,发挥拾遗补阙作用。

3.法律援助范围的特定性

特定群体的利益维护者,最了解成员利益诉求。社会团体的设立初衷即是专职维护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向其成员提供法律援助是其合法权益维护的功能之一。这些社会团体有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熟悉受援对象的特点,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向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更具实效性。因此,工会法律援助适用所属职工,不面向社会,重点是劳动关系领域。工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以及与职工劳动权益密切相关的其他权益,使其免受非法侵害。

4.法律援助实施的灵活性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设置灵活,可以由工会组织单独设立,也可以由工会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协商合作设立,还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协作关系。工会法律援助人员来源广泛,可以由工会系统的公职律师、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担任,也可以聘请热心工会法律援助事业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等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担任。

5.法律援助形式的多样性

根据《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的规定,工会法律援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代理和其他法律援助形式等。法律援助的方式可以由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独立承办相关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由工会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协商合作,联合承办或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三、创新发展工会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基础

2001年10月修改的《工会法》,明确了“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提出,“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还要建立健全对职工特别是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与服务的机制”[12]。2002年10月,全总联合司法部印发《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就工会法律援助的原则、对象、举措等提出明确要求。2008年8月,全总制定了《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对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人员、范围条件、申请承办及资金来源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之后,全总陆续出台文件和制度规定,推进工会法律援助细化、量化和规范化管理。《法律援助法》出台后,全总办公厅及时下发了学习宣传贯彻的通知,并推动将工会法律援助职责纳入新修改的《工会法》,进一步推动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级工会将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作为维权服务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创新维权服务方式,持续加大经费投入,工会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和整体工作提质扩面成效明显。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完善工作制度机制

全总坚持抓好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采取目标带动、活动吸引、项目管理、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工会法律援助在规模、范围、成效上不断取得突破。各地工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会法律维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和法律援助律师团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探索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配合的有效机制,借助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信息、资金、人员优势,推动工会法律援助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稳定可持续发展。各地工会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规范,极大地提升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推进效果。截至2019年底,全国已有25个省(区、市)总工会制定了职工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①文中的数据资料如果没有特殊说明,均来自全总法律部。。一些地方工会还制定了法律援助工作配套制度,如山西省总工会制定了《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指导标准》,贵州省总工会制定了《工会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二)扩大机构设立覆盖面,大力推动实体运行

一是通过设立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联络点),或者整合工会信访服务站、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等阵地和资源,成立司法行政法律援助中心分中心,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或职工服务中心开设窗口等多种方式,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场所和设施,大力推进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截至2019年底,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已实现全覆盖,31个省(区、市)总工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其中13个地方为单独设立),地市级设立了381个、县(区)级设立了2562个。部分省(区、市)产业工会也成立了相应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此外,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还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以至企业延伸,设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点,解决服务职工“最后一公里”问题,逐步形成了覆盖省、市、县、乡(镇)四级的组织体系。例如,截至2014年7月,天津市总工会在236个街道、乡镇和规模以上的局、集团公司工会建立了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截至2016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共建立工会法律援助服务机构456家,打造了工会系统“一小时法律服务圈”。截至2019年底,上海市闵行区建立区、街镇、居村(园区、楼宇)、企业4级工会法律援助网络,在14个街镇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分中心设立职工法律援助分中心,建立居村、园区(楼宇)以及规模企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54个。

二是着力推进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运行。全总自2011年起连续3年开展“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申报工作,共命名893家示范单位。2012年,天津市总工会与市司法局联合创立“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便捷的服务窗口、有完备的制度体系、有一定的资金保证、有较高的服务质量、有突出的工作业绩”的“六有”建站标准,开展“创建星级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活动。2012年,湖南省总工会开始开展星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创建活动,3年时间内选树了52家四星级和五星级单位,推动帮扶中心向救助维权服务一体化转变。2016年,重庆市总工会将职工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作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和星级评定内容。2020年,山东省总工会按照“六有”(有场地、有人员、有经费、有制度、有案源、有绩效)标准对全省所有地市、县(市、区)职工法律援助实体阵地逐一进行观摩、指导和考核评估,推动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质增效。

(三)广泛吸纳法律人才,打造专业化工作队伍

各地工会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使用工会法律专业人才和购买社会法律服务等方式配备人员。截至2019年底,全国工会系统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会干部和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均超过1.5万人,法律援助志愿者超过4万人。一方面,各级工会出台制度文件大力促进系统内法律人才队伍建设。2014年,全总下发《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规划(2014—2016年)》,指导各级工会拓宽工会法律人才视野,加大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工会干部引进、培养和聘用力度,建设工会法律援助人才队伍。此外,地方工会扩大招录法律专业人才比例,并从中培养发展工会公职律师队伍。另一方面,探索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补充壮大工会法律援助人才队伍。各地工会在高校教师、大学生和法律工作者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普遍组建法律援助律师团、志愿团、顾问团等,有效弥补工会专职法律人才缺口,为工会组织、工会工作者和广大职工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援助。广东省总工会自2010年起成立由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高校法学专家学者组成的工会法律服务“千人律师团”,按照“321”标准(地市、县区和乡镇街道工会分别不少于3名、2名、1名)配备到全省各级工会。截至2019年底,已有2100名律师为职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福建制定《福建省工会购买职工法律服务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推动87家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与律师事务所签约购买服务。2020年,全总法律工作部调研了解到,江苏省、市、县三级工会成立法律援助律师团78个,聘请律师796名、工会阳光法律援助志愿者2400名,完成了全省80%的职工法律援助案件。上海市总工会建立“工会法律人才库”,吸纳具有法律教育背景、法律工作经历或法律职业证书的工会干部114名,组成懂法律、善协商、会调解、敢维权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江西省各级工会聘请“三师”(法律援助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和健康工程师)团队进驻全省115个工业园区,为一线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综合性维权服务。

(四)创新思路和举措,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在多年的实践探索中,工会法律援助依托现有制度框架,以多方联动、应援尽援为主要导向,逐步优化完善法律援助服务引进和供给机制,推动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承载、社会协同、职工受益”的工作格局。

一是依托平台搭建和资源聚合,实现运行机制从“内部单一自转”向“内外结合运转”转变。自2012年开始,湖南省总工会运用“双联”(机关联系企业、机关干部联系困难职工)机制优势,实施“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法律援助”项目化帮扶,每年办理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4000件以上,为困难职工和农民工减免法律服务费用1000万元以上。2017年以来,宁夏全区各级工会共投入近2000万元,建设工会法律援助和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300余家,初步建立起了以环卫工人、汽车司机、快递员和建筑工人等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体系。

二是变被动等待职工求助为主动走进企业为职工提供上门服务,及时对接职工法律援助需求,实现“关口前移、主动维权、送法上门”。例如,安徽建立法律工作者与企业定向法律援助制度,江西建立法律援助组织和律师挂点联系企业制度,河北组织“律师入企”,贵州在贵州籍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外省市务工地区设立工会农民工维权工作站。

三是针对农民工劳动权益跨区域维护需求,河北、湖北、四川、贵州等农民工输出大省的工会组织,推动建立了农民工异地法律援助维权联动机制,打通农民工务工地与输出地协作援助渠道。截至2018年7月,四川省际工会联动维护农民工权益机制成员单位达到25家,与136家外省地市级工会、165家外省县级工会签订了联动维权协议,覆盖出川农民工900余万人。截至2019年底,湖北省总工会牵头建立“1+8”武汉城市圈农民工维权联盟,在13个市(州)、84个县(市、区)建立了联合外省双向维权机制。

四是各地工会逐步推广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在实体化运作之外补充提供在线远程服务,提升法律援助便捷性和时效性。浙江省总工会开通线上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截至2021年3月,广州市总工会建立了由400多名律师组成的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在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队的支撑下,线下设立了123个工会法律服务站点,遍布全市各区、各镇街、大型企业职工服务的阵地,下设6个专业组,并成立了疫情防控期间工会律师志愿服务队;线上通过电话热线、广州工会App等提供服务。线下线上共同发力,打造全链条职工维权服务工作体系。2011年1月,四川省总工会在新浪网和腾讯网注册了“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微博,及时反映职工的诉求和建议,并与职工、网友实现互动,截至2022年4月,拥有粉丝近30万。

(五)扩大资金来源渠道,推动落实工作经费保障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对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补助资金,从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是以列支工会经费或适当争取财政资金等方式,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山西、湖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等地工会明确将职工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各级地方工会经费预算。上海市总工会设立职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从2012年开始每年拿出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签约律师事务所支付办案补贴。广东省总工会逐年调高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比例,每年全省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预算保持在4000万元以上。

二是从困难帮扶专项资金中列支。上海、湖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西藏等地工会明确从帮扶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工作。海南省总工会规定,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实行法律援助经费“不封顶”政策。重庆市规定各区县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办案补贴费在市总工会年度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中按15%比例列支,资金缺口部分由市总工会和区县总工会共同承担。

三是其他资金。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满足法律援助资金需求,全总自2014年起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争取资金支持,组织全国各级地方工会实施财政部、司法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截至2021年12月底,使用项目资金3397万余元,累计办理案件17,483件,援助职工29,581人,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超过8.4亿元。

四、工会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和创新推进,工会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和运行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工会法律援助虽然纳入了国家法律援助总体布局,但现有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相关部门对工会法律援助的职能分工、角色定位存在模糊认识或理解偏差,工会法律援助目标、路径、规则等长期面临不确定性,导致部分地方工会和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法律援助以政府为主,工会只需协助配合,无须过多投入资源和力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会法律援助的发展规模和实施成效。

(二)队伍建设亟须加强

受工会内部编制限制,专职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会干部非常少,主要是兼职人员且专业匹配度较低,大多数人没有法律专业背景,更不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工会经费给付不足的情况下,难以通过社会化招聘引进工会法律援助人才,任务重、人手少的局面已成常态。截至2019年底,全国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会干部、执业律师和法律服务志愿者为7.2万人,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足万分之二,法律援助人才队伍供给严重不足。

(三)运行机制有待完善

部分工作基础和条件较好的地方工会在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方面创新突破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没有得到充分挖掘。部分地方工会在援助范围、标准、流程的优化调整以及信息技术推广运用等方面还比较薄弱和滞后,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缺乏长效机制,职责分工、流程衔接、信息共享等制度不够明晰,各方维权服务资源的堵点和障碍尚未有效打通,工会联系基层、贴近职工的通道优势受影响,削弱了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供给质量和品牌化建设效果。

(四)资金保障仍显不足

部分地方工会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会经费十分紧张,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短缺,因此法律援助局限于法律咨询等低成本事项,需要聘请律师代理案件的援助事项则不予受理,服务效果大打折扣。虽然现有制度规定地方工会可以支用中央财政帮扶专项资金来补充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但财政帮扶资金受政策限制,只能集中用于建档立卡的困难职工,不能调配用于其他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更不能支付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补贴,地方工会通过购买服务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备受掣肘。

五、创新发展工会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建议

2020年,***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指出,要坚持从群众多样化需求出发开展工作,打通服务群众的新途径,使服务更直接、更深入、更贴近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以服务群众实效打动人心、温暖人心、影响人心、赢得人心。要健全党政主导的维权服务机制,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为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新时代创新发展工会法律援助制度应进一步明确目标定位,找准发展支点,突出工会援助特色亮点和比较优势,综合用好法律政策、专业人才、平台阵地等各方面资源,加快打造形成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的工会法律援助体系。

(一)做好顶层设计,夯实制度建设基础

由于政府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体部门,因此《法律援助法》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涉及政府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是主要规范对象。因群团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具有一定灵活性、独特性,《法律援助法》在法律援助对象、机构设置、办案补贴标准和工作流程等方面也为其留有适当空间。当前应尽快完成《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的修订工作,细化有关法律援助形式和范围、程序和实施等规定,为工会法律援助更好地满足职工法律需求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立足工会组织职能和优势,以协调劳动关系、调处劳动争议为工作重点,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主要工作对象,通过法律咨询、代书、非诉讼调解、仲裁代理和诉讼代理等,为广大职工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完善协作机制,强化平台资源对接

充分把握当前《法律援助法》实施的重要机遇期,与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着力探索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合作模式,形成双方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共促共进的良好局面。将符合条件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纳入政府法律援助联动网格布局,在场所设施、购买服务、业务办理、人员调度、网络建设等方面争取更多支持。对于职工权益保障领域中政府法律援助覆盖不足部分,工会法律援助要积极主动参与,及时查漏补缺。司法行政部门应在人员培训、案件管理、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等方面提供指导、推动规范化建设。强化工会系统内部统筹,明确不同层级法律援助机构职责重点和衔接机制,加快形成系统合力,在办案委托、人员调配、专业培训、经验交流等方面统筹联动、相互支持。

(三)培育人才队伍,加大专业支持力度

用好用足工会法律人才,特别是公职律师队伍,完善公职律师参与法治实践制度,健全年度执业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将提供法律援助情况列入考核事项,并逐步建立相应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鼓励并支持社会法律资源融入工会法律援助领域,有计划地从律师行业中培养和选树服务职工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吸引更多律师志愿者参与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各地工会借鉴采用组建法律援助律师团、法律援助志愿团等模式,集聚一批专业素质高、热心公益事业的专家学者、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将其纳入工会法律援助专家库,专业化、高水平助推法律援助的实施。

(四)创新完善工作制度,精心打造品牌工程

适时降低工会法律援助服务门槛、拓宽服务群体范围,大幅度提升法律援助资源的运用效率和综合效应,有效避免力量分散和资源闲置。创新工作理念和模式,前移援助端口,实现劳动纠纷预防性援助与救济性援助一体推进,在被动受理职工申请的渠道之外,推广采用上门式、菜单式、结对式等新形式,主动提前对接职工法律服务需求,做好宣传、引导、解释、提醒等工作。依托信息技术手段扩大服务范围、简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服务信息数据网络共享和服务事项在线办理、即时办理和联动办理,实现线上线下援助深度融合。持续深入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促进在全国范围开展有声势、有实效、形式多样的职工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打造并形成法律援助品牌效应,全面提升职工群众对工会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美誉度。

(五)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建立和完善各级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工会年度预算,及时划拨,专款专用,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加经费投入。推动建立健全中央财政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用于法律援助的使用和管理制度,适度增加地方配套资金。鼓励各级工会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多方争取经费支持,积极引入财政补贴和社会公益资金,探索建立社会化、公益性的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和管理体系。继续争取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指导和支持,扩大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规模。优化法律援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模式,建立符合工作实际和不同渠道资金使用要求的制度规范,尽可能地实施经费使用项目制管理,明确用于购买律师服务或者发放办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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